景公謂晏子曰:“昔吾先君桓公,予管仲狐與穀,其縣十七,著之于帛(2),申之以策,通之諸侯(3),以為其子孫賞邑。寡人不足以辱而先君(4),今為夫子賞邑,通之子孫。”晏子辭曰:“昔聖王論功而賞賢,賢者得之,不肖者失之,御德修禮,無有荒怠。今事君而免于罪者,其子孫奚宜與焉?若為齊國大夫者必有賞邑,則齊君何以共其社稷與諸侯幣帛(5)?嬰請辭。”遂不受。(1) 盧文弨云:“元刻末注云:‘此章與景公致千金而晏子固不受、使田無宇致封邑晏子辭章旨悉同,而辭少異,故著于此篇。’” (2) 則虞案:活字本誤“干”。 (3) 則虞案:“通”與左成七年傳“通吳與晉”之“通”義同。 (4) 盧文弨云:“三字疑。” ◎則虞案:凡封邑皆以遺之子孫,非身受也。故雜下第十九晏子辭曰:“惡有不肖父為不肖子為封邑以敗其君之政者乎?”今言“不足以辱而先君”者,景公謙言不足以封汝之父,以蔭汝之身。“而”“汝”通,“先君”指晏子之先人也。 (5) 蘇時學云:“‘共’與‘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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