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公有所愛槐(2),令吏謹守之(3),植木縣之,下令曰:(4)“犯槐者刑,傷之者死(5)。”有不聞令,醉而犯之者(6),公聞之曰:“是先犯我令。”使吏拘之,且加罪焉(7)。其女子往辭晏子之家(8),託曰(9):“負廓之民賤妾(10),請有道于相國(11),不勝其欲(12),願得充數乎下陳(13)。”晏子聞之,笑曰:“嬰其淫于色乎?何為老而見奔(14)?雖然,是必有故。”令內之。女子入門,晏子望見之,曰:“怪哉!有深憂。”進而問焉,曰:“所憂何也?”對曰:“君樹槐縣令,犯之者刑,傷之者死。妾父不仁(15),不聞令,醉而犯之,吏將加罪焉(16)。妾聞之,明君蒞國立政,不損祿,不益刑,又不以私恚害公法(17),不為禽獸傷人民(18),不為草木傷禽獸(19),不為野草傷禾苗。吾君欲以樹木之故殺妾父,孤妾身(20),此令行于民而法于國矣。雖然,妾聞之,勇士不以眾彊凌孤獨,明惠之君不拂是以行其所欲(21)。此譬之猶自治魚鱉者也(22),去其腥臊者而已(23)。昧墨與人比居庾肆,而教人危坐(24)。今君出令于民,苟可法于國(25),而善益于後世,則父死亦當矣,妾為之收亦宜矣。甚乎!今之令不然,以樹木之故,罪法妾父,妾恐其傷察吏之法,而害明君之義也(26)。鄰國聞之,皆謂吾君愛樹而賤人,其可乎(27)?願相國察妾言以裁犯禁者。”晏子曰:“甚矣!吾將為子言之于君。”使人送之歸。明日,早朝(28),而復于公曰(29):“嬰聞之,窮民財力以供嗜欲謂之暴(30),崇玩好,威嚴擬乎君謂之逆(31),刑殺不辜謂之賊(32)。此三者,守國之大殃(33)。今君窮民財力,以羨餒食之具(34),繁鍾鼓之樂,極宮室之觀,行暴之大者(35);崇玩好,縣愛槐之令,載過者馳,步過者趨,威嚴擬乎君,逆之明者也(36);犯槐者刑,傷槐者死,刑殺不稱(37),賊民之深者。君享國,(38)德行未見于眾(39),而三辟著于國(40),嬰恐其不可以蒞國子民也(41)。”公曰(42):“微大夫教寡人(43),幾有大罪以累社稷,今子大夫教之,社稷之福,寡人受命矣(44)。”晏子出,公令趣罷守槐之役(45),拔置縣之木,廢傷槐之法(46),出犯槐之囚。(1) 則虞案:管同謂晏子書為六朝人為之,且有謂采集列女傳諸書為之說者。今以此章與列女傳互勘,列女傳剪割增衍,痕跡宛然。是劉向據晏子春秋并雜以魯詩之說,其中“昧墨”“庾肆”諸語,劉氏且失其讀,故又以他事實之。管同之說非也。 (2) 則虞案:白帖三十九引、御覽四百五十六引俱無“所”字,御覽五百一十九引“槐”下有“樹”字。 (3) 則虞案:類聚二十四、御覽四百十五、五百一十九引無“謹”字,列女傳齊傷槐女及類聚八十八引俱作“使人守之”。 (4) 則虞案:類聚二十四、御覽四百五十六只一“令”字,類聚八十八、事文類聚二十三作“令曰。” (5) 則虞案:列女傳、類聚八十八、御覽四百五十六、五百一十九、九百五十四、事類賦注二十五、事文類聚二十三引作“傷槐者死”,惟御覽四百十五作“傷之”,下文作“犯之者刑,傷之者死”,亦沿列女傳而訛。 (6) 則虞案:類聚二十四作“有過而犯之”者,八十八、御覽九百五十四、事類賦注、事文類聚作“有醉而傷槐”,御覽五百一十九引與此同,無“過”字。孫星衍云:“‘令’”,御覽作‘命’。今見宋本御覽皆作“令”,不作“命”。 (7) 則虞案:藝文類聚二十四作“君令吏收而拘之,將加罪焉”,御覽四百十五、五百一十九俱作“吏收而拘之,將加罪焉”,御覽九百五十四、事類賦、事文類聚俱作“且加刑焉”。列女傳:“景公聞之曰:‘是先犯我令。’使吏拘之,且加罪焉。”今本晏子蓋沿列女傳而增“公聞之曰:‘是先犯我令’”九字。 (8) 則虞案:御覽四百十五引作“其子女往晏子家”,九百五十四作“其子懼而告晏子”,事類賦作“其女告晏子”,事文類聚同,惟“告”作“說”。是此“辭”字乃辭說也。各本皆無“女”字。洪頤烜云:“左氏成二年傳‘必以蕭同叔子為質’,杜預注:‘子,女也。’孟子告子下‘踰東家牆而摟其處子’,趙岐注:‘處子,處女也。’凡言子者男女之通稱,俗本‘子’上增‘女’字,非是。”黃以周亦云:“不必增‘女’字。” (9) 則虞案:御覽四百十五作“說曰”,五百一十九及事文類聚作“說晏子曰”,此“託”字蓋為“說”字之形訛。 (10)孫星衍云:“‘負廓’即‘負郭’,俗加。” ◎則虞案:御覽四百十五諸引“賤妾”皆從下句讀,俱無“負郭之民”四字,此恐沿列女傳下文有“幸得充城郭為公民”語而增。 (11)則虞案:列女傳無此句。道者,陳請也。 (12)則虞案:列女傳“不”上有“賤妾”二字,案有者是也。苟無“賤妾”二字,是晏子不勝其欲矣。此“不勝其欲”,乃女子之自媒之詭詞。 (13)則虞案:列女傳無“陳”字。 (14)則虞案:列女傳“其”下有“有”字,“淫”下有“于”字,“奔”作“奔”。孫星衍云:“見奔,見淫奔也。” (15)于鬯云:“‘仁’當讀為‘佞’,‘佞’諧‘仁’聲(小徐本說文如此,大徐從信省),故得假借。小爾雅廣言云:‘佞,才也。’‘妾父不佞’者,謂妾父不才耳。問上篇云‘寡人持不仁’,不仁亦不佞也。俱不合據本字讀。” ◎孫詒讓札迻同。 (16)則虞案:列女傳作“妾父幸得充城郭為公民,見陰陽不調,風雨不時,五穀不滋之故,禱於名山神水不勝麴葉之味,先犯君令,醉至於此,罪故當死”。此蓋劉向之所增益,以明女之善辭令也。 (17)則虞案:列女傳作“妾聞明君之蒞國也,不損祿而加刑,又不以私恚害公法”,與此微異。黃本“恚”作“意”。 (18)則虞案:列女傳作“不為六畜傷民人”,御覽五百一十九、事文類聚二十三引作“不為禽獸以殺人”,又御覽四百十五引作“不為禽獸傷人”。 (19)則虞案:列女傳無“不為草木”句。 (20)則虞案:御覽四百十五、五百一十九、事文類聚二十三引“吾”作“今”,類聚又無“身”字。 (21)則虞案:“不拂是以行其所欲”,即偽大禹謨之“罔咈百姓以欲己之欲”也。“拂”通“咈”,“是”通“戾”,“盩”“咈”“戾”同義。書堯典“咈哉”,傳“戾也”。 (22)則虞案:治者,?也。說文:“楚人謂治魚也。” (23)盧文弨云:“此與下‘昧墨’‘教人危坐’兩喻,俱不甚可了,或以去其腥臊,則于魚鱉無傷也‘昧墨’猶言‘黑暗’,黑暗之中教人危坐,人其從之乎?言人不能從也。” ◎蘇輿云:“腥臊,皆害魚鱉之味者,治魚鱉但去其害味之物,不全棄魚鱉,以喻治國者但去其有害于國之人,不欲以小故而全去之也。” (24)黃本“昧”作為“脈”,上方校語云:“一作‘昧’。” ◎孫星衍云:“‘昧’,讀如冒昧,‘墨’,言貪墨。” ◎蘇時學云:“‘昧墨’疑當作‘寐嘿’,蓋偃息之意,言己不能危坐而欲以教人。” ◎于鬯云:“此二句對文,則‘昧墨’下亦當有‘而’字,‘昧墨’者,孫星衍音義解為‘貪墨’是也。‘居庾’二字當乙轉,庾即今之‘稻堆’,說見詩楚茨篇校。‘比庾’者,此庾與彼庾相肩比也,己貪墨而與人比庾,則人將疑之矣。‘居’本‘踞’字,說文尸部云:‘居,蹲也,’是也。己踞肆而教人危坐,則人弗從之矣。此二句當是古語,而傷槐女稱述之以明景公之不自省察而徒罪人也。‘庾’‘居’二字誤倒,致文不可讀。” ◎蘇輿云:“此疑處己於安而陷人于危意。” ◎于省吾云:“按‘庾’乃‘唐’之訛。淮南子修務:‘司馬庾諫曰’,高注:‘庾、秦大夫也,或作唐,’是其證。莊子田子方‘是求馬於唐肆也’,唐肆,乃古人成語。” ◎則虞案:“譬之”以下四句,不知係何處錯簡飄寄於此,不類不倫,強為之釋,轉成理障。列女傳此段改作“宋景公之時大旱”云云,史通譏其事代乖剌,蓋在劉向之時已失其讀,故劉氏以他事實之。 (25)孫星衍云:“‘可’,一本作‘有’。” (26)則虞案:御覽五百十九、事文類聚二十三引作“害明君之政,損明君之義”,御覽四百十五引作“妾恐害明君之義”。 (27)則虞案:御覽九百五十四引“鄰”上有“妾恐”二字,無“皆”字,“樹”作“槐”,無“其”字,“賤”作“殘”。 (28)孫星衍云:“‘早’,一本作‘蚤’。” ◎則虞案:活字本,嘉靖本、子彙本作“蚤”,吳勉學本作“早”。 (29)則虞案:御覽五百十九、事文類聚引作“而復其言於君”。 (30)則虞案:御覽四百五十六引“民”作“人”,“供”作“從”,列女傳作“窮民財力謂之暴”。 (31)盧文弨云:“言一玩好之物耳,而其威嚴乃擬乎君,犯之則有罪也。” ◎則虞案:列女傳作“崇玩好,嚴威令,謂之逆”。御覽四百五十六引無“擬乎君”三字。案有者是也。下文云:“崇玩好,縣愛槐之令,載過者馳,步過者趨,威嚴擬乎君,逆之明者也。”此云“威嚴擬乎君”,即約下文而言。 (32)王念孫云:“按‘不辜’本作‘不稱’,此後人以意改也。‘不稱’,謂不當也,下文曰‘刑殺不稱,賊民之深者’,即承此文言之。御覽人事部九十七引此正作‘刑殺不稱謂之賊’,列女傳辯通傳作‘不正’,亦是不稱之意,故知‘辜’字為後人所改。” ◎則虞案:指海本已改。 (33)黃以周云:“御覽下有‘也’字。” ◎則虞案:御覽四百五十六引無“此”字“也”字。 (34)孫星衍云:“詩傳:‘羨,餘也。’” ◎盧文弨云:“列女傳作‘以美飲食之具’。” ◎王念孫云:“按‘餒食’二字,義不可通。列女傳作‘美飲食之具’,‘美’與‘羨’義得兩通,‘飲食’與‘鍾鼓’‘宮室’對文,則‘餒’為‘飲’之誤明矣。” ◎黃以周云:“當依列女傳作‘以美飲食之具’,盧梁校本並同。” ◎于鬯云:“‘餒’,當本作‘妥’,蓋即涉“食”字而誤加食旁,說文女部云:‘妥,安也。’‘妥食’者,謂所便安與所飲食,二字平列,與下文‘鍾鼓’‘宮室’比偶,作‘餒食’則不辭矣。王念孫雜志依列女齊傷槐女傳作‘飲食’,謂‘餒’為‘飲’之誤,然誠作‘飲食’,文義淺顯,何緣誤‘飲’為‘餒’,‘餒’‘飲’字形又不相肖,故疑晏子之文亦不與傳同。” ◎則虞案:“具”,活字本、嘉靖本、吳勉學本、子彙本、凌本誤作“貝”,指海本“餒”改作“飲”。 (35)則虞案:列女傳下有“也”字。 (36)蘇輿云:“‘也’字當衍,‘逆’上或有奪字。” ◎則虞案:“也”字非衍文,列女傳“逆”上有“是”字,下有“民”字,當據補。 (37)孫星衍云:“藝文類聚作‘刑煞’,今本脫‘刑’字,非” ◎黃以周云:“元刻脫‘刑’字。” ◎則虞案:列女傳“稱”作“正”,類聚作“犯槐者死”,無“傷槐者”句,蓋節引也。活字本、吳勉學本、凌本俱脫“刑”字。 (38)孫星衍:“藝文類聚作‘饗’。” ◎則虞案;御覽四百五十六亦作“饗”。 (39)則虞案:白帖作“德未及於眾”,御覽四百五十六引“眾”作“民”。 (40)孫星衍云:“白帖作‘刑僻如危國’,藝文類聚亦作‘刑僻’。” ◎蘇輿云:“三辟,暴、逆、賊。” (41)則虞案:白帖引作“是不可以?國安民也”,御覽四百五十六引“民”作“人”。 (42)孫星衍云:“藝文類聚、御覽下有‘善’字。” (43)劉師培云:“戴校云:‘當作“微子大夫教”。’” (44)則虞案:列女傳作“寡人敬受命”。 (45)黃以周云:“‘趣’,御覽作‘吏’。” ◎則虞案:御覽四百十五、五百一十九兩引“令”下皆有“吏”字,列女傳作“即時命罷守槐之役”,“即時”,即趣也。 (46)則虞案:御覽四百一十五、五百一十九兩引無“廢傷槐之法”句。又九百五十四下有“罷其禁”三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