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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篇諫下第二
景公逐得斬竹者囚之晏子諫第三(1)
 

  景公樹竹,令吏謹守之(2)。公出,過之,有斬竹者焉(3),公以車逐(4),得而拘之,將加罪焉。晏子入見(5),曰:“君亦聞吾先君丁公乎(6)?”公曰:“何如?”晏子曰:“丁公伐曲沃(7),勝之,止其財,出其民。公日自蒞之(8),有輿死人以出者,公怪之,令吏視之(9),則其中金與玉焉(10)。吏請殺其人,收其金玉(11)。公曰:‘以兵降城(12),以眾圖財(13),不仁。且吾聞之(14),人君者(15),寬惠慈眾,不身傳誅(16)。’令捨之(17)。”公曰:“善!”晏子退,公令出斬竹之囚(18)。

(1) 則虞案;場本無此章。

(2) 則虞案;初學記二十、藝文類聚二十四引皆無“謹”字。

(3) 則虞案:元刻誤“軒”,活字本剜改,嘉靖本、吳懷保本仍作“軒”。

(4) 盧文弨云:“初學記‘逐’下有‘之’字。”

(5) 則虞案:初學記、類聚皆無“入見”二字。

(6) 蘇輿云:“‘君’,音義作‘公’,注云:‘公,藝文類聚作“君”,是。’此蓋據類聚改。”

(7) 王念孫云:“案‘曲沃’本作‘曲城’,此後人妄改之也。‘曲城’,一作‘曲成’,漢書地理志:‘東萊郡有曲成縣,高帝六年封蟲達為曲成侯者也。其故城在今萊州府掖縣東北。’史記齊世家云:‘太公東就國,萊侯來伐,與之爭營邱。’又云:‘營邱邊萊。’然則齊萊接壤,故丁公有伐曲城之事,若春秋之曲沃,即今之絳州聞喜縣東,距營邱二千餘里,丁公安得有伐曲沃之事乎?藝文類聚人部八引此正作‘伐曲城’。” ◎蘇時學云:“‘曲沃’當作‘曲城’,紀年‘成王十四年,齊師圍曲城,克之’,即其事也。” ◎則虞案:指海本已改作‘曲城’。

(8) 蘇輿云:“‘日’舊刻作‘曰’,拾補作‘日’,旁注‘曰字’。” ◎黃以周云:“原本‘曰’字誤,今從拾補。” ◎則虞案:元刻本、活字本、子彙本、凌本皆作“曰”,類聚二十四引無此句。

(9) 則虞案:類聚無“吏”字。

(10)王念孫云:“案‘金’上有‘有’字,而今本脫之,則文義不明。” ◎則虞案:類聚無“與”字,指海本已增“有”字。

(11)則虞案:元刻本、嘉靖本作“□其人下”;活字本、吳懷保本作“□其人丁”;綿眇閣本、吳勉學本子彙本作“收其金玉”。“人下”“人丁”皆“金玉”二字之殘。

(12)孫星衍云:“‘降’,藝文類聚作‘攻’。”

(13)蘇輿云:“‘圖’,各本作‘圍’,音義據藝文類聚正作為‘圖’,今改從音義。”

(14)則虞案:類聚無此句。

(15)孫星衍云:“藝文類聚作‘君人者’。” ◎則虞案:初學記二十亦作“君人者”。

(16)孫星衍云:“‘傳’讀為‘專’。藝文類聚作‘身不妄誅’。” ◎則虞案:“不身傳誅”者,言人君罪人當付吏治之,不親傳令行刑戮也。讀為“專”,非是。

(17)孫星衍云:“藝文類聚作‘令吏舍之’。”

(18)則虞案:類聚“囚”下有“舍之”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