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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篇諫下第二
景公為鄒之長塗晏子諫第七
 

  景公築路寢之臺(1),三年未息;又為長庲之役(2),二年未息;又為鄒之長塗(3)。晏子諫曰:“百姓之力勤矣!公不息乎(4)?”公曰:“塗將成矣,請成而息之。”對曰:“明君不屈民財者,不得其利;不窮民力者,不得其樂(5)。昔者楚靈王作頃宮(6),三年未息也;又為章華之臺(7),五年又不息也;乾溪之役(8),八年,百姓之力不足而自息也(9)。靈王死于乾溪,而民不與君歸(10)。今君不遵明君之義,而循靈王之跡(11),嬰懼君有暴民之行(12),而不睹長庲之樂也,不若息之。”公曰:“善!非夫子者,寡人不知得罪于百姓深也。”于是令勿委壞(13),餘財勿收(14),斬板而去之(15)。

(1) 孫星衍云:“公羊傳:‘路寢者何?正寢也。’”

(2) 蘇輿云:“治要‘又’上有‘而’字。”

(3) 則虞案:御覽四百五十六引無“三年未息,又為長庲之役”句,又“二年”作“三年”,“又”上有“而”字,“塗”作“途”。

(4) 蘇輿云:“治要‘公’作‘君’。”

(5) 王念孫云:“案此文本作‘君屈民財者,不得其利;窮民力者,不得其樂’。屈者,竭也(見呂氏春秋慎勢篇注,淮南原道篇注)。言君竭民之財,將以求利也,而必不得其利;窮民之力,將以為樂也,而必不得其樂,故下文云:‘嬰懼君有暴民之行,而不睹長庲之樂也。’今本‘君’上衍‘明’字(此涉下文不遵‘明君之義’而衍),‘屈’‘窮’二字上又各衍一‘不’字(此涉下文兩‘不得’而衍),則義不可通矣。治要正作‘君屈民財者不得其利,窮民力者不得其樂’。” ◎劉師培校補云:“此當作‘明君不屈民財,不窮民力,君屈民財者不得其利,窮民力者不得其樂’。治要所引省‘明君……’二語,今本挩誤相兼。” ◎陶鴻慶云:“王氏從群書治要,謂‘明’字及兩‘不’字皆衍文;然下文云‘今君不遵明君之義,而循靈王之跡’,皆承上而言,則‘明’字非衍文矣。疑兩‘者’字上當重‘屈民財,窮民力’六字,而寫者奪之。”

(6) 盧文弨云:“‘頃’,元刻作‘傾’。” ◎黃以周云:“凌本同元刻。” ◎蘇輿云:“治要‘作’下有‘為’字,‘頃’作‘頓’。”

(7) 孫星衍云:“左傳昭七年‘楚子成章華之臺’,杜預注‘臺在今華容城內。’”

(8) 孫星衍云:“‘溪’當從左傳為‘谿’,昭二十年傳‘楚子次于乾谿’,杜預注:‘在譙國城父縣南。’”

(9) 王念孫云:“案自‘又為章華之臺’以下,文有脫誤。治要作‘又為章華之臺,五年未息也;而又為乾溪之役,八年,百姓之力不足而自息也’,文義較為順適。” ◎于鬯云:“案此謂百姓叛也。曰百姓之力不足而息,特善其辭耳。然非上息之,而百姓自息,非叛而何。下章云‘楚靈王不廢乾谿之役,起章華之臺,而民叛之’,即可證。” ◎則虞案:“息”上“自”字各本俱挩,茲補。

(10)則虞案:治要無“于”字“君”字。

(11)蘇輿云:“治要‘遵’作‘道’,‘循’作‘脩’,形近而相亂。”

(12)蘇輿云:“治要‘有’上有‘之’字。”

(13)孫星衍云:“已成勿毀。” ◎孫詒讓云:“‘壞’當為‘壤’,形之誤也。景公為鄒之長塗,須徵委壤土,令罷役,故令勿委壤也。孫氏音義釋‘令勿委壞’云‘已成勿壞’,乃緣誤為訓,失之。” ◎則虞案:孫詒讓之說是也。此云“勿委壤”,下云“斬板”,俱言輟其役。

(14)則虞案:“財”通“材”。

(15)孫星衍云:“禮記檀弓‘今一日而三斬板而已封’,鄭氏注:‘板,蓋廣二尺,長六尺;斬板,謂斷莫縮也。’” ◎黃以周云:“鄭注檀弓云‘謂斷莫縮也’,‘莫’當依宋本作‘其’,謂斷其束板之繩,音義引誤。” ◎則虞案;檀弓孔疏云:“所安板側於兩邊,而用繩令立,後復立土於板之上,中央築之,令土與板平,則斬所約板,繩斷而更置於見築土上,又置土其中。”此言築墳法。築路之法,蓋亦先立板,故此云“斬板”,移而去之,以示勿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