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公登路寢之臺,不能終,而息乎陛,忿然而作色,不說,曰:“孰為高臺,病人之甚也?”晏子曰:“君欲節于身而勿高,使人高之而勿罪也(2)。今高,從之以罪(3),卑亦從以罪,敢問使人如此可乎?古者之為宮室也,足以便生(4),不以為奢侈也,故節于身,謂于民(5)。及夏之衰也,其王桀背棄德行,為璿室玉門。(6)殷之衰也,其王紂作為頃宮靈臺(7),卑狹者有罪,高大者有賞,是以身及焉(8)。今君高亦有罪,卑亦有罪,甚于夏殷之王;民力殫乏矣,而不免于罪,嬰恐國之流失(9),而公不得享也!(10)”公曰:“善!寡人自知誠費財勞民,以為無功,又從而怨之(11),是寡人之罪也!非夫子之教,豈得守社稷哉(12)!”遂下,再拜,不果登臺。(1) 則虞案:綿眇閣本、吳勉學本誤連上章。 (2) 王念孫云:“案兩‘而’字並與‘則’同義,‘而’與‘則’同義,故二字可以互用。雜上篇曰:‘君子有力于民,則進爵祿,不辭貴富;無力于民,而旅食不惡貧賤。’雜下篇曰:‘德厚而受祿,德薄則辭祿。’‘而’亦‘則’也,詳見釋詞。” ◎文廷式云“兩‘而’字皆通作‘如’,公羊傳‘如勿與而已矣’,‘如’即‘勿如’,是其義。左氏傳宋襄公泓之戰‘則如勿傷’,‘則如服焉’,二‘如’字亦作‘勿如’解。” ◎則虞案:“使人高之”句,疑有挩訛,似應作“使人勿高之而罪也”。下文云“今高之從以罪”,指上句言;“卑亦從以罪”,即指此言。故篇末又云“高亦有罪,卑亦有罪”,苟此云“勿罪”,則“卑亦有罪”無根矣。 (3) 陶鴻慶云:“‘今高從之以罪’,當作‘今高之從以罪’,承上‘使人高之而勿罪也’而言,‘之’指路寢之臺言。” (4) 盧文弨云:“元刻‘足’下有‘乎’字。” ◎蘇輿云“‘乎’字衍文。” (5) 孫星衍云:“‘謂’字疑誤。” ◎王念孫云:“案‘謂’當為‘調’,形相似而誤也(集韻引廣雅:‘識,調也,’今本‘調’作‘謂’)。調者,和也,言不為奢侈以勞民,故節于身而和于民也。鹽鐵論遵道篇曰‘法令調于民而器械便于用’,文義與此相似。後問上篇曰:‘舉事調乎天,藉斂和乎民。’亦與此‘調’字同義。” ◎洪頤烜云:“爾雅釋詁:‘謂,勤也。’ ◎黃以周說同。 ◎劉師培補釋云:“‘謂’當作‘為’,說苑君道篇‘則何為不具官乎’,本書問篇‘為’作‘謂’,‘謂’即‘為’字之誤,則此文之‘謂’亦‘為’字之誤矣。又呂氏春秋精諭篇‘胡為不可’,淮南道應篇作為‘謂’;漢書高帝紀‘酈食其為里監門’,史記作‘謂’;黃帝內經素問‘夫上古聖人之教下也,皆謂之’,全本、楊本作‘為’:亦‘謂’字作‘為’之證。故周秦古籍多以‘謂’代‘為’(如左傳‘一之為甚’,大戴禮‘胡謂其不同也’是)。‘為于民’者,‘為’‘化’古通(如書梓材‘厥亂為民’,論衡效力篇引作‘化’,又堯典‘平秩南訛’,或作‘訛’,是也),猶言‘化於民’也。此言為君者躬行節儉,則人民從其化,自‘為’誤為‘謂’,而其意不可通矣。”校補又云:“墨子辟過篇云:‘故節於身誨於民,是以天下之民可得而治。’此‘謂’字亦當作‘誨’。” ◎于省吾云:“王黃兩說並誤,‘謂’應讀作‘惠’。書盤庚‘爾謂朕曷震動萬民以遷’,漢石經‘謂’作‘惠’;呂氏春秋開春論‘而天下皆來謂矣’,‘來謂’即‘來惠’;韓非子難三‘又使攻之惠竇不得也’,‘惠竇’左傳作‘渭濱’。下第二十二‘有惠于百姓’,問上第二十五‘政不足以惠民’,韓非子外儲說右上‘君必惠民而已矣’,‘惠民’、‘惠于百姓’、‘惠干民’義同。” ◎則虞案:作“誨”是。楊本誤作“譓”。 (6) 王念孫云:“案‘為’上有‘作’字,與下‘作為傾宮靈臺’對文,而今本脫之。文選甘泉賦注引有。” ◎劉師培校補云:“路史疏仡紀注引作‘旋室’。” ◎則虞案:選注作“琁”,“琁”“璿”皆一字之異體也,指海本據補“作”字。 (7) 孫星衍云:“劉淵林注吳都賦:‘汲郡地中古文冊書,桀作傾宮,飾瑤臺,紂作瑤室,立玉門。’文與此互異。淮南本經訓‘帝有桀紂,為琁室瑤臺。’” ◎黃以周云:“‘頃’,元刻本作‘傾’。” ◎劉師培校補云:“黃本作‘傾’(路史注亦作‘傾宮’)。” ◎則虞案:文選注引及活字本、楊本、凌本俱作“傾”。靈臺者,瑤臺也。靈瑤皆玉之名,古稱瑤臺、靈臺、瑤池、靈室,皆非臺名,靈皆狀其臺室之精美也,故此作“靈臺”不為誤。 (8) 孫星衍云:“及于難也” (9) 俞樾云:“‘流失’義不可通。問上七章曰:‘臣恐國之危失,而公不得享也。’疑此文‘流’字亦‘危’字之誤。” ◎劉師培校補云:“‘流失’,猶言‘放失’,蓋‘民散’之義。” ◎于省吾云:“按‘危’‘流’形殊,無由致誤。‘流’乃‘疏’字之訛,‘疏失’猶言‘分失’,與‘危失’義亦相仿。外七第五‘出入周流’,蘇輿謂今本左傳作‘疏’,作‘流’者俗本也,是其證。” (10)蘇輿云:“‘亨’,音義作‘亨’,注云‘“亨”一本作為“享”,“亨”即“烹”字,“享”乃“□”字,”古今文異,俗分二音’,非。” (11)長孫元齡云:“‘怨’當作‘恕’。” (12)則虞案:楊本、凌本無“守”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