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篇諫下第二
景公欲厚葬梁丘據晏子諫第二十二
 

  梁丘據死,景公召晏子而告之(1),曰:“據忠且愛我(2),我欲豐厚其葬(3),高大其壟。”晏子曰(4):“敢問據之忠與愛于君者(5),可得聞乎?”公曰:“吾有喜于玩好,有司未能我具也(6),則據以其所有共我(7),是以知其忠也(8);每有風雨,暮夜求必存(9),吾是以知其愛也。”晏子曰:“嬰對則為罪,不對則無以事君,敢不對乎!嬰聞之,臣專其君,謂之不忠;子專其父,謂之不孝;妻專其夫,謂之嫉(10)。事君之道(11),導親于父兄(12),有禮于群臣,有惠于百姓,有信于諸侯,(13)謂之忠(14);為子之道(15),以鍾愛其兄弟,施行于諸父(16),慈惠于眾子(17),誠信于朋友,謂之孝(18);為妻之道(19),使其眾妾皆得歡忻于其夫(20),謂之不嫉(21)。今四封之民,皆君之臣也,而維據盡力以愛君(22),何愛者之少邪?四封之貨,皆君之有也,而維據也以其私財忠于君,何忠者之寡邪?據之防塞群臣,擁蔽君,無乃甚乎?”公曰:“善哉!微子,寡人不知據之至於是也。”遂罷為壟之役,廢厚葬之命,令有司據法而責,群臣陳過而諫。故官無廢法,臣無隱忠,而百姓大說(23)。

(1) 則虞案:御覽五百五十八引無“而”字。

(2) 孫星衍云:“‘且’,御覽作‘臣’。”

(3) 則虞案:御覽作“我欲厚葬之。”

(4) 則虞案:御覽“曰”上有“對”字。

(5) 蘇輿云:“治要作‘敢問據之所以忠愛君者’。”

(6) 黃以周云:“‘具’,元刻作‘共’。” ◎蘇時學云“‘共’,讀如‘供’。” ◎則虞案:治要正作“供”。黃云“元刻作‘共’”者非是,元本作“其”不作“共”。綿眇閣本、吳勉學本、子彙本作“具”。

(7) 蘇輿云:“治要作‘則據以其財供我’。”

(8) 王念孫云:“治要‘是以’上有‘吾’字,與下文‘吾是以’對文。”

(9) 蘇時學云:“‘來必’當作‘必來’,‘存’謂問。” ◎劉師培校補云:“治要‘求’下有‘之’字,是也。戴校以‘求’為衍文,以‘必存’並下‘吾’字為句,以‘必存吾’為恤問己身,非是。” ◎則虞案:劉說是也。各本無作“來”者,蘇氏所云,未知何據。

(10)黃以周云:“元刻誤衍‘不’字。” ◎蘇輿云“治要有‘妒’字。” ◎則虞案:作“妒嫉”者是,長短經反經引正如此。

(11)王念孫云:“治要作‘為臣道君’。” ◎黃以周云:“元刻‘君’誤‘父’。”

(12)蘇輿云:“治要無‘導’字。” ◎則虞案:此二句本文及治要似皆有訛脫。下文云“為子之道”“為妻之道”,此“事君之道”乃“為臣之道”無疑,下句當作“導君有親於父兄”。本文脫“君”字,治要“道君”二字誤連上讀,“親”上又脫“有”字。

(13)蘇輿云:“治要‘信’作‘義’。”

(14)則虞案:治要有“也”字。

(15)王念孫云:“治要作‘為子道父’。”

(16)孫星衍云:“‘鍾’一本作‘忠’。” ◎則虞案:此句上奪“導父”二字,“鍾愛其兄弟施行于諸父”,當作一句讀。父之兄弟,即子之諸父也,“兄弟”上故用“其”字;“慈惠于眾子”,亦指父而言,能鍾愛其兄弟,慈惠于眾子,即不專其父矣。凌本“鍾”作“忠”,尤誤。

(17)蘇輿云:“治要句上有‘以’字。”

(18)則虞案:治要有“也”字。

(19)王念孫云:“治要無‘之道’二字。” ◎則虞案:指海本據刪“之道”二字。

(20)蘇輿云:“治要無二‘其’字。”

(21)蘇輿云:“治要‘嫉’作‘妒’,句下有‘也’字。”

(22)孫星衍云:“今本注云:‘下闕。’御覽有‘晏子對曰“不可”,公遂止’,或在此下。” ◎盧文弨云:“疑脫一‘乎’字。” ◎王念孫云:“此下各本脫去九十九字,據群書治要補。”

(23)王念孫云:“太平御覽禮儀部三十七作‘晏子曰“不可”,公遂止’,乃取晏子原文而約舉之,故與治要不同。”則虞案:吳勉學本、子彙本“以愛君”下注云“疑闕”,是也。凌本評曰:“即此住,儘是言不盡意,舊本以為疑闕,何也?”楊慎亦以為“有言不盡”,非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