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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篇諫下第二
景公欲以人禮葬走狗晏子諫第二十三
 

  景公走狗死,公令外共之棺,內給之祭(1)。晏子聞之,諫。公曰:“亦細物也(2),特以與左右為笑耳。”晏子曰:“君過矣!夫厚藉斂不以反民(3),棄貨財而笑左右,傲細民之憂,而崇左右之笑(4),則國亦無望已。且夫孤老凍餒,而死狗有祭,鰥寡不恤,死狗有棺,行辟若此,百姓聞之,必怨吾君,諸侯聞之,必輕吾國。怨聚于百姓,而權輕于諸侯,而乃以為細物,君其圖之。”公曰:“善。”趣庖治狗,以會朝屬。

(1) 則虞案:御覽九百五、事類賦二十三引“令”作“命”,“共”作“供”,“祭”上無“之”字。

(2) 盧文弨云:“物,猶事也。”

(3) 陶鴻慶云:“‘反’當為‘分’字之誤。第十九章云‘又厚藉斂于百姓,而不以分餒民’,是其證。”

(4) 王念孫云:“案傲,輕也;崇,重也。言輕小民之憂,而重左右之笑也。問上篇曰:‘景公外傲諸侯,內輕百姓,’管子□□篇曰:‘鬥士食于功,則卒輕患而傲敵,’韓子六反篇曰:‘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姦不止也,’呂氏春秋士容篇曰:‘傲小物而志屬于大,’是傲為輕也。般庚曰:‘高后丕乃崇降罪疾,’是崇為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