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公問晏子曰:“明王之教民何若?”晏子對曰:“明其教令,而先之以行義(1);養民不苛(2),而防之以刑辟(3);所求于下者,不務于上(4);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守于民財,無虧之以利,立于儀法,不犯之以邪,苟所求于民,不以身害之(5),故下之勸從其教也(6)。稱事以任民,中聽以禁邪(7),不窮之以勞(8),不害之以實(9),苟所禁于民,不以事逆之(10),故下不敢犯其上也。古者百里而異習,千里而殊俗,故明王修道,一民同俗,上愛民為法,下相親為義,是以天下不相遺(11),此明王教民之理也(12)。”(1) 蘇輿云:“治要無‘義’字,‘刑’下無‘辟’字。” ◎則虞案:“義”字後人所增,“先之以行”,言以身率教,“行”、“刑”為韻。下句“辟”字,亦後人妄增。 (2) 則虞案:廣雅釋詁:“養,使也。” (3) 孫星衍云:“‘義’、‘辟’為韻。” (4) 王引之云:“‘不務于上’,義不可通,‘不務’當作‘必務’,此涉上下文諸‘不’字而誤也。治要亦作‘不務’,則唐初本已然。案:‘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謂無諸己而後非諸人;‘所求于下者,必務于上’,謂有諸己而後求諸人也。則當作‘必務’明矣。下文云‘苟所求于民,不以身害之’,‘苟所禁于民,不以事逆之’,即承此四句而言。” ◎則虞案:元刻本“所求”二字誤倒。 (5) 孫星衍云:“‘利’、‘邪’、‘害’為韻。” ◎劉師培校補云:“以上文問君臣身尊而榮章證之,‘苟’下當增‘有’字。” (6) 王念孫云:“案‘之’字衍。下文曰‘故下不敢犯其上也’,文義正與此同,則不當有‘之’字明矣。治要無。” ◎蘇輿云:“治要作‘故下從其教也’,無上六句。” ◎則虞案:指海本刪“之勸”二字。 (7) 俞樾云:“案‘聽’,謂聽訟也。古謂聽訟為‘聽’,書大傳‘諸侯不同聽’,注曰:‘聽,議獄也。’‘中聽以禁邪’,言聽訟得中則足以禁邪也。尚書呂刑篇曰:‘罔不中聽獄之兩辭。’然則‘中聽’二字蓋本于尚書矣。問下篇曰:‘中聽則民安。’夫刑罰不中,民無所措手足,故中聽則民安也。又曰:‘慢聽厚斂則民散。’‘聽’‘斂’並言,亦孟子‘省刑罰,薄稅斂’之意。” (8) 黃以周云:“謂稱事。” (9) 王念孫云:“案‘害之以實’,義不可通,‘實’本作‘罰’,謂不以刑罰害民也。‘窮之以勞,害之以罰’,皆虐民之事。治要正作‘不害之以罰’。” (10)孫星衍云:“‘邪’、‘逆’、‘實’為韻。” (11)王念孫云:“案治要作‘上以愛民為法,下以相親為義,是以天下不相違’,是也。上文云‘明王修道,一民同俗’,故云‘天下不相違’。今本脫兩‘以’字,‘違’字又誤作‘遺’,則文義皆不協。” ◎則虞案:“遺”字不為誤,上下以相愛相親為義,是不相遺也。猶孟子“未有仁而遺其親者,未有義而遺其君者”之“遺”,同義。此節“一民同俗”即墨氏之尚同;相愛相親,近墨氏之兼愛;“不相遺”,非承“一民同俗”而來。 (12)孫星衍云:“‘義’、‘遺’、‘理’為韻。” ◎王念孫云:“案本作‘此明王之教民也’,上章‘賢君之治國若此’,正對‘賢君治國若何’之問;本章‘此明王之教民也’,亦正對‘明王教民何若’之問。今本作‘此明王教民之理也’,詞義庸劣,乃後人所改。治要正作‘此明王之教民也’。” ◎顧廣圻云:“此書多以‘理’為‘治’,唐人避諱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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