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公問晏子曰:“忠臣之行何如?”對曰:“不掩君過,諫乎前,不華乎外(1);選賢進能,不私乎內;稱身就位,計能定祿(2);睹賢不居其上(3),受祿不過其量;不權居以為行(4),不稱位以為忠(5);不揜賢以隱長(6),不刻下以諛上;君在不事太子,國危不交諸侯(7);順則進,否則退(8),不與君行邪也(9)。”(1) 孫星衍云:“‘不華’,不喧嘩也。” ◎蘇輿云:“治要無此二句。” ◎劉師培校補云:“‘華’,為侈飾之誼。” (2) 王念孫云:“案祿由君定,非由臣定也,‘定祿’本作‘受祿’,下文‘受祿不過其量’,即其證。治要正作‘計能受祿’。” ◎則虞案:指海本改作“受”。 (3) 劉師培校補云:“潛夫論交際篇用此語。” (4) 王念孫云:“案‘權居’二字,義不可通。‘居’當為‘君’字之誤也。‘權’,稱也,(周語‘權輕重以振救民’,韋注:‘權,稱也。’)言忠臣之行(去聲),必準于道,不稱君以為行也。治要正作‘不權君以為行’。” ◎俞樾云:“案王說非也。‘權居’與‘稱位’相對,‘權’,猶‘稱’也,‘居’,猶‘位’也。若作‘權君’則義不倫矣。古之君子,所居雖卑,所行則高,所居雖汙,所行則潔,是謂‘不權居以為行’。” ◎則虞案:指海本已改“君”字。 (5) 則虞案:二“不”字疑衍。“權居以為行”即“素其位而行”,“稱位以為忠”即“陳力就列”,承上文“稱身就位”而來。 (6) 則虞案:治要“揜”作“掩”。 (7) 則虞案:此二句治要無。 (8) 則虞案:治要“則”並作“即”。 (9) 則虞案:治要無“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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