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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怪神
 

  風俗通義怪神第九〔一〕

  禮:天子祭天地、五嶽、四瀆,諸侯不過其望也,大夫五祀,士門戶,庶人祖〔二〕。蓋非其鬼而祭之,諂也〔三〕。又曰:“淫祀無福。〔四〕”是以隱公將祭鍾巫〔五〕,遇賊蒍氏〔六〕;二世欲解淫神,閻樂劫弒〔七〕;仲尼不許子路之禱,而消息之節平〔八〕;荀罃不從桑林之祟〔九〕,而晉侯之疾間〔一0〕。由是觀之:則淫躁而畏者〔一一〕,災自取之,厥咎嚮〔一二〕應,反誠據義,內省不疚者〔一三〕,物莫能動,禍轉為福矣。傳曰:“神者,申也。〔一四〕怪者,疑也。〔一五〕”孔子稱“土之怪為墳羊”〔一六〕,論語:“子不語怪、力、亂、神。〔一七〕”故采其晃著者曰怪神也。

〔一〕 蘇頌曰:“神怪九,子抄云:‘三十一。’”

〔二〕 禮記曲禮下:“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歲遍。諸侯方祀祭山川,祭五祀,歲遍。大夫祭五祀,歲遍。士祭其先。”又王制:“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公羊傳僖公三十一年:“天子祭天,諸侯祭土。天子有方望之事,無所不通。諸侯,山川有不在其封內者,則不祭也。”左傳哀公六年:“楚昭王曰:‘三代命祀,祭不越望。’”

〔三〕 見論語為政篇。

〔四〕 禮記曲禮下:“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無福。”

〔五〕 見左傳隱公十一年及史記魯世家,集解引賈逵曰:“鍾巫,祭名也。”

〔六〕 “蒍”,拾補曰:“左傳作‘寪’,此從史記。”

〔七〕 事詳史記秦本紀二世三年。通鑑三三:“祖母馮太后自養視,數禱祠解。”胡注:“師古曰:‘解音懈。’余按韻書,解音懈者,釋‘除也’,禱祠以除災也。賈公彥曰:‘求福曰禱,禱禮輕;得求曰祠,祠禮重。’”

〔八〕 論語述而篇:“子病,子路請禱,子曰:‘有諸?’子路對曰:‘有之。誄曰:禱爾干上下神祇。’子曰:‘丘之禱久矣。’”世說新語規箴篇:“殷顗病困,……殷荊州……往與顗別,涕零,屬以消息所患。”

〔九〕 “祟”,程本誤作“崇”,拾補校作“禜”。案下陽城景王祠條亦云:“晉悼不解桑林之祟”,彼文,程本不誤,盧校非是。

〔一0〕左傳襄公十年:“晉侯懼,還及著雍,疾,卜,桑林見。荀偃、士?欲奔請禱焉,荀罃不可,曰:‘我辭禮矣,彼則以之,猶有鬼神,於彼加之。’晉侯有間。”杜注:“閒,疾差也。”

〔一一〕論衡狀留篇:“輕燥早成,禍害暴疾。”淫躁與輕燥義近。

〔一二〕“嚮”,胡本、郎本、程本作“饗”,拾補曰:“‘響’通,作‘饗’訛。”

〔一三〕論語顏淵篇:“內省不疚,夫何憂何懼?”

〔一四〕五行大義論諸神:“神,申也,萬物皆有質,礙屈而不申,神是清虛之氣,無所擁滯,故曰申也。”論衡論死篇:“神者,伸也,伸復無已,終而復始。”說文:“申,神也。”杜伯簋:“孝于皇申且考。”用“申”為“神”字。

〔一五〕未詳。淮南氾論注:“疑,怪也。”

〔一六〕國語魯語下:“季桓子穿井,獲如土缶,其中有羊焉,使問之仲尼曰:‘吾穿井而獲狗,何也?’對曰:‘以丘之所聞,羊也。丘聞之:木石之怪曰夔??,水之怪曰龍罔象,土之怪曰墳羊。’”又見韓詩外傳、史記孔子世家、說苑辯物篇、淮南氾論篇、家語辯物篇、廣雅釋天、博物志九、搜神記十二。“墳”,它書或作“羵”,說文無羵字。

〔一七〕述而篇文。

   世間多有見怪驚怖以自傷者

   謹按:管子書:“齊公出於澤〔一〕,見衣紫衣〔二〕,大如轂,長如轅,拱手而立〔三〕。還歸,寢疾,數月不出〔四〕。有皇士〔五〕者,見公語,驚〔六〕曰:‘物惡能傷公!公自傷也。此所謂澤神委蛇者也,唯霸主乃得見之。’於是桓公欣然笑,不終日而病愈。〔七〕”予之祖父郴〔八〕,為汲令,以夏至日詣見〔九〕主簿杜宣,賜酒〔一0〕,時北壁上有懸赤弩〔一一〕,照於杯〔一二〕,形如蛇〔一三〕,宣畏〔一四〕惡之,然不敢不飲,其日,便得胸腹痛切,妨損飲食,大用羸露,攻治萬端,不為愈。後郴因事過至宣家,闚視,問其變故,云:“畏此蛇,蛇入腹中。”郴還聽事〔一五〕,思惟良久,顧見懸弩,必是也。則使門下史將鈴下〔一六〕侍徐扶輦載〔一七〕宣,於故處設酒,盃中故〔一八〕復有蛇,因謂宣:“ 此壁上弩〔一九〕影耳,非有〔二0〕他怪。”宣〔二一〕遂解,甚夷懌〔二二〕,由是瘳平,官至尚書,歷四郡,有威名焉〔二三〕。

〔一〕 拾補曰:“案此事,今管子書無之,唯莊子達生篇文多與此同,‘齊公’作‘桓公’,此脫‘桓’字。又‘出’作‘田’。”

〔二〕 拾補曰:“此下,莊有‘而朱冠’三字。”

〔三〕 莊作“捧其首而立”。

〔四〕 “數月”,莊作“數日”,釋文引司馬本作“數月”,原本玉篇言部引莊子亦作“數月”,與此同。

〔五〕 “皇士”,拾補曰:“莊作‘皇子告敖’。”

〔六〕 拾補曰:“‘公語’下,當有‘之’字,否則‘語驚’二字衍。”

〔七〕 莊子達生篇:“桓公田於澤,管仲御,見鬼焉,公撫管仲之手曰:‘仲父何見?’對曰:‘臣無所見。’公反,誒詒為病,數日不出。齊士有皇子告敖者曰:‘公則自傷,鬼惡能傷公。夫忿滀之氣,散而不反,則為不足;上而不下,則使人善怒;下而不上,則使人善忘;不上不下,中身當心則為病。’桓公曰:‘然則有鬼乎?’曰:‘有。沈有履,灶有髻,戶內之煩壤,雷霆處之;東北方之下者,倍阿鮭蠪躍之;西北方之下者,則泆陽處之。水有罔象,丘有峷,山有夔,野有彷徨,澤有委蛇。’公曰:‘請問委蛇之狀。’皇子曰:‘委蛇其大如轂,其長如轅,紫衣而朱冠。其為物也,惡聞雷車之聲,則捧其首而立。見之者殆乎霸。’桓公囅然而笑曰:‘此寡人之所見者也。’於是正衣冠與之坐,不終日而不知病之去也。”器案:“ 委蛇”,字又轉作“委維”、“延維”、“委邪”,山海經大荒南經:“蒼梧之野,爰有委維。”郭注:“即委蛇也。”又:“岳山有延維。”又海內經:“有神焉,人首蛇身,長如轅,(郭注:“大如車轂,澤神也。”)左右有首,(郭注:“歧頭。”)衣紫衣,冠?冠,名曰延維,(郭注:“委蛇。”)人主得而饗食之,伯天下。”郭注:“齊桓公出田於大澤,見之,遂霸諸侯。亦見莊周,作‘朱冠’。”博物志一:“澤有委邪,狀如轂,長蛇音也,見之者霸。”容齋五筆謂:“委蛇二字凡十二變,一曰委蛇,本於詩羔羊:‘退食自公,委蛇委蛇。’毛公注:‘行可從跡也。’鄭箋:‘委曲自得之貌。’委,於危反。蛇音移。左傳引此句,杜注云:‘順貌。’莊子載齊威公澤中所見,其名亦同。”郭璞、洪邁說委蛇,俱引莊子,疑此亦當作莊子。

〔八〕 永樂大典二0三一一引無“父”字。西溪叢語上引“郴”誤“彬”。後漢書應奉傳:“奉字世叔,汝南南頓人也。曾祖父順,字仲華,生十子,皆有才學。中子疊,江夏太守。疊生郴,武陵太守。郴生奉,奉子劭。”拾補曰:“禮云:‘臨文不諱。’今人作父祖行狀,空其名,請他人填諱,出於近世,非古也。或遂有不填者,本欲揚名,而深沒其名,即並世人尚有不盡知者,況後世乎?此甚不可也。然劭屢斥祖父名,亦所未安。”

〔九〕 “詣見”,西溪叢語、永樂大典作“請”,類聚六0、御覽七三八、鼠璞引亦作“請”。

〔一0〕拾補云:“此文似倒,當云‘主簿杜宣詣見,因賜之酒’,文亦有脫也。”器案:如類聚、御覽、大典、叢語、鼠璞所引,文義自通,不必乙補。

〔一一〕御覽引“赤弩”作“弓”。

〔一二〕拾補據類聚引“杯”下增“中”字。案:書鈔一二五、御覽、叢語、苕溪漁隱叢話前十一、鼠璞、大典引俱有“中”字。

〔一三〕拾補據類聚引“形”上補“其”字。案:書鈔、御覽、大典引亦有“其”字。

〔一四〕叢語、大典引無“畏”字。

〔一五〕通鑑八九注:“中庭曰聽事,言受事察訟於是。漢、魏皆作‘聽事’,六朝以來,乃始加厂作廳。”

〔一六〕武梁祠畫象有鈴下,後漢書酷吏周紆傳:“又問鈴下。”注:“漢官儀曰:‘鈴下、侍閤、辟車,此皆以名自定者也。’”世說新語方正篇注引孔氏志怪:“門中一鈴下。”愛日齋叢鈔一:“常子然瑰,本河朔農家,一村數十百家皆常氏,多不通譜。子然既為御史,一村之人,名皆從玉,雖走使、鈴下皆然。”通鑑注:“有使令則掣鈴以呼之,因以為名。”

〔一七〕“郴還聽事”至“扶輦載宣”,大典作“後郴使宣”。

〔一八〕大典無“故”字。

〔一九〕御覽“弩”作“弓”。

〔二0〕御覽無“有”字。

〔二一〕類聚、御覽“宣”下有“意”字;鼠璞“遂”下有“意”字。

〔二二〕大典“夷懌”作“怡懌”。器案:詩小雅節南山:“既夷既懌。”毛傳:“懌,服也。”鄭箋:“夷,說也。”正義:“既已和悅,既以懌服。”

〔二三〕器謹案:晉書樂廣傳:“嘗有親客,久闊不復來,廣問其故,答曰:‘前在坐,蒙賜酒,方欲飲,見盃中有蛇,意甚畏之,既飲而疾。’于時河南聽事壁上有角漆畫作蛇,廣意盃中蛇,即角影也,復置酒於前處,謂客曰:‘酒中復有所見不?’答曰:‘所見如初。’廣乃告其所以,客豁然意解,沉痾頓愈。”困學紀聞十三:“樂廣客蛇影,與風俗通所載杜宣事同。”戴埴鼠璞:“大率奇事易失實,虎石、蛇盃,意義略同,皆有二出。”御覽二三引抱朴子云:“予祖郴,為汲令,以夏至日請主簿杜宣賜酒,北壁上有懸赤弩,照於杯中,形如蛇,宣惡之,及飲得疾。後郴知之,使宣於舊處設酒,於杯中猶有蛇,因謂宣曰:‘此弩影耳。’宣遂意解。”繼昌以“予祖郴”上,當有“應劭云”或“風俗通云”等字。案日知錄卷二十有引古必用原文條,以為“凡引前人之言,必用原文”,舉水經江水注引盛弘之荊州記“所指今上,則南宋文帝以宜都王即帝位之事,古人不以為嫌。”案顧氏所發明甚是,今此抱朴子之“祖郴”,孔穎達五經正義之“大隋”,亦其證也,時因此而連類及之。

   世間多有惡夢變難必效

   謹按:晏子春秋:“齊景公病水十日〔一〕,夜夢與二日鬥而不勝,晏子朝,公曰〔二〕:‘吾夢與二日鬥,寡人不勝,我其死也?’晏子對曰:‘請召占夢者。〔三〕’立〔四〕於閨,使〔五〕以車迎召〔六〕占夢者,至曰:‘曷為見召?’晏子曰〔七〕:‘公夢與二日鬥,不勝,恐必死也。〔八〕’占夢者曰:‘請反具〔九〕書。’晏子曰:‘無反書。公無所病,病者陰也〔一0〕,日者,陽也,一陰不勝二陽,公病將已。〔一一〕’居三日,公病大愈,且賜占夢者〔一二〕,曰:‘此非臣之功〔一三〕也,晏子教臣對也。〔一四〕’公召晏子,將賜之〔一五〕,晏子曰:‘占夢者以臣之言對〔一六〕,故有益也。使臣身言之〔一七〕,則不信矣。此占夢者之力也,臣無功焉。’公召吏〔一八〕而使兩賜之〔一九〕,晏子不為〔二0〕奪人之功,占〔二一〕夢者不蔽人之能。”

〔一〕 晏子春秋內篇雜下作“臥十數日”,御覽三九八引晏子無“ 臥”字。

〔二〕 晏子“曰”下有“夕者”二字。

〔三〕 史記五帝本紀正義引帝王世紀:“黃帝因夢,求得風后、力牧,因著占夢經十一種。”漢書藝文志數術略雜占有黃帝長柳占夢十一卷,甘德長柳占夢二十卷。

〔四〕 晏子“立”作“出”。

〔五〕 “使”下,拾補曰:“晏子有‘人’字。”

〔六〕 拾補曰:“下‘召’字晏無。”

〔七〕 晏子“曰”下有“夜者”二字。

〔八〕 晏子作“公曰:‘寡人死乎?故請君占夢,是所為也。’”

〔九〕 “具”,晏子作“其”,御覽三九八引晏子亦作“其”,俱誤,當據此校正。

〔一0〕晏子此句作“公所病者陰也”,御覽引晏子作“所病者陰也”。

〔一一〕案:晏子此下有“以是對。占夢者入,公曰:‘寡人夢與二日鬥而不勝,寡人死乎?’占夢者對曰:‘公之所病陰也,日者陽也,一陰不勝二陽,公病將已。’”四十八字,較此為明皙。拾補據晏子補“占者以是對”五字。

〔一二〕拾補據晏子補重“占夢者”三字。

〔一三〕拾補曰:“晏‘功’作‘力’。”案御覽三九八引晏子亦作“功”。

〔一四〕晏子無“對”字。

〔一五〕晏子“將”作“且”。

〔一六〕拾補曰:“‘臣’非,晏作‘占’。”今案:孫校本晏子“ 臣”作“占”,吳覆元本作“臣”,御覽三九八引晏子作“臣”。

〔一七〕“使臣身言之”,晏子作“使臣言之”,意林引晏子作“臣若自對”,御覽七四三引晏子,作“若使臣言”。器案:爾雅釋詁:“身,余,我也。”郭注:“今人亦自呼為身。”疏:“身,自謂也。”通鑑一一八注:“晉人多自稱為身。”案韓非子喻老篇:“句踐入宦於吳,身執干戈,為吳王先馬。”身執干戈即親執干戈也。史記項羽本紀:“宋義乃遣其子宋襄相齊,身送之,至無鹽。”身送之即親送之也。此文身言之,即親言之也。

〔一八〕郎本“吏”誤“使”。

〔一九〕“賜之”下,晏子有“日以”二字。

〔二0〕“不為”,拾補云:“二字似倒。”案晏子無“為”字。

〔二一〕晏子“占”上有“以”字。

   城陽景王祠

   謹按:漢書〔一〕:“朱虛侯〔二〕劉章,齊悼惠王子,高祖孫也。宿衛長安,年二十,有氣力。高后攝政,諸呂擅恣,章私忿之。嘗入侍宴〔三〕飲,章為酒吏,自請曰:‘臣將種也〔四〕,請得軍法行酒。〔五〕’有詔可。酒酣〔六〕,章進歌舞〔七〕,已而復曰:‘請為太后耕田歌。〔八〕’太后笑曰:‘顧汝父知田耳〔九〕,若生而為王者子〔一0〕,安知田乎?’曰:‘臣知之。深耕廣〔一一〕種,立苗欲疏〔一二〕,非其種者,鉏而去之。〔一三〕’太后默然。頃之,諸呂有亡酒者〔一四〕,章拔劍追斬之,而還報曰:‘ 有亡酒一人,臣謹行軍法斬之。’太后左右大驚,業許之矣,無以罪也。自是諸呂畏憚,雖大臣亦皆依之〔一五〕。高后崩,諸呂作亂,欲危社稷,章與周勃共誅滅之,尊立文帝,封城陽王,賜黃金千斤,立二年薨。城陽今莒縣是也〔一六〕。自琅琊、青州六郡〔一七〕,乃渤海都邑鄉亭聚落〔一八〕,皆為立祠〔一九〕,造飾五二千石車〔二0〕,商人次第為之,立服帶綬,備置官屬,烹殺謳歌,紛籍連日,轉相誑曜,言有神明,其譴問禍福立〔二一〕應,歷載彌久,莫之匡糾,唯樂安太守〔二二〕陳蕃、濟南相曹操,一切禁絕,肅然政清〔二三〕。陳、曹之後,稍復如故〔二四〕,安有鬼神,能為病者哉?予為營陵令〔二五〕,以為章本封朱虛,并食此縣,春秋國語:“以勞定國,能御大災。〔二六〕”凡在於他,尚列祀典。章親高祖之孫〔二七〕,進說耕田,軍法行酒,時固有大志矣。及誅諸呂,尊立太宗,功冠天下,社稷已寧,同姓如此,功烈如彼,餘郡禁之可也,朱虛與莒,宜常血食〔二八〕。於是乃移書曰:“到聞此俗,舊多淫祀,糜〔二九〕財妨農,長亂積惑,其侈可忿,其愚可愍〔三0〕。昔仲尼不許子路之禱,晉悼不解桑林之祟,死生有命〔三一〕,吉凶由人〔三二〕,哀我〔三三〕黔黎,漸染迷謬,豈樂也哉?莫之徵〔三四〕耳。今條下〔三五〕禁,申約吏民,為陳利害,其有犯者,便收朝廷;若私遺脫,彌彌不絕,主者髡截〔三六〕,嘆無及已。城陽景王,縣甚尊之。惟王弱冠,內侍帷幄,呂氏恣睢,將危漢室,獨先見識,權發酒令,抑邪〔三七〕扶正,忠義洪毅,其歆禋祀,禮亦宜之;於駕乘烹殺,倡優男女雜錯,是何謂也?三邊紛〔三八〕拏,師老〔三九〕器弊,朝廷旰食〔四0〕,百姓囂然〔四一〕。禮興在有,年饑則損〔四二〕。自今聽歲再祀,備物〔四三〕而已,不得殺牛,遠近他倡,賦會宗〔四四〕落,造設紛華,方廉察之,明為身計,而復僭失,罰與上同。明除見處,勿後中覺。”

〔一〕 高五王傳。

〔二〕 水經巨洋水注引地理風俗記:“朱虛縣,丹山在西南,丹水所出,東入海,丹水由朱虛丘阜矣,故言朱虛。”

〔三〕 “宴”,漢書作“燕”,古通。

〔四〕 史記陳涉世家:“陳勝曰:‘王侯將相,寧有種乎?’”

〔五〕 漢書“軍”上有“以”字。

〔六〕 史記高紀集解、玄應一切經音義十三、又五七引應劭曰:“ 不醉不醒曰酣。”

〔七〕 漢書“舞”作“舞”。

〔八〕 漢書作“請為太后言耕田”,史記齊悼惠王世家作“請為太后言耕田歌”,師古曰:“欲申諷喻也。”

〔九〕 師古曰:“顧,念也。汝父,謂高帝也。”

〔一0〕漢書無“者”字。

〔一一〕“廣”,漢書作“穊”,史記同。

〔一二〕師古曰:“穊,稠也。穊種者,言多生子孫也。疏立者四散置之,令為藩輔也。穊音冀。”

〔一三〕師古曰:“以斥諸呂也。”

〔一四〕師古曰:“避酒而逃亡。”

〔一五〕漢書作“雖大臣皆依朱虛侯,劉氏為彊”。

〔一六〕漢書諸侯王表云:“都莒。”

〔一七〕後漢書史弼傳注引應劭漢官儀:“濟南、樂安、齊國、北海、東萊、平原六郡,青州所管也。青州在齊國臨淄。”

〔一八〕文選東京賦注:“小於鄉曰聚。”又吳都賦注:“落,居也。”

〔一九〕後漢書劉盆子傳:“軍中常有齊巫,鼓舞祠城陽景王,以求福助。巫狂言:‘景王大怒曰:當為縣官,何故為賊?’”注:“以其定諸呂,安社稷,故郡國皆為立祠焉,盆子承其後,故軍中祠之。”又耿弇傳注引伏琛齊地記:“小城內有漢景王祠。”又琅邪孝王京傳:“京國中有城陽景王祠,吏人奉祠,神數下,言宮中多有不便利。”水經渭水注:“赤眉樊崇于縣郭北設壇祠城陽景王。”

〔二0〕拾補云:“造二千石車五兩也,故下云‘商人次第為之’,其非一車明矣。魏志太祖紀注引魏書云:‘賈人或假二千石輿服導從,作倡樂。’文各不同也。”

〔二一〕“立”,胡本作“歷”。

〔二二〕“太守”,原作“太傅”,尋後漢書陳蕃傳,書鈔七四引謝承後漢書,俱作“蕃為樂安太守”,此作“太傅”,誤。水經濟水注引應劭地理風俗記:“臨濟,樂安太守治。”

〔二三〕三國志魏書武紀:“光和末,遷為濟南相,禁斷淫祀,姦宄逃竄,郡界肅然。”注引魏書曰:“初,城陽景王劉章以有功於漢,故其國為立祠,青州諸郡,轉相倣傚,濟南尤盛,至六百餘祠,賈人或假二千石輿服導從,作倡樂,奢侈日甚,民坐貧窮,歷世長吏,無敢禁絕者。太祖到,皆毀壞祠屋,止絕官吏民不得祠祀。及至秉政,遂除姦邪鬼神之事,淫祠由此遂絕。”又注引魏武故事載自明本志令:“故在濟南,始除殘去穢。”又注引魏書:“黃巾移書太祖云:‘ 昔在濟南,毀壞神壇,其道乃與中黃太乙同,似若知道。’”俱指此事。抱朴子內篇道意:“魏武禁淫祀之俗,而洪慶來假。”宋書禮志四:“漢時城陽人以劉章有功於漢,為之立祠,青州諸郡,轉相放效,濟南尤甚;及魏武帝為濟南相,皆毀之。”通典禮十五:“魏武王秉漢政,普除淫祀。”陳蕃事未詳。

〔二四〕搜神記七:“元康五年……蛇入臨淄漢城陽景王祠。”是晉時尚有此祠也。

〔二五〕漢書地理志注:“應劭曰:‘師尚父封於營丘,陵亦丘也。’”意林引風俗通:“余為營陵令,正觸太歲,主簿令余東北上,余不從,在事五月,遷太山守。”

〔二六〕國語魯語上:“夫聖王之制祀也,法施於民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能禦大災則祀之,能扞大患則祀之;非是族也,不在祀典。昔烈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柱,能殖百穀百蔬,夏之興也,周棄繼之,故祀以為稷。共工氏之伯九有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為社。黃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財,顓頊能修之,帝嚳能序三辰以固民,堯能單均刑法以儀民,舜勤民事而野死,鯀鄣洪水而殛死,禹能以德脩鯀之功,契為司徒而民輯,冥勤其官而水死,湯以寬治民而除其邪,稷勤百穀而山死,文王以文昭,武王以武烈去民之穢;故有虞氏禘黃帝而祖顓頊,郊堯而宗舜;夏后氏禘黃帝而祖顓頊,郊鯀而宗禹;商人禘舜而祖契,郊冥而宗湯;周人禘嚳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幕能帥顓頊者也,有虞氏報焉;杼能帥禹者也,夏后氏報焉;上甲微能帥契者也,商人報焉;高圉大王能帥稷者也,周人報焉。凡禘、郊、宗、祖、報,此五者,國之典祀也;加之以社稷山川之神,皆有功烈於民者也;及前哲令德之人,所以為明質也;及天之三辰,民所以瞻仰也;及地之五行,所以生殖也;及九州名山澤,所以出財用也:非是,不在祀典。”又見禮記祭法。

〔二七〕在親戚稱謂上加以親字,以示其為直系親屬或最親近之戚屬。史記淮南王傳:“大王親高皇帝孫。”又梁孝王世家:“李太后親平王之大母也。”春秋繁露竹林篇:“齊頃公親齊桓公之孫。”說苑善說篇:“鄂君子皙親楚王母弟也。”晉書武悼楊皇后傳:“賈妃親是其女。”此數親字義並同。

〔二八〕後漢書鄧禹傳注:“血祀,謂祭廟殺牲,取血以告神也。”此血食義同。

〔二九〕“糜”,朱藏元本、兩京本、胡本、郎本、鍾本、鄭本、奇賞本作“靡”,“靡”“糜”古通。漢書文紀後元年詔:“為酒醪以靡穀者多。”師古曰:“靡音糜。”

〔三0〕論語公冶長:“其知可及也,其愚不可及也。”

〔三一〕論語顏淵:“死生有命,富貴在天。”

〔三二〕左傳僖公十六年:“吉凶由人。”

〔三三〕“我”,大德本以下各本俱作“哉”,此從宋本。

〔三四〕“徵”,拾補曰:“‘懲’同。”

〔三五〕“下”,元作“丸”,郎本、程本、奇賞本作“下”,今據改正。

〔三六〕主者,主事之吏。漢書王陵傳:“上亦問左丞相平,平曰:‘各有主者。’上曰:‘主者為誰乎?’平曰:‘陛下即問決獄責廷尉,問錢穀責治粟內史。’”後漢書何敞傳:“二府聞敞行,皆遣主者隨之。”注:“主者,謂主知盜賊之曹也。”

〔三七〕“邪”,嚴輯全後漢文誤作“雅”。

〔三八〕三邊,指北、西、南三邊,當時又稱為三方或三垂。“紛”,郎本、全後漢文作“分”。漢書霍去病傳:“漢、匈奴相紛拏,殺傷大當。”師古曰:“紛拏,亂相持搏也。”鹽鐵論和親篇:“禍紛拏而不解。”後漢書馮衍傳:“禍拏未解,兵連不息。”

〔三九〕左傳僖公四年:“師老矣。”

〔四0〕左傳昭公二十年:“楚君大夫其旰食乎。”杜注:“旰,晏也。”

〔四一〕文選養生論:“終朝未食則囂然思食。”李注:“囂然,飢意也。”

〔四二〕周禮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七曰眚禮。”注:“眚禮,謂殺吉禮也。”又司農注:“眚禮,掌客職所謂‘凶荒殺禮’者也。”詩野有死?傳:“凶荒則殺禮。”又有狐序:“古者,凶荒則殺禮。”

〔四三〕易繫辭上:“備物致用。”

〔四四〕楚辭招魂:“室家遂宗。”注:“宗,眾也。”

  九江〔一〕逡〔二〕遒有唐、居二山〔三〕,名〔四〕有神,眾巫共為取公嫗〔五〕,歲易〔六〕,男不得復娶,女不得復嫁,百姓苦〔七〕之。

〔一〕 漢書地理志注:“應劭曰:‘江自廬江尋陽分為九。’”

〔二〕 “逡”,拾補曰:“前、後漢志俱作‘浚’。”器案:後漢書宋均傳、冊府元龜六八九俱作“浚”,此蓋涉下文偏旁而誤。

〔三〕 “二”字原無,據拾補校補。拾補曰:“宋均傳作‘唐、后二山’,作‘二山’是。”器案:續漢書郡國志,浚遒縣屬九江郡,劉昭補注:“案宋均傳,縣有唐、后二山。”俱作“唐、后二山”,應氏作“唐居山”誤。惟宋均傳注以浚遒縣屬廬江郡亦誤,當據此及郡國志校正。

〔四〕 “名”,拾補據宋均傳校作“各”。

〔五〕 宋均傳:“眾巫遂取百姓男女,以為公嫗。”注:“以男為山公,以女為山嫗,猶祭之有尸主也。”

〔六〕 拾補據宋均傳,於“歲”下補“歲改”二字。

〔七〕 “苦”,大德本誤描作“若”,徐本從之,非是。

  謹按:時太守宋均到官,主者白出錢,給聘男〔一〕女,均曰:“眾巫與神合契,知其旨欲,卒取小民不相當。”於是敕條巫家男女以備公嫗〔二〕,巫扣頭服罪,乃殺之,是後遂絕〔三〕。

〔一〕 “男”下原有“子”字,拾補云:“‘子’字衍。”今據刪訂。

〔二〕 宋均傳作“均乃下書曰:‘自今以後,為山娶者,皆娶巫家,勿擾良民。’”

〔三〕 抱朴子內篇道意:“宋廬江罷絕山祭,而福祿永終。”“宋廬江”亦當作“宋九江”。

  會稽〔一〕俗多淫祀〔二〕,好卜筮〔三〕,民一〔四〕以牛祭,巫祝賦歛受謝,民畏其口,懼被祟,不敢拒逆〔五〕;是以財盡於鬼神,產匱於祭祀。或貧家不能以時祀,至竟言不敢食牛肉〔六〕,或發病且死,先為牛鳴,其畏懼如此。

〔一〕 水經河水注、御覽一五七引應劭漢官儀:“凡郡或以號令,禹合諸侯,大計東冶之山,會稽是也。”

〔二〕 意林引無“俗”字。

〔三〕 漢書文紀注引應劭曰:“龜曰兆,筮曰卦,卜以荊灼龜。”

〔四〕 後漢書第五倫傳“一”作“常”。

〔五〕 自“巫祝賦歛”至此,第五倫傳、後漢紀十及冊府元龜六八九俱無此文。

〔六〕 “肉”原作“害”,盧校作“肉”。器案:“害”即“□”訛,盧校是也,今從之。“或貧家”以下至此,後漢紀作“或家貧不能以時禱祀,至諱言牛,不敢食其肉”,後漢書作“其自食牛肉而不以薦祠者”。

  謹按:時太守司空第五倫到官,先禁絕之〔一〕,掾吏〔二〕皆諫,倫曰:“夫建功立事在敢斷〔三〕,為政當信經義〔四〕,經〔 五〕言:‘淫祀無福〔六〕’,‘非其鬼而祭之,諂也。〔七〕’律‘不得屠殺少齒。〔八〕’令鬼神有知〔九〕,不妄飲食〔一0〕民間;使其無知,又何能禍人。”遂移書屬縣,曉諭百姓:“民不得有出門之祀〔一一〕,督課部吏,張設罪罰,犯,尉以下坐,祀〔一二〕依託鬼神,恐怖愚民,皆按論之。有屠牛〔一三〕,輒行罰。”民初恐怖,頗搖動不安,或接祝〔一四〕妄言,倫敕之愈急,後遂斷,無復有禍祟矣〔一五〕。

〔一〕 意林引作“嚴科絕之”。自此以下,至“又何能禍人”,後漢書無。

〔二〕 漢制,太守屬官有五官掾、門下掾、文學掾等。

〔三〕 後漢紀作“在於為政”。

〔四〕 此亦西漢人昌言以經術飾吏事之義。

〔五〕 “經”字原無,今據後漢紀訂補。

〔六〕 禮記曲禮下:“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無福。”鄭注:“妄祭,神不饗。”

〔七〕 論語為政:“非其鬼而祭之,諂也。”鄭注:“人神曰鬼。非其祖考而祭之者,是諂求福。”

〔八〕 後漢紀無此句。漢人以經目律,故律與經簡同長二尺四寸,此尤經、律並重之證。漢人稱牛馬年齡為齒,此引漢律,即謂畜牲少齒,不得屠殺也。淮南說山篇高注:“王法禁殺牛,民犯禁殺之者誅。”魏新律序:“漢賊律有欺謾、詐偽,踰封、矯制,賊伐樹木,殺傷人畜產,及諸亡印、儲峙不辦。”

〔九〕 後漢紀有“而祭之”三字。

〔一0〕後漢紀“食”下有“於”字。

〔一一〕鹽鐵論散不足篇:“古者,庶人魚菽之祭,春秋修其祖廟,士一廟,大夫三,以時有事于五祀,蓋無出門之祭。”

〔一二〕拾補云:“‘祀’字疑衍。”

〔一三〕“牛”原作“生”,拾補云:“疑‘牛’。”按後漢書、後漢紀俱作“牛”,今據改。

〔一四〕“接祝”,拾補曰:“倫傳作‘祝詛’。”

〔一五〕抱朴子內篇道意:“第五公誅除妖道,而既壽且貴。”

   鮑君神〔一〕

   謹按:汝南鮦陽〔二〕有於田〔三〕得者,其主未往取也,商車十餘乘經澤中行,望見此著繩,因持去,念其不事〔四〕,持一鮑魚〔五〕置其處。有頃,其主往,不見所得,反見鮑君〔六〕,澤中非人道路,怪其如是,大以為神〔七〕,轉相告語,治病求福,多有效驗,因為起祀舍〔八〕,眾巫數十,帷〔九〕帳鐘鼓,方數百里皆來禱祀,號鮑君神〔一0〕。其後數年,鮑魚主來歷祠下,尋問其故,曰:“此我魚也,當有何神。”上堂取之,遂〔一一〕從此壞〔一二〕。傳曰:“物之所聚斯有神。”言人共獎成〔一三〕之耳。

〔一〕 韓非子說林上:“涸澤蛇將徙,有小蛇謂大蛇曰:‘子行而我隨之,人以為蛇之行者耳,必有殺子;不如相銜,負我以行,人以為我為神君也。’”則稱神異為君,戰國時已如是,此書之鮑君、李君,義正如是。

〔二〕 漢書地理志注、水經汝水注引應劭曰:“縣在鮦水之陽。”

〔三〕 “於田”,辨惑編一引作“男子”。

〔四〕 拾補曰:“抱朴子作‘猶念取之不事’。”辨惑編“不事”下有“而得”二字。

〔五〕 史記貨殖傳:“鮑千鈞。”索隱:“漬曰鮑。”漢書貨殖傳注,師古曰:“鮑,今之?魚也。”玉篇:“?,鹽漬魚也。”說文:“鮑,饐魚也。”饐即?之變文。

〔六〕 朱藏元本、仿元本、兩京本、胡本、郎本、程本、鍾本、辨惑編、廣博物志十四,“君”作“魚”。

〔七〕 此二句,辨惑編作“怪之以為神”。

〔八〕 “祀”,拾補云:“疑‘祠’。”器案:廣博物志正作“祠”,辨惑編“起祀舍”作“立廟”。抱朴子內篇道意作“因共為起屋立廟”。

〔九〕 “帷”,廣博物志作“幃”。

〔一0〕“君”,辨惑編作“魚”。

〔一一〕“遂”,辨惑編作“廟”。

〔一二〕抱朴子內篇道意:“昔汝南有人於田中設繩罥以捕獐,而得者,其主未覺,有行人見之,因竊取獐(以上十六字,據太平廣記三一五引抱朴子補)而去,猶念取之不事,其上有鮑魚者,乃以一頭置罥中而去。本主來,於罥中得鮑魚,怪之以為神,不敢持歸。於是村里聞之,因共為起屋立廟,號為鮑君;後轉多奉之者,丹楹藻梲,鍾鼓不絕,病或有偶愈者,則謂有神,行道經過,莫不致祀焉。積七八年,鮑魚主後行過廟下,問其故,人具為之說,其鮑魚主乃曰:‘此是我魚耳,何神之有。’於是乃息。”即本應氏此文。劉敬叔記鱣父廟事,與此為同一類型之故事,其異苑五曰:“會稽石亭埭有大楓樹,其中空朽,每雨水,輒滿溢。有估客載生鱣至此,聊放一頭於朽樹中,以為狡獪;村民見之,以為魚鱣非樹中之物,咸謂是神,乃依樹起屋,宰牲祭祀,未嘗虛日,因遂名鱣父廟;人有祈禱及穢慢,則禍福立至。後估客返,見其如此,即取作臛,於是遂絕。”

〔一三〕國語周語中:“以獎王室。”韋注:“獎,成也。”

   李君神

   謹按:汝南南頓〔一〕張助,於田中種禾〔二〕,見李核〔三〕,意欲持去,顧見空桑中有土,因殖種,以餘漿溉灌〔四〕,後人見桑中反復生李,轉相告語〔五〕,有病目痛者,息陰下〔六〕,言李君令我目〔七〕愈,謝以一豚〔八〕。目痛小疾,亦行自愈〔九〕。眾犬吠聲〔一0〕,因盲者得視,遠近翕赫,其下車騎常數千百,酒肉滂沱〔一一〕。閒一歲餘〔一二〕,張助遠出來還〔一三〕,見之,驚云〔一四〕:“此有何神,乃我所種耳。〔一五〕”因就斮也。〔一六〕

〔一〕 史記楚世家正義、漢書地理志注引應劭曰:“大頓子國,姬姓也,逼於陳,後南徙,故曰南頓也。”

〔二〕 太平廣記三一五引作“南頓人張助者,耕於田中,種禾”。

〔三〕 拾補云:“抱朴子‘核’作‘栽’。”器案:太平廣記引“ 見”下有“一”字,抱朴子道意篇亦有“一”字。

〔四〕 廣記引作“及掘取之,以濕土封其根,置空桑中,遂忘取之,助後作遠職,不在”,文與此異,與抱朴子同,詳見下注。

〔五〕 廣記引作“其後里中人見桑中忽生李,謂之神”,抱朴子同。

〔六〕 廣記引作“蔭息此桑下,因祝之”,抱朴子同。

〔七〕 “目”,大德本誤描作“自”。

〔八〕 廣記引作“言李君能令我目愈者謝一豚”,抱朴子“豚”作“?”。

〔九〕 廣記引作“其目偶愈,便殺豚祭之”,抱朴子同。

〔一0〕注見正失篇。

〔一一〕廣記引作“傳者過差,便言此樹能令盲者得視,遠近翕然,互來請福,其下常車馬填溢,酒肉滂沱”,抱朴子同。

〔一二〕廣記作“如此數年”,抱朴子同。

〔一三〕廣記引“遠出”作“罷職”,抱朴子同。

〔一四〕廣記引作“乃曰”,抱朴子同。

〔一五〕廣記引作“此是我昔所置李核耳,何有神乎”,抱朴子同。

〔一六〕廣記引作“乃斫去”,抱朴子作“乃斫去,便止也”,搜神記五作“因就斫之”。案太平廣記所引風俗通,與應氏文異,而與葛氏文合,則今本為後人所刪改者多矣。

   石賢士神〔一〕

   謹按:汝南汝陽〔二〕彭氏墓路頭立一石人〔三〕,在石獸後。〔四〕田家老母,到市買數片餌〔五〕,暑熱行疲,頓息石人下小瞑,遺一片餌去,忽不自覺〔六〕。行道人有見者,時客適會,問何〔 七〕因有是餌?客聊調之〔八〕:“石人能治病,愈者來謝之。”轉語〔九〕:“頭痛者摩石人頭,腹痛者摩其〔一0〕腹,亦還自摩,他處放此。〔一一〕”凡人病自愈者,因言得其福力〔一二〕,號曰賢士〔一三〕;輜輦轂擊〔一四〕帷帳絳天〔一五〕,絲竹之音,聞數十里,尉部常往護視〔一六〕,數年亦自歇,沫〔一七〕復其故矣〔一八〕。

〔一〕 “神”,胡本作“傳”,拾補云:“‘傳’訛。”器案:太平廣記三一五引抱朴子載此事,標題為著餌石人。

〔二〕 漢書地理志汝南郡汝陽注,應劭曰:“汝水出弘農,入淮。”

〔三〕 拾補曰:“御覽八六0作‘墓近大道,有一石人’。”器案:抱朴子道意篇作“汝陽(從太平廣記三一五引)彭氏墓近大道,墓口有一石人”。

〔四〕 封氏聞見記六引作“汝南彭氏墓頭,立石人石獸”。

〔五〕 御覽七四一引“餌”作“餅”,抱朴子作“餅”,廣記引抱朴子又作“餌”,二字形義俱近。

〔六〕 封氏聞見記引作“暑熱行疲,息石人下,遺一片餌”,御覽七四一引作“田家老母市餅,置道邊石人頭上,既而忘之”,又八六0引作“田家老母到市買數片餌以歸,過蔭墓樹下,以餌著石人頭,忽去而忘之”。抱朴子作“田家老母到市買數片餅以歸,天熱,過蔭彭氏墓口樹下,以所買之餅,暫著石人頭上,忽然便去,而忘取之”。

〔七〕 “何”字原無,據拾補校補。

〔八〕 聞見記作“客來見,道行人因調之云”。

〔九〕 聞見記作“石人能愈病,人來謝者,轉相告語”,御覽兩引俱作“轉以相語”,抱朴子亦作“轉以相語”,此文省二字,義反晦,當據補。

〔一0〕“其”,御覽兩引俱作“石人”,抱朴子同。

〔一一〕“放此”,原作“於此”,拾補曰:“二字疑有訛脫。”器案:“於”為“放”形近之誤,韓鄂四時纂要卷一“占月影”下云:“他月倣此。”“黑道”下云:“他月倣此。”“推六道”下云:“ 他月倣此。”句法放此,放、倣古通。御覽十六引京氏律術:“孟春之月,則太簇為宮,沽洗為商,□賓為角,南呂為徵,應鍾為羽,大呂為變宮,夷則為變徵,他月效此也。”(據宋本)“效此”亦是“ 放此”之誤。他處放此者,謂於人身上他處有病痛者,即於其處摩石人,亦還自摩也。

〔一二〕“力”,封氏聞見記作“乃”,秦本仍作“力”。

〔一三〕封氏聞見記作“石賢士”,御覽八六0作“賢君”,準“鮑君”、“李君”例,作“賢君”是。

〔一四〕封氏聞見記“輦”作“駢”。

〔一五〕“天”,郎本、程本作“繒”,拾補云:“‘絳天’二字見封燕然山銘,舊作‘絳繒’,誤。”器案:文選張衡思玄賦:“揚芒熛而絳天兮。”呂延濟注:“絳,赤也,言南方火氣盛芒角,天為赤色也。”續漢書百官志五補注引漢官儀:“煙炎絳天。”隸釋十二執金吾丞武榮碑:“□旗絳天。”宋書索虜傳:“長沙王義欣檄司兗二州云:‘紅旗絳天。’”此俱作“絳天”之證。抱朴子外篇詰鮑:“ 流血絳路。”梁書武紀上:“移檄京邑文:‘朱旗絳寓。’”用法相同。封氏聞見記一本“絳”作“障”,傅玄魏德頌:“朱旗翳天。”,障、翳義近。

〔一六〕漢代都尉於郡內分部而治,故稱尉部。說文:“護,救視也。”

〔一七〕“沫”,何本、郎本、程本、鄭本作“末”,漢書溝洫志注,師古曰:“沫音本末之末。”封氏聞見記作“數年稍自休歇”。

〔一八〕御覽七四一引作“後餅母為說乃止”,又八六0引作“數年前餌母聞之,為人說之,乃無復往者”。此文省餌母申說事,當據補。抱朴子道意篇:“汝陽彭氏墓近大道,墓口有一石人。田家老母到市買數片餅以歸,天熱,過蔭彭氏墓口樹下,以所買之餅,暫著石人頭上,忽然便去,而忘取之。行路人見石人頭上有餅,怪而問之,或人(太平廣記引“人”下有“調”字)云:‘此石上(廣記作“人”)有神,能治病,愈者以餅來謝之。’如此轉以相語,云:‘頭痛者摩石人頭,腹痛者摩石人腹,亦還以自摩,無不愈者。’遂千里來就石人治病,初但雞肋(廣記作“初具雞豚”),後用牛羊,為立帷帳,管絃不絕,如此數年。忽日前忘餌母聞之,乃為人說,始無復往者。”即襲用此文。

   世間多有亡人魄持其家語聲氣,所說良是

   謹按:陳國張漢直,到〔一〕南陽從京兆尹〔二〕延叔堅讀〔三〕左氏傳〔四〕,行後數月,鬼物〔五〕持其女弟言〔六〕:“我病〔七〕死喪在陌上,常苦飢〔八〕寒,操一〔九〕量〔一0〕不借,〔一一〕掛屋〔一二〕後楮〔一三〕上,傅〔一四〕子方送我五百錢,在北墉〔一五〕中〔一六〕,皆亡〔一七〕取之。又買〔一八〕李幼一頭牛〔一九〕,本券〔二0〕在書篋中。”往求索之〔二一〕,悉如其言。婦尚不知有此妹〔二二〕,新從〔二三〕家來〔二四〕,非其所及〔二五〕。家〔二六〕人哀傷,益以為審。父母諸弟,衰絰到來〔二七〕迎喪,去精舍〔二八〕數里,遇漢直與諸生十餘人相隨〔二九〕,漢直顧見其家〔三0〕,怪其如此。家見漢直,謂其鬼也〔三一〕,惝惘〔三二〕良久〔三三〕。漢直乃前為父拜〔三四〕,說其本末,且悲且喜〔三五〕。凡所聞見,若此非一。夫死者、澌也,鬼者、歸也,精氣消越,骨肉歸于土也〔三六〕。夏后氏用明器,殷人用祭器,周人兼用之,視民疑也〔三七〕。子貢問孔子:“死者其有知乎?”曰:“賜,爾死自知之,由未晚也。〔三八〕”董無心云〔三九〕:“杜伯死,親射宣王於鎬京〔四0〕,子以為桀、紂所殺,足以成軍,可不須湯、武之眾。〔四一〕”古事既察,且復以今驗之。人相啖食,甚於畜生。凡菜肝〔四二〕鱉瘕〔四三〕,尚能病人。人用物精多〔四四〕,有生之最靈者也〔四五〕,何不芥蔕於其胸腹〔四六〕,而割裂之哉?猶〔四七〕死者無知審〔四八〕矣。而時有漢直為狗鼠之所為〔四九〕。

〔一〕 太平廣記三一六引“到”作“至”。

〔二〕 續漢書百官志四:“河南尹一人,主京都特奉朝請。其京兆尹、左馮翊、右扶風,三人,漢初都長安,皆秩中二千石,謂之三輔。中興都洛陽,更以河南郡為尹,以三輔陵廟所在,不改其號,但減其秩。”御覽一五七引漢官儀:“京兆,絕高曰京,京,大也。十億曰兆,欲令帝都殷盛也。”續漢書郡國志一注引應劭漢官曰:“尹,正也。郡府聽事壁諸尹畫贊,肇自建武,訖於陽嘉,注其清濁進退,所謂不隱過,不虛譽,甚得述事之實,後人是瞻,足以勸懼,雖春秋采毫毛之善,貶纖介之惡,不避王公,無以過此,尤著明也。”

〔三〕 廣記引“讀”作“學”,搜神記十七亦作“學”。

〔四〕 後漢書延篤傳:“延篤字叔堅,南陽犨人也,少從潁川唐溪典受左氏傳,旬日能諷誦之,典深敬焉。桓帝以博士徵,拜議郎,與朱穆、邊韶共著作東觀,稍遷侍中,遷左馮翊,又徙京兆尹。先是陳留邊鳳為京兆尹,亦有能名,郡人為之語曰:‘前有趙、張、三王,後有邊、延二君。’”

〔五〕 史記齊悼惠王世家:“及魏勃少時,欲求見齊相曹參,家貧無以自通,乃常獨早夜掃齊相舍人門外,相舍怪之,以為物而伺之,得勃。”索隱:“姚氏云:‘物,怪物。’”又留侯世家贊:“學者多言無鬼神,然言有物。”說文:“□,老物精也。”論衡訂鬼篇:“鬼者,老物精也。”

〔六〕 廣記、搜神記作“持其妹,為之揚言曰”。

〔七〕 “病”原作“痛”,拾補校作“病”,案廣記、搜神記正作“病”,今據改正。

〔八〕 “飢”,程本、鄭本、廣記作“饑”。

〔九〕 “一”,廣記作“一三”,搜神記作“二三”。

〔一0〕匡謬正俗七:“或問曰:‘今人呼履舄屐屩之屬一具為一量,於義何邪?’答曰:‘字當作“兩”,詩云:葛屨五兩者,相偶之名,履之屬二乃成具,故謂之兩,兩音轉變,故為量耳。’”

〔一一〕“借”,郎本、程本誤“措”。方言四:“菲履麻作者謂之不借。”釋名釋衣服:“齊人謂草履曰屝,屝,皮也,以皮作之,或曰不借,言賤易有,宜各自蓄之,不假借人也。”古今注:“不借者,草履也,以其輕賤易得,故人人自有,不假借於人,故名不借也。”儀禮喪服傳繩屝注、說文綼下、鹽鐵論散不足篇俱作“不借”,賈疏云:“謂之不借者,此凶荼履,不得從人借,亦不得借人。”則又與輕賤之義異。孟子盡心篇:“猶棄敝蹝也。”趙注、齊民要術雜說引四民月令作“不惜”。又釋名:“齊人云‘搏腊’。”周禮夏官弁師玉?,鄭讀如薄借綦之綦,俱一音之轉也。

〔一二〕“屋”原作“柴”,今據廣記、搜神記校改。

〔一三〕“楮”原作“昔”,今據廣記、搜神記校改。

〔一四〕“傅”原作“傳”,拾補校作“傅”,案廣記正作“傅”,今據改正。

〔一五〕“墉”,拾補校作“牖”。案:廣記作“牖”,搜神記作“ 墉”。

〔一六〕“中”,廣記、搜神記作“下”。

〔一七〕“亡”,拾補校作“忘”。案:廣記作“忘”,搜神記作“ 亡”,古通。

〔一八〕“買”字原無,拾補校補。今案:廣記、搜神記正有“買”字,今據補。

〔一九〕“一頭牛”,廣記作“牛一頭”。

〔二0〕朱筠曰:“何氏漢魏叢書本作‘文券’,大德本作‘杰’字,不可解。”案大德本及朱藏元本俱作“本券”,朱說不可信。

〔二一〕“往求索之”,廣記作“往索”。

〔二二〕“妹”原作“女”,廣記、搜神記俱作“妹”,今據改正。

〔二三〕“”,拾補曰:“‘婿’之俗體,蓋‘胥’字或作‘?’,後屢變而‘月’遂從‘耳’,漢唐公?碑‘婿’作‘□’,今又變而從‘工’從‘几’,然自是本來如此,非後來所改也。”器案:廣韻九魚:“胥俗作?。”考之漢人,如韓敕孔晁禮器碑、桐柏淮源晁碑、司空宗俱碑、巴郡太守張納碑、張壽碑,戚伯著碑、金廣延母碑、殽坑祠碑陰、楊震碑陰及魏公卿上尊號奏、北齊南陽祠寺碑,固已書“胥”為“?”,“□”,亦或作又誤為“咠”,故從“胥”之“ 婿”或作“□”,儀禮土昏禮:“婿,夫也。”釋文:“俗作‘□’。”或又作“□”,禮記昏義:“婿執鴈入。”釋文:“‘婿’本又作‘□’。”王羲之女婿帖:“取卿為女□。”並作“□”,(唐公防碑作“□”)干祿字書以為俗字者也。翟云升隸篇云:“依字從士從胥,俗從‘知’下作‘耳’,其字似‘智’,故水經注‘婿鄉’或訛作‘智鄉’,並訛‘婿水’為‘智水’也。”字又或作“”,方言三:“謂之倩。凡民男而謂之臧。”(漢書司馬遷傳應劭注引方言亦作“”)應氏此文亦作“”,左傳文公八年:“復致公婿池之封。”釋文:“俗作‘’。”干祿字書以為通字者也。詩有女同車箋:“婿御輪三周。”釋文:“本作‘□’。”儀禮士昏禮注:“婿之室也。”釋文:“本作‘□’。”顧炎武金石文字記曰:“婿字一傳為‘□’,再傳為‘□’,三傳為‘’,四傳為‘□’,皆‘胥’之變也。”

〔二四〕廣記作“妹新歸寧”。

〔二五〕“及”字原無,拾補校補。案:廣記及搜神記俱有“及”字,今據補正。

〔二六〕“家”原作“受”,拾補校作“家”。案:廣記、搜神記俱作“家”,今據改正。

〔二七〕“衰絰到來”,拾補校作“椎結”。案:廣記作“椎結”。

〔二八〕搜神記無“精”字。器案:漢人謂講讀之所為精舍,後漢書姜肱傳:“乃就精廬,求見徵君。”注:“精廬,即精舍也。”又黨錮劉淑傳:“立精舍講授,諸生常數百人。”又儒林包咸傳:“往東海,立精舍講授。”又蔡玄傳:“精廬暫建。”注:“精廬,講讀之所。”三國志魏書武帝傳注引武帝讓縣自明本志令:“于譙東五十里築精舍,欲秋夏讀書,冬春射獵。”俱其證。

〔二九〕“隨”原作“追”,拾補校作“隨”。案:廣記作“隨”,今據改正。

〔三0〕“家”,廣記、搜神記作“家人”。

〔三一〕廣記作“良以為鬼也”。

〔三二〕“惝惘”,廣記作“惝怳”,搜神記作“悵惘”。

〔三三〕“良久”,廣記作“有間”。

〔三四〕廣記無“拜”字。

〔三五〕廣記作“為父說其本末如此,得知妖物之為”。

〔三六〕白虎通崩薨篇:“庶人死曰死,魂魄去亡,死之為言澌也,精氣窮也。”(御覽五四八引春秋說題辭同)說文:“□,澌也,人所離也。”廣雅釋言:“死,澌也。”曲禮:“庶人曰死。”注:“ 死之言澌也。”釋名釋喪制:“人始氣絕曰死,死,澌也,就消澌也。”物理論:“人含氣而生,精氣盡而死,死猶澌也。”(據嚴可均輯本)素問熱論注:“死猶□也,言精氣皆□也。”爾雅釋訓:“鬼之為言歸也。”說文:“人之所歸為鬼。”列子天瑞篇:“精神離形,各歸其真,故謂之鬼,鬼,歸也,歸其真宅。”御覽八八三引韓詩外傳:“人死曰鬼,鬼者歸也,精氣歸於天,肉歸於土,血歸於水,脈歸於澤,聲歸於雷,動作歸於風,眼歸於日月,骨歸於木,筋歸於山,齒歸於石,膏歸於露,髮歸於草,呼吸之氣復歸於人。”(又見李冶古今黈六引)說苑反質篇:“精神者,天之有也,形骸者,地之有也,精神離形而各歸其真,故謂之鬼,鬼之為言歸也。”(並見漢書楊王孫傳及漢紀)禮記祭法注:“鬼之言歸也。”家語哀公問政篇:“孔子曰:‘人生有氣有魄。氣者,神之盛也,眾生必死,死必歸土,此謂鬼。魂氣歸天,此謂神。合鬼與神享之,教之至也。骨肉弊於下,化為野土,其氣揚於上,此神之著也。’”論衡論死篇:“人死,精神升天,骸骨歸土,故謂之鬼。”尸子:“鬼者,歸也,故古人以死人為歸人。”

〔三七〕禮記檀弓上:“仲憲言於曾子曰:‘夏后氏用明器,示民無知也;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周人兼用之,示民疑也。’曾子曰:‘其不然乎!其不然乎!夫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夫古之人,胡為而死其親乎?’”說又見家語公西赤問章。白虎通三教篇:“夏后氏用明器,殷人用祭器,周人兼用之,何謂?曰:夏后氏教以忠,故先明器,以奪孝子之心也;殷人教以敬,故先祭器,敬之至也;周人教以文,故兼用之,周人意至文也。孔子曰:‘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而不可為也。故有死道焉,以奪孝子之心也;有生道焉,使人勿倍也。’”示、視古通。

〔三八〕拾補曰:“由、猶同。”說苑辨物篇:“子貢問孔子:‘死人有知無知也?’孔子曰:‘吾欲言死者有知也,恐孝子順孫妨生以送死也;欲言無知,恐不孝子孫棄不葬也。賜欲知死人有知將無知也,死徐自知之,猶未晚也。’”家語致思篇略同。

〔三九〕漢書藝文志儒家:“董子一篇。”班氏自注:“名無心,難墨子。”論衡福虛篇:“儒家之徒董無心,墨家之徒纏子,相見講道。纏子稱墨家右鬼神,是引秦繆公有明德,上帝賜之九年。董子難以堯、舜不賜年,桀、紂不夭死。”案:隋、唐、宋諸史志,並載儒家董子一卷,明時尚有傳本,見陳第世善堂書目,今則佚矣。馬國翰輯有四條,孫詒讓以董子即纏子,輯有佚文六條,俱失收此文,當據補。

〔四0〕墨子明鬼篇引此事為驗,論衡薄葬篇云:“墨家之議,自違其術。其薄葬而又右鬼,右鬼引效,以杜伯為驗。杜伯死人,如謂杜伯為鬼,則夫死者審有知,如有知而薄之,是怒死人也。情欲厚而惡薄,以薄受死者之責,雖右鬼其何益哉?如以鬼非死,則其信杜伯非也。如以鬼是死人,則其薄葬非也。術用乖錯,首尾相違,故以為非。非與是不明,皆不可行。”

〔四一〕論衡福虛篇載儒家之徒董無心,墨家之役纏子相見講道。意林引纏子言,與儒者董無心論難。玉海引中興館閣書目云:“董子一卷,與學墨者纏子辯明鬼之非,纏子屈焉云云。”疑此亦是與纏子論難之辭。御覽九0八引纏子:“桀為天下,酒濁而殺廚人。紂王天下,熊蹯不熟,而殺庖人。”意林引纏子:“董子曰:‘子信鬼神,何異以踵解結,終無益也。’纏子不能應。”當即論難此事之文也。

〔四二〕器案“菜肝”疑當作“馬肝”,篆文□與□形近。史記封禪書:“文成食馬肝而死。”又儒林傳:“食肉不食馬肝。”(漢書同)又扁鵲倉公傳:“淳于司馬食馬肝致病。”論衡言毒篇:“食走馬之肝殺人。”

〔四三〕鱉瘕,未詳,史記扁鵲倉公傳:“臨菑氾里女子薄五蟯瘕為病。”蓋與鱉瘕病似。

〔四四〕左傳昭公七年:“用物精多。”

〔四五〕尚書泰誓上:“惟人萬物之靈。”漢書刑法志:“人,有生之最靈者也。”列子楊朱篇:“人肖天地之類,懷五常之性,有生之最靈者也。”五行大義四引桓譚新論:“人抱天地之體,懷純粹之精,有生之最靈者也。”向子期難養生論:“夫人受形於造化,與萬物並存,有生之最靈者也。”

〔四六〕“芥蔕”當作“蔕芥”,司馬相如子虛賦:“吞若雲夢者八九於其胸中,曾不蔕芥。”文選西京賦:“睚眥蠆芥。”李善注:“ 張揖子虛賦注:‘蔕介,刺鯁也。’蠆與蔕同,並丑介切。”漢書賈誼傳:“細故蔕芥,何足以疑。”史記賈生傳作“”,索隱引張揖曰:“,鯁刺也,以言細微事,不足介我心,故於此云何足以疑之者也。”鶡冠子世兵篇用其言,又作“□”。

〔四七〕拾補曰:“此又以‘猶’為‘由’。”

〔四八〕“審”下原有“者”字,拾補云:“‘者’衍。”今據刪。

〔四九〕器案:狗鼠者,賤之之辭。世說新語賢媛篇:“魏武帝崩,文帝悉取武帝宮人自侍,及帝病困,卞后出看疾,太后入戶,見直侍並是昔日所愛幸者,太后問:‘何時來耶?’云:‘正伏魄時過。’因不復前而歎曰:‘狗鼠不食汝餘,死故應爾。’至山陵亦竟不臨。”

   世間亡者,多有見神,語言飲食,其家信以為是,益用悲傷

   謹按:司空南陽來季德〔一〕停喪在殯,忽然〔二〕坐祭床上,顏色服飾,聲氣熟是也,孫兒婦女,以次教誡〔三〕,事有條貫,鞭撻〔四〕奴婢,皆得其過,飲食飽滿〔五〕,辭訣而去,家人大哀剝〔六〕斷絕,如是三四〔七〕,家益厭苦。其後飲醉形壞〔八〕,但得老狗,便朴殺之,推問里頭沽酒家狗〔九〕。

〔一〕 後漢書來歷傳:“來艷字季德,少好學下士,開館養徒,少歷顯位,靈帝時,再遷司空。”又靈紀:“建寧四年夏四月,太常來艷為司空。”注:“艷字季德,南陽新野人。”又:“光和元年夏四月,太常來艷為司空。九月,司空來艷薨。”

〔二〕 搜神記十八有“見形”二字。

〔三〕 搜神記“誡”作“戒”。

〔四〕 搜神記“撻”作“扑”。

〔五〕 “飽滿”,搜神記作“既絕”。

〔六〕 搜神記“剝”作“割”。

〔七〕 搜神記“三四”作“數年”。

〔八〕 搜神記“壞”作“露”。

〔九〕 此句搜神記作“推問之則里中沽酒家狗”。御覽八八五、九0五引桓譚新論:“呂仲子婢死,有女兒年四歲,葬後數來撫循之,亦能為兒沐頭浣濯,甚惡之,以告方士,云:‘其家青狗為之,殺之則止。’婢遂不復來。楊仲文亦言:所知家姬死,已歛未葬,忽起飲酒食,醉後而坐棺前祭床上,如是三四,家益厭苦,其後醉行,壞垣得老狗,便行打殺之,推問,乃里頭沽家狗。”搜神記四:“漢時東萊郡陳司空薨,經周年,忽然還家,在床而坐,約束子孫,與平生無異;飲酒食肉,間論幽冥事,歷歷來往不一,專事感婦,子孫致敬,無異生前。忽一度還家,飲酒醉臥在床,子孫乃近前審視之。元是村中沽酒家老犬也。從此便無蹤跡。”今案:此三事與應氏所載者大同小異,倘即所謂世間多有之謂也。

   世間多有狗作變怪,扑殺之,以血塗門戶然眾〔一〕得咎殃

   謹按:桂陽太守汝南李叔堅〔二〕,少時,為〔三〕從事,在家,狗人立行〔四〕,家〔五〕言當殺之〔六〕,叔堅云:“犬馬喻君子〔七〕,狗見人行,效之,何傷?〔八〕”叔堅見〔九〕縣令還,〔一0〕解冠榻上,狗戴持走〔一一〕,家大驚,時〔一二〕復云:“誤觸冠,冠纓掛著之耳。〔一三〕”狗於灶前蓄火〔一四〕,家益怔忪〔一五〕,復云:“兒婢〔一六〕皆在田中,狗助蓄火,幸可不煩鄰里,此有何惡。〔一七〕”里中相罵,不言無狗怪〔一八〕,遂不肯殺,後數日,狗自暴死〔一九〕,卒無纖介之異〔二0〕。叔堅辟太尉掾〔二一〕、固陵長、原武令,終享大位。子條蜀郡都尉〔二二〕,威龍司徒掾。凡變怪皆〔二三〕婦女下賤,何者?小人愚而善畏,欲信〔二四〕其說,類復裨增;文人亦不證察,與俱悼懾、邪氣承〔二五〕虛,故速咎證。易曰:“其亡斯自取災。〔二六〕”若叔堅者,心固於金石〔二七〕,妖至而不懼,自求多福〔二八〕,壯矣乎〔二九〕!

〔一〕 “眾”,拾補云:“疑訛,或‘眾’當作‘免’。”器案:盧說非是,“眾”古通“終”,楚辭遠游:“羡韓眾之得一。”王注:“‘眾’一作‘終’。”洪興祖補注引列仙傳作韓終。說文:“螽,蝗也,從?□聲。□古文終字。□,螽或從虫眾聲。”公羊哀公十二年:“冬十有二月,□。”釋文:“‘□’,本亦作‘螽’。”注云:“比年再□。”疏作“比年再螽”。類聚一00引春秋佐助期:“螽之為蟲,赤頭甲身,而翼飛行,陰中陽也。螽之為言眾暴眾也。”宋均注:“螽象眾暴眾,故一作□也。”此皆“眾”、“終”古通之證。史記刺客傳:“眾終莫能就。”王念孫曰:“‘眾’與‘終’一字,一本作‘終’,一本作‘眾’,後人並存之耳。韓策無‘眾’字。”蓋史記本作“眾”,風俗通用法,正與之相同也。

〔二〕 “李”,拾補云:“類聚‘韋’。”器案:意林、御覽九0五、事類賦二三引及搜神記十八俱作“李”,太平廣記四三八引作“ 漢汝南李叔堅”。

〔三〕 “為”下,拾補補“州”字,云:“脫,意林有,類聚無。”今按:意林“為”作“作”,廣記脫“為”字,御覽、廣記、事類賦無“州”字,搜神記亦無。

〔四〕 拾補“立”下補“而”字。今案:意林引作“家有狗,作人立”,御覽引作“在家狗如人立行”,廣記引作“其家犬忽人立而行”,事類賦及搜神記作“家有狗人行”,律以“豕人立而啼”句法,補“而”字是。

〔五〕 “家”下拾補補“人”字。今案:御覽、廣記、事類賦及搜神記俱有“人”字。

〔六〕 廣記作“咸請殺之”。

〔七〕 漢書孔光傳:“臣光智謀淺短,犬馬齒臷。”陳書章昭達傳:“臣當效犬馬之勞,以盡臣節。”

〔八〕 意林引作“此狗喻人,人行何害”,廣記引作“見人行而效之,何傷也”。

〔九〕 “見”,御覽同,意林作“作”,類聚九四作“為”。

〔一0〕意林無“還”字,類聚、御覽有。

〔一一〕意林作“狗戴之而走”,廣記作“狗戴之以走”,類聚、御覽與今本合。

〔一二〕“時”,拾補校作“愕”,按:拾補乃據類聚校也,御覽、事類賦作“堅”,廣記無此字。

〔一三〕意林作“此狗誤觸冠纓,冠纓挂其耳矣”。

〔一四〕意林引作“犬復與人灶前畜火”,類聚作“狗又上灶”,御覽作“狗於灶前畜火”,廣記作“犬尋又於灶前畜火”,事類賦及搜神記作“狗又於灶前蓄火”,蓄、畜通,積也。淮南說山篇:“畜火井中。”

〔一五〕“怔忪”,事類賦及搜神記作“怔營”,文選王褒四子講德論:“百姓征彸。”五臣本“征彸”作“怔忪”,李善注引方言曰:“征彸,惶遽也。”

〔一六〕類聚“婢”作“婦”。

〔一七〕“家益怔忪”下,意林引作“鄰里告之,叔堅曰:‘狗能蓄火,幸不須人(此依道藏本,武英殿本作“煩人”)’”。御覽作“ 家益怪,堅復云:‘兒婢皆在田中,狗助畜火,狗何能作怪。’”廣記作“家人益驚愕,叔堅曰:‘兒婢皆在田中,犬助畜火,幸可不煩鄰里,亦何惡也。’”

〔一八〕意林、類聚、御覽、廣記引俱無。

〔一九〕類聚、御覽引同,廣記作“居旬日,犬自死”。意林引“自”作“遂”。

〔二0〕事類賦“卒”上有“家”字。類聚、御覽、廣記引“纖介”作“纖芥”,搜神記亦作“纖芥”。器案:介、芥通。春秋繁露王道篇:“春秋紀纖芥之失。”說苑至公篇、論衡問孔篇俱作“纖介”;孟子萬章篇“一介不以與人,一介不以取諸人”,意林作“一芥”;論衡知實篇:“天下之人,有如伯夷之廉,不取一芥於人。”仲任以伊尹事為伯夷,亦作“一芥”。

〔二一〕類聚無“掾”字,非是。

〔二二〕後漢書獨行彭脩傳注引應劭漢官儀曰:“都尉,秦官也,本名郡尉,掌佐太守,典其武職,秩比二千石,孝景時更名都尉。”

〔二三〕“皆”,拾補作“多”,云:“有脫字,或是‘由’字。”

〔二四〕信讀為伸。

〔二五〕“承”,拾補校作“乘”。

〔二六〕易順鼎讀經瑣記:“風俗通引易曰:‘斯自取災。’易無此語,疑‘其所取災’之異。”器案:“其亡其亡”,否九五爻辭,“ 斯其所取災”,旅初六爻辭。

〔二七〕胡本重“固於金石”句,拾補云:“誤。”淮南原道篇:“ 利貫金石。”

〔二八〕詩大雅文王:“自求多福。”

〔二九〕唐錦夢餘錄曰:“見怪不可驚怖,但宜鎮之以靜,如桓公見紫衣之神,周南見怪鼠之語,李叔堅不殺戴冠之犬,馬公亮大書入窗之手,是皆能以氣勝之也。夫怪豈能傷人,所患者人不能持守,乃自傷耳。”

  昔晉文公出獵,見大蛇,高如隄,其長竟路,文公曰:“天子見妖則修德,諸侯修政,大夫修官〔一〕,士修身。〔二〕”乃即齋館〔三〕,忘食與寢,請廟曰:“孤犧牲瘯蠡〔四〕,幣帛不厚,罪一也;遊逸無度,不卹國政,罪二也;賦役重數,刑罰懆剋〔五〕,罪三也;有三罪矣,敢逃死乎!〔六〕”其夜,守蛇吏夢天殺蛇曰:“ 何故當聖君道為?”及明視之,則已臭爛〔七〕。

〔一〕 “官”原作“宮”,何本、胡本作“家”,札迻曰:“案‘ 宮’當為‘官’,形近而訛,賈子新書春秋篇云:‘大夫夢惡則修官。’”(亦見新序雜事二)今據改正。

〔二〕 器謹案:後漢書楊賜傳、治要引桓譚新論引周書曰:“天子見怪則修德,諸侯見怪則修政,卿大夫見怪則修職,士庶人見怪則修身。”則晉文此語,又本之周書。

〔三〕 王勃拜南郊頌:“齋館雲深。”

〔四〕 左傳桓公六年:“故奉牲以告曰:‘博碩肥腯。’謂民力之普存也,謂其畜之碩大蕃滋也,謂其不疾瘯蠡也,謂其備腯咸有也。”疏云:“瘯蠡,畜之小病。”

〔五〕 拾補云:“懆剋,慘刻通。”

〔六〕 器案:應氏此文載文公以三事自責之辭,原本新序,新書則作以五事自責,博物志載此事,不詳文公自責之辭。

〔七〕 新書春秋篇:“晉文公出畋,前驅還白:‘前有大蛇,高若堤,橫道而處。’文公曰:‘還車而歸。’其御曰:‘臣聞祥則迎之,見妖則陵之。今前有妖,請以從吾者攻之。’文公曰:‘不可。吾聞之曰:天子夢惡則脩道,諸侯夢惡則脩政,大夫夢惡則脩官,庶人夢惡則脩身,若是則禍不至。今我有失行,而天招以夭,我若攻之,是逆天命也。’乃歸齊伯(‘伯’當即‘宮’字之誤。)而請於廟曰:‘孤實不佞,不能尊道,吾罪一;執政不賢,左右不良,吾罪二;飭政不謹,民人不信,吾罪三;本務不脩,以咎百姓,吾罪四;齊肅不莊,粢盛不潔,吾罪五。請興賢遂能,而章德行善,以道百姓,毋復前過。’乃退而脩政,居三日而夢天誅大蛇曰:‘爾何敢當明君之路?’文公覺,使人視之,蛇已魚爛矣,文公大說,信其道而行之不解,遂至於伯。故曰:‘見妖而迎以德,妖反為福也。’”新序雜事二:“晉文公出獵,前驅曰:‘前有大蛇,高如隄,阻道竟之。’文公曰:‘寡人聞之:諸侯夢惡則修德,大夫夢惡則脩官,士夢惡則修身,如是而禍不至矣。今寡人有過,天以戒寡人,還車而返。’前驅曰:‘臣聞之:喜者無賞,怒者無刑,今禍福已在前矣,不可變,何不遂驅之。’文公曰:‘不然。夫神不勝道,而妖亦不勝德,禍福未發,猶可化也。’還車反,宿齋三日,請於廟曰:‘孤少犧不肥,幣不厚,罪一也;孤好弋獵,無度數,罪二也;孤多賦歛,重刑罰,罪三也。請自今以來者,關市無征,澤梁毋賦歛,赦罪人,舊田半稅,新田不稅。’行此令未半旬,守蛇吏夢大帝殺蛇曰:‘何故當聖君之道為?而罪當死。’發夢視蛇臭腐矣,謁之,文公曰:‘然,夫神果不勝道,而妖亦不勝德,柰何其無究理而任天也,應之以德而已。’”博物志七:“晉文公出,大蛇當道如拱,文公反脩德,使吏守蛇,吏夢天殺蛇曰:‘何故當聖君道?’覺而視蛇,則自死也。”(太平廣記二九一引“自死”作“臭”。)

  武帝時迷於鬼神,尤信越巫〔一〕,董仲舒數以為言。武帝欲驗其道,令巫詛仲舒;仲舒朝服南面,誦詠經論,不能傷害,而巫者忽死〔二〕。

〔一〕 史記封禪書:“越人勇之乃言:‘越人俗鬼,而其祠皆見鬼,數有效。昔東甌王敬鬼,壽百六十歲,後世怠慢,故衰耗。’乃令越巫立越祝祠,安臺無壇,亦祠天神上帝百鬼,而以雞卜。上信之,越祠雞卜始用。”又見補武紀及漢書郊祀志。

〔二〕 謝應芳辨惑編二引用此文,誤為白虎通。

   世間多有精物妖怪百端

   謹按:魯相右扶風〔一〕臧仲英為侍御史〔二〕,家人作食,設桉,欻〔三〕有不清塵土投污之;炊臨熟,不知釜處〔四〕;兵弩自行;火從篋簏中起,衣物燒盡〔五〕,而簏故完;婦女婢使悉亡其鏡,數日〔六〕堂下擲庭中,有人聲言:“汝鏡。〔七〕”女孫〔八〕年三四歲,亡之,求不能得,二三日乃於清〔九〕中糞下啼:若此非一。汝南有許季山者〔一0〕,素善卜卦,言:“家當有老青狗物,〔一一〕內中婉〔一二〕御者〔一三〕益喜與〔一四〕為之。誠欲絕,殺此狗,遣益喜歸鄉里。”皆如其言,因斷無纖介,仲英遷太尉長史〔一五〕。

〔一〕 續漢書百官志四:“河南尹一人,主京都特奉朝請。其京兆尹、左馮翊、右扶風,三人,漢初都長安,皆秩中二千石,謂之三輔,中興都雒陽,更以河南郡為尹,以三輔陵廟所在,不改其號,但減其秩。”

〔二〕 續漢書百官志三:“侍御史十五人,六百石。”本注曰:“ 掌察舉非法,受公卿群吏奏事,有違失舉劾之。凡郊廟之祠,及大朝會、大封拜,則二人監威儀,有違失則劾奏。”

〔三〕 “欻”,郎本、程本、鄭本作“欻”。文選西京賦:“欻從背見。”薛綜注:“欻之言忽也。”王褒九懷:“霾土忽兮塺塺。”

〔四〕 御覽八六九引作“欲炊而失釜”。

〔五〕 “燒盡”,御覽作“盡燒”,搜神記三亦同。

〔六〕 搜神記“日”下有“從”字。

〔七〕 搜神記作“還汝鏡”。

〔八〕 “女孫”,郎本作“孫女”。

〔九〕 “清”,搜神記作“圊”,拾補云:“‘圊’本字。”器案,周禮內豎:“執褻器以從。”鄭注:“褻器,清器。”史記萬石君傳廁牏,集解、索隱俱引孟康曰:“廁,行清。”荀子王制篇:“修採清,易道路。”楊注:“採謂採去其穢,清謂使之清潔。”清即謂廁也。說文:“廁,清也。”急就篇:“屏廁清溷糞土壤。”

〔一0〕後漢書許曼傳:“許曼者,汝南平輿人也,祖父峻,字季山,善卜占之術,多有顯驗,時人方之前世京房。自云:‘少嘗篤病三年,不愈,乃謁太山請命,行遇道士張巨君,授以方術。’所著易林,至今行于世。”

〔一一〕拾補云:“‘物’字疑衍。”札迻曰:“案古書多謂鬼魅為物,漢書郊祀志云:‘有物曰蛇。’顏注云:‘物謂鬼神也。’春秋繁露王道篇云:‘乾谿有物女。’此云狗物,猶言狗魅也,非衍。”器案:孫說是,物訓鬼魅,注前世間多有亡人魄持其家語聲氣所說良是條。

〔一二〕“婉”,搜神記作“侍”。

〔一三〕“者”下,搜神記有“名”字。

〔一四〕“與”下,搜神記有“共”字。

〔一五〕搜神記:“右扶風臧仲英(太平廣記三五九引無“右”字)為侍御史,家人作食設案,有不清塵土投污之(廣記作“有塵垢在焉”);炊臨熟,不知釜處;兵弩自行;火從篋簏中起,衣物盡燒,而篋簏故完;婦女婢使,一旦盡失其鏡,數日從堂下擲庭中,有人聲言:‘還汝鏡。’女孫年三四歲,亡之,求不知處,兩三日乃於圊中糞下啼:若此非一。汝南許季山者,素善卜卦,卜之曰:‘家當有老青狗物(廣記無“物”字),內中侍御者名益(廣記作“蓋”,下同)喜,與共為之,誠欲絕,殺此狗,遣益喜歸鄉里。’仲英從之,怪遂絕,後徙為太尉長史,遷魯相。”續漢書百官志一:“太尉長史一人,千石。”本注曰:“署諸曹事。”

  汝南汝陽〔一〕西門亭〔二〕有鬼魅,賓客宿止〔三〕,有〔四〕死亡,其厲厭者,皆亡髮〔五〕失精〔六〕,尋問其故,云:“先時頗已有怪物,其後,郡侍奉掾〔七〕宜祿鄭奇來〔八〕,去亭六七里,有一端正婦人〔九〕,乞得〔一0〕寄載,奇初難之〔一一〕,然後上車,入亭,趨至樓下,吏〔一二〕卒檄〔一三〕,白:‘樓不可上。’奇曰〔一四〕:‘我不惡也。’時亦昏冥,遂上樓,與婦人棲〔一五〕宿,未明發去〔一六〕。亭卒上樓掃除,見死婦,大驚,走白亭長。亭長擊鼓會諸廬吏〔一七〕,共〔一八〕集診之,乃亭西北八里吳氏婦新亡,以〔一九〕夜臨殯,火滅,火〔二0〕至失之;家〔二一〕即持去。奇發行數里,腹痛,到南頓〔二二〕利陽亭加劇,物故,樓遂無敢復上。〔二三〕”

〔一〕 漢書地理志注引應劭曰:“汝水出弘農,入淮。”

〔二〕 “亭”上,拾補引孫云:“御覽九一二有‘習武’二字。”

〔三〕 周禮遺人職:“三十里有宿。”鄭注:“宿,可止宿,若今之亭有室矣。”續漢書百官志五注引風俗通:“漢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蓋行旅宿會之所館。”案:後漢書獨行王忳傳:“ 除郿令,到官,至斄亭,亭長曰:‘亭有鬼,數殺過客,不可宿也。’忳曰:‘仁勝凶邪,德除不祥,何鬼之避?’即入亭止宿。”此皆可證明漢代亭制,有室可止宿。

〔四〕 “有”,拾補校作“多”。案:太平廣記三一七引作“多”,搜神記十六作“輒有”。

〔五〕 御覽九四六引幽明錄:“淮南郡有物髡髮。”太平廣記四七三引作“取人頭髻”。魏書靈徵志:“太和元年,狐截人髮,靈太后召而鞭之。”北齊書後主紀:“武平四年正月,鄴都、并州,並有狐媚,多截人髮。”

〔六〕 文選西京賦:“喪精亡魂。”精謂精魂精靈。

〔七〕 “侍”原作“待”,拾補校作“侍”,今案:胡本、郎本、廣記作“侍”,搜神記亦作“侍”,今據改正。

〔八〕 “來”,廣記作“休”。

〔九〕 “端正”,廣記作“美”。

〔一0〕廣記、搜神記無“得”字。

〔一一〕拾補云:“下似有脫文。”

〔一二〕“吏”,廣記同,程本誤“來”,搜神記作“亭”。

〔一三〕“檄”,拾補云:“疑‘復’。”札迻云:“案‘檄’疑當作‘徼’,徼白即謂遮徼告白,廣雅釋詁云:‘徼,遮也。’”案:廣記、搜神記俱無“檄”字。

〔一四〕“奇”字原無,拾補校補,案:廣記、搜神記俱有“奇”字,今據補正。

〔一五〕“棲”,拾補校作“接”,今案:廣記引作“接”。

〔一六〕詩小雅小宛:“明發不寐。”

〔一七〕文選西都賦:“周廬千列。”李注:“史記衛令:‘周廬設卒甚謹。’漢書音義:‘張晏曰:直宿曰廬。’”據此,則郡國亦有廬卒之制。

〔一八〕“共”,大德本誤描作“其”,徐本從之,非是。

〔一九〕廣記、搜神記無“以”字。

〔二0〕廣記、搜神記“火”上有“及”字。

〔二一〕廣記、搜神記“家”上有“其”字。

〔二二〕“南頓”原作“新頓”,拾補校改。今案:廣記、搜神記作“南頓”,漢志汝南郡有南頓,今從之。

〔二三〕搜神記:“後漢時,汝南汝陽西門亭有鬼魅,賓客止宿,輒有死亡,其厲厭者,皆亡髮失精,尋問其故,云:‘先時頗已有怪物,其後,郡侍奉掾宜祿鄭奇來,去亭六七里,有一端正婦人,乞寄載,奇初難之,然後上車,入亭,趨至樓下,亭卒白:樓不可上。奇云:吾不恐也。時亦昏冥,遂上樓,與婦人棲宿,未明發去。亭卒上樓掃除,見一死婦,大驚,走白亭長。亭長擊鼓,會諸廬吏,共集診之,乃亭西北八里吳氏婦新亡,夜臨殯,火滅,及火至,失之,其家即持去。奇發行數里,腹痛,到南頓利陽亭加劇,物故。樓遂無敢復上。’”

  謹按:北部督郵〔一〕西平〔二〕郅〔三〕伯夷〔四〕,年三十所〔五〕,大有才決,長沙太守郅君章〔六〕孫也,日晡時到亭〔七〕,敕前導人〔八〕,錄事掾〔九〕白:“今尚早,可至前亭。”曰:“欲作文書,便留。”吏卒惶怖,言當解去,傳云:“督郵欲於樓上觀望,亟掃除。”須臾便上,未冥樓鐙〔一0〕,階下復有火,敕〔一一〕:“我思道,不可見火,滅去。”吏知必有變,當用赴照,但藏置壺中耳〔一二〕。既冥,整服坐誦六甲〔一三〕、孝經〔一四〕、易本訖〔一五〕、臥有頃,更轉東首,絮巾結兩足幘冠之〔一六〕,密拔劍解帶,夜時,有正黑〔一七〕者四五尺,稍高,走至柱屋,因覆伯夷,伯夷〔一八〕持被掩足,跣脫幾失,再三,徐以劍帶繫〔一九〕魅腳,呼下火上,照視老狸正赤,略無衣毛,持下燒殺,明旦發樓屋,得所髡人結〔二0〕百餘〔二一〕,因從此絕。伯夷舉孝廉,益陽長〔二二〕。楚辭云:“鱉令屍亡〔二三〕,溯江而上,到山下蘇起,蜀人神之,尊立為王。〔二四〕”漢淮陽太守尹齊,其治嚴酷,死未及殮,怨家欲燒之,屍亦飛去〔二五〕。見於書傳。樓上新婦〔二六〕,豈虛也哉?

〔一〕 續漢書百官志五:“郡守其監屬縣,有五部督郵曹掾一人。”案:漢郡置督郵,因地制宜,分東西南北中五部,本書過譽篇有長沙郡西部督郵繇延,御覽七0四引汝南先賢傳:“范滂被詰,受幾許贓賕,滂曰:‘曾為北部督郵,汝陽令有記囊表裏六尺,若以此為贓,贓直六十耳。’”此亦汝南郡之北部督郵也。御覽二五三引劉熙辨釋名曰:“督郵,主諸縣罰,以負郵殷糾攝之也。”

〔二〕 漢書地理志汝南郡西平,注引應劭曰:“故柏子國也,今柏亭是。”

〔三〕 “郅”原作“到”,拾補校作“郅”,云:“‘到’訛。”器案:類聚八0、御覽九一二引作“郅”,今據改正。抱朴子登涉篇作“?”,原注云:“一作‘郅’。”今案:御覽六七一引抱朴子正作“郅”。搜神記十八、搜神後記作“郅”。御覽二五三引列異記、九0五引續搜神記誤作“劉”。

〔四〕 拾補云:“見續搜神記。”

〔五〕 “所”,搜神記作“許”,古通。

〔六〕 “郅君章”原作“到若章”,拾補據錢校改,今從之。拾補云:“范書有郅惲傳,字君章。”器案:後漢紀七、御覽七三九引東觀漢紀、范書范式傳注及御覽三九七引謝承後漢書俱作郅君章,本書過譽篇作郅君章,不誤,搜神記作到若章,亦誤。

〔七〕 御覽引列異記作“懼武亭”。

〔八〕 拾補曰:“下‘便留’二字,疑當繫此。”札迻曰:“案‘ 人’當作‘入’,謂令入亭止宿也。盧校不解,欲移下文‘便留’二字著此下,大誤。”器案:搜神記作“敕前導人且止”,干記即用應氏此文,並“且止”與下文“今尚早可至前亭”,辭氣亦相應,疑當從搜神記訂補。

〔九〕 錄事掾他書未見,續漢書百官志五:“主記室史,主錄記書催期會。”或即是也。

〔一0〕拾補云:“有脫文。”器案:類聚引作“止樓上,燃數燈”。

〔一一〕搜神記“敕”下有“云”字。

〔一二〕搜神記“耳”作“日”,屬下為句。

〔一三〕漢書藝文志數術略五行有風鼓六甲二十四卷,後漢書方術傳注:“遁甲,推六甲之陰而隱甲也。今書七志有遁甲經。”

〔一四〕類聚六九引漢獻帝傳:“尚書令王允奏曰:‘太史令王立說孝經六隱事,能消卻姦邪。’常以良日,允與立入為帝誦孝經一章,以丈二竹簟,畫九宮其上,隨日時而出入焉。及允被害,乃不復行也。”御覽七0八引東觀漢記:“尚書令王允奏云:‘太史令王立說孝經六隱事,令朝廷行之,消災卻邪,有益聖躬。’詔曰:‘聞王者當修德爾,不聞孔子制孝經有此而卻邪者也。’允固奏請曰:‘立學深厚,此聖人祕奧,行之無損。’帝乃從之,常以良日,王允與王立入為帝誦孝經一章,以丈二竹簟,畫九宮其上,隨日時而出入焉。”又見後漢紀二六。後漢書向栩傳:“但遣將於河上,北向讀孝經,賊當自消滅。”伯夷此事,亦其鄰類。

〔一五〕三國志魏書管輅傳注引輅別傳:“時年十五,來至官舍讀書,始讀詩、論語及易本。”又曰:“輅言始讀詩、論、易本,學問微淺。”北史儒林權會傳:“曾夜出城東門,會獨乘一驢,忽有二人,一人牽頭,一人隨後,有似相助;其迴動輕漂,有異生人。漸失路,不由本道,心甚怪之,遂誦易經上篇第一卷,不盡,前後二人忽然離散,會亦不覺,墮驢迷悶,至明始覺,方知墮處,乃是郭外,去家數里。”所言易經,疑亦是易本也。又御覽引“訖”誤“記”。

〔一六〕“絮巾”,原誤作“挐巾”,札迻云:“案方言:‘大巾,陳、潁之間謂之帤。’說文云:‘帤,巾帤也。’玉篇云:‘帤,大巾也。’史記絳侯世家云:‘太后以冒絮提文帝。’集解晉灼云:‘ 巴蜀異物志謂頭上巾為冒絮。’此挐巾即巾帤,續漢書輿服志云:‘ 幘,文者長耳,武者短耳。’此云兩足,疑即兩耳矣。”器案:御覽引列異記作“以絮巾結兩足,以幘冠之”。三國志魏書閻溫傳注引魏略:“岐著絮巾布蔥,常於市中販胡餅。”絮巾即帤巾,今據改正。

〔一七〕詩蟋蟀疏:“蟋蟀,似蝗而小,正黑,有光澤如漆。”正黑,猶言純黑,下文正赤,亦謂純赤。御覽“黑”作“異”,非是。

〔一八〕“伯夷”二字原不重,拾補云:“二字當重。”今案:搜神記、列異記正重二字,今據補正。

〔一九〕“繫”原作“擊”,列異記作“繫”,細繹上文,作“繫”良是,今據改正。周禮考工記、說文殳部以?為擊,漢孔彪碑及漢書景紀則以?為繫,是二字古混用之證。

〔二0〕御覽引“結”作“髻”,搜神記同;列異記作“結”。結、髻古通,漢書陸賈傳:“尉佗魁結箕踞見賈。”注:“結讀曰髻。”是其證。

〔二一〕列異記云:“舊說狸髡千人得為神也。”器案:魏書靈徵志:“太和元年,狐截人髮,靈太后召而鞭之。”北齊書後主紀:“武平四年正月,鄴都、并州,並有狐媚,多截人髮。”御覽九四六引幽明錄:“淮南郡有物髡髮。”太平廣記四七三引作“取人頭髻”此皆列異所謂舊說之證。

〔二二〕漢書地理志長沙國益陽注引應劭曰:“在益水之陽。”水經資水注引同。續漢書百官志五注引應劭漢官曰:“前書百官表云:‘ 萬戶以上為令,萬戶以下為長。’三邊始孝武皇帝所開縣,戶數百而或為令,荊、揚、江南七郡,惟有臨湘、南昌、吳三令爾,及南陽穰中土沃民稠,四五萬戶而為長。桓帝時,以汝南陽安為女公主邑,改號為令,主薨,復復其故,若此為繫其本俗令長以水土為之,及秩高下,皆無明文,班固通儒,述一代之書,斯近其真。”案:范書劭本傳云:“凡朝廷制度,百官典式,多劭所立。”劭此文云:“郅伯夷為益陽長。”當必可據,而范書桓紀及度尚傳俱云“益陽令”,當從此作“長”為允。又案:抱朴子登涉篇:“林慮山下有一亭,其中有鬼,每宿者,或死或病。常夜有數十人,衣色或黃或白或黑,或男或女。後郅伯夷(校見前)者過之宿,明燈燭而坐,誦經,夜半有十餘人來,與伯夷對坐,自共樗蒲博戲。伯夷密以鏡照之,乃是群犬也。伯夷乃執燭起,佯誤以燭燼爇其衣,乃作燋毛氣。伯夷懷小刀,因捉一人而刺之,初作人叫,死而成犬。餘犬悉走,於是遂絕,乃鏡之力也。”搜神記:“北部督郵西平郅(原誤“到”)伯夷,年三十許,大有才決,長沙太守郅君章孫也。日晡時到亭,敕前導人且止,錄白掾白:‘今尚早,可至前亭。’曰:‘欲作文書,便留。’吏卒惶怖,言當解去,傳云:‘督郵欲於樓上觀望,亟掃除。’須臾便上,未瞑,樓鐙,階下復有火,敕云:‘我思道,不可見火,滅去。’吏知必有變,當用赴照,但藏置壺中。日既瞑,整服坐誦六甲、孝經、易本訖,臥有頃,更轉東首,以拏巾結兩足幘冠之,密拔劍解帶。夜時,有正黑者四五尺稍高,走至柱屋,因覆伯夷,伯夷持被掩之,足跣脫幾失再三,以劍帶繫魅腳,呼下火上,照視之,老狐正赤,略無衣毛,持下燒殺。明旦,發樓屋,得所髡人髻百餘,因此遂絕。”續搜神記:“林慮山下有一亭,每過宿者或病死,常云有十許人,男女合雜,衣或黑或白,輒來為害。有郅伯夷者過宿,明燭而坐,誦經,至中夜,忽有十餘人來,與伯夷並坐薄博。伯夷密以鏡照之,乃是群犬;因執燭起,陽誤以燭燒其衣,作燃毛氣。伯夷懷刀捉一人刺之,初作人,遂死滅犬,餘悉走去。”器案:應氏此文鄭奇條敘汝陽西門亭有鬼魅之事,郅伯夷條敘鬼魅之所由絕滅,本為一事,故郅伯夷條云“到亭”,即承“汝陽西門亭”而言,又云“得所髡人結百餘”,即承“其厲厭者皆亡髮失精”而言,其事本末頗具如此。自葛稚川采此事,以附益其登山用鏡之說,遂改為林慮山,而陶淵明後記因之。今考漢書地理志河內郡隆慮注引應劭曰:“隆慮山在北,避殤帝名,改曰林慮也。”林慮隸河內,屬司隸校尉部,汝陽隸汝南,屬豫州刺史部,州郡隔絕,相去有間,自不得掍,干記襲用此文不誤。此二條本為一事,只扳引郅伯夷事,而所言之亭,遂不能指實,並失文章前後照應之法。然應氏原文之分段屬辭,固可由干記斷其與今本相同,敘事既竟,然後著論,或綜論全事,或分論一事,其有事跡昭晰,為人所共喻者,則存而不論,此應氏本書之通例,盧氏未明此二條,本敘一事,遂謂“楚辭云云”以下一段,似當在上條“樓遂無敢復上”之後,誤矣。

〔二三〕拾補云:“此一段似當在上條‘樓遂無敢復上’之後,上當有‘謹案’二字,提行起,今脫在此,誤。”按:盧說不可從,已見上注。

〔二四〕器案:今本楚辭無此文,文亦不類,疑非出楚辭,亦或楚辭說也。後漢書張衡傳注、文選思玄賦注、御覽八八八、九二三、事類賦六、蒙求舊注引蜀王本紀:“望帝積百餘歲。荊有一人名鱉令(一作“靈”),其尸亡去,荊人求之不得。鱉令尸隨江水上至郫,遂活,與望帝相見,望帝以鱉令為相。時玉山出水,若堯之洪水,望帝不能治,使鱉令決玉山,民得安處。鱉令治水去後,望帝與其妻通,慚愧,自以德薄,不如鱉令,乃委國授之而去,如堯之禪舜。鱉令即位,號曰開明帝。”水經江水注引來敏本蜀論、太平廣記三七四引蜀記,同。本書佚文,亦詳此事。

〔二五〕史記酷吏傳:“後數歲,尹齊亦以淮陽都尉病死,家直不滿五十金。所誅滅,淮陽甚多,及死,仇家欲燒其尸,尸亡歸葬。”集解:“徐廣曰:‘尹齊死,未及歛,恐怨家欲燒之,屍亦飛去。’”漢書酷吏傳:“尹齊,東郡茌平人也,以刀筆吏稍遷至御史,事張湯,湯數稱以為廉。武帝使督盜賊,斬伐不避貴勢,遷關都尉,聲甚於甯成,上以為能,拜為中尉,吏民益彫敝,輕齊木彊少文,豪惡吏伏匿,而善吏不能為治,以故事多廢抵罪,後復為淮陽都尉。王溫舒敗後數年,病死,家直不滿五十金。所誅滅,淮陽甚多,及死,仇家欲燒其尸,妻亡去歸葬。”應氏引鱉令及尹齊事,俱以尸亡證樓上新婦,(揚雄蜀都賦:“昔天地降生杜□密促之君,則荊上亡尸之相。”張衡思玄賦:“鱉令殪而尸亡兮,取蜀禪而引世。”俱用尸亡事。)史記作“仇家欲燒其尸,尸亡去歸葬”,論衡死偽篇作“怨家欲燒其尸,亡去歸葬”,與應氏合,漢書作“怨家欲燒其尸,妻亡歸葬”,王先謙補注:“史記作‘尸亡去歸葬’,徐廣注:‘未及歛,尸亦飛去。’風俗通怪神篇說同,公羊:‘陳侯鮑甲戌之日亡,己丑之日死(同屍)而得。’疏亦引此事為證,班氏蓋以為誕而易之。”器案:王充亦以此為失實之言,不驗之語,故倡為竊舉持亡之說,而黃氏日鈔、顧氏日知錄從之,蓋所以破怪神之說也。潛夫論巫列篇亦有飛尸說,甚矣,人之好怪也。“淮陽太守”,史、漢、論衡俱作“淮陽都尉”,此蓋應氏之誤,當據改正。

〔二六〕漢、魏、六朝人通稱婦為新婦,故上言婦,此又言新婦也。麈史辨誤曰:“呂氏春秋曰:‘白圭……何事比我於新婦乎?’按今之尊者斥卑者之婦曰新婦,卑對尊稱其妻及婦人,凡自稱者則亦然,則世人之語,豈無所稽哉?而不學者輒易之曰媳婦,又曰室婦,不知何也。” 

   世間多有伐木血出以為怪者

   謹按〔一〕:桂陽太守〔二〕江夏〔三〕張遼叔高〔四〕,去令〔五〕,家居買田,田〔六〕中有大樹十餘圍〔七〕,扶疏〔八〕蓋數畝地,播不生穀,遣客伐之,六七〔九〕血出,客驚怖,歸具事白叔高〔一0〕。叔高大怒曰〔一一〕:“老樹汁出〔一二〕,此何等血?〔一三〕”因自嚴〔一四〕行,復斫之,血大流灑〔一五〕,叔高使先斫其枝,上有一空處〔一六〕,白頭公可長四五尺〔一七〕,忽出往赴〔一八〕叔高,叔〔一九〕高乃逆格之,凡殺四頭〔二0〕,左右皆怖伏地〔二一〕,而叔〔二二〕高恬如也。徐熟視,非人非獸也〔二三〕,遂伐其樹。其年〔二四〕司空辟〔二五〕侍御史兗州刺史,以〔二六〕二千石之尊,過鄉里,薦祝祖考;白日繡衣〔二七〕,榮羡如此〔二八〕,其禍安居?春秋國語曰:“木石之怪夔魍魎。〔二九〕”物惡能害人乎〔三0〕?

〔一〕 搜神記十八有“魏”字,誤。太平廣記四一五引無,法苑珠林四二引搜神記、廣記三五九引法苑珠林、御覽八八六引列異傳俱無“魏”字。

〔二〕 漢書地理志注引應劭曰:“桂水所出,東北入湘。”

〔三〕 漢書地理志注引應劭曰:“沔水自江別至南郡華容為夏水,過郡入江,故曰江夏。”

〔四〕 御覽九五二、廣記四一五引“遼”下有“字”字,搜神記亦有。法苑珠林引搜神記作“張遺字昇高”,廣記引法苑珠林又作“張遺字叔高”。器案:說文:“遼,遠也。”廣雅釋詁:“高,遠也。”名高字遠,義正相會,作“遼”為是。又“昇”亦當作“叔”,蓋草書“叔”字與“升”相似誤。

〔五〕 搜神記作“去鄢陵”,御覽八八六引列異傳作“家居鄢陵”。器案:此文當作“去陵令”,後漢書宋宏傳有陵令,“鄢”一作“”,見左傳莊公二十八年釋文引字林,漢書地理志作“傿陵”。

〔六〕 “田”,御覽引列異傳作“里”。

〔七〕 淮南說山篇:“求大三圍之本。”一圍有三寸、五寸及一抱諸說。

〔八〕 說文:“枎,扶疏四布也。”文選上林賦注:“扶疏,四布也。”

〔九〕 宋本、朱藏元本、仿元本、兩京本、胡本、郎本、程本、徐本作“六七”,餘本作“木中”,御覽九五二引作“六七下血出”,拾補校作“有赤汁六七斗出”。今案:廣記引正作“有赤汁六七斗出”,而搜神記、列異傳文又不同,詳後附引。

〔一0〕御覽引作“歸以其事白叔高”,廣記引作“歸具白叔高”。

〔一一〕“叔高大怒曰”,原作“大怒”,拾補校作“叔高大怒曰”。今案:廣記引作“高怒曰”,搜神記作“叔高大怒曰”,今據改正。

〔一二〕御覽引作“樹木汁出”,廣記引作“樹老赤汁”,搜神記及列異傳俱作“樹老汁赤”。

〔一三〕御覽引“等”作“言”,廣記引作“有何等血”。器案:何等為漢人習語,作“言”者誤。史記三王世家褚先生補:“王夫人曰:‘陛下在,妾又何等可言者。’”孟子公孫丑篇:“敢問夫子惡乎長?”趙注:“丑問孟子才志所長何等。”呂氏春秋愛類篇:“其何故也?”高注:“為何等故也。”論衡感虛篇:“堯何等力?”又道虛篇:“實黃帝者何等也?”又:“所謂尸解者何等也?”又語增篇:“何等潔者?”又藝增篇:“此何等民者?”又:“何等賢者?”又非韓篇:“夫法度之公者謂何等也?”又刺孟篇:“名世者謂何等也?”又詰術篇:“所謂十日者何等也?”顏氏家訓書證篇:“又問東宮舊事六色罽?是何等物?”匡謬正俗六曰:“問曰:‘俗謂何物為底,義何訓?’答曰:‘此本言何等物,其後遂省,但言(有訛羨)直云等物耳。等字本音都在反,轉音丁兒反,左太沖吳都賦云:“ 畛畷無數,膏腴兼倍,原隰殊品,窳隆異等。”蓋其證也。今吳、越之人,呼齊等為丁兒反。應瑗詩云:“文章不經國,筐篚無尺書,用等稱才學,往往見歎譽。”(文選題作應璩詩)此言譏其用何等才學見歎譽而為言乎?以是知去“何”而直言“等”,其言已舊,今人不詳其本,乃作底字,非也。’”

〔一四〕廣記引無“嚴”字,搜神記有。

〔一五〕御覽引無“灑”字,廣記、搜神記有。

〔一六〕廣記引無“上”字,御覽、搜神記有。

〔一七〕御覽引無此句,廣記、搜神記句上有“見”字,拾補校補“ 見”字。

〔一八〕廣記引無“赴”字,御覽、搜神記有。

〔一九〕“叔”字原脫,拾補校補。案廣記引正有,今從之。

〔二0〕御覽引作“如此凡殺四頭”,廣記引作“如此凡數四”。

〔二一〕廣記引“左”上有“顧”字。

〔二二〕“叔”字原脫,今據朱藏元本、仿元本、胡本、郎本、鍾本校補。

〔二三〕御覽引無“非獸”二字,廣記、搜神記有。

〔二四〕“其年”下原有“同”字,何本、郎本、程本、鍾本作“應”,搜神記亦作“應”,拾補云:“‘同’字衍,程本作‘應’,亦臆改。”今案:廣記引正無此字,今從之。

〔二五〕“辟”下,拾補據廣記補“高為”二字。

〔二六〕“以”下廣記引有“居”字。

〔二七〕御覽引作“衣?”,搜神記作“繡衣”。器案:繡、?同字,繡衣一作錦衣,史記項羽本紀:“富貴不歸故鄉,如衣繡夜行。”漢書項羽傳作“衣錦”。漢書朱買臣傳:“上拜買臣會稽太守,上謂買臣曰:‘富貴不歸故鄉,如衣繡夜行,今子何如?’”東觀漢紀:“建武二年,封景丹為櫟陽侯,上謂曰:‘富貴不歸故鄉,如衣錦夜行,故以封卿。’”(又見後漢書景丹傳)蘇武書:“夜行被繡,不足為榮。”華陽國志巴志:“帝謂目曰:‘富貴不歸故鄉,如衣繡夜行耳。’”南史柳慶遠傳:“為雍州刺史,帝餞於新亭,曰:‘卿衣錦還鄉,朕無西顧之憂矣。’”唐書張士貴傳:“從平東都,授虢州刺史,高祖謂之曰:‘欲卿衣錦晝遊耳。’”宋韓琦有晝錦堂,歐陽修為記,蔡襄書石。

〔二八〕後漢書宗室四王三侯傳注:“繡衣御史,武帝置,名繡者,尊寵之也。”

〔二九〕“魍魎”,今本魯語下作“??”,列異傳同,史記孔子世家作“罔閬”,博物志作“罔兩”,又獨言木不及石。案自“春秋國語曰”以下,搜神記移在“遂伐其木”句下,作“此所謂‘木石之怪夔??’者乎”,文義較順,此文置在此間,與上下文俱不應,甚非宅句安章之道,疑當從搜神記為當也。

〔三0〕搜神記十八:“魏(校見前)桂陽太守江夏張遼字叔高,去鄢陵,家居買田,田中有大樹十餘圍,枝葉扶疏,蓋地數畝,不生穀,遣客伐之,斧數下,有赤汁六七斗出,(法苑珠林引作“樹大血出”)客驚怖,歸白叔高。叔高大怒曰:‘樹老汁赤,如何得怪?’( 珠林引作“此何得怪”,廣記引珠林作“此等何怪”。)因自嚴行復斫之,(珠林、廣記俱作“因自斫之”。)血大流灑,(珠林、廣記“灑”俱作“出”。)叔高使先斫其枝,上有一空處,見白頭公可長四尺長,突出往赴叔高,(珠林“赴”作“趁”,廣記誤作“稱”。)高以刀逆格之,如此凡殺四五頭並死。(廣記“死”誤“出”。)左右皆驚怖伏地,叔高神慮怡然如舊,(珠林、廣記俱作“恬然”,與風俗通合。)徐熟視非人非獸,(珠林、廣記俱作“似人非人,似獸非獸”。)遂伐其木,此所謂“木石之怪夔??’者乎。(珠林、廣記同。)是歲,應司空辟侍御史兗州刺史,以二千石之尊,過鄉里,薦祝祖考,白日繡衣,榮羨,竟無他怪。”御覽八八六引列異傳:“桂陽太守張叔高家居鄢陵,里中有樹大十圍,遣客斫之,樹大血出,客驚怖,叔高曰:‘樹老汁赤耳。’斫之,血大流出,空處有一白頭翁,出走,高以刀斫殺之,所謂‘木石之怪夔??’乎?”

   世間多有蛇作怪者

   謹按:車騎將軍〔一〕巴郡〔二〕馮緄鴻卿〔三〕為議郎,發綬笥,有二赤蛇,可長三尺〔四〕,分南北走,大用憂怖。許季山孫曼字寧方〔五〕,得其先人祕要,緄請使卜,云:“君後三歲,當為邊將,東北〔六〕四五千〔七〕里,官以東為名〔八〕,復五年〔九〕,為大將軍,南征,此吉祥也。〔一0〕”鴻卿意〔一一〕解,實應且惑。居無幾,拜尚書、遼東太守、廷尉、太常〔一二〕。會武陵蠻夷黃高,攻燒南郡,鴻卿以威名素著,選登亞將,統六師之任〔一三〕,奮虓虎之勢〔一四〕,後為屯騎校尉、將作大匠、河南尹〔一五〕,復再臨理,官紀數方面〔一六〕,如寧方之言。春秋:“外蛇與內蛇鬥。〔一七〕”文帝時亦復有此〔一八〕,傳、志著其云為〔一九〕,而鴻卿獨以終吉,豈所謂“或得神以昌”乎〔二0〕?

〔一〕 續漢書百官志一:“將軍不常置。”本注曰:“掌征伐背叛,比公者四:第一大將軍,次驃騎將軍,次車騎將軍,次衛將軍。又有前後左右將軍。”補注引漢儀:“車騎、衛將軍、左右前後,皆金紫,位次上卿,典京師兵衛,四夷屯警。”

〔二〕 漢書地理志巴郡注引應劭曰:“左氏:‘巴子使韓服告楚。’”

〔三〕 御覽九三四引“緄”下有“字”字。案趙明誠金石錦云:“ 漢車騎將軍馮緄碑,碑云:‘字皇卿。’與范史異。”(碑見隸釋七)陳思寶刻叢編十八:“漢故車騎將軍馮公之碑,篆額馮公名緄,巴郡宕渠人,碑云:‘字皇卿。’而本傳作鴻卿。”今案:後漢書本傳、書鈔六四引謝承後漢書、華陽國志梁益寧三州先漢以來士女目錄俱作鴻卿,與應氏合,疑不能明也。

〔四〕 “三”,今從宋本,餘本俱作“二”,拾補云:“‘二’,類聚‘三’。”今考御覽九三四、廣記四五六引俱作“三”,搜神記九作“二”。

〔五〕 “曼”字原無,拾補云:“孫云:‘范書方術傳,許曼祖父峻,字季山。寧方蓋曼字也。’”器案:御覽九三四引作“許季山孫憲”,搜神記亦作“許季山孫憲字寧方”,“憲”字形與“曼”近而誤,足證“孫”下原有“曼”字,不然,則“字”字將無所著落也。

〔六〕 御覽九三四引“東北”作“東地”,拾補校作“控地”。

〔七〕 “千”字原無,拾補據御覽九三四引補。今案:御覽六八二引亦有“千”字,范書許曼傳作“當東北行三千里”,今據補。

〔八〕 器案:漢時諸刺史太守,皆得稱將,如馬援誡子書:“郡將下車輒切齒。”皇甫規自訟疏:“吏推報將之怨。”張奐奏記段熲:“得過州將。”之等皆是也。此云當為邊將,官以東為名,即下所出遼東太守是也。

〔九〕 類聚九六、御覽九三四引“復”作“後”。

〔一0〕“也”字原無,拾補校補。案類聚、御覽六八二又九三四及廣記引俱有“也”字,今據訂補。惟白帖二九及廣記引此句在“卜云”下,搜神記同。謝肇淛五雜組六:“風角之術,起於漢末,赤蛇分道,許曼知太守為邊官。”

〔一一〕“意”下原有“威名”二字,拾補云:“二字疑衍。”器案:此涉下文而誤衍,盧說是,今據刪。

〔一二〕類聚、御覽六八二引作“拜遼東太守”,廣記引作“尋拜遼東太守”。

〔一三〕御覽六八二引無此句。

〔一四〕自“之勢”起,至下條“到秋節遷北”止,宋本缺此一頁。虓虎,已注正失篇。

〔一五〕應劭漢官儀:“河南尹,所治,周地也,洛陽,本成周,周之衰微,分為東、西周。秦兼天下,置三川守,河、雒、伊也。漢更名河南,孝武皇帝增曰太守。世祖中興,徙都雒陽,改號為尹,尹,正也。詩曰:‘赫赫師尹。’”(據孫星衍校集本)

〔一六〕後漢書耿純傳:“時李軼兄弟用事,專制方面。”案方面猶言一面,史記留侯世家:“獨韓信可屬大事,當一面。”又:“獨以一面專制諸侯。”

〔一七〕左傳莊公十四年:“初,內蛇與外蛇鬥於鄭南門中,內蛇死六年而厲公入,公聞之,聞於申繻曰:‘猶有妖乎?’對曰:‘人之所忌,其氣燄以取之,妖由人興,人無釁焉,妖不自作,人棄常則妖興,故有妖。’”後漢書楊賜傳:“故春秋兩蛇鬥於鄭門,昭公殆以亡敗。”

〔一八〕漢書武紀:“太始四年秋七月,趙有蛇從郭外入邑,與邑中蛇群鬥孝文廟下,(服虔曰:“趙所立孝文廟也。”)邑中蛇死。”又五行志:“武帝太始四年七月,有蛇從郭外入邑,與邑中蛇鬥孝文廟下,邑中蛇死,後二年秋,有衛太子事,事自趙人江充起。”(搜神記六同)是漢書二文俱作武帝時,應氏作文帝時,係涉漢書言孝文廟而誤,當據改正。

〔一九〕傳謂左傳,志謂漢志。

〔二0〕左傳莊公三十二年:“故有得神以興,亦有以亡。”後漢書楊賜傳:“臣聞之經傳:或得神以昌,或得神以亡。”亦作“昌”,與應氏合。後漢書方術許曼傳:“許曼者,汝南平輿人也。祖父峻,字季山,善卜占之術,多有顯驗,時人方之前世京房。曼少傳峻學,桓帝時,隴西太守馮緄始拜郡,開綬笥,有兩赤蛇,分南北走。緄令曼筮之,卦成,曼曰:‘三歲之後,君當為邊將,官有東名,當東北行三千里,復五年,更為大將軍,南征。’延熹元年,緄出為遼東太守,討鮮卑,五年,復拜車騎將軍,擊武陵蠻賊,皆如占,其餘多類此云。”搜神記九:“車騎將軍巴郡馮緄字鴻卿,初為議郎,發綬笥,有二赤蛇,可長二尺,分南北走,大用憂怖。許季山孫憲字寧方,得其先人祕要,緄請使卜云:‘此吉祥也,君後三歲,當為邊將,東北四五里,官以東為名,後五年,從大將軍南征。’居無何,拜尚書郎、遼東太守、南征將軍。”

   世間人家多有見赤白光為變怪者

   謹案:太尉梁國橋玄公祖〔一〕,為司徒長史〔二〕,五月末所〔三〕,於中門外臥,夜半後,見東壁正白〔四〕,如開門明,呼問左右,左右莫見,因起自往手□摸之〔五〕,壁自如故,還床復見之,心大悸動。其旦,予適往候之,語次相告;因為說:“鄉人有董彥興者,即許季山外孫也,其探賾〔六〕索隱〔七〕,窮神知化〔八〕,雖眭孟〔九〕京房〔一0〕,無以過也。然天性褊狹,羞於卜術。間來候師王叔茂,請起往迎。”須臾,便與俱還。公祖虛禮盛饌,下席行觴。彥興自陳:“下土〔一一〕諸生,無他異分,幣重言甘〔一二〕,誠有踧踖〔一三〕,頗能別者〔一四〕,願得從事。”公祖辭讓再三,爾乃聽之。曰:“府君當有怪——白光如門明者,然不為害也。六月上旬雞鳴時〔一五〕,南方哭聲,吉也。到秋節,遷北〔一六〕,行〔一七〕郡以金為名,位至將軍三公。”公祖曰:“怪異如此,救族不暇,何能致望於所不圖?此相饒耳。〔一八〕”到六月九日未明,太尉楊秉暴薨〔一九〕。七月二〔二0〕日,拜鉅鹿太守,〔二一〕鉅邊有金。後為度遼將軍,歷登三事〔二二〕。今妖見此,而應在彼,猶趙鞅夢童子裸歌而吳入郢也〔二三〕。

〔一〕 橋玄,范書有傳。

〔二〕 續漢書百官志一:“司徒公……長史一人,千石。”御覽二0九引應劭漢官儀:“太尉、司徒、司空長史,秩比千石,號為毗佐三台,助成鼎味。”

〔三〕 所猶許也。

〔四〕 說苑反質篇:“白當正白,黑當正黑。”釋名釋衣服:“襢衣,襢,坦也,坦然正白,無文彩也。”正白即純白,猶上文郅伯夷條之言正黑正赤也。

〔五〕 “□摸”,原作“收莫”,拾補校作“□摸”,今案:窮通篇祝恬條亦有“手□摸”語,今據校改。搜神記三作“捫摸”。

〔六〕 “賾”原誤“頤”,今從拾補校改。

〔七〕 易繫辭上:“探賾索隱。”又:“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賾。”釋文:“‘賾’,京氏作‘嘖’。”案:賾,說文無,徐鉉說文敘辨俗書訛謬不合六書之體者,以“賾”為假借之字,當通用“嘖”。

〔八〕 易繫辭下:“窮神知化,德之盛也。”

〔九〕 眭弘,字孟,漢書本傳載其推大石自立、僵柳復起,為匹夫為天子之兆,後孝宣帝果興於民間。注引應劭云:“眭,音桂。”

〔一0〕京房,字君明,精占驗之術,詳漢書本傳。

〔一一〕詩邶風日月:“日居月諸,照臨下土。”又魯頌閟宮:“奄有下土,纘禹之緒。”

〔一二〕左傳昭公十一年:“幣重言甘,誘我也。”

〔一三〕論語鄉黨篇:“踧踖如也。”集解引馬融曰:“踧踖,恭敬之貌。”

〔一四〕穀梁襄公六年:“由別之而不別也。”范甯注:“別猶識也。”

〔一五〕漢書王莽傳上:“以雞鳴為時。”胡三省曰:“以丑時為十二時之始。”

〔一六〕胡本“北”誤“比”。

〔一七〕“行”上,宋本缺一頁。

〔一八〕鮑照樂府:“日月流邁不相饒。”隋書劉炫傳:“自贊曰:‘家業貧窶,為父兄所饒。’”饒字義與此同,謂相容也。

〔一九〕拾補曰:“錢云:‘案桓紀秉以延熹八年五月丙戌薨,橋本傳不云為鉅鹿太守,皆與史不合。’”器案:楊秉字叔節,范書有傳,御覽二0七引張璠後漢紀作字叔卿,今考袁宏後漢紀二二、蔡中郎集太尉橋玄碑、陶潛集聖賢群輔錄、古籍叢殘古類書第一種貞男部俱作字叔節,作叔卿誤。又袁紀及蔡中郎集俱云秉薨在延熹八年五月丙戌。

〔二0〕搜神記“二”作“七”。

〔二一〕札迻曰:“案蔡中郎集太尉橋公碑,亦載其嘗為鉅鹿太守,范書疏略失載耳,盧殊失考。”器案:中郎集太尉橋玄碑陰,亦載玄拜鉅鹿太守。水經濁漳水注引應劭曰:“鹿者,林之大者也。尚書曰:‘堯將禪舜,納之大麓之野,烈風雷雨不迷,致之以昭華之玉而縣取目焉。’”(又見漢書地理志注引)

〔二二〕綱目集覽二七:“三公主天地人之事,故曰三事。”又詳正失篇注。

〔二三〕左傳昭公三十一年:“十二月辛亥朔,日有食之。是夜也,趙簡子夢童子臝而轉以歌,旦以占諸史墨曰:‘吾夢如是,今而日食,何也?’對曰:‘六年及此月也,吳其入郢乎?終亦弗克,入郢必以庚辰,(定公四年十一月庚辰,吳入郢。)日月在辰尾,庚午之日,日始有謫,火勝金,故弗克。’”搜神記三:“太尉橋玄字公祖,梁國人也,初為司徒長史,五月末,於中門臥,夜半後,見東壁正白,如開門明,呼問左右,左右莫見,因起自往手捫摸之,壁自如故,還床復見,心大怖恐。其友應劭適往候之,語次相告。劭曰:‘鄉人有董彥興者,即許季山外孫也,其探賾索隱,窮神知化,雖眭孟、京房,無以過也。然天性褊狹,羞於卜筮者。間來候師王叔茂,請往迎之。’須臾,便與俱來。公祖虛禮盛饌,下席行觴。彥興自陳:‘下土諸生,無他異分,幣重言甘,誠有踧踖,頗能別者,願得從事。’公祖辭讓再三,爾乃聽之。曰:‘府君當有怪——白光如門明者,然不為害也。六月上旬雞鳴時,聞南家器,即吉。到秋節,遷北,行郡以金為名,位至將軍三公。’公祖曰:‘怪異如此,救族不暇,何能致望於所不圖,此相饒耳。’至六月九日未明,太尉楊秉暴薨。七月七日,拜鉅鹿太守,鉅邊有金。後為度遼將軍,歷登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