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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虛第十六
 

  須頌篇曰:“古有虛美,誠心然之,信久遠之偽,忽近今之實,斯蓋三增、九虛所以成也。”對作篇曰:“九虛、三增,所以使俗務實誠也。”

  世信虛妄之書,以為載於竹帛上者,皆賢聖所傳,無不然之事,故信而是之,諷而讀之;睹真是之傳,與虛妄之書相違,則並謂短書不可信用。短書,見謝短篇注。盼遂案:此云短書者,仲任謂世俗以真是之傳為短書也。夫幽冥之實尚可知,沈隱之情尚可定,顯文露書,是非易見,籠總並傳,非實事,用精不專,無思於事也。

  夫世間傳書諸子之語,多欲立奇造異,作驚目之論,以駭世俗之人;為譎詭之書,譎詭,乖異也。以著殊異之名。

  傳書言:延陵季子出遊,韓詩外傳十云:“游于齊。”吳越春秋云:“去徐而歸。”見路有遺金。當夏五月,有披裘而薪者。季子呼薪者曰: “薪者”,外傳作“牧者”。下同。“ 取彼地金來。”薪者投鎌於地,瞠目拂手而言曰:字林曰:“瞠,張目。”“何子居之高,視之下,儀貌之壯(莊),語言之野也?孫曰:“ 壯”當作“莊”。“莊”、“野”對文。韓詩外傳十作 “貌之君子而言之野也”,是其義。吾當夏五月,披裘而薪,高士傳“薪” 上有“負”字。豈取金者哉?”季子謝之,請問姓字。薪者曰:“子皮相之士也!何足語姓字?”遂去不顧。見韓詩外傳、吳越春秋。(今本佚,書抄一二九、類聚八三、御覽六九四。)

  世以為然,殆虛言也。

  夫季子恥吳之亂,吳欲共立以為主,終不肯受,去之延陵,終身不還,公羊襄二十九年傳:“謁也、餘祭也、夷昧也,與季子同母者四。季子弱而才,兄弟皆愛之,同欲立之以為君。謁曰:‘今若是迮而與季子國,季子猶不受也。請無與子而與弟,弟兄迭為君,而致國乎季子。'皆曰:‘諾。'故諸為君者,皆輕死為勇,飲食必祝,曰:‘天苟有吳國,尚速有悔於予身。'故謁也死,餘祭也立;餘祭也死,夷昧也立;夷昧也死,則國宜之季子者也。季子使而亡焉。僚者,長庶也,即之。季子使而反,至而君之爾。闔廬曰:‘先君之所以不與子國而與弟者,凡為季子故也。將從先君之命與?則國宜之季子者也;如不從先君之命,則我宜立者也。僚惡得為君乎?'於是使專諸刺僚,而致國乎季子。季子不受,曰:“爾弑吾君,吾受爾國,是吾與爾為篡也。爾殺吾兄,吾又殺爾,是父子兄弟相殺,終身無已也。”去之延陵,終身不入吳國。”何注:“延陵,吳下邑。不入吳國,不入吳朝也。”廉讓之行,終始若一。許由讓天下,見莊子讓王篇。不嫌貪封侯;伯夷委國饑死,見史本傳。不嫌貪刀鉤。吳曰:左氏傳云:“錐刀之末,盡爭之矣。”杜注:“錐刀,喻小事也。”刀鉤猶云錐刀矣。劉盼遂曰:“嫌”,“慊 ”之借字。嫌亦貪也,“嫌貪”駢字。孟子:“行有不慊於心。”趙注:“慊,快也。”齊策:“ 齊桓公夜半不嗛。”高注:“嗛,快也。”慊、嗛、嫌,同聲通用。下文諸“嫌”字同。暉按:劉訓“嫌”為“貪”,以為“嫌貪”駢字,非也。淮南泛論篇:“孔子辭廩丘,終不盜刀鉤;許由讓天子,終不利封侯。”為此文所襲。此云“貪”,猶 淮南言“盜”言“利”也。不得以“嫌貪”連讀。下文“何嫌一叱生人取金於地”,句無“貪 ”字,明非“嫌貪”駢字。“何嫌貪地遺金”,若依劉說,則“地遺金”三字,殊為不詞。當以“不嫌”連讀,下“何嫌”同。嫌,得也,易坤卦釋文:“嫌”、荀、虞、陸、董作“兼”。國策秦策二注:“兼,得也。 ”“嫌”、“兼”通用。“許由讓天下,不嫌貪封侯” ,言許由既能讓天下,則不得貪封侯也。今語謂事之不至於此,猶曰“不得”。下文云:“季子能讓吳位,何嫌貪地遺金。”又云:“棄其寶劍,何嫌一叱生人取金於地。”談天篇:“人生於天,何嫌天無氣。”儒增篇:“能至門庭,何嫌不窺園菜。”書解篇:“材能以其文為功于人,何嫌不能營衛其身。”諸“嫌”字並當訓作“得”。若依劉說,訓為“貪”,則上列諸文,有不可解矣。盼遂案:“嫌貪”二字平列,“嫌”亦“貪” 也。孟子:“行有不慊於心。”趙注:“ 慊,快也。”齊策:“齊桓公夜半不嗛。”高注:“嗛,快也。”慊,嗛與嫌,古皆通用。下文“季子能讓吳位,何嫌貪地遺金”,“季子不負死者,棄其寶劍,何嫌一叱生人,取金于地”,諸“嫌 ”字皆同。廉讓之行,大可以況小,小難以況大, 況,比也。季子能讓吳位,何嫌貪地遺金?

  季子使于上國,道過徐,徐君好其寶劍,未之即予。還而徐君死,解劍帶塚樹而去,見史記吳世家及本書祭意篇。廉讓之心,恥負其前志也。季子不負死者,棄其寶劍,何嫌一叱生人取金於地?

  季子未去吳乎?公子也;已去吳乎?延陵君也。 季劄,吳王壽夢季子,封延陵。公子與君,出有前後,車有附從,不能空行于塗,明矣。既不恥取金,何難使左右?而煩披裘者?

  世稱柳下惠之行,言其能以幽冥自脩潔也。荀子大略篇:“柳下惠與後門者同衣而不見疑。”毛詩巷伯傳:“嫗不逮門之女,而國人不稱其亂。”賢者同操,故千歲交志。置季子於冥昧之處,尚不取金,況以白日,前後備具,取金于路,非季子之操也。

  或時季子實見遺金,憐披裘薪者,欲以益之;呂氏春秋貴當篇注:“益,富也。”或時言取彼地金,欲以予薪者,不自取也。世俗傳言,則言季子取遺金也。

  傳書或言:御覽八九七、事類賦二一引“傳”並作“儒”。顏淵與孔子俱上魯太山,御覽、事類賦引並作“東山”。韓詩外傳、左昭十八年傳疏、續博物志述此事並作“泰山” ,與此文合。孔子東南望,吳閶門外有系白馬,三國志吳志吳主傳注“昌門,吳西郭門,夫差所作。”應劭漢官儀載馬第伯封禪儀記曰:“太山吳觀者,望見會稽。”(續漢百官志注。)蓋亦臆說。事文類聚後集三八引家語曰:“ 顏淵望吳門馬,見一疋練,孔子曰:‘馬也。'然則馬之光景一疋長耳。故後人號馬為一匹。”盼遂案:“閶”字,宜依宋本改作、“昌”,方與下文一律。引顏淵指以示之,曰:“若見吳昌門乎?”若讀“爾”。顏淵曰:“ 見之。”孔子曰:“門外何有?”曰:“有如系練之狀。”御覽八九七引作:“見一疋練,前有生藍。孔子曰:‘噫,此白馬盧芻。'使人視之,果然。”事類賦二十一引作:“曰‘一疋練,前有生藍。 '子曰:‘白馬盧芻也。'”韓詩外傳亦云:“淵曰: ‘見一匹練,前有生藍。'子曰:‘白馬蘆芻也。'” (今本佚。御覽八一八引。)正與御覽、事類賦引文合。疑此下脫“前有生藍”云云。但唐李石續博物志七曰:“顏淵曰:‘見之,有系練之狀。'”即引 此文,而與今本合,豈一本如是歟?孔子撫其目而正(止)之,因與俱下。“正”,續博物志作“止”,與“因與俱下”義正相生。韓非子十過篇:“師延鼓琴,師曠撫止之。”史記樂書:“師曠撫而止之。”正與此“撫其目而止之”句例同。今作“正” ,形誤,當據正。唐陸廣微吳地記:“孔子登山,望東吳閶門,歎曰:‘吳門有白氣如練。'今置曳練坊及望館坊因此。”(“望館”,姑蘇志作“望舒”。)下而顏淵發白齒落,遂以病死。蓋以精神不能若孔子,彊力自極,精華竭盡,故早夭死。蓋本韓詩外傳。(今本佚。類聚九三、史記貨殖傳索隱、御覽八一八、曾慥類說三八引。)

  世俗聞之,舊校曰:一有“人” 字。皆以為然。如實論之,殆虛言也。

  案論語之文,不見此言;考六經之傳,亦無此語。夫顏淵能見千里之外,與聖人同,孔子、諸子,何諱不言?

  蓋人目之所見,不過十裏;過此不見,非所明察,遠也。傳曰:“太山之高巍然,去之百里,不見□(埵)螺(堁),遠也。”先孫曰:“□ 螺”當作“埵堁”。淮南說山訓云:“泰山之容,巍巍然高,去之千里,不見埵堁,遠之故也。”高注云:“ 埵堁猶塵(今本作“席”,訛。暉按:吳丞仕云:“‘ 席'當作‘墆'。”)翳也。”即仲任所本。後說日篇云:“太山之高,參天入云,去之百里,不見埵塊。” “堁”、“塊”義亦同。(孫奭孟子音義引丁公音云: “‘ 堁',開元文字音‘塊'”則“堁 ”、“塊”古通。)盼遂案。案魯去吳,千有餘裏,使離朱望之,孟子離婁篇趙注:“離婁,古之明目者,蓋以為黃帝時人。離婁即離朱,能視于百步之外,見秋毫之末。”離朱,見莊子天地篇。終不能見,況使顏淵,何能審之?

  如才庶幾者,論語先進篇:“回也其庶乎。”何晏云:“庶幾聖道。”易系辭傳曰:“ 顏氏之子,其殆庶幾乎。”王弼云:“庶幾慕聖。”此據才言,則與何說相合。明目異於人,疑當作“目明”。則世宜稱亞聖,論語先進篇皇疏引劉歆曰:“顏回,亞聖。”文選應休璉與侍郎曹長思書注引新論曰:“顏淵有高妙次聖之才,聞一知十。”不宜言離朱。人目之視也,物大者易察,小者難審。使顏淵處昌門之外,望太山之形,終不能見,況從太山之上,察白馬之色?色不能見,明矣。非顏淵不能見,孔子亦不能見也。何以驗之?耳目之用,均也。目不能見百里,則耳亦不能聞也。盼遂案:上下文皆言目見之事,此語側重耳聞,自相刺繆。當是“耳不能聞百里,則目亦不能見也”,後人誤倒置之。陸賈曰:“離婁之明,不能察帷薄之內;淮南說山篇注:“帷即幕。上曰幕,旁曰帷。”國語韋注:“薄,簾也。”師曠之聰,字子野。晉平公樂太師。不能聞百里之外。”今新語無此文,蓋引他著。昌門之與太山,非直帷薄之內,百里之外也。

  秦武王與孟說舉鼎不任,絕脈而死。見史記秦本紀。舉鼎用力,力由筋脈,筋脈不堪,絕傷而死,道理宜也。今顏淵用目望遠,望遠目睛不任,宜盲眇,發白齒落,非其致也。盼遂案:吳承仕曰:“‘ 致'疑當作‘效',形近之訛。” 發白齒落,用精於學,勤力不休,氣力竭盡,故至於死。伯奇放流,首發早白,詩云:“惟憂用老。”小雅小弁文。毛序曰:“小弁,利幽王也。太子之傅作焉。”孟子告子篇,趙注:“伯奇仁人,而父虐之,故作小弁之詩。”與此說同,蓋魯詩說也,故與毛異。劉履恂秋槎劄記曰:“王充謂伯奇放流作小弁詩。說苑:(自注:據文選陸士衡君子行李注引。)‘王國君,前母子伯奇,後母子伯封,兄弟相愛。後母欲其子為太子,言王曰:“ 伯奇好妾。”王上臺視之。後母取蜂,除其毒,而置衣領之中,往過伯奇。伯奇往視,袖中殺蜂。王見,讓伯奇。伯奇出,使者就袖中有死蜂。使者白王,王見蜂,追之,已自投河中。'案:伯奇以讒而死,非放逐,安得作小弁詩?此毛詩序所以可貴。 ”暉按:仲任言“伯奇放流”,語非無據。劉氏謂“以讒而死,非放逐”,非也。漢書中山靖王勝傳,勝聞樂聲而泣,對曰:“宗室擯卻,骨內冰釋,斯伯奇所以流離,詩云:“我心憂傷,惄焉如搗。假寢永歎,唯憂用老。心之憂矣,疢如疾首。'”亦引小弁之詩。師古注曰:“伯奇,周尹吉甫之子也。事後母至孝,而後母譖之于吉甫,吉甫欲殺之,伯奇乃亡走山林。”後漢書黃瓊傳,瓊上疏曰:“伯奇至賢,終於流放。”注引說苑曰:(今本佚。)“王國子前母子伯奇,後母子伯封。後母欲其子立為太子,說王曰:‘伯奇好妾。'王不信。其母曰:‘今伯奇于後園,妾過其旁,王上臺視之,即可知。'王如其言。伯奇入園,後母陰取蜂十數,置單衣中,過伯奇邊曰:‘蜂螫我。'伯奇就衣中取蜂殺之。王遙見之,乃逐伯奇也。”揚雄琴清英曰:“尹吉甫子伯奇至孝,後母譖之,自投江中,衣苔帶藻,忽夢見水仙賜其美藥,唯念養親,揚聲悲歌,船人聞而學之,吉甫聞船人之聲,疑思伯奇,作子安之操。”(御覽五八八琴部。)蔡邕琴操:“履霜操者,尹吉甫之子伯奇所作也。吉甫娶後妻,生子曰伯封,乃譖伯奇于吉甫,放之於野。伯奇清朝履霜,自傷無罪見逐,乃援琴而鼓之。宣王出遊,吉甫從之, 伯奇乃作歌以言感之于宣王。王聞之,曰:‘此孝子之辭也。'吉甫乃求伯奇于野,而感悟,遂射殺後妻。”餘見前累害篇注。是魯詩說自與毛異。劉向亦治魯詩,不得執之相難。又範家相三家詩拾遺卷一文字考異謂論衡作“唯憂用□”。案今本正作“老”,詩考三引同,未審范見何本。伯奇用憂,而顏淵用睛,蹔望倉卒,安能致此?又見後實知篇。

  儒書言:舜葬于蒼梧,禹葬於會稽者,巡狩年老,道死邊土。漢書主父偃傳注:“道死,謂死于路也。”禮記檀弓:“舜葬於蒼梧之野。”山海經謂:“舜葬於蒼梧山陽。”淮南齊俗篇云:“舜葬蒼梧市。”墨子節葬篇:“道死,葬南己之市。”呂氏春秋安死篇云:“ 葬于紀市。”墨子與呂覽說同。古書於舜葬地,多稱蒼梧。至其道死之由,則眾說不一。墨子言:因西教七戎。”淮南修務訓云:“舜征三苗,遂死蒼梧。”檀弓鄭注云:“舜征有苗而死,因留葬焉。”御覽八一引帝王世紀說同,並不言巡狩。史記五帝紀:“舜南巡狩,崩於蒼梧之野。”劉向列女傳:“舜陟方,死於蒼梧。”舜典偽孔傳:“升道南方巡狩,死於蒼梧之野”,淮南齊俗訓高注同。並言舜巡狩道死也。禹葬地,諸書並云會稽。道死之由,墨子節葬篇云: “禹東教乎九夷。”(當作“於越”。)則與巡狩義異。史記夏本紀贊曰:“禹會諸侯江南,計功而崩。”吳越春秋,無餘外傳:“禹五年改定,周行天下,歸還大越,登茅山,以朝四方群臣。將老,命群臣曰:‘葬我會稽'。因崩。”越絕書外傳,紀地傳文略同,蓋並為仲任所據者也。聖人以天下為家,不別遠近,不殊內外,故遂止葬。

  夫言舜、禹,實也;言其巡狩,虛也。

  舜之與堯,俱帝者也,共五千里之境,見藝增篇注。同四海之內;二帝之道,相因不殊。 書董仲舒傳,載其對策曰:“道不變,禹繼舜,舜繼堯,三聖相受。”堯典之篇,舜巡狩東至岱宗,南至霍山,舜典:“五月南巡守,至於南嶽。”偽孔傳云:“南嶽衡山。”此云霍山者,白虎通巡狩篇引尚書大傳:“五嶽,謂岱山、霍山、華山、恒山、嵩山也。”說死、辨物篇同。並今文書說。西至太華,北至恒山。以上見今舜典。引稱“堯典”者,古舜典本合於堯典。百篇書自有舜典,後經亡佚,偽孔傳妄分堯典“慎微五典 ”以下為舜典。孟子萬章篇引書“二十有八載,放勳乃殂落”,云云,今見舜典,而稱舜典,正與此合。以為四岳者,四方之中,諸侯之來,並會岳下,幽深遠近,無不見者。聖人舉事,求其宜適也。禹王如舜,事無所改,巡狩所至,以複如舜。孫曰:“ 以”疑“亦”字之誤。草書形近致訛。舜至蒼梧,禹到會稽,非其實也。

  實〔者〕舜、禹之時,“者”字據下文例增,“實者”,本書常語。鴻水未治。堯傳於舜,舜受為帝,與禹分部,行治鴻水。堯崩之後,舜老,亦以傳于禹。舜南治水,死於蒼梧;禹東治水,死於會稽。孟子滕文公上:“堯時洪水,堯舉舜敷治。舜使禹疏九河,決汝、漢”,史夏紀: “堯求治水者,得鯀,功用不成。更得舜,舜巡狩,視鯀治水無狀,殛之,更舉禹。”諸書所紀略同。此云“ 分部行治”,未聞。賢聖家天下,故因葬焉。白虎通巡守篇曰:“王者巡狩崩於道,歸葬何?夫太子當為喪主,天下皆來奔喪,京師四方之中也。即如是,舜葬蒼梧,禹葬會稽,於時尚質,故死則止葬,不重煩擾也。”皮錫瑞曰:“據班孟堅及仲任此文,則今文家以為巡狩,與史公義同。而仲任自為說,以為治水。然舜、禹崩時,已無水患,舜、禹分部治水,其事絕不見他書,臆說也。淮南修務訓云:‘南征三苗,道死蒼梧, '韋昭國語注云:‘野死,謂征有苗,死於蒼梧之野。 '帝王世紀云:‘有苗氏叛,南征,崩於鳴條。'則皆以為征苗,不 但巡狩。堯典云: ‘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庶績鹹熙。分北三苗。陟方乃死。'以經考之,‘三考黜陟,分北三苗'之後,即繼以‘陟方乃死'之文,則舜之陟方,必為考績,並分北三苗而往,故國語云:‘勤民事而野死。'今文說以為巡狩、征苗是也。”

  吳君高說:君高見案書篇注。會稽本山名,夏禹巡狩,會計于此山,因以名郡,故曰會稽。越絕書外傳紀越地傳:“禹巡狩太越,上苗山,大會計,爵有德,封有功,更名苗山曰會稽。”為此文所本。又吳越春秋無餘外傳:“禹周行天下,歸還大越,登茅山,乃大會計,遂更名茅山曰會稽之山。”史夏本紀贊載:“或言禹會諸侯江南,計功而崩,命曰會稽。會稽者,會計也。”並與君高說同。史記集解引皇覽曰:“會稽山,本名茅山,在縣南,去縣七裏。”十道志曰:“會稽山本名茅山,一名苗山。” 水經漸江水注:“即古防山,一名茅山,亦曰棟山。” 在今浙江山陰縣南。

  夫言因山名郡,可也;言禹巡狩,會計于此山,虛也。越絕書吳地傳:“吳古故從由拳辟塞,度會夷,奏山陰。”俞樾曰:“會夷即會稽之異文。王充力辨夏禹巡狩會計之說,而未知古有會夷之名。”

  巡狩本不至會稽,安得會計于此山?宜聽君高之說,誠“會稽”為“會計”,盼遂案: “宜”為“且”之誤字。此承上文“不至會稽”之言,而進一層辨詰之也。禹到南方,何所會計!如禹始東,死於會稽,“始”字於義無取。“ 禹死”與“會計”事不相涉,此文當作“如禹東治水於會稽”,意謂“如禹東治水於會稽而會計,則舜亦巡狩蒼梧,何所會計?”故下文以舜事詰之。蓋“治”、“ 始”二字形近而訛,又誤奪在“東”字上,複脫“水” 字。“死”字涉上文“禹東治水,死於會稽”而衍。舜亦巡狩,至於蒼梧,安所會計?百王治定則出巡,白虎通巡狩篇 曰:“巡者循也,狩者牧也,為天下循行牧民也。道德太平,恐遠近不同化,幽隱有不得所者,故必親自行之,謹敬重民之至也。 ”巡則輒會計,是則四方之山皆會計也。

  百王太平,升封太山。五經通義曰:“易姓而王致太平,必封泰山,禪梁父,荷天命以為王,使理群生,告太平於天,報群神之功。”太山之上,封可見者七十有二,紛綸湮滅者不可勝數。史記司馬相如傳封禪文索隱胡廣曰:“紛,亂也。綸,沒也。”韓詩外傳曰:“ 可得而數者,七十餘人;不得而數者萬數也。”桓譚新論(初學記十三。)曰:“太山之有刻石凡千八百餘處,而可識知者七十有二。”如審帝王巡狩則輒會計,會計之地如太山封者,四方宜多。

  夫郡國成名,猶萬物之名,不可說也。獨為會稽立歟?周時舊名吳、越也;為吳、越立名,從何往哉?六國立名,狀當如何?天下郡國且百餘,縣邑出萬,此據漢時言也。地理志。“承秦三十六郡。後稍分柝,至孝平,凡郡國一百三,縣邑千三百一十四。”續郡國志謂自世祖迄和帝,各有省置。鄉亭聚裏,皆有號名,賢聖之才莫能說。君高能說會稽,不能辯定方名,會計之說,未可從也。

  巡狩考正法度,禹時吳為裸國,斷發文身,注見初稟篇。考之無用,會計如何?

  傳書言:舜葬於蒼梧,象為之耕;禹葬會稽,鳥為之田。“鳥”,宋、元本、通津本並誤作“烏”。程、王、崇文本、前偶會篇、御覽八九0引此文字並作“鳥”,今據正。田讀作“佃”,下同。 蓋以聖德所致,天使鳥獸報佑之也。劉賡稽瑞引墨子佚文:“舜葬於蒼梧,象為之耕;禹葬於會稽,鳥為之耘。”吳越春秋,無餘外傳:“禹老,命 葬會稽,崩後,天美禹德,而勞其功,使百鳥還為民田,大小有差,進退有行。”又見越絕書。御覽四一引郡國志:“九疑山有九峰,六曰女英,舜葬於此峰下,七曰蕭韶峰,峰下即象耕鳥耘之處。”(今續漢書郡國志只云“營道南有九疑山”,注:“舜之所葬。”)郡國志:“會稽山在山陰南,上有禹塚。” 水經四十、漸江水注:“鳥為之耘,春拔草根,秋啄其穢。”

  世莫不然。〔如〕考實之,殆虛言也。“ 如”字據上下文例增。御覽八九0引此,下有“五帝、三王皆有功德,何獨于舜、禹也”( 張刻本有“禹”字,趙本脫。)兩句,疑是意引下文,非今本誤脫。盼遂案:“考實之” 有誤,本書多作“而實考之”,或“如實考之”,此當是脫一字,而又誤倒也。

  夫舜、禹之德,不能過堯。堯葬于冀州,或言葬於崇山。史記司馬相如傳:“曆唐堯於崇山兮。”正義曰:“崇山,狄山也。海外經:‘狄山,帝堯葬其陽。'”墨子節葬篇:“堯葬蛩山之陰。” 呂氏春秋安死篇云:“葬谷林。”注:“堯葬成陽,此云谷林,成陽山下有谷林。”史記五帝記集解引皇覽曰:“堯塚在濟陰城陽。”劉向曰:“堯葬濟陰,丘壟皆小。”史記正義引郭緣生述征記:“城陽縣東有堯塚,亦曰堯陵,有碑。”括地志云:“堯陵在濮州雷澤縣西三裏。雷澤縣本漢陽城縣也。”地理志、郡國志並云濟陰郡成陽有堯塚。水經注、帝王世紀並然此說。是說者多以成陽近是。路史後紀十注以王充說妄甚。冀州鳥獸不耕,盼遂案:“或言葬於崇山” 六字,蓋後人傍注,誤入正文,因又於“鳥獸”上添“ 冀州”二字,此八字並宜刊去。而鳥獸獨為舜、禹耕,何天恩之偏駮也?

  或曰:“舜、禹治水,不得寧處,故舜死於蒼梧,禹死於會稽。勤苦有功,故天報之;遠離中國,故天痛之。”夫天報舜、禹,使鳥田象耕,何益舜、禹?天欲報舜、禹,宜使蒼梧、會稽常祭祀之。使鳥獸田耕,不能使人祭,祭加舜、禹之墓,田施人民之家,天之報佑聖人,何其拙也?且無益哉!由此言之,鳥田象耕,報佑舜、禹,非其實也。

  實者,蒼梧多象之地,日人藤田豐八謂:舜死象耕傳說,來自印度,弟象敖,即獸象之人格化。會稽眾鳥所居。禹貢曰:“彭蠡既瀦,陽鳥攸居。”彭蠡故城,在今江西都昌縣北。“瀦”今文,揚雄揚州箴引書同,古文作“豬”。鄭注曰:“南方謂都為豬。陽鳥,謂鴻雁之屬,隨陽氣南北。”呂氏春秋孟春紀:“候雁北。”高注云:“ 候時之雁,從彭蠡來,北過至北極之沙漠。”仲秋紀:“候雁來。”注云:“從北漠中來,過周洛,之彭蠡。”季秋紀注云:“候時之雁,從北方來,南之彭蠡。”季冬紀:“雁北鄉。”注云:“雁在彭蠡之澤,是月皆北鄉,將來至北漠也。”淮南時則篇注略同。仲任與高氏同習今文,亦以彭蠡為鴻雁所常居之地,與鄭注義同,蓋今古說無異。天地之情,鳥獸之行也。象自蹈土,鳥自食蘋(草),“ 蘋”字元本作“草”。朱校同。先孫曰:作“草”是,當據正。劉先生曰:御覽八九0引字正作“蘋”,是宋人所見本固作“蘋”。暉按:天啟本、趙刻、張刻、御覽並作“草”。土蹶草盡,先孫曰:“蹶”當為“撅”。“撅”與“掘”同。逸周書周祝篇云:“豲有爪而不敢以撅。”後效力篇云:“鍤所以能撅地者,蹠蹈之也。”暉按:御覽八九0引作“□” 。“撅”、“蹶”聲同字通。若耕田狀,壤靡泥易,小爾雅廣言:“靡,細也。”易,夷平也。人隨種之,世俗則謂為舜、禹田。海陵麋田,地理志:“海陵屬臨淮郡。”廣雅釋獸:“麋,獸名,似鹿。”郡國志廣陵郡東陽縣注:“ 縣多麋。”引博物志曰:“ 十千為群,掘食草根,其處成泥,名麋畯,民人隨此畯種田“不耕而獲,其收百倍。”若象耕狀,盼遂案:續漢書郡國志徐州廣陵郡東陽縣注引博物記曰:“麋十千為群,掘食草根,其處成泥,名曰麋畯,隨畯種稻,其收百倍。”仲任云海 陵者,二邑地接,同濱高郵湖,故可互言。何嘗帝王葬海陵者耶?

  傳書言:白帖七、類聚九、御覽六十、事類賦六、事文類聚十五、合璧事類八引“傳” 並作“儒”。吳王夫差殺伍子胥,煮之於鑊,盼遂案:俞樾曰:“案子胥之死,左傳止曰‘使賜之屬鏤以死',國語始言‘使取申胥之屍盛以鴟夷,而投之于江”,然上文但言吳王還自伐齊。乃訊申胥曰云云,並不載賜劍之事。賈誼新書耳痹篇‘伍子胥見事之不可為也,何籠而自投水',則又以為自投于水矣。是子胥之死,言人人殊,而鑊煮之說,惟見此書,疑傳聞過實也。”本書命義篇:“屈平、子胥,楚放其身,吳烹其屍。”刺孟篇:“比干剖,子胥烹,子路菹。”是仲任於子胥被戮之事,別有所聞,不如俞說也。乃以鴟夷橐投之于江。白帖、事文類聚、合璧事類引“乃”並作“ 盛”,“橐”並作“囊”。按:“ 橐”義亦可通。秦策:“伍子胥橐載而出。”注:“橐,革囊。”其改“橐”作“囊”,蓋習聞“無底曰橐” 之訓,然于古無征,詳見劉氏秋槎雜記。史記伍子胥傳集解應劭曰:“取馬革為鴟夷,鴟夷榼形。”正與“革囊曰橐”義合。子胥恚恨,驅水為濤,白帖、類聚、事文類聚、合璧事類引“驅”並作“ 臨”。下同。吳越春秋夫差內傳“ 子胥死,投之江中,子胥因隨流揚波,依潮來往,蕩激崩岸。”以溺殺人。後漢書張禹傳:“禹拜揚州刺史,當過江,行部中。土民皆以江有子胥之神,難於濟涉。禹將度,吏固請,不聽。禹厲聲曰:‘子胥如有靈,知吾志在理察枉訟,豈危邦哉?' 遂鼓楫而過。”謝承後漢書:(御覽六十。)“吳郡王閎渡錢塘江,遭風,船欲覆,閎拔劍斫水罵伍子胥,風息得濟。”是當時有子胥溺人說。今時會稽丹徒大江,地理志:“丹徒屬會稽郡。”“大江”即今鎮江丹徒之揚子江。錢唐浙江,漢志:“錢唐,縣名,屬會稽郡。”浙江,水名。續漢書郡國志“山陰縣有浙江。”浙江通志杭州府山川條引萬曆錢唐縣誌云:“錢唐江在縣東南,本名浙江,今名錢唐江。其源發黟 縣,曲折而東以入於海。潮水晝夜再上,奔騰沖激,聲撼地軸,郡人以八月十八日傾城觀潮為樂。”又引蕭山縣誌:“浙江在縣西十裏,其源自南通徽州黟縣來經富陽,入縣境,北轉海甯入於海。”虞喜志林:(御覽六五。)“今錢唐江口,折山正居江中,潮水投山下,折而西。一云江有反濤,水勢折歸,故云浙江。史記云‘江水至會稽、山陰為浙江',是也。”御覽六0、事類賦六引並作“今會稽錢塘丹徒江。”誤,不足據。皆立子胥之廟。 “廟”,御覽、事類賦引並作“祠”。史記本傳:“吳人憐之,立祠于江上。”正義引吳地記:“越軍于蘇州東南三十裏三江口,又向下三裏,臨江北岸立壇,殺白馬祭子胥,杯動酒盡,後人因立廟于此江上。今其側有浦,名上壇浦。至晉會稽太守麋豹,移廟吳廓東門內道南,今廟見在。”輿地記:(御覽七四。)“夫差殺子胥,後悔之,與群臣臨江作壇,創設祭奠,百姓因以立廟。”汪中述學廣陵曲江證:“越之北,至今之石門浙江,非吳地。吳、越交兵凡三十二年,內、外傳所謂江,並吳江也。吳殺子胥,投其屍于江,亦吳江也。吳投子胥之屍,豈有舍其本國南竟五十裏之吳江,乃入鄰國三百餘裏投之浙江哉?此文謂大江、浙江之祭子胥,乃在東漢之世。”蓋欲慰其恨心,止其猛濤也。俞曰:子胥之死,左傳止曰 “使賜之屬鏤以死”,國語始言“使取申胥之屍,盛以鴟夷,而投之于江”。然上文但言“吳王還自齊,乃訊申胥曰”云云,並不載賜劍之事。賈誼新書耳痹篇:“ 伍子胥見事之不可為也,何籠而自投水。”則又以為自投于水矣。是子胥之死,言人人殊,而鑊□之說,惟見此書,疑傳聞過實也。暉按:賜劍、投江,史記本傳、吳越春秋夫差內傳則兩者並述。本書偶會篇言“子胥伏劍”,感虛篇“子胥刎頸”,逢遇篇、累害篇言“誅死 ”,蓋亦“伏劍”之義。命義篇、刺孟篇、死偽篇則言 “烹死”,與此文同。他書並未經見,未知何本。

  夫言吳王殺子胥,投之于江,實也;言其恨恚驅水為濤者,虛也。

  屈原懷恨,自投湘江,王逸離騷章句曰:“屈原不忍以清白久居濁世,遂赴汨淵,自沈而死。”七諫注:“汨水在長沙羅縣,下注湘水中。” 地理志:“長沙國有羅縣。”注引盛弘之荊州記:“縣北帶汨水,水原出豫章艾縣界,西流注湘,□汨西北去縣三十裏,名為屈潭,屈原自沉處。”湘江不為濤;申徒狄蹈河而死,盼遂案:事見荀子不苟篇、莊子外物篇、韓詩外傳卷一、淮南子說山篇。 河水不為濤。申徒,官。狄,名也。史記留侯世家:“良為韓申徒。”徐廣曰:“申徒即司徒,申、司字通。”元和姓纂三:“申徒狄,夏賢也。湯以天下讓,狄以不義聞己,自投於河。”通志氏族略引風俗通與姓纂略同。莊子外物篇:“湯與務光天下,務光怒之。紀他聞之,帥弟子而踆于窾水,申徒狄因以踣河。”是並以為殷初時人,抗志自潔者。莊子盜蹠篇:“申徒諫而不聽,負石自投於河,為魚鱉所食。 ”淮南說山篇注:“殷末人,不忍見紂亂,故自沈於淵。”漢書鄒陽傳師古注引服虔曰:“殷末介士。”莊子大宗師釋文云:“殷時人。”是又以為殷末人,諫紂不聽者。韓詩外傳一稱申徒狄非其世,將自投於河,引關龍逢、王子比干、子胥、泄冶以自況。新序節士篇同。史記鄒陽傳索隱引韋昭云:“六國時人。”即據外傳為說。是申徒狄何時人,凡說有三。世人必曰:“屈原、申徒狄不能勇猛,力怒不如子胥。”夫衛菹子路, 淮南繆稱篇注:“死衛侯輒之難。”淮南精神訓:“ 季路菹于衛。”高注:“季路仕于衛,衛君父子爭國,季路死。衛人醢之,以為醬,故曰菹。”御覽八六五引風俗通曰:“子路尚剛好勇,死,衛人醢之,孔子覆醢。”而漢烹彭越,史記黥布傳:“漢誅梁王彭越,醢之,盛其醢,遍賜諸侯。”子胥勇猛,不過子路、彭越,然二士不能發怒於鼎鑊之中,白帖七、事文類聚十五引 “士”並作“ 人”。以烹湯菹汁沈漎旁人。 文:“沈,汁也。疑當作“以烹湯菹沈漎旁人”。“汁”即“沈”之旁注,羼入正文。“漎”讀作“摐”。史記司馬相如傳集解引漢書音義:“摐,撞也。”盼遂案:吳承仕云: “‘漎'應作‘摐'。廣雅:‘摐,撞也。'史、漢字亦作‘鏦'。此從水者,涉上文湯汁沈等字而誤,疑傳寫之失也。子胥亦自先入鑊,白帖七、事文類聚十五引作“鼎鑊”。 〔後〕乃入江,孫曰:“後”字脫,語意不貫。藝文類聚九、白帖七引並有“後”字,當據補。暉按:事文類聚引亦有“後”字。在鑊中之時,其神安居?豈怯于鑊湯,勇於江水哉?白帖、事文類聚引“勇”上並有“而”字。何其怒氣前後不相副也?

  且投于江中,何江也?有丹徒大江,有錢唐浙江,注見前。有吳通陵江。漢書地理志:“吳縣,屬會稽郡。”“通陵江”未詳。或疑為“廣陵江”之誤,不敢從也。或言投于丹徒大江,無濤。欲言投于錢唐浙江,浙江、山陰江、山陰江即今錢清江。清一統志曰:“浙江紹興府錢清江在山陰縣西北四十裏。上流即浦陽江。”上虞江嘉泰會稽志:“上虞江在縣西二十八裏,源出剡縣,東北流入,分三道,一出曹娥江,一自龍山下出舜江,又北流至三江口,入於海。”皆有濤。三江有濤,豈分橐中之體,散置三江中乎?人若恨恚也,仇讎未死,子孫遺在,可也。今吳國已滅,夫差無類,吳為會稽,立置太守,秦因吳地置會稽郡,漢循之。 子胥之神,複何怨苦?為濤不止,欲何求索?吳、越在時,分會稽郡,越治山陰,吳都。今吳,餘暨以南屬越,漢志:“吳、餘暨並縣名,屬會稽郡。”元和郡縣誌:“余暨本名余概,吳王弟夫概邑。”唐天寶元年改蕭山。錢唐以北屬吳。錢唐之江,浙江也。兩國界也。山陰、上虞,在越界中,子胥入吳之江為濤,當自上(止)吳界中,吳曰:“上”當作“止”,形近而訛。何為入越之地?怨恚吳王,發怒越江,違失道理,無神之驗也。

  且夫水難驅,而人易從也。生任筋力,死用精魂,子胥之生,不能從生人營衛其身,自令身死,筋力消絕,精魂飛散,安能為濤?使子胥之類數百千人,乘船渡江,不能越水;一子胥之身,□湯鑊之中,骨肉糜爛,成為羹菹,何能有害也?周宣王殺其臣杜伯,趙(燕)簡子(公)殺其臣莊子義,先孫曰: “趙簡子”當作“燕簡公”。殺莊子儀事見墨子明鬼篇。本書訂鬼篇不誤。“義”二篇同。抱樸子論仙篇亦云:“子義掊燕簡。”墨子作“儀”,古字通。死偽篇作 “趙簡公”,亦誤。其後杜伯射宣王,莊子義害簡子(公),“子”當作“公”,說已見上。餘注見死偽篇。事理似然,猶為虛言。今子胥不能完體,為杜伯、子義之事以報吳王,而驅水往來,豈報讎之義,有知之驗哉?俗語不實,成為丹青,盼遂案:“丹青”二字,始見漢書王莽傳。說文青字解云:“丹青之信,言必然。”丹青之文,賢聖惑焉!

  夫地之有百川也,猶人之有血脈也。臨安志曰:“王充以為水者地之血脈,隨氣進退。此未必然。大抵天包水,水承地,而一元之氣升降於太空之中,地乘水力以自持,且與元氣升降。方其氣升而地沉,則海水溢上而為潮,及其氣降而地浮,則海水縮而為汐。”血脈流行,泛揚動靜,自有節度。百川亦然,其朝夕往來,盼遂案:“朝夕”即“潮汐”之古字。猶人之呼吸,氣出入也,天地之性,自古有之。經曰:“江、漢朝宗於海。”禹貢文。段玉裁曰:“說文水部曰:‘淖,水朝宗於海也。從水,朝省聲。衍,水朝宗於海貌也。從水行。'按:‘淖'者今之‘潮'字,以‘淖'釋‘朝宗於海',此今文尚書說也。”孫星衍曰:“朝,說文作‘淖',云:‘水朝宗於海。'御覽引說文‘淖,朝也。'疑古文有作‘淖'者。說文云:‘潀,小水入大水也。'疑 ‘宗'之本字。虞翻注易‘習坎有孚'曰:‘水行往來,朝宗於海,不失其時,如月行天。'則是謂‘朝宗' 為‘潮宗',潮為潮水,與仲任義同。蓋今文說也。” 皮錫瑞曰:“如段說,則當讀‘朝'為‘潮',‘朝宗 '二字不連。而鄭注訓‘宗'為‘ 尊',以‘朝宗'為尊天子之義,與揚子云說合,蓋亦今文家說。而王仲任、虞仲翔義不同者,歐陽、夏侯之說異也。”唐、虞之前也,其發海中之時,漾馳而已;漾,猶永。詩 “江之永矣”,韓詩作“漾”。薛章句:“漾,長也。 ”入三江之中,入者,潮入也。段玉裁曰:“洚水之時,江、漢不與海通,海淖不上,禹治之,始通。禹貢於揚州曰:‘三江既入。'三江者,北江、中江、南江也。既入者,入於海也。於荊州曰:‘江、漢朝宗於海。'言海淖上達,直至荊州也。” “三江”眾說不同。詳日知錄、經史問答、蕭穆敬孚類稿、阮元浙江圖考、焦循禹貢鄭注釋、成蓉鏡禹貢班義述。殆小淺狹,水激沸起,故騰為濤。廣陵曲江有濤,汪中曰:“廣陵,漢縣,今為甘泉及天長之南竟。江,北江也。今潮猶至湖口之小孤山而回,目驗可知。”朱彝尊謂曲江為今浙江,汪中述學、劉寶楠愈愚錄並辯其誤。文人賦之。如枚乘七發。大江浩洋(溔),“ 洋”當作“溔”。古書以“ 洋洋”連文,狀大水貌。無以“浩洋”連文者。“洋”為“溔”之形訛。(日鈔引已誤。)淮南覽冥篇:“水浩溔而不息。”“溔”今亦訛作“ 洋”,是其比。司馬相如上林賦:“灝溔潢漾。”郭璞曰“皆水無涯際貌也。”左思魏都賦“河、汾浩□而皓溔。”李注引廣雅曰:“皓溔,大 也。”灝、皓並與“浩”通。盼遂案:“或校謂“洋”為 “汗”誤,非也。淮南覽冥訓“水浩洋而不息”,史記河渠書“浩浩洋洋兮,閭殫為河”,皆浩洋連用之證。 曲江有濤,竟以隘狹也。吳殺其身,為濤廣陵,子胥之神,竟無知也。溪穀之深,流者安洋;司馬相如上林賦云:“灝溔潢漾,安翔徐回。”“安翔” 即“安洋”也。淺多沙石,激揚為瀨。夫濤、瀨,一也,謂子胥為濤,誰居溪穀為瀨者乎?案濤入三江,〔江〕岸沸踴,“江”字當重,今據日鈔引補。中央無聲。盼遂案:“ 岸”下脫一“涯”字,“岸涯”與“中央”對文。下文 “子胥之身聚岸涯”,(依孫詒讓校,今本誤“漼”。正是其證。必以子胥為濤,子胥之身,聚岸漼(涯)也?先孫曰:“ 漼”當作“涯”,形近而誤。(黃氏日鈔引已誤。)濤之起也,隨月盛衰,小大滿損不齊同。如子胥為濤,子胥之怒,以月為節也?三江時風,揚疾(□)之波亦溺殺人,先孫曰:“揚疾”義不可通。”“ 疾”當作“□”。(黃氏日鈔所引已誤。)感虛篇云:“傳書言,武王伐紂,渡孟津,陽侯之波,逆流而擊。”(事見淮南子覽冥訓。)暉按:孫校“疾”當作“□”,是也。“揚”當作“陽”。蓋 “□”訛作“疾”,淺人則妄改“陽”作“揚”矣。韓策二:“塞漏舟而輕陽侯之波,則舟覆矣。”論語摘輔象曰:“陽侯司海。”宋均注:“ 陽侯,伏羲之臣,蓋大江之神者。 ”(路史後紀六注。)亦見陶潛聖賢群輔錄。漢書揚雄傳注應劭曰:“陽侯,古之諸侯,有罪,自投江,其神為大波。”楚辭九章哀郢:“淩陽侯之氾濫兮。”王注:“陽侯,大波之神。”淮南覽冥訓注:“陽侯,陵陽國侯也。(吳承仕曰:“陵”字衍。)其國近水,□水而死。其神能為大波,有所傷害,因謂之陽侯之波。” 俞樾曰:‘陽陵自是漢侯國。史記高祖功臣表有陽侯傅寬是也。高注以說古之陽侯,殆失之矣。春秋閔二年‘ 齊人遷陽',杜注曰:‘國名。'正義曰:‘世本無陽國,不知何姓。杜世族譜土地名闕,不知所在。'古之陽侯,當即此陽國之侯。水經‘沂水南逕陽都縣故城東,縣故陽國城。'是其所在矣。”子胥之神,複為風也?秦始皇渡湘水遭風,問湘山何祠。左右對曰:“ 堯之女,舜之妻也。”史記始皇紀:“ 上問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對曰:‘堯女,舜之妻。'”劉向列女傳曰:“二妃死于江、湘之間,俗謂之湘君。”與秦博士說同。韓愈黃陵廟碑因之。楚辭九歌王注,以湘君為湘水神,湘夫人為舜二妃。檀弓上鄭注:“離騷所歌湘夫人,舜妃也。”鄭、王說同。其必知秦博士說,而故不從者,當有所據。洪興祖謂娥皇為正妃,為湘君,女英降曰夫人,以鄭玄亦謂二妃為湘君。按:檀弓鄭注云:“舜不告而娶,不立正妃。”則洪說失之。史記索隱謂‘湘君當是舜”,亦臆說也。始皇大怒,“大”,舊誤作“太”。使刑徒三千人,斬湘山之樹而履之。史記未云“履之”。盼遂案:“履”當為“覆”之誤字。“ 覆”讀禮“覆亡國之社”之“覆”。夫謂子胥之神為濤,猶謂二女之精為風也。

  傳書言:御覽六三引“傳”作“ 儒”。孔子當泗水之(而)葬,孫曰:“之”當作“而”,御覽五五六引正作“而”,暉按:孫說是。紀妖篇、晏殊類要四引此文,亦並作“而 ”。魯語上韋注:“泗水在魯城北。”皇覽塚墓記(御覽五六0。)云:“孔子塚,魯城北便門外,南去城十裏。”泗水為之卻流。此言孔子之德,能使水卻,不湍其墓也。

  世人信之。是故儒者稱論,御覽五五六引“稱”作“講”。皆言孔子之後當封,以泗水卻流為證。御覽引“泗水”在“封 ”字下。如原省之,殆虛言也。

  夫孔子死,孰與其生?生能操行,慎道應天;吳曰:“慎”讀作“順”,“順”、“慎”聲近字通。系辭:“慎斯術也。”釋文云:“慎本作順。”藝增篇: “美周公之德,能慎天地。”原校曰:“一作順。”是其證。死,操行絕,天佑至德。“ 天佑至德”,當作“無德致佑”。“無”一作“無”,與“天”形近而誤。“至”、“致”字通。校者不明字誤,故妄乙“德佑”二字,遂失其旨矣。“無德致佑” 與“慎道應天”句法一律。生能操行,故能慎道以應天;死則操行絕矣,當無德以招致瑞佑。故下文以“招致瑞應,皆以生存”承之。故五帝三王,招致瑞應,皆以生存,不以死亡。孔子生時,推排不容,再逐于魯。在陳絕糧。削跡于衛。忘味于齊。伐樹于宋。 故歎曰:“鳳鳥不至,河不出圖,吾已矣夫!”見論語子罕篇。生時無佑,死反有報乎?孔子之死,五帝三王之死也,五帝三王無佑,孔子之死,獨有天報,是孔子之魂聖,五帝之精不能神也。“ 五帝”下,疑當有“三王”二字。

  泗水無知,為孔子卻流,天神使之;然則孔子生時,天神〔何〕不使人尊敬?孫曰:“ 不”上脫“何”字,否則與“然則”語氣不相應矣。御覽六三引作“孔子生時,何不使之尊敬乎。”(暉按:趙本作“天神何不使之尊敬乎”,更可證成孫說。孫氏蓋據張本。)雖節引本文,而不脫“何”字,可以借證。如泗水卻流,天欲封孔子之後,孔子生時,功德應天,天不封其身,乃欲封其後乎?

  是蓋水偶自卻流。江河之流,有回復之處,百川之行,或易道更路,與卻流無以異,則泗水卻流,不為神怪也。

  傳書稱:御覽九二六引“傳”作 “儒”。魏公子之德,仁惠下士,兼及鳥獸。方與客飲,有鸇擊鳩,鳩走,巡于公子案下。御覽引作“鳩逃公子案下”。“逃”較“巡”,於義為長。鸇追擊,殺于公子之前。公子恥之,即使人多設羅,御覽引作“使人設罔捕鸇”。疑“ 羅”下當有“捕鸇”二字。得鸇數十枚,責讓以擊鳩之罪。擊鳩之鸇,低頭不敢仰視,公子乃殺之。列士傳:(類聚六九、又九十一、御覽九二六。)“魏公子無忌方食,有鳩飛入案下。公子怪之,此有何急來歸無忌耶?使人于殿下視之,左右顧望,見一鷂在屋上飛去。公子縱鳩,鷂逐而殺之。公子暮為不食。曰:‘鳩避患,歸無忌,竟為鷂所得,吾負之,為吾捕得此鷂者,無忌無所愛。'於是左右宣公子慈聲。旁國左右,捕得鷂二百餘頭,以奉公子。公子欲盡殺之,恐有辜。乃自按劍至其籠上曰: ‘誰獲罪無忌者耶?'一鷂獨低頭不敢仰視,乃取殺之。盡放其餘。名聲流布,天下歸焉。”

  世稱之曰:“魏公子為鳩報仇。”此言虛也。

  夫鸇,物也,說文:“鸇,鷐風也。”爾雅釋鳥:“晨風,鸇。”郭注:“鸇屬。”詩晨風疏引舍人注:“鸇,鷙鳥也。”陸機詩蟲魚疏:“ 鸇似鷂,青黃色,燕頷,句喙,向風搖翮,乃因風飛,急疾,擊鳩鴿燕雀食之。”情心不同,音語不通。聖人不能使鳥獸為義理之行,公子何人,能使鸇低頭自責?鳥為鸇者以千萬數,向擊鳩蜚去,安可複得?

  能低頭自責,是聖鳥也;曉公子之言,則知公子之行矣。知公子之行,則不擊鳩於其前。人猶不能改過,鳥與人異,謂之能悔,世俗之語,失物類之實也。

  或時公子實捕鸇,鸇得,人持其頭,變折其頸,疾痛低垂,不能仰視,緣公子惠義之人,則因褒稱,言鸇服過。蓋言語之次,空生虛妄之美;功名之下,常有非實之加。

  傳書言:齊桓公妻姑姊妹七人。管子小匡篇:“桓公謂管仲曰:‘寡人有汙行,不幸好色,姑姊妹有未嫁者。'”荀子仲尼篇:“齊桓內行,則姑姊妹之不嫁者七人。”晏子春秋:“齊景公問于晏子曰:‘吾先君桓公淫女公子,不嫁者九人。'”“七” 作“九”,與荀子不同。漢書地理志云:“襄公淫亂,姑姊妹不嫁。”公羊莊二十傳,何注:“齊侯淫,諸姑姊妹不嫁者七人。”亦謂襄公。此文蓋據荀子。

  此言虛也。

  夫亂骨肉,犯親戚,無上下之序者,禽獸之性,則亂不知倫理。案桓公九合諸侯,一正(匡)天下,吳曰:“正”當作“匡”,宋人避諱改為“正”。後文作 “一匡天下”,此作“正”者,明本失改耳。鄭玄論語注,以“九合”為實數,據谷梁傳:“衣裳之會十一。 ”去北杏與陽穀為九會。(見憲問篇皇疏。又釋廢疾云:“自柯之明年,葵丘以前,去貫與陽穀為九合。”)皇侃、陸德明、劉炫、邢昺諸說並與鄭略同。困學紀聞六、□□考古錄、論語釋故、論語後錄並據史記、谷梁、管子以實九合之事。宋翊鳳論語發微謂:“管子、晏子並以‘一匡'、‘九合'對舉,‘九'者數之究,‘ 一'者數之總,言諸侯至多而已。九合天下至大,而能一匡。九合不必陳其數,一匡不必指其事。”朱亦棟說同。論語集注據左僖二十六年傳讀“九”為“糾”。按:晏子問下篇、管子小匡篇、戒篇、荀子王霸篇、國策齊策、韓非子十過篇、奸劫篇、呂氏春秋審分篇、大戴禮保傅篇、韓詩外傳六、又八、又十、淮南泛論篇、史記齊世家、蔡澤傳,並以“九合”、“一匡”為駢句,則“九”不為“糾”矣。其謂實數者亦誤。九者數之極,詳汪中述學釋三九。宋說是也。道之以德,“ 道”讀“ 導”。將之以威,說文寸部:“將,帥也。”以故諸侯服從,莫敢不率,左宜十二年傳杜注:“率,遵也。” 非內亂懷鳥獸之性者所能為也。夫率諸侯朝事王室,恥上無勢而下無禮也。外恥禮之不存,內何犯禮而自壞?外內不相副,則功無成而威不立矣。

  世稱桀、紂之惡,不言淫于親戚。實論者謂夫桀、紂惡微于亡秦,亡秦過泊于王莽,鄒伯奇語,見恢國篇。“泊”讀“薄”。無淫亂之言。盼遂案:宋本無“過”字,“泊”字作“洎”,是也。桓公妻姑姊〔妹〕七人,上下文並作“姑姊妹”,此疑脫一“妹”字。 〔是〕惡浮於桀、紂,而過重于秦、莽也。“ 是”字據宋本、朱校元本增。“惡浮”與“過重”對文,宋本、朱校元本無“浮”字,非。春秋采毫毛之美,貶纖芥之惡,語見說苑至公篇。桓公惡大,不貶何哉?魯文姜,齊襄公之妹也,襄公通焉。左桓十八年傳服注:“旁淫曰通。” 春秋經曰:“莊二年冬,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郜。” 左氏、谷梁作“禚”。此據公羊。郜,齊地。春秋何尤於襄公,說文: “訧,罪也。”一作“尤”。而書其奸?左氏傳曰:“書奸也。”谷梁曰:“婦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正也。婦人不言會,言會非正也。”公羊何注:“ 書者,婦人無外事,外則近淫。”何宥於桓公,隱而不譏?如經失之,如,若也。傳家左丘明、公羊、谷梁何諱不言?

  案桓公之過,多內寵,內嬖如夫人者六。有五公子爭立,齊亂,公薨三月乃訃。宋、元本作“赴”。朱校同。事見左僖十七年傳。世聞內嬖六人,嫡庶無別,則言亂于姑姊妹七人矣。

  傳書言:御覽七四二引“傳”作 “儒”。齊桓公負婦人而朝諸侯。藝文類聚三五、御覽三七一、黃氏日鈔 引 “而”並作“以”。此言桓公之淫亂無禮甚也。燕策一:“桓公負婦人而名益尊。”鮑彪注:“桓公好內而霸。即王充論衡所引齊桓公負婦人以視朝者,是也。 ”朱亦棟群書劄記曰:“史記管仲列傳:‘其為政也,善因禍而為福,轉敗而為功。桓公實怒少姬,南襲蔡,管仲因而伐楚,責包茅不入貢于周室。”據此,則所謂 ‘負婦人而名益尊'者,即蔡姬事也。”按:朱說近是。左僖三年傳:“齊侯與蔡姬乘舟於囿,蕩公。公懼,變色,禁之不可。公怒,歸之。未之絕也,蔡人嫁之。 ”四年傳:“齊侯以諸侯之師侵蔡,蔡潰,遂伐楚。師進,次於陘。夏,楚子使屈完如師,師退,次於召陵。齊侯陳諸侯之師,與屈完乘而觀之。屈完及諸侯盟。” 韓非子外儲說左上曰:“蔡女為桓公妻,桓公與之乘舟,夫人蕩舟,桓公大懼,禁之不止,怒而出之,乃且複召之。因複更嫁之。桓公大怒,將伐蔡,仲父諫曰:‘ 夫以寢席之戲,不足以伐人之國,功業不可冀也,請無以此為稽也。'桓公不聽。仲父曰:‘必不得已,楚之菁茅,不貢于天子三年矣,君不如舉兵為天子伐楚,楚服,因還襲蔡,曰:“余為天子伐楚,而蔡不以兵聽從,因遂滅之。”此義於名而利於實,故必有為天子誅之名,而有報讎之實。'”“桓公負婦人而名益尊”,當即此事。負,恨也。婦人,蔡姬也。後人誤讀“負”為 “荷負”,則生桓公負婦人於背以朝諸侯之說矣。仲任力辯其妄,而不就此事論之,何也?

  夫桓公大朝之時,負婦人於背,其游宴之時,何以加此?方脩士禮,崇厲肅敬,負婦人於背,何以能率諸侯朝事王室?葵丘之會,桓公驕矜,當時諸侯畔者九國。公羊僖九年傳:“葵丘之會,桓公震而矜之,叛者九國。震之者何?猶曰振振然。矜之者何?猶曰莫若我也。”睚眥不得,舊校曰:一有 “所載”字。文選長楊賦注引晉灼曰:“睚眥,瞠目貌,又猜忌不和貌。” 左哀二十四年傳:“公如越,得太子適郢。”杜注:“ 得,相親說也。”九國畔去,況負婦人,淫亂之行,何以肯留?

  或曰:“管仲告諸侯〔曰〕:御覽三七一引作“管仲曰”,七四二引作“管仲告諸侯曰 ”,並有“曰”字,當據補。‘吾君背有疽創,類聚三五引“創”作“瘡”,御覽引同。說文刃部:“刃,傷也。或作創。”徐曰:“俗別作瘡。”不得婦人,瘡不衰愈。'元本“瘡”作“創” ,朱校同。御覽三七一引無“衰”字。七四二引作“瘡惡不愈。”諸侯信管仲,故無畔者。”夫十室之邑,必有忠信若孔子。當時諸侯,千人以上,必知方術治疽,不用婦人,管仲為君諱也。諸侯知仲(苟)為君諱而欺己,宋本“仲”作“苟”,朱校元本同。按:宋、元本是也,今本則後人妄改。當據正。 必恚怒而畔去,何以能久統會諸侯,成功于霸?

  或曰:“桓公實無道,任賢相管仲,故能霸天下。”夫無道之人,與狂無異,信讒遠賢,反害仁義,安能任管仲?能養人令之?成事:“成事 ”冒下文。劉敞曰:“漢時人言行事、成事,皆謂已行、已成事也。王充書亦有之。”(見彼校漢書翟方進傳)又于陳湯傳曰:“行事者,言已行之事,舊例成法也。漢時人作文言行事、成事者,意皆同。”王念孫漢書雜誌曰:“行者,往也,行事即往事,亦作近事,亦作故事。”桀殺關龍逢,紂殺王子比干。無道之君,莫能用賢。使管仲賢,桓公不能用;用管仲,故知桓公無亂行也。有賢明之君,故有貞良之臣。臣賢,君明之驗,奈何謂之有亂?

  難曰:“衛靈公無道之君,時知賢臣。論語憲問篇:“子曰:‘ 衛靈公之無道,久也。'康子曰: ‘夫如是,奚而不喪?'孔子曰:‘仲叔圉治賓客,祝鮀治宗廟,王孫賈治軍旅。夫如是,奚其喪?'”管仲為輔,何明桓公不為亂也?”夫靈公無道,任用三臣,僅以不喪,非有功行也。桓公尊九九之人,韓詩外傳三:“齊桓公設庭燎,為使士之欲造見者。東野鄙人有以九九見者。桓公因禮之。”又見說苑尊賢篇。漢書梅福傳注:“九九算術,若九章、五曹之輩也。” 拔甯戚于車下,呂氏春秋舉難篇:“甯戚欲幹齊桓公,窮困無以自進,於是為商旅,將任車,以至齊。暮宿于郭門之外。桓公郊迎客,夜開門,辟任車。甯戚飯牛,居車下,擊牛角,疾歌。桓公聞之,曰:‘ 之歌者,非常人也。'命後車載之。甯戚見,說桓公以為天下。”晏子春秋,問篇:“桓公聞甯戚歌,舉以為大田。”又見淮南道應篇、新序雜事篇。責苞茅不貢,運兵攻楚,左僖四年傳:“齊侯伐楚,楚子使與師言曰:‘不虞君之涉吾地也,何故?'管仲曰:‘爾貢包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寡人是征。'”杜注:“包,裹束也。茅,菁茅也。束茅而灌之以酒,為縮酒。”史記封禪書:“江、淮之間,一茅三脊。”盼遂案:吳承仕曰:“ ‘運'疑為‘連'。”九合諸侯,一匡天下,千世一出之主也,而云負婦人於背,虛矣。

  說尚書者曰:“周公居攝,帶天子之綬,戴天子之冠,負扆南面而朝諸侯。”皮錫瑞曰:“漢書翟方進傳,王莽依周書作大誥曰:‘ 惟居攝二年十月甲子,攝皇帝位,若曰。'按:王莽大誥皆用今文尚書說也。大傳曰:‘ 周公身居位,聽天下為政,管叔疑周公。'居位即居攝也。史公說,以為周公作大誥,在踐阼攝政之後,故可稱王。鄭注云:‘王謂攝也。周公居攝,命大事,則權代王也。'鄭言居攝之年,與史記、大傳先後皆異,而以王為周公攝王,則與今文 義同。仲任此文所引,即王家尚書說。”暉按:漢書王莽傳上載書君奭篇說曰:“周公服天子之冕,南面而朝群臣,發號施令,常稱王命。”禮記明堂位:“周公朝諸侯于明堂之位。天子負斧依南鄉而立。”又見周書明堂解、荀子儒效篇、淮南子泛論篇、齊俗篇。戶牖之間曰扆,南面之坐位也。爾雅釋宮云:“ 牖戶之間謂之扆。”明堂位鄭注:“ 斧依,為斧文屏風於戶牖之間。” 曲禮下:“天子當依而立,諸侯北面而見。”正義:“ 依狀如屏風,以絳為質,高八尺,東西當戶牖之間,繡為斧文也。”覲禮鄭注云:“如今綈素屏風也。有繡斧文,所以示威。”孫星衍曰:“大戴盛德篇說明堂之則,一室而有四戶八牖,則是每室皆有二牖夾戶,故云設黼扆牖間。謂二牖之間,正當北戶以屏風也。諸家說戶牖之間,以為一戶一牖之間,失之。”負扆南面鄉坐,扆在後也。盼遂案:“鄉”字衍文,“負扆南面坐”句絕。蓋“鄉”為“面”之傍注,後闌入正文者也。周禮撣人“使萬民和悅而正王面”,鄭注:“面,鄉也。”孟子“東面而征西夷怨”,趙注: “面者,向也。”皆面訓鄉之證。桓公朝諸侯之時,或南面坐,婦人立於後也。世俗傳云,則曰負婦人於背矣。此則夔一足、宋丁公鑿井得一人之語也。

  唐、虞時,夔為大夫,性知音樂,調聲悲善。龍城劄記二曰:古人音喜悲。當時人曰:“調樂如夔,一足矣。”世俗傳言:“夔一足。”韓非子外儲說左下:“魯哀公問於孔子曰:‘吾聞古者有夔一足,其果信有一足乎?'孔子對曰:‘不也,夔非一足也。夔者忿戾噁心,人多不說喜也。雖然,其所以得免於人害者,以其信也。人皆曰:“獨此一,足矣。 ”夔非一足也,一而足也。'一曰:哀公問於孔子曰: ‘吾聞夔一足,信乎?'曰:‘夔,人也,何故一足?彼 其無他異,而獨通於聲。堯曰:“夔一而足矣!”使為樂正。故君子曰:“夔有一足 ”,非一足也。'”呂氏春秋察傳篇則載後說,孔叢子、風俗通正失篇同。按:莊子秋水篇云:“夔謂蚿曰: ‘吾以一足□踔而行。'”又逸文云:“聲氏之牛夜亡,而遇夔,止而問焉:‘我有足,動而不善,子一足而超踴,何以然?'夔曰:‘以吾一足王於子矣。'”山海經云:“東海之內,有流波之山,有獸,狀如牛,蒼色無角,一足能走,出入水則必風雨,目光如日月,其聲如雷,其名曰夔,黃帝以其皮冒鼓,聲聞五百里。” 則夔固有一足者。夔聲如雷,皮可冒鼓,故有夔通於聲之說。由獸而人格化,古史多有此例。春秋時尚存有夔一隻腳之傳說,經孔子解作“一而足”,則夔儼然是人,千古不疑矣。顧頡剛疑禹是蟲,余意禹蓋鼇鱉之類,與此可相發明。舜典所載朱虎熊羆龍,舊說是舜臣名,余疑皆禹、夔之類也。案秩宗官缺,帝舜博求,眾稱伯夷,伯夷稽首讓于夔、龍。今見舜典。秩宗卿官,漢之宗正也。舜典偽孔傳:“秩,序。宗,尊也。主郊廟之官。”史記五帝紀集解引鄭注:“秩宗,主次秩尊卑。”百官表: “宗正,秦官,掌親屬。王莽並其官于秩宗。”事物紀原五:“宗正,周官也。在周禮實小宗伯之職。”漢書高帝紀:“七年二月,置宗正官,以序九族。”史記文帝紀正義:“漢置九卿,一曰太常,七曰宗正。”周禮春官宗伯先鄭注,以為漢之太常。鄭語韋注:“秩宗之官,于周為宗伯,漢為太常,(今偽“宰”,依路史後紀十注引正。)掌國祭祀。”是鄭眾、韋昭並以秩宗即漢之太常,非宗正也。與充說異。皮錫瑞曰:“漢書百官表云:‘王莽改太常曰秩宗。'依古也。莽蓋用今文尚書,以漢之太常典禮故也。伯夷不與舜同宗,仲任以漢之宗正當之,似誤。”暉按:皮說是也。王莽並宗正于秩宗,又改太常為秩宗,光武未遑更革,故仲任云然歟?斷足,(足)非其理也。秩宗,國之禮官,典祭祀。谷梁傳曰:“有天疾者不可入宗廟。”今斷足,故云非其理。吳曰:衍一“足”字。盼遂案:吳承仕曰:“衍一‘足'字。下文‘秩宗之官,不宜一足',即申釋此語。”又引孫蜀卿云:“第二 ‘足'字,為‘實'字形近之誤,近是。”且一足之人,何用行也?

  夏後孔甲,田于東〔陽〕蓂(萯)山,舊校曰:“蓂”一作“莫”。先孫曰:事見呂氏春秋音初篇。彼云:“夏後氏孔甲田于東陽萯山。”此“東”下當有“陽”字,“蓂”、“莫”並“萯”之誤。( 指瑞篇作“首山”,亦誤。)暉按:御覽八二、又七六二引呂氏春秋,注:“萯,音倍。 ”水經五、河水注引呂氏此文,下解曰:“皇甫諡帝王世紀以為即東首陽山也。蓋是山之殊目矣。”又云:帝堯修壇河、洛,升於首山,即於此也。”路史前紀三注云:“今東陽有萯山,孔甲畋處。世紀云:‘即東陽首山。'”是萯山一名首山,孫謂指瑞篇作“首山”誤,非也。郡國志,泰山郡南城縣有東陽城,注“即孔甲田其地。”杜氏土地名曰:“東陽,或曰泰山南城縣西東安城,是也。”讀史方輿紀要曰:“東陽城在山東沂州費縣西南七十裏,魯邑也。呂氏音初篇:‘孔甲田于東陽。'即此邑也。今為關陽鎮。”劉子命相篇云:“孔甲田於箕山。”天雨晦冥,入於民家,主人方乳。 高誘曰:乳,產也。或曰:“後來,“後”,宋、元本、朱校元本並同。程本以下誤作“後”。呂氏春秋及後指瑞篇字正作“ 後”。之子必貴。”高曰:之,其也。或曰:“不勝,之子必賤。”孔甲曰:“為餘子,孰能賤之?”遂載以歸。析橑,斧斬其足,卒為守者。橑,薪橑也。呂氏春秋曰:“子長成人,幕動,坼橑,斧斫斬其足,遂為守門者。”金樓子云:“斫木而傷足。”劉子命相篇云:“析薪,斧斬其左足。”盼遂案:“守”,下當從呂氏春秋音初篇補“門”字。周禮掌戮:“刖者使守囿。”下文“故為守者”,“守者斷足”,亦同。孔甲之欲貴之子,有餘力矣;斷足無宜,故為守者。今夔一足,無因趨步,坐調音樂,可也;秩宗之官,不宜一足,猶守者斷足,不可貴也。孔甲不得貴之子,伯夷不得讓於夔焉。

  宋丁公者,宋人也。未鑿井時,常有寄汲,計之,日去一人作。自鑿井後,不復寄汲,計之,日得一人之作,故曰:“宋丁公鑿井得一人。”俗傳言曰:“丁公鑿井,得一人于井中。”呂氏春秋察傳篇:“宋之丁氏,家無井,而出溉汲,常一人居外。及其家穿井,告人曰:‘吾穿井,得一人。'有聞而傳之者曰:‘丁氏穿井得一人。'國人道之,聞之于宋君。宋君令人問之于丁氏。丁氏對曰:‘得一人之使,非得一人于井中也。'”又見風俗通正失篇。“寄汲”,呂氏春秋、風俗通作“溉汲”。夫人生於人,非生於土也。穿土鑿井,無為得人。推此以論,負婦人之語,猶此類也。

  負婦人而坐,則云婦人在背;知婦人在背非道,則生管仲以婦人治疽之言矣。使桓公用婦人徹胤服,“ 胤”,元本作“胸”,朱校同。疑是。徹,去也。婦人於背,“婦”上疑脫“負”字。女氣瘡可去,以婦人治疽。“以”上疑有脫字。盼遂案:此文當是“婦人於背,女氣愈瘡,可云以婦人治疽”。後脫“愈”字,“云”又訛為“去”,遂不可通。方朝諸侯,桓公重衣,婦人襲裳,通俗文曰:“重衣曰襲。”女氣分隔,負之何益?桓公思士,作庭燎而夜坐,御覽三七一引 “作”作“設”。韓詩外傳三、說苑尊賢篇、漢書王褒傳述此事,亦並作“設”。禮記郊特牲:“庭燎之百,由齊桓公始也。”正義:“於庭中設火,以照燎來朝之臣夜入者,因名火為庭燎也。”詩小雅庭燎毛傳:“庭燎,大燭。”儀禮燕禮:“甸人執大燭於庭。”鄭注: “燭,燋也。甸人掌共薪蒸者,庭大燭為位廣也。”賈疏:“古 者無麻燭而用荊燋。故少儀云:‘主人執燭抱燋。'鄭云:‘未爇曰燋,但在地曰燎,執之曰燭,於地廣設之則曰大燭,其燎亦名大燭。'”以思致士,御覽引作“ 以致賢士”。反以白日負婦人見諸侯乎? 人”下朱校元本有“以”字。

  傳書言:聶政為嚴翁仲刺殺韓王。韓策二:“嚴遂陰交聶政,謀刺韓相傀。東孟之會,韓王及相皆在焉。聶政刺韓傀,兼中哀侯。”韓非子內儲說下六微篇:“韓廆相韓哀侯,嚴遂重於君,二人甚相害也。嚴遂乃令人刺韓廆於朝。韓廆走君而抱之。遂刺韓廆,而兼哀侯。”史記聶政傳索隱引高誘曰:“嚴遂字仲子。”此云“翁仲”,異文。御覽四八三引琴操,謂聶政為父報仇,以刺韓王,非為嚴遂所使也。其說又異。

  此虛也。

  夫聶政之時,韓列侯也。列侯之三年,聶政刺韓相俠累。“三”,元本作“二”,朱校同,非也。此文據史記韓世家。聶政傳集解徐廣曰:“ 韓列侯三年三月。”索隱引高誘曰:“韓傀,俠累也。 ”黃丕烈曰:“俠侯,爵號。傀、累,聲轉也。”錢大昕曰:“俠累合為傀音。”十二年列侯卒,史記云:“十三年。”與聶政殺俠累,相去十七年, 相去十年,云“十七”,誤。盼遂案:有誤。而言聶政刺殺韓王,短書小傳,竟虛不可信也。俞曰:國策言“聶政刺韓傀,兼中烈侯。”史記韓世家:“烈侯三年,聶政殺韓相俠累。烈侯十三年卒,子文侯立。文侯卒,子哀侯立。哀侯六年,韓嚴弑其君。”是烈侯不見弑,哀侯固見弑也。據刺客傳,又以聶政事在哀侯時。且聶政之刺,乃嚴仲子使之,豈即所謂“韓嚴弑其君”者乎?然則國策所載,自是當時之實,但誤以哀侯為烈侯耳。暉按:剡川本國策正作“哀侯”,俞氏據 鮑刻之誤。刺客傳云在哀侯時,乃本韓策、韓非子。其與世家、年表異者,國策吳師道補注、史記張照考證以為嚴遂使聶政刺俠累,與韓嚴弑哀侯,截然兩事,國策合而為一,史記分而兼存。此說近是。俞氏疑即一事,梁玉繩史記志疑以為烈侯時事,而必以作哀侯為非,並臆說也。

  傳書又言:燕太子丹使刺客荊軻刺秦王,朱校元本無“使”字。不得,誅死。見燕策三、史記荊軻傳。後高漸麗複以擊築見秦王, 御覽七四二引“麗”作“離”,下同。與國策、史記合。漢書高帝紀注應劭曰:“築,狀似琴,而大頭,安弦,以竹擊之,故曰築。”淮南泰族篇注:“築,二十一弦。”秦王說之;知燕太子之客,乃冒其眼,御覽引“冒”作“膠”。史記作“矐”,索隱曰:“以馬屎熏,令失明。”使之擊築。漸麗乃置鉛於築中以為重,當擊築,秦王膝進,不能自禁,漸麗以築擊秦王顙。文選潘安仁西征賦注引“顙”作“中臏”。西征賦亦云:“ 潛鉛以脫臏。”秦王病傷,文選注:御覽引“ 傷”並作“瘡”。與下文合。三月而死。“病死”,史記、國策並未見。

  夫言高漸麗以築擊秦王,實也;言中秦王病傷三月而死,虛也。

  夫秦王者,秦始皇帝也。始皇二十年,燕太子丹使荊軻刺始皇,始皇殺軻,明矣。“明 ”字無義,疑為“荊”字,又誤倒。二十一年,使將軍王翦攻燕,得太子首;二十五年,遂伐燕,而虜燕王嘉。史記始皇記:“得燕王喜,虜代王嘉。”此文誤。後不審何年,高漸麗以築擊始皇,不中,誅漸麗。見燕策三、史記荊軻傳。當二(三)十七年,“二” 當作“三”。始皇紀正作“三十七年”。實知篇不誤。 遊天下,盼遂案:“二十”為“ 三十”誤字。史記始皇本紀“三十七年十月,始皇出遊,親巡天下。七月,崩於沙丘平臺。”論衡正舉此事也。 到會稽,至琅邪,北至勞、盛山,始皇紀作“榮成山。”“成”、“盛”古通。郊祀志“盛山”,封禪書、五帝紀、地理志作“成山”。于欽齊乘曰:“勞、成,二山名。古人立言尚簡,南勞而北盛,則盡乎齊東境矣。”盼遂案:史記作“榮成山”,或仲任意不與史同,以為勞山、成山也。“盛”與“成”古通。並海,西至平原津而病,漢書武帝紀師古注:“並讀曰傍,依傍也。”按:紀妖篇作“旁海”。到沙丘平臺,始皇崩。以上據史記始皇紀。夫讖書言始皇還,到沙丘而亡; 亦見實知篇。傳書又言病築瘡三月而死于秦。一始皇之身,世或言死於沙丘,或言死于秦,其死,言恒病瘡。或言病築瘡死于秦。傳書之言,多失其實,世俗之人,不能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