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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虛第十八
 

    異虛篇盼遂案:本篇止論殷高宗桑榖生亡一事。

  殷高宗之時,高宗,武丁。或言中宗太戊。注詳無形篇。桑榖俱生於朝,“ 榖”,變虛篇誤同。天啟本以下作“穀”,亦誤。無形篇、順鼓篇、感類篇作“榖”,是也。說文木部:“□ ,楮也。從木,□聲。”小雅鶴鳴毛傳:“榖,惡木也。”正義引陸機疏云:“幽州人謂之榖桑,荊、揚人謂之榖,中州人謂之楮。殷中宗時,桑榖共生是也。今江南人績其皮以為布,又搗以為紙,謂之榖皮紙,潔白光澤,其裏甚好。其葉初生時可以為茹。”焦氏筆乘曰: “史記:‘桑榖共生。'榖,樹名,皮可為紙。榖從‘ 木',音構。谷從‘禾',音穀。□從‘米',音叨。今多混。”方以智曰:“榖一曰構,其高大皮駁,實如楓實,熟則紅。”七日而大拱。史記殷本紀、封禪書、漢書郊祀志上並作“一暮大拱”。呂氏春秋制樂篇作“比旦而大拱”。尚書大傳、漢書五行志、說苑敬慎篇、書偽孔傳、孔子家語五儀解並與此同。韓詩外傳三作“三日”,蓋字之誤。大傳鄭玄注: “兩手搤之曰拱。生七日而見其大滿兩手也。”高宗召其相而問之,相曰:“ 吾雖知之,弗能言也。”問祖己。祖己曰:“夫桑榖者,野草也,鄭注:“此木也,而云草,未聞。劉氏以為屬草妖。”沈赤然寄傲軒讀書隨筆曰:“傳言桑穀俱生於朝,疑桑穀本是二物。穀不可言木也。草可該木,桑何不可謂之草?”按沈說“穀不可言木”,是讀五穀之“穀”,而不知“穀”為“榖”誤。榖,木名,非草。而生於朝,意朝亡乎?”漢書五行志中之下載劉向說曰:“殷 道既衰,高宗承敝而起,盡涼陰之哀,天下應之。既獲顯榮,怠于政事,國將危亡,故桑穀之異見。桑猶喪也。穀猶生也。殺生之秉,失而在下,近草妖也。一曰:野木生朝而暴長,小人將暴在大臣之位,危亡國家,象朝將為虛之應也。”後說,即祖己之義。高宗恐駭,側身而行道,思索先王之政,明養老之義,興滅國,繼絕世,舉佚民,桑榖亡。三年之後,諸侯以譯來朝者六國,尚書大傳、說苑敬慎篇並同。說苑君道篇作“ 七國”,家語五儀解作“十有六國 ”,皇甫謐云“七十六國”,說各殊異。遂享百年之福。見氣壽篇注。此文據尚書大傳。

  高宗,賢君也,而感桑榖生而問祖己,行祖己之言,修政改行,桑榖之妖亡,諸侯朝而年長久。脩善之義篤,故瑞應之福渥。

  此虛言也。

  祖己之言,朝當亡哉!盼遂案: “哉”為“者”之形誤。此語為起下之辭。夫朝之當亡,猶人當死。人欲死,怪出;國欲亡,期盡。人死命終,死不復生,亡不復存。祖己之言政,天啟本、程、何、錢、黃本並作“政”。王本、崇文本作 “改”,非。何益於不亡?高宗之脩行,何益於除禍?夫家人見凶脩善,不能得吉;高宗見妖改政,安能除禍?除禍且不能,況能招致六國,延期至百年乎?故人之死生,在於命之夭壽,不在行之善惡;國之存亡,在期之長短,不在於政之得失。“於” 字依上文例,當在“期”字上。

  案祖己之占,桑榖為亡之妖,亡象已見,雖脩孝(教)行,孫曰:“孝”字於義無取。高宗脩政改行,以 消桑榖,非孝行也。“孝”疑“教”之壞字。其何益哉?何以效之?魯昭公之時,昭公二十五年。鴝鵒來巢,運鬥樞曰:“巢於榆。”(公羊傳疏。)師己采文、成之世童謠之語,師己,魯大夫。文、成,魯先君文公、成公也。今左傳“ 成”作“武”,傳寫之訛。唐石經、漢五行志、史通、文選幽通賦注引傳,並與此合。有鴝鵒之言,見今有來巢之驗,則占謂之凶。其後昭公為季氏所逐,出於齊,郈昭伯與季平子因鬥雞有隙。又季氏之族有淫妻為讒,使季平子與族人相惡,皆譖平子。昭公遂伐季氏,為所敗,出奔齊,次於幹侯。見左昭二十五年傳。國果空虛。都有虛驗,“ 虛”讀作“墟”。指瑞篇:“魯國之都,且為丘墟。” 盼遂案:“虛驗”當是“應驗”,涉上句“虛”字而訛。“虛”字,漢隸作“□”,形與“應”近。故野鳥來巢;師己處之,“處”,義見本性篇。禍意如占。盼遂案:“意” 為“竟”之誤。使昭公聞師己之言,脩行改政為善,居高宗之操,終不能消,盼遂案:“ 居”字為“若”字之誤。何則?鴝鵒之謠已兆,出奔之禍已成也。鴝鵒之兆,已出於文、成之世矣。根生,葉安得不茂?源發,流安得不廣?文選張茂先勵志詩注引“源”上有“自”字,則“流”字句絕,非也。此尚為近,未足以言之。

  夏將衰也,二龍戰於庭,吐漦而去。注奇怪篇。夏王櫝而藏之。夏亡,傳于殷;殷亡,傳于周,傳此器也。皆莫之發。至幽王之時,當作厲王。奇怪篇誤同。發而視之,漦流於庭,化為玄黿,走入後宮,與婦人交, 鄭語:“府之童妾,未既□而遭之,既笄而孕,當宣王時而生。不夫而育,懼而棄之。為弧服者取之,逃於褒。褒姁入于王。”遂生褒姒。褒姒歸周,厲王惑亂,當作幽王。國遂滅亡。盼遂案:“幽 王 ”與“厲王”互倒。仲任蓋因習語幽、厲連言,遂倒置耳。幽、厲王之去夏世,以為千數歲,“ 以”、“已”字通。二龍戰時,幽、厲、褒姒等未為人也。周亡之妖,已出久矣。妖出,禍安得不就?瑞見,福安得不至?若二龍戰時言曰:“餘褒之二君也。 ”史集解引虞翻曰:“龍自號褒之二先君也。”是則褒姒當生之驗也。龍稱褒,褒姒不得不生,生則厲王不得不惡,當作幽王。偶會篇不誤。惡則國不得不亡。〔亡〕征已見,“ 亡”字脫,語義未足。變虛篇:“亡象已見。”句法與同。本書重文常脫。韓非子亡征篇:“亡征者,非曰必亡,言其可亡也。”盼遂案:宜疊“亡”字,“亡征已見”為句。雖五聖十賢相與卻之,終不能消。善惡同實:善祥出,國必興;惡祥見,朝必亡。“ 詳”猶“象”也。謂惡異可以善行除,是謂善瑞可以惡政滅也。河源出於昆侖,漢書張騫傳:“古圖書名河所出曰昆侖。”西域傳:“河有兩源:一出蔥嶺山,一出於闐。”徐松曰:“其實河有三源:出蔥嶺者,尚有南河、北河之分,與於闐河而三也。 ”詳爾雅釋水郝疏。其流播於九河。爾雅釋水:“徒駭、太史、馬頰、覆□、胡蘇、簡潔、鉤盤、鬲津為九河也。”使堯、禹卻以善政,終不能還者,水勢當然,人事不能禁也。河源不可禁,二龍不可除,則桑榖不可卻也。

  王命之當興也,猶春氣之當為夏也;其當亡也,猶秋氣之當為冬也。見春之微葉,吳曰:“微葉”當作“微蘖”,形近而誤。下文“ 其猶春葉”,誤同。知夏有莖葉;盼遂案:“微葉”疑當是“微芽” 之誤。下“春葉秋實”之“葉”,亦“芽”之誤。睹秋之零實,零,落也。知冬之枯萃。桑榖之生,其猶春葉秋實也,必然猶驗之。“ 猶”字疑涉上文衍。今詳修政改行,何能除之?盼遂案:“詳”疑“設”之誤。

  夫以周亡之祥,見於夏時,又何以知桑榖之生,不為紂亡出乎?或時祖己言之,當作“ 之言”,傳寫誤倒。信野草之占,失遠近之實;高宗問祖己之後,側身行道,六國諸侯,偶朝而至。高宗之命,自長未終,則謂起桑榖之問,改政脩行,享百年之福矣。

  夫桑榖之生,殆為紂出。亦或時吉而不凶,故殷朝不亡,高宗壽長;祖己信野草之占,謂之當亡之征。

  漢孝武皇帝之時,漢書武帝紀: “元狩元年冬十月,行幸雍,祠五畤也。”獲白麟,〔一角〕戴兩(肉)(角)而共(五)抵(趾),“ 戴兩角而共抵”,當作“一角戴肉而五趾”。“兩肉” 、“共五”、“抵趾”並形近而誤。“一”字脫,“角 ”字誤奪在“兩”字下,文遂不可通矣。公羊哀公十四年傳注:“麟狀如□,一角而戴肉。”下文云:“野獸而共一角。”則不得云“戴兩角”矣。“共抵”二字無義。漢書終軍傳:“獲白麟,一角而五蹄。”注:“每一足而有五蹄也。”(前漢紀十二同。)史紀封禪書、褚少孫補武帝紀:“獲一角獸,若麃然,有司曰:‘蓋麟云。'即此事也。後講瑞篇、指瑞篇並云:“一角而五趾。”使竭者終軍議之。軍曰:“夫野獸而共一角,象天下合同為一也。”野獸皆兩角,今此獨一,故云“而共”。漢書本傳載終對曰:“今野獸並角,明同本也。”春秋感精符曰:“ 麟一角,明海內共一主也。”(類聚九八。)軍說所據。麒麟,野獸也;桑榖,野草也,俱為野物,獸、草何別?終軍謂〔野〕獸為吉,吳曰:“獸”上脫“野”字。上文云:“麒麟,野獸也。桑榖,野草也。”可證。祖己謂野草為凶。

  高宗祭成湯之廟,指瑞篇同。他書並無“之廟”二字。有蜚雉升鼎〔耳〕而雊。“ 鼎”下當有“耳”字,各 本俱脫。書序、大傳、史記殷本紀、漢書郊祀志、五行志、前漢紀二四、本書指瑞篇並有“耳”字,是其證。說文云:“雊,雄雉鳴也。雷始動,雉乃鳴,而雊其頸。”祖己以為遠人將有來者,大傳:(御覽九一七。)“武丁祭成湯,有雉飛升鼎耳而雊,問諸祖己。祖己曰:‘雉者,野鳥也,不當升鼎。今升鼎者,欲為用也。遠方將有來朝者乎!'武丁思先生之道,編發重譯,至者六國。”說尚書家謂雉凶,漢書五行志:“劉向以為雉雊鳴者,雄也。以赤色為主。于易,離為雉,雉南方,近赤祥也。劉歆以為羽蟲之孽。易有鼎卦,鼎,宗廟之器,主器奉宗廟者,長子也。野鳥自外來,入為宗廟器主,是繼嗣將易也。一曰:鼎三足,三公象,而以耳行,野鳥居鼎耳,小人將居公位,敗宗廟之祀。野鳥入廟,敗亡之異也。”鄭玄曰:“ 鼎,三公象也,又用耳行。雉升鼎耳而鳴,象視不明。天意若曰:當任三公之謀以為政。”(高宗肜日疏引。)與漢志所載一說義稍不同。並為視之不明,羽蟲之孽。(偽孔傳以為耳不聰之異,不足據。五行傳:“聽之不聰,有介蟲之孽。”漢志以為“魚孽”,非謂雉也。)又漢書外戚傳許皇后傳:“書云:‘高宗肜日,粵有夠雉。祖己曰:“惟先假王,正厥事。”'即飭椒房及掖庭也。”師古曰:“謂祖己之言,皆以戒後宮也。” 杜欽傳,欽上疏及五行傳王音等說,義同。又孔光傳: “上天聰明,苟無其事,變不虛生,書曰:‘惟先假王,正厥事。'言異變之來,起事有不正也。”史記殷本紀:“武丁懼,祖己曰:‘王勿憂,先修政事。'”諸說義雖不同,俱以雉為凶祥也。譴飭椒房,乃劉向、穀永等說。(許後傳及穀永傳可見。)孔光、安國後,是謂雉為凶者,或以為古文尚書說也,故與大傳異。皮錫瑞曰:“據論衡此文,則漢時今文家已非一解,王仲任不能定其說。說尚書者或云雉吉,或云雉凶,其義雖異,而皆可通。蓋上天示變,則疑於凶;修德禳災,則轉為吉。史記一書,多同今文,武帝、王音、杜欽、劉歆皆為今文說。歆雖傳古文尚書,而五行傳所載皆今文之義。”議駮不同。且從祖己之言,雉來吉也。雉伏於野草之中,草覆野鳥之形,若民人處草廬之中,可謂其人吉而廬凶乎?民人入都,不謂之凶;野草生朝,何故不吉?

  雉則民人之類,如謂含血者吉,長狄來至,是吉也,何故謂之凶?公羊文十一年傳曰: “狄者何?長狄也。兄弟三人,一者之魯,一者之齊,一者之晉。何以書?記異也。”何注:“魯成就周道之封,齊、晉霸尊周室之後。長狄之操,無羽翮之助,別之三國,皆欲為君,比象周室衰,禮樂廢,大人無輔助,有夷狄行。”五行志下之上:“劉向以為,是時周室衰征,三國為大,可責者也。天戒若曰:‘不行仁義,大為夷狄之行,將至危亡。近下人伐上之痾也。'劉歆以為人變,屬黃祥。一曰:‘屬裸蟲之孽。'一曰:‘ 天地之性,人為貴,凡人為變,皆屬皇極。下人伐上之痾云。'京房易傳曰:‘君暴亂,疾有道,厥妖長狄入國。'又曰:‘豐其屋,下獨苦,長狄生,世主虜。' ”如以從夷狄來者不吉,介葛盧來朝,是凶也。僖公二十九年來朝魯。杜預曰:“介,東夷國也。葛蘆,介君名也。”公、穀並不言“朝”,謂不能乎朝也。此據左氏。如以草木者為凶,朱草、蓂莢出,博物志:“和氣相感,則生朱草。”余注初稟篇。蓂莢見是應篇。是不吉也。朱草、蓂莢皆草也,宜生於野,而生於朝,是為不吉,何故謂之瑞?一野之物,來至或出,吉凶異議。朱草、蓂莢,善草,故為吉,則是以善惡為吉凶,不以都野為好醜也。

  周時天下太平,越嘗獻雉于周公,御覽四夷部六引尚書大傳:“ 交趾之南,有越裳國。周公居攝六年,制禮作樂,天下和平,越裳以三象重譯而獻白雉。 ”漢書賈捐之傳,師古注:“論衡作‘越嘗。'”按:儒增篇作“越裳”,講瑞、宣漢、恢國三篇並作“越常 ”,此作“越嘗”,字並通也。韓詩外傳五、說苑辯物篇、尚書大傳、(文選王元長曲水詩序注、後漢 書馬融傳注引。)孝經援神契(類聚祥瑞部引。)並作“ 越裳”。張晏據“衣裳”之字,謂“越不著衣裳,慕中國化,遣譯來著衣裳,故曰越裳”,失之穿鑿。清一統志曰:“安南國,周時為越裳氏地。”高宗得之而吉。“高宗”二字,不應複出。涉上下文而衍。此據周公得雉之吉,以證桑榖之祥,無涉高宗。雉雊之吉,已辯見上文。又高宗有雉雊鳴,不當言“ 得之”,並其證。雉亦野草之物,何以為吉?如以雉所(耿)分(介)有似於士,吳曰: “所分”二字無義,“所分”當作“耿介”,形近之訛也。士相見禮:“冬用雉。”鄭注云:“士摯用者,取其雉耿介,交有時,別有倫也。”正義云:“士之義亦然。義取耿介,不犯上也。”大宗伯:“士執雉。”鄭注云:“取其守介而死。”釋文云:“介或作分。”舊籍傳寫,“介”、“分”多相亂。此文“介”誤為“分 ”,淺人不了,又誤改“耿”為“所”矣。士耿介似雉,故摯用雉以表德,此禮家舊說也。暉按:釋名釋首飾曰:“鷩雉,山雉也,性急憋,不可生服,必自殺,故畫其形於衣,以象人執耿介之節也。”亦可證成吳說。 則□亦仍有似君子,吳曰:□似君子,疑是詩三家遺說。左氏昭元年傳:“子皮賦野有死□之卒章。”杜解云:“義取君子徐以禮來,無使我失節,而使狗驚吠。”疑杜蓋有所本。公孫術(述)得白鹿,先孫曰:“術”當作“述” ,後漢書述傳未載。暉按:東觀漢記二三亦無此事。吳曰:“鹿”疑當作“□”,承上“□似君子”而言。占何以凶?然則雉之吉凶未可知,則夫桑榖之善惡未可驗也。桑榖或善物,象遠方之士,將皆立于高宗之廟(朝),“廟”當作“朝”,傳寫誤也。桑榖生朝,故據“朝”言之。禮終則制廟,是與下“高宗享長久”之義相違矣。故高宗獲吉福,享長久也。

  說災異之家,以為天有災異者,所以譴告王者, 義詳譴告篇。信也。當有脫文。或“信”字衍。夫王者有過,異見於國; 異,先事而至者。不改,災見草本;災,隨事而至者。不改,災見於五穀;不改,災至身。左氏春秋傳曰:“國之將亡,鮮不五稔。”左昭元年傳,載秦後子言曰:“國無道而年穀和熟,天贊之也。鮮不五稔。” 即此文所引。杜注:“鮮,少也。少尚當曆五年,多則不啻。”是以五稔為五年。與下“趙孟視蔭曰:‘朝夕不相及,誰能待五。'”義正相屬。此文則謂五穀熟也,與“年穀和熟”,義正相承,然與趙孟之言不相屬,未知仲任何據。說文禾部引春秋傳曰:“鮮不五稔”解云:“稔,穀熟也。”義與此同。災見於五穀,五穀安得熟?不熟,將亡之征。災亦有且亡五穀(不)熟之應。“不”字涉上文“不熟”而衍。五穀熟為且亡之災,承上“國之將亡,鮮不五稔”為義也。若作“ 五穀不熟”,則與“不熟,將亡之征”義重,而“亦”字無著矣。下文:“夫不熟,或為災,或為福。”為災者,不熟將亡之征也;為福者;且亡五穀孰,故不孰為福也。天(夫)不熟,“ 天”,宋本作“ 夫”,是。或為災,或為福,禍福之實未可知,桑榖之言安可審?

  論說之家,著于書記者,皆云:“天雨穀者凶。 ”說苑辯物篇:“趙簡子曰:‘翟雨穀三日。大哉,妖亦足以亡國矣。'一京房曰:“燕丹回于秦,天雨粟于燕,後秦滅之。”書傳曰:盼遂案:事見淮南子本經篇。又“書傳”為“傳書”之誤倒,論皆作“傳書”。“蒼頡作書,天雨穀,鬼夜哭。”注感虛篇。“穀”彼作“粟”,義同。此方(乃)兇惡之應。“ 方”當作“乃”,形近而誤。此釋作書鬼哭也。感虛篇曰:“此言文章興,而亂漸見,致其妖變。”是其義也。和者,盼遂案:“方”為“乃 ”之誤字。天(何)用成穀之道。“ 何”涉“用”字訛衍。說文:“禾,嘉穀也。□二月始生,八月而孰,得之中和,故謂之禾。”是其義。從天降而和,“而”猶“以”也。盼遂案:“何”當為“偶”之誤。且猶謂之善,和氣且猶謂善。氣壽篇曰:“和氣為治平。”故云善也。 況所成之穀,從雨下乎?謂天雨穀。極論訂之,何以為凶?夫陰陽和則谷稼成,不則被災害。“不”讀作“否”。陰陽和者,穀之道也,何以謂之凶?絲成帛,縷成布。賜人絲縷,猶為重厚,況遺人以成帛與織布乎?夫絲縷猶陰陽,帛布猶成穀也。賜人帛,不謂之惡,天與之穀,何故謂之凶?夫雨穀吉凶未可定,桑榖之言未可知也。

  使暢草生於周之時,天下太平,〔倭〕人來獻暢草。先孫曰:“ 使暢草生於”五字,疑衍。“暢” 即“鬯”之借字。(詳前山海經。)後儒增、書證篇並云:“周時天下太平,倭人貢鬯草。”恢國篇亦云:“ 倭人貢暢。”超奇篇又云:“暢草獻于宛。”此“人” 上疑脫“倭”字。說文鬯部:“遠方郁人所貢。”與王說異。暉按:據感類篇,知是周公時事。“宛”、“鬱 ”字通。超奇篇與許說同。說詳彼篇。唯“倭人”未審。後漢書東夷傳謂:“倭在韓東南大海中。”即今日本,與鬱地殊。暢草亦草野之物也,詩江漢毛傳、周禮春官鬯人先鄭注並云:“鬯,香草也。 ”王度記曰:(周禮鬱人疏。)“天子以鬯,諸侯以薰,大夫以蘭芝,士以蕭,庶人以艾。”禮緯云:“秬鬯之草。”中侯云:“鬯草生郊。”(大雅江漢疏。)徐幹中論云:“煮鬯燒薰,以揚其芬。”皆以鬯為草名,與仲任說合。周禮春官鬯人鄭注、說文鬯部皆以釀秬為酒曰鬯,與王說不同。孔穎達江漢疏:“言暢草者,蓋亦謂鬱為鬯草,鬯是酒名,書傳香草無稱鬯者,鄭說為長。”與彼桑榖何異?如以夷狄獻之則為吉,使暢草生於周家,肯謂之〔不〕善乎?“肯 ”猶“可”也。“之”下當有“不”字,傳寫誤脫。尋上下文義自明。夫暢草可以熾釀,呂氏春秋仲冬紀:“湛饎必潔。”注:“饎,炊也。‘饎 '讀熾火之‘熾'。”“熾”、“饎”音近字 通。方言七:“火孰曰爛,氣孰曰饎。”火孰,今言燒烤也。氣孰,今言蒸也。暢之成酒,其法為氣孰也。芬香暢達者,大雅江漢箋、周禮鬯人注、說文解字並云:“芬香條暢。”義同。將祭,灌暢降神。將祭,謂祼奠時也。考工記下,鄭注:“祼之言灌也。祼謂始獻酌奠也。”大雅文王毛傳:“祼,灌鬯也。 ”疏:“以鬯酒灌屍,故言灌鬯。”說文:“鬯芬芳條暢,(今作“攸服”,從段改。)以降神也。”白虎通考黜篇曰:“鬯者,以百草之香,郁金合而釀之,成為鬯。陽達于牆屋,陰入於淵泉,所以灌地降神也。”設自生於周朝,與嘉禾、朱草、蓂莢之類不殊矣。封禪書云:“嘉禾者,大禾也。”史記周紀集解引鄭玄曰:“二苗同為一穗。”朱草、蓂莢,已見前。然則桑亦食蠶,蠶為絲,絲為帛,帛為衣,衣以入宗廟為朝服,論語鄉黨篇:“朝服而立於阼階。 ”皇疏:“朝服者,玄冠緇布,衣素積裳,是鄉大夫之祭服也。”與暢無異,何以謂之凶?

  衛獻公太子至靈台,新序節士篇 “衛”作“晉”。左僖十五年傳:“乃舍諸靈台。”杜注:“在京兆鄠縣,周之故台。”洪亮吉曰:“詩含神霧云:‘作邑于豐,起靈台。'易幹鑿度:‘伐崇,作靈台。'孔穎達疏:‘是靈台在豐邑之都內也。'水經渭水注:‘豐水又北逕靈台西。'括地志:‘雍州長安縣有靈台,高二丈,週四百二十步。'”蛇繞左輪。禦者曰:“太子下拜。吾聞國君之子,蛇繞車輪左者速得國。”朱校元本無“車”字。新序作“繞左輪者”。太子遂不下(行),“ 不下”,義未妥。“下”當作“行”。“不行”與下“ 反乎舍”義正相承。新序正作“不行”,可證。盧文弨據此文改“ 行”為“下”,非。反乎舍。禦人見太子,太子曰:“吾聞為人子者,盡和順於君, 新序無“於”字。不行私欲,共嚴承令,“共”讀作“恭”。新序正作 “恭”。又“令”作“命”,義較長。不逆君安。 盼遂案:“共嚴”即“恭莊”也, “共”為“恭”之古文,“嚴”為明帝諱“莊”之代字。今吾得國,是君失安也。見國之利而忘君安,非子道也;得國而拜,其非君欲。廢子道者不孝,逆君欲則不忠,而欲我行之,殆(吾)欲〔吾〕國之危明矣。”“吾欲”二字誤倒。“ 殆欲”承“而欲”為義。若作“吾欲”,則上與“而欲”,下與“明矣”,語氣不貫。新序正作“殆欲吾國之危明矣”。當據正。投(拔)殿(劍)將死,“投殿”不得言將死。 “投殿”當作“拔劍”,形近而誤。新序正作“拔劍將死”,是其證。其禦止之,不能禁,遂伏劍而死。夫蛇繞左輪,審為太子速得國,太子宜不死,獻公宜疾薨。今獻公不死,太子伏劍,禦者之占,俗之虛言也。或時蛇為太子將死之妖,禦者信俗之占,故失吉凶之實。夫桑榖之生,與蛇繞左輪相似類也。蛇至實凶,禦者以為吉;桑榖實吉,祖己以為凶。

  禹南濟于江,淮南精神訓高注: “濟,渡也。”水經三十五江水注:“大江右得龍穴水口,北對虎洲洲北有龍巢,地名,禹南濟江,黃龍夾舟,故水地取名。”有黃龍負舟,舟中之人五色無主。禹乃嘻笑而稱曰:“我受命於天,竭力以勞萬民。高注:“勞、憂也。”生,寄也;死,歸也。(死,歸也),何足以滑和?劉先生曰:下“ 死歸也”三字衍。淮南精神篇、御覽九百四十六引此文,並不重“死歸也”三字。是其證。暉按:呂氏春秋知分篇作:“生,性也;死,命也,余何憂于龍焉。”吳越春秋無餘外傳:“生,性也;死,命也,爾何為者。 ”文義並與此同。不重“死命也”三字,並足證成劉先生說。高曰:“人壽蓋不過百年,故曰寄。死滅沒化不見,故曰歸。滑,亂也。和,適也。”視龍猶蝘蜓也。”高曰:“蝘蜓,蜥蜴也。或曰守宮。”龍去而亡〔患〕。各本“ 亡”下並脫“患”字。淮南作“ 龍乃弭耳掉尾而 逃。”呂氏春秋:“龍俛耳低尾而逝。”吳越春秋:“龍曳尾舍舟而去。”校者蓋據彼文,讀“亡”為“往亡” ,而誤刪“患”字,不知此句非錄舊文也。“龍去而亡 ”,“去”、“亡”於義重複。“亡”音“無”,“亡患”承上文“舟中之人五色無主”句為言。下文云:“ 古今龍至皆為吉,而禹獨謂黃龍凶。”與此文義正相貫。御覽九四六引正作“龍去而亡患”,(明鈔本亦脫“ 患”字。張本“亡”作“無”,趙本、天啟本作“亡” 。)是其明證。案古今龍至皆為吉,而禹獨謂黃龍凶者,見其負舟,舟中之人恐也。夫以桑榖比于龍,吉凶雖反,蓋相似。野草生於朝,尚為不吉,殆有若黃龍負舟之異,故為吉而殷朝不亡。

  晉文公將與楚成王戰於城濮,左僖廿八年傳杜預曰:“衛地。”彗星出楚,楚操其柄,以問咎犯。咎犯對曰:“以彗鬥,倒之者勝。”“ 倒”,宋本作“到”,非。倒之者勝,謂當彗之末者勝。說苑權謀篇:“城濮之戰,文公謂咎犯曰:‘彗星見,彼操其柄,我操其標。'咎犯曰:‘以掃則彼利,以擊則我利。'”淮南兵略篇:“武王伐紂,慧星出,而授殷人其柄,然而得天下。”注:“慧星柄在東方,可以掃西方。”事與此類。文公夢與成王搏,杜曰:“搏,手搏。”成王在上,盬其腦。杜曰:“盬,啑也。”問咎犯,咎犯曰:“君得(見)天而成王伏其罪,說苑權謀篇作“君見天而荊王伏其罪”,即此文所本。“得”當作“見” ,寫者習于傳文而妄改之也。下文云:“殆有若對彗見天之詭。”是此文原作“見天”之明證。後蔔筮篇:“ 咎犯曰:‘吉,君得天,楚伏其罪。'”文與左氏傳合,乃據傳文,故作“得天”也。章炳麟劉子政左氏說謂仲任“得”“見”並從,二字古通,不以此字為訛,失之。戰必大勝。”文公從之,大破楚師。向令文公問庸臣,必曰不勝。何則?彗星無吉,淮南冥覽訓高注:“彗星為變異,人之害也。”搏在上無凶也。孫曰:當作“摶在下,凶也 ”。此指文公言之,當云“在下”。“上”字涉上文“ 在上”而誤。“無”字涉上句“無吉”而衍。下文云: “猶晉當彗末,搏在下,為不吉也。”是其證。暉按,此指成王言之,義亦可通。夫桑榖之占,占為凶, 上“占”字當作“生”。或衍一“占” 字。盼遂案:衍一“占”字。猶晉當彗末、搏在下為不吉也。然而吉者,殆有若對彗、見天之詭,詭,異也。故高宗長久,殷朝不亡。

  使文公不問咎犯,咎犯不明其吉,戰以大勝,世人將曰:“文公以至賢之德,破楚之無道,天雖見妖,臥有凶夢,猶滅妖消凶以獲福。”殷無咎犯之異知,而有祖己信常之占,故桑榖之文,傳世不絕,轉禍為福之言,到今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