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禍虛第二十一
 

  世謂受福佑者,既以為行善所致;又謂被禍害者,為惡所得。以為有沉惡伏過,天地罰之,鬼神報之。天地所罰,小大猶發;鬼神所報,遠近猶至。

  傳曰:“子夏喪其子而喪其明,鄭玄曰:“明,目精”。曾子吊之,哭。痛其喪明。子夏曰:‘天乎!予之無罪也!'鄭曰:“怨天罰無罪。”曾子怒曰:‘商!汝何無罪也?商,子夏名。吾與汝事夫子于洙、泗之間,論語比考讖曰:“夫子教于洙、泗之間,今於城北二水之中,即夫子領徒之所。”(御覽六三。)水經注二五引從征記曰:“洙、泗二水交于魯城東北十七裏。”退而老於西河之上, 鄭曰:西河,龍門至華陰之地。”水經四:“河水南出龍門口。”注曰:“又南崌谷水注之。崌谷側溪山南有石室,子夏教授西河,疑即此也。”與鄭說合。史記弟子傳正義曰:“今汾州。”非也。唐書地理志:“汾州西河縣,本隰城,肅宗時更名。”與此西河無涉。趙一清曰:“相州安陽西河,非龍門西河。 ”使西河之民,疑汝于夫子,爾罪一也。鄭曰:“言其不稱師。”喪爾親,使民未有異聞,盼遂案:禮記檀弓作“使民未有聞焉”。鄭注:“言居親喪無異稱。”知原本有“異”字,今脫。宜據論衡此文補入。爾罪二也。鄭曰:“言居親喪無異稱。”喪爾子,喪爾明,爾罪三也。鄭曰:“言隆于妻子。”而曰汝何無罪歟?'子夏投其杖而拜,曰:‘吾過矣!吾過矣!吾離群而索居,亦以久矣!'”“以”、“已”字通。鄭曰:“群謂同門朋友也。索猶散也。”以上禮記檀弓上文。夫子夏喪其明,曾子責以〔 有〕罪,“罪”上當有“有”字。曾子謂商何無罪,數其有罪三。下文云:“病聾不謂之有過,失明謂之有罪。”正承此文言之。御覽七三九引,正作“曾子責以有罪”,是其證。子夏投杖拜曾子之言,蓋以天實罰過,故目失其明;己實有之,故拜受其過。

  始聞暫見,皆以為然。熟考論之,虛妄言也。

  夫失明猶失聽也,失明則盲,失聽則聾。病聾不謂之有過,失明謂之有罪,惑也。蓋耳目之病,猶心腹之有病也。耳目失明聽,謂之有罪,心腹有病,可謂有過乎?

  伯牛有疾,注命義篇。孔子自牖執其手,曰:“亡之命矣夫! 亡”音“無”。“之”猶“其”也。論語雍也篇集解孔注訓“亡”為“喪”,與此不同。說見問孔篇。斯人也,而有斯疾也!”原孔子言,謂伯牛不幸,故傷之也。如伯牛以過致疾,天報以惡,與子夏同,孔子宜陳其過,若曾子謂子夏之狀。今乃言 “命”,命非過也。

  且天之罰人,“且”下朱校元本有“夫”字。猶人君罪(罰)下也。“ 罪”當作“罰”,形近又涉上下文諸“罪”字而誤。“ 罰人”,“罰下”,語氣相貫。下句“所罰服罪”,即承此“罰下”言之。所罰服罪,人君赦之。子夏服過,拜以自悔,天德至明,宜愈其盲。如非天罪(罰),此即破上文“天實罰過,故目失明” 之義。今本作“罪”,非也。盼遂案:“天罪”宜為“ 天罰”之誤,上下文多“罪”字,故致誤。子夏失明,亦無三罪。且喪明之病,元本作“ 痛”,朱校同。孰與被厲之病?謂伯牛為厲。注命義篇。喪明有三罪,被厲有十過乎?顏淵早夭,注見實知篇。子路菹醢,注見書虛篇。早死、菹醢,〔天下〕極禍也,宋本“菹醢”作“ 天下”。按:“菹醢”下當有“天下”二字。刺孟篇: “顏淵早夭,子夏失明,子胥烹,子路菹,天下極戳。 ”與此文例同。宋本脫“菹醢”二字,此本又脫“天下 ”二字,當互校補。盼遂案:次“菹醢”,宋本作“天下”,疑此脫“天下”二字,宋本脫“菹醢”二字也。 以喪明言之,顏淵、子路有百罪也。由此言之,曾子之言,誤矣。

  然子夏之喪明,喪其子也。言因數亡。子者,人情所通;親者,人所力報也。禮記祭義曰:“君子致其敬,發其情,竭力從事,以報其親。”盼遂案:“所力”二字宜乙作“力所”,與上句相偶。論語:“事父母能竭其力。”喪親,民無聞;喪子,失其明,此恩損於親,而愛增於子也。增則哭泣無數,數哭中風,目失明矣。“中” 猶“ 傷”也。風寒發盲。曾子因俗之議,以著子夏三罪。子夏亦緣俗議,因以失明,故拜受其過。曾子、子夏未離於俗,故孔子(門)敘行,未在上第也。吳曰:“子”字疑衍。暉按:“門”字衍。論語先進篇“德行顏淵”章,鄭玄以合 “子曰從我陳、蔡”章,是承“子曰”言之,則謂孔子序列弟子行操也。仲任意同,故云:“孔子敘行。”定賢篇曰:“子貢之辯勝顏淵,孔子序置於下。”可證。皇侃別為一章,云:“記者所書,孔子印可。”蓋一本從皇說改作“孔門”,(太史公與皇說同。俞樾說。)校者又據舊本補“子”字,而“門”字未刪也。說文: “敘,次第也。”孔門四科,子夏在文學之目,次最後者曾參未與其品,故曰未在上第。盼遂案:疑衍“子” 字。

  秦襄王賜白起劍,據史記白起傳,事在昭王五十年。此云“襄王”,非。盼遂案:“秦襄王”當作“秦昭王”,此系仲任誤記。史記白起傳記武安君之死,在秦昭王五十年十一月。白起伏劍將自刎,史記作“自剄”。剄謂斷頭也。 “刎”,說文新附字,當作“歾”。呂氏春秋離俗篇: “卻而自歿。”又高義篇:“不去斧鑽歿頭乎王廷。” 今新序節士篇“歿”作“刎”。荀子富國篇:“是猶欲壽而自歾頸。”楊注:“歾當為刎。”非也。說文:“ 歾,終也,或作歿。”此“刎”字亦後人所改。曰:“我有何罪於天乎?”良久,曰:“我固當死。長平之戰,趙卒降者數十萬,我詐而盡坑之,是足以死。” 注見命義篇。遂自殺。史記白起傳文。白起知己前罪,服更後罰也。 更”、“受”古通。史記夏紀:“ 受豕韋之後。”徐廣曰:“受一作更。”儀禮,燕禮注:“古文受為更。”

  夫白起知己所以罪,不知趙卒所以坑。如天審罰有過之人,趙降卒何辜於天?如用兵妄傷殺,則四十萬眾必有不亡,言不盡戰死。不亡之人,何故以其善行無罪而竟坑之?問天何故。卒不得以善蒙天之佑,卒,趙降卒也。白起何故獨以其罪伏天之誅?由此言之,白起之言,過矣。

  秦二世使使者詔殺蒙恬。蒙恬喟然歎曰:“我何過於天?無罪而死!”良久,徐曰:“恬罪故當死矣! “故”讀作“固”。史作“固”。夫起臨洮屬之遼東,齊策:“舉齊屬之海。”注:“屬,至也。”之,於也。城徑萬里,謂築長城。此其中不能毋絕地脈。此乃恬之罪也!” 即吞藥自殺。太史公非之曰:“夫秦初滅諸侯,天下心未定,夷傷未瘳,史“夷”作“痍”。此借字。而恬為名將,不以此時彊諫,救百姓之急,史“救”作“振”,義同。養老矜孤,史“矜”作“存”。“矜”、 “存”聲近義同。脩眾庶之和,阿意興功,此其子(兄)弟過(遇)誅,不亦宜乎?孫曰:當從史記作“兄弟遇誅”。“過”即“遇”字形近之訛。兄謂恬,弟謂毅。朱說同。何與乃罪地脈也? ”史無“與”字,疑脫。乃,異之之詞。以上史記蒙恬傳文。

  夫蒙恬之言既非,而太史公非之亦未是。何則?蒙恬絕〔地〕脈,“絕脈”當作“絕地脈”,上下文並作“地脈”可證。“絕脈”非其義。罪至當死,地養萬物,何過於人(天),“ 人”當作“天”,形近而誤。此文謂天罰有罪,地有無過罪,與“人”無涉。意謂蒙恬絕地脈,天罰之以死。然地又何過於天,而絕其脤?與上“趙降卒何辜於天,而竟坑之。”文例正同。而(蒙恬)絕其脈?“ 蒙恬”二字,原在下“知己”句上。“蒙恬知己有絕地之罪”二句,與上“白起知己所以罪”二句,文例同。若無“蒙恬”二字,則無主詞,其證一。“而絕其脈” 承“地何過於天”為義,問天何故絕其脈也。與上“ 何故以其善行無罪而竟坑之”文例同。並不謂白起與蒙恬也,其證二。校者未審其義,而妄移下句“蒙恬”二字於此。 〔蒙恬〕知己有絕地脈之罪,不知地脈所以絕之過,“蒙恬 ”二字,舊奪在上,今正。校見上。自非如此,與不自非何以異?

  太史公為非恬之為名將,上“為 ”字,疑“惟”之聲誤。不能以彊諫,故致此禍。 盼遂案:“為非”當是“乃非”之誤,緣草書“為”字作□,與“乃”形近故也。夫當諫不諫,故致受死亡之戮。身任李陵,坐下蠶室,太史公舉李陵,陵敗降匈奴,而推言其功,遂下蠶室。漢書武帝紀注引漢書音義:“蠶室,宮刑獄名。有刑者畏風須暖,作窨室蓄火,如蠶室,因以名焉。”如太史公之言,所任非其人,故殘身之戮,天命而至也。非蒙恬以不彊諫,故致此禍,則己下蠶室,有非者矣。己無非,則其非蒙恬,非也。盼遂案:“ 已”為“己”之誤,“無非”當是“有非”。此正承上文“己下蠶室,有非者矣”而來。

  作伯夷之傳,史記有伯夷傳。則(列)善惡之行,宋本“則”作“列” ,當據正。吳曰:伯夷列傳以顏淵、盜蹠對舉,所謂列善惡之行也。盼遂案:孫人和曰:“吳說近是。或即‘ 別'字之訛。”宋本正作列。云:“七十子之徒,仲尼獨薦顏淵好學。然回也屢空,論語皇疏引王弼曰:“數空匱也。”糟糠不厭,索隱曰:“謂不飫飽。”卒夭死。史記作“而卒早夭”。疑“卒”下有“早”字。下“顏回不當早夭”,即承此為言。天之報施善人如何哉?盜蹠日殺不辜,肝人之肉,暴戾恣睢,說文:“睢,仰目也。”正義曰:“仰白目,怒貌也。” 今史作“雎”,誤。“睢”、“雎”音形皆別。聚黨數千,橫行天下,竟以壽終。是獨遵何哉?”疑當從史記作“是遵何德哉”。“獨”即“德”之形誤,字又誤倒。盼遂案:“何”字下宜依史記伯夷列傳補“ 德”字,文義方完。若此言之,顏回不當早夭,朱校元本、程本、天啟本作“回”。錢、黃、王本並作“ 淵”,是。盜蹠不當全活也。(不)怪顏淵不當夭,上“不”字涉上下諸“不”字而衍。史公正怪顏淵早夭也。而獨謂蒙恬當死,過矣。

  漢將李廣與望氣王朔燕語曰:“ 燕語”猶“私語”也。“自漢擊匈奴,而廣未常不在其中,當從史記、漢書李廣傳作“未嘗”。盼遂案:“常”字當依史記李將軍傳改作“嘗” 。下文“豈常”、“羌常反”諸“常”字同。而諸校尉以下,續漢志曰:“大將軍營有五部、三校尉。”才能不及中,師古曰:“中謂中庸之人。”然以胡軍攻( 功)取侯者數十人,“攻”當作“ 功”,聲之誤也。史作“擊胡軍功”,漢書作“軍功” ,可證。而廣不為(侯)後人,史無“侯”字。索隱曰:“謂不在人後也。”先孫曰:以漢書李廣傳校之,“侯”字衍。然終無尺土(寸)之功,“土”當從史作“寸”。先孫據漢書校同。以得(見)封邑者,何也?據史,“見”字衍。“得”、“見”篆隸並形近。(左傳:“我得天而楚伏其罪。”說苑“得”作“見”。)先孫據漢書校同。豈吾相不當侯?且固命也?”朔曰:“將軍自念,豈常有恨者乎?”“常 ”當依史、漢作“嘗”。師古曰:“恨,悔也。”廣曰:“吾為隴西太守,□常反,史、漢並作“嘗反”。吾誘而降之八百餘人,吾詐而同日殺之。至今恨之,獨此矣!”朔曰:“禍莫大於殺已降,此乃將軍所以不得侯者也。”李廣然之,聞者信之。

  夫不侯猶不王者也。不侯何(有)恨,不王何負乎?“何恨”當作“有恨”,涉“何負 ”而誤。“不侯有恨”,述上文嘗有恨故不侯之意。“ 不王何負”,乃據“不王”以證“不侯有恨”之謬也。前文“耳目之病,猶心腹之有病也。耳目失明聽,謂之有罪;心腹有病,可謂有過乎”,與此文例正同。若只據不侯如不王,而徑言不侯何恨,則文理疏矣。孔子不王,公羊家說。注問孔篇。論者不謂之不(有)負;下“不”字涉上下文而誤,當作“有”。“論者不謂之有負”,與下“ 王朔謂之有恨”正反相承。若作“不謂之不負”,正謂有負矣,殊失其旨。李廣不侯,王朔謂之有恨。然則王朔之言,失論之實矣。

  論者以為,人之封侯,自有天命,天命之符,見於骨體。義見骨相篇。大將軍衛青在建章宮時,鉗徒相之曰:“貴至封侯。”後竟以功封萬戶侯。注骨相篇。衛青未有功,而鉗徒見其當封之證。由此言之,封侯有命,非人操行所能得也。鉗徒之言,實而有效,王朔之言,虛而無驗也。多橫恣而不罹(離)禍,“罹 ”不成字,崇文本改作“罹”,是也。“離”一作“罹 ”。今從宋本作“離”。離,遭也。順道而違福,王朔之說,白起自非、蒙恬自咎之類也。

  倉卒之世,後漢書光武紀下注: “倉卒,謂喪亂也。”以財利相劫殺者眾。同車共船,千里為商,至闊迥之地,殺其人而並取其財。屍損不收,骨暴不葬,在水為魚鱉之食,在土為螻蟻之糧。惰窳之人,不力農勉商,以積穀貨,遭歲饑饉,爾雅釋天:“穀不熟為饑。蔬不熟為饉。”腹餓不飽,椎人若畜,說文:“椎,擊也。”割而食之,無君子小人,並為魚肉,人所不能知,吏所不能覺,千人以上,萬人以下,計一聚之中,“ 說文:“邑落曰聚。”眾經音義十四引韋昭漢書注:“ 小鄉曰聚。”生者百一,死者十九,可謂無道,至痛甚矣,皆得陽達,富厚安樂。盼遂案:“陽”疑當為“暢”之誤。或云“ 揚”字。天不責其無仁義之心,道相並殺,非其無力作,非亦責也。 而倉卒以人為食,加以渥禍,使之夭命,章其陰罪,明示世人,使知不可為非之驗,何哉?王朔之言,未必審然。

  傳書□:此與上“傳曰子夏喪其子”云云文例同,疑脫“言”字。“傳書言”,本書常語也。“李斯妒同才,盼遂案: “同才”當是“同門”之誤。本書案書篇云:“韓非著書,李斯采以言事,非、斯同門。”“斯”,今本訛“ 私”,依孫詒讓訂。草書“門”字作□,因誤為“才” 耳。幽殺韓非于秦,後被車裂之罪;事見史記韓非傳。李斯傳謂斯腰斬咸陽市。淮南人間訓則謂李斯車裂。許注:“李斯為秦相,趙高譖之二世,車裂之于云陽。”與充說同。商鞅欺舊交,擒魏公子卬,後受誅死之禍。”呂氏春秋無義篇:“公孫鞅為秦將而攻魏,魏使公子卬當之。鞅居魏,固善卬。使謂卬曰:‘豈忍相戰?皆罷軍。'將歸,鞅使人謂公子曰:‘願與坐而相去別。'卬從之。鞅因伏卒取卬。秦惠王以此疑鞅之行,欲加罪焉。'秦策一云:“惠王車裂鞅。”秦策三,範雎曰:“公孫鞅欺舊交,虜魏公子卬”彼欲言其賊賢欺交,故受患禍之報也。

  夫韓非何過而為李斯所幽?“何過”,天啟本、錢、王本、崇文本並作“何故”,非也。公子卬何罪而為商鞅所擒?車裂誅死,賊賢欺交,幽死見擒,何以致之?“賊賢欺交” 四字於下文無屬,疑涉上文衍。下“不當受其禍”,承 “車裂誅死”為文。“不得幽擒”,承“幽死見擒”為文。如韓非、公子卬有惡,天使李斯、商鞅報之,則李斯、商鞅為天奉誅,宜蒙其賞,不當受其禍;如韓非、公子卬無惡,非天所罰,李斯、商鞅不得幽、擒。

  論者說曰:“韓非、公子卬有陰惡伏罪,人不聞見,天獨知之,故受戮殃。”夫諸有罪之人,非賊賢則逆道。如賊賢,則被所賊者何負?如逆道,則被所逆之道何非?“所逆”,宋本作“所行”。朱校元本同。

  凡人窮達禍福之至,大之則命,小之則時。太公窮賤,遭周文而得封;秦策五,姚賈曰:“太公望,齊之逐夫,朝歌之廢屠,子良之逐臣,棘津之讎不庸,文王用之而王。”甯戚隱阨,逢齊桓而見官。甯戚飯牛,桓公用為大田。注書虛篇。非窮賤隱阨有非,而得封見官有是也。窮達有時,遭遇有命也。太公、甯戚,賢者也,尚可謂有非。聖人,純道者也。虞舜為父弟所害,幾死再三。注吉驗篇。有遇唐堯,盼遂案:“ 有”當為“後”,形近而訛。說文解“後”為“繼體君 ”,故與“後”同用。堯禪舜。立(不)為帝,嘗見害,未有非;“立”,當據宋本改作 “不”。朱校元本同。“不為帝”,與下“立為帝”相對成義。立為帝,未有是。前,時未到;後,則命時至也。下“時”字疑衍。此文以命、時對言。盼遂案:前“時”上宜有“命”字,下句“後則命時至也”與為對文。案古人君臣困窮,後得達通,未必初有惡,天禍其前;卒有善,神佑其後也。一身之行,一行之操,結髮終死,言自少至老。前後無異;然一成一敗,“ 一”猶“或”也。下並同。一進一退,一窮一通,一全一壞,遭遇適然,命時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