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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虛第二十三
 

  盛夏之時,雷電迅疾,擊折樹木,壞敗室屋,時犯殺人。世俗以為“擊折樹木,壞敗室屋”者,天取龍;其“犯殺人”也,謂之〔有〕陰過。孫曰:“謂之”下脫“有”字。下文云:“人有陰過,亦有陰善。有陰過,天怒殺之;如有陰善,天亦宜以善賞之。”正承此言。類聚二、御覽十三引並有“有”字。暉按:初學記雷部引亦有“有”字。左僖十五年傳云: “震伯夷之廟,罪之也。於是展氏隱有慝焉。”史記殷本紀:“武乙無道,暴雷震死。”並謂雷罰過也。飲食人以不潔淨,天怒,擊而殺之。盼遂案:北史高車傳:“俗不清潔,喜致震霆。”唐沈既濟雷民傳:“雷州事雷,畏敬甚謹,每具酒肴奠焉。有以彘肉雜魚食者,霹靂輒至。南中有木,名曰桌,以煮汁漬梅李,俗呼為桌汁。雜彘肉食者,霹靂亦至,犯必回應。”知雷擊食不潔淨之說,至六朝、唐時仍盛。隆隆之聲,詩云漢疏:“隆隆,雷聲不絕之狀。”天怒之音,若人之呴籲矣。“ 呴、籲”皆開口出氣也。世無愚智,莫謂不然。推人道以論之,虛妄之言也。

  夫雷之發動,一氣一聲也。言同一氣聲。折木壞屋,亦犯殺人;犯殺人時,亦折木壞屋。獨謂折木壞屋者,天取龍;犯殺人,罰陰過,與取龍吉凶不同,並時共聲,非〔實〕道也。御覽十三、事類賦三引“非”下並有“實”字,是也。當據增。

  論者以為,“隆隆”者,天怒呴籲之聲也。此便於罰過,不宜於取龍。罰過,天怒可也;取龍,龍何過而怒之?如龍神,天取之,不宜怒;如龍有過,與人同罪,〔殺〕龍(殺)而已,“龍殺”當作“ 殺龍”。此據人有陰過天犯殺之為義。今本誤倒。盼遂案:此“龍”字衍文,據上下文知之。何為取也?宋本“何”作“ 天”,朱校元本同。疑當作“天何為取也”,與上“天取之”正反相應。殺人,怒可也;以上“罰過,天怒可也”文例之,“怒”上疑脫“天”字。取龍,龍何過而怒之?殺人不取,殺龍取之,人龍之罪何別?而其殺之何異?然則取龍之說既不可聽,罰過之言複不可從。

  何以效之?

  案雷之聲,迅疾之時,人僕死於地,隆隆之聲,臨人首上,故得殺人。審隆隆者,天怒乎?怒用口,〔口〕之怒氣殺人也。“怒用口”三字為句。“之”上又脫一“口”字。本書重文常脫。下文“ 如天用口怒”,即承此“怒用口”句。口之怒氣,安能殺人?人為雷所殺,詢其身體,若燔灼之狀也。盼遂案:吳承仕曰:“‘詢'字疑‘診'之形訛。後文‘ 即詢其身',疑亦同此。”如天用口怒,口怒生火乎?且口著乎體,口之動,與體俱。當擊折之時,聲著於地;其衰也,聲著於天。夫如是,聲著地之時,口至地,體亦宜然。當雷〔聲〕迅疾之時,“ 雷”下脫“聲”字。上文“案雷之聲,迅疾之時”,下文“且雷聲迅疾之時”,並有“聲”字,是其證。此文據雷聲遠近,以效天怒之虛,若脫“聲”字,則失其義。仰視天,不見天之下。不見天之下,則夫隆隆之聲者,非天怒也。天之怒,與人無異。人怒,身近人則聲疾,遠人則聲微。今天聲近,其體遠,非怒之實也。且雷聲迅疾之時,聲東西或南北。如天怒體動,口東西南北,仰視天,亦宜東西南北。

  或曰:“天已東西南北矣,云雨冥晦,當如下文作“晦冥”。人不能見耳。”夫千里不同風,百里不共雷。易曰:“震驚百里。”震卦文。雷電之地,雷雨晦冥,“ 雷雨”當作“云雨”。盼遂案:“雷雨”當作“云雨” ,系涉上下文多雷字而誤。百里之外,無雨之處,宜見天之東西南北也。口著於天,天宜隨口,口一移,普天皆移,非獨雷雨之地,天隨口動也。且所謂怒者,誰也?天神邪?蒼蒼之天也?如謂天神,神怒無聲;如謂蒼蒼之天,天者體,不怒,怒用口。

  且天地相與,夫婦也,其即民父母也。盼遂案:“即”字宋本作“不”,則“也”字讀宜同“邪 ”。子有過,父怒,笞之致死,而母不哭乎?今天怒殺人,地宜哭之。獨聞天之怒,不聞地之哭。如地不能哭,則天亦不能怒。

  且有怒則有喜。宋本“有怒”作 “天怒”,朱校元本同。疑當作“且天有怒則有喜”。 人有陰過,亦有陰善。有陰過,天怒殺之;如有陰善,天亦宜以善賞之。“以善”疑當作 “喜以”。盼遂案:“以善”之“善”為“喜”之誤字,又誤倒置“以”字下。本文當作“天亦宜喜以賞之” ,方與上句“天怒殺之”相應。隆隆之聲,謂天之怒;如天之喜,亦〔宜〕哂(啞)然(啞)而笑。孫曰:“哂然而笑”,本作“啞啞而笑”,與“隆隆之聲 ”相對。今作“哂然”者,“啞”以形近誤為“哂”,校者不達,改作“哂然”。義雖可通,失古本矣。御覽三九一引正作“啞啞”。暉按:孫說是也。“亦”下當有“ 宜”字。此據天怒以推論天喜,故曰“亦宜啞啞而笑”,與上“天亦宜以善賞之”語氣正同。若脫“宜”字,則為肯定語矣。御覽三九一引作“ 天怒,則隆隆雷聲;天喜,應啞啞而笑”,雖節引此文然著一“應”字,可以推證。人有喜怒,故謂天喜怒。推人以知天,知天本於人,如人不怒,則亦無緣謂天怒也。緣人以知天,宜盡人之性。人性怒則呴籲,喜則歌笑。比聞天之怒,希聞天之喜;比見天之罰,希見天之賞。豈天怒不喜,貪於罰,希於賞哉?“ 希”疑“□”訛。“ □”即俗“吝”字。盼遂案:“希 ”當為“□”。“□”即“吝”之別體。涉上下文多“ 希”字而誤。何怒罰有效,喜賞無驗也?

  且雷之擊也,“折木壞屋”,“時犯殺人”,以為天怒。時或徒雷,無所折敗,亦不殺人,天空怒乎?人君不空喜怒,喜怒必有賞罰。無所罰而空怒,是天妄也。妄則失威,非天行也。政事之家,以寒溫之氣,為喜怒之候,舊校曰:一有“候”字。(通津本、王、錢本字誤作“守”,今據宋本、天啟本、鄭本正。)人君喜即天溫,即( 怒)則天寒。“即”當據宋本、天啟本、錢、黃、鄭、王本改作“怒”。寒溫篇亦有此文。雷電之日,天必寒也。盼遂案:“溫”下漏“ 怒”字。“則”字本在“雷”上,後人誤移置“天寒”之上以足句耳。局本改作“怒則天寒”,亦非。此文本為“人君喜即天溫,怒即天寒,則雷電之日,天必寒也”。高祖之先,“ 先”疑“生”形誤。劉媼曾息大澤之陂,夢與神遇,“遇”,注吉驗、奇怪二篇。下云“ 施氣”,是“遇”當訓“構”。此時雷電晦冥。天方施氣,宜喜之時也;何怒而雷?如用擊折者為怒,用,以也。不擊折者為喜,則夫隆隆之聲,不宜同音。人怒喜異聲,天怒喜同音,與人乖異,則人何緣謂之天怒?

  且“飲食人以不潔淨”,小過也。以至尊之身,親罰小過,非尊者之宜也。尊不親罰過,故王不親誅罪。天尊于王,親罰小過,是天德劣于王也。且天之用心,猶人之用意。人君罪惡,疑作“罰惡 ”。初聞之時,怒以非之,盼遂案:“罪惡初聞”當是“初聞罪惡”,聞臣民之罪惡也。照誤本,則似人君有罪惡矣。及其誅之,哀以憐之。故論語曰:“如得其情,則哀憐而勿喜。”子張篇曾子對陽膚之詞。“憐”作“矜”,疑此為魯論。翟氏考異未及之。集解引馬曰:“民犯法,當哀矜之,勿自喜能得其情。”紂,至惡也,武王將誅,哀而憐之,故尚書曰:“予惟率夷憐爾。”多士文。“夷憐”作“肆矜”。段玉裁曰:“此今文尚書也。‘夷'、‘肆'古音同第十五部。‘ 憐'、‘□'古音同第十二部。‘ □'從‘令'聲,讀如‘鄰'。自誤‘今'音,而古音亡矣。”江聲曰:“今文‘率夷憐爾',‘夷'之言‘ 常',‘憐'與‘矜'同義。謂率循常典,矜憐爾商。 ”王鳴盛說同。並與偽孔義無別。錢大昕曰:“‘夷' ,誅也。‘憐'、‘ 矜'聲近。此今文書說也。”孫星衍說同。劉貴陽經說曰:“‘矜'、‘□'判然兩字,一從‘矛'、‘今',一從‘予'、‘令',不容相溷。”華嚴音義上卷云:“□,毛詩傳曰:‘□,憐也。 '說文字統:‘□,憐(俗憐字。)也。'”皆從“予 ”、“令”。若從“ 矛”、“今”者,音巨斤反,矛柄也。玉篇二字皆從“予”、“令”,無“矛”、“今” 者,是慧苑在唐時所見毛詩經傳並作“□”,而玉篇則有“□”而無“矜”,此古本未經竄改之據也。今考詩之“□”、“憐”字為韻者,菀柳以協“天”、“臻” ,桑柔以協“旬”、“民”、“填”、“天”,皆真、諄部中字。古“□”、“憐”通用。論衡引書“矛惟率肆□爾”,引論語“則哀□而勿喜”並作“憐”字,“ 憐”亦真、諄部中字也。故“□”與從“矛”、“今” 聲訓矛柄,入蒸、登部之“矜”,斷是兩字。人君誅惡,憐而殺之,天之罰過,怒而擊之,是天少恩而人多惠也。

  說雨者,以為天施氣。書抄一五一引河圖曰:“雨者,天之施也。”天施氣,氣渥為雨,故雨潤萬物,名曰澍。說文:“ 澍,時雨也。所以樹生萬物者也。”人不喜,不施恩;天不說,不降雨。謂雷天怒,雨者天喜也。雷起常與雨俱,如論〔者〕之言,“論”下脫 “者”字。“如論者之言”,指說天怒殺人者。天怒且喜也。人君賞罰不同日,春秋繁露四時相副云:“以賞副暑而當夏,以罰副清而當秋。” 天之怒喜不殊時,天人相違,賞罰乖也。且怒喜具形,“具”當作“俱”。亂也。 盼遂案:“具”為“俱”之壞字。上文 “人君賞罰不同日,天之喜怒不殊時”,此之“俱形” ,正對上反言之也。惡人為亂,“ 惡”音烏路切。怒罰其過,罰之以亂,非天行也。冬雷,人謂之陽氣泄;呂覽仲冬紀:“ 仲冬行夏令,雷乃發聲。”高注:“夏氣發洩。”春雷,謂之陽氣發;呂覽仲春紀:“是月雷乃發聲。”注:“冬陽閉固,陽伏於下,是月陽升。 ”夏雷,不謂陽氣盛,謂之天怒,竟虛言也。

  人在天地之間,物也;物,亦物也。物之飲食,天不能知;人之飲食,天獨知之。萬物於天,皆子也。父母于子,恩德一也,豈為貴賢加意,賤愚不察乎?何其察人之明,省物之闇也!犬豕食,人〔以〕腐臭食之,“人”下脫“以”字。此舉人以腐臭食犬豕,與人以不潔淨飲食人相較為義。脫“以”字,文不可通。天不殺也。盼遂案: “食之”二字涉下文而衍。如以人貴而獨禁之,則鼠洿人飲食,人不知,誤而食之,天不殺也。如天能原鼠,則亦能原人。人誤以不潔淨飲食人,人不知而食之耳,豈故舉腐臭以予之哉?如故予之,人亦不肯食。

  呂後斷戚夫人手,去其眼,置於廁中,漢書外戚傳云:“居鞠域中。”此從史記呂後紀。以為人豕。呼人示之,示、視字通。人皆傷心。惠帝見之,疾臥不起。呂後故為,天不罰也;人誤不知,言不知不潔淨,誤以飲食人。天輒殺之。不能原誤,失(反)而責(貰)故,天治悖也。“失”,宋、元本並作“反 ”,朱校同。當據正。“責”當作“貰”,形近而誤。 “反而貰故”,承上“呂後故為,天不罰”為義。“故 ”、“誤”漢律常語,猶今法言故意過失。貰謂緩恕其罪。答佞篇曰:“聖君誅故貰誤。”今反貰故,故曰天治悖。夫人食不淨之物,口不知有(人)其洿也; “有”,宋本作“大”,朱校元本同。疑本作“人”。此文仍據“飲食人以不潔淨”為義,故曰“口不知人其洿也”。下文“如食,己知之”,“人 ”、“己”相對成義。蓋宋、元本“人”字形誤為“大 ”,今本妄改為“有”,則“洿”字謂所食之物有洿,而“其”字於義無著。改為“口不知其有洿”,語氣方順。則此文非原作“有”,明矣。如食,己知之,名曰腸洿。戚夫人入廁,身體□□。吳曰:此下當有脫文。辱之與洿何以別?盼遂案:依文義當重“辱”字,讀為“戚夫人入廁身體辱 ”句絕,“辱之與洿何以別”句絕。腸之與體何以異?為腸不為體,言天為腸洿殺人。傷洿不病辱,非天意也。且人聞人食不清之物,心平如故,觀戚夫人者,莫不傷心。人傷,天意悲矣。夫悲戚夫人,朱校元本上“夫”字作“天”。則怨呂後。案呂後之崩,未必遇雷也。道士劉春,熒感楚王英,盼遂案:悼廠云:“惠棟後漢書補注,劉春疑即濟南王康傳之劉子產也。”使食不清。“清”,御覽十三引作“潔”。英,光武子。此事後漢書本傳未見。春死未必遇雷也。建初四年夏六月,御覽十三、事類賦三引並作“建武”。雷擊殺會稽靳(鄞)專日食羊五頭,皆死。孫曰:“靳”當作“鄞” 。“專日食”三字,與雷擊殺羊義不相屬,當有錯誤。御覽十三、事類賦三引並作“雷擊會稽鄞縣羊五頭”。暉按:“食”字涉上文諸“食”字衍。“專日”二字,為“ 縣”字形殘。夫羊〔有〕何陰過,而雷殺之?孫曰:“何”上脫“有 ”字,當據御覽、事類賦引補。暉按:初學記雷部引亦有“有”字。舟人洿溪上流,人飲下流,舟人不雷死。

  天神之處天,猶王者之居也(地)。“ 也”,當據宋本改作“地”。“天”、“地”相對成義。王者居重關之內,則天之神宜在隱匿之中;王者居宮室之內,則天亦有太微、紫宮、軒轅、文昌之坐。 淮南天文訓:“太微者,天子之庭也。(“子”,今誤“一”,依俞樾校改。)紫宮者,太一之居也。軒轅者,帝妃之舍也。”史記天官書:“南宮:朱鳥、權、衡。衡,太微。”集解孟康曰:“太微為衡。”索隱宋均曰:“太微,天帝南宮。”又天官書云:“中宮天極星,其一明者,太一常居也。環之匡衛十二星,藩臣,皆曰紫宮。”索隱春秋合誠圖曰:“紫微,大帝室。”又云:“權,軒轅。”天象列星圖曰:“ 軒轅十七星,在七星北,如龍之體,後宮之象。”(御覽六引。)石氏星經曰:“文昌六星,如半月形,鬥魁前,為天府,主天下集計事。”(御覽六引。)王者與人相遠,不知人之陰惡;天神在四宮之內,何能見人闇過?王者聞人過,以人知;天知人惡,亦宜因鬼。使天問過於鬼神,則其誅之宜使鬼神;如使鬼神,則天怒,鬼神也,非天也。

  且王斷刑以秋,月令曰:“孟秋,決獄訟,戮有罪,嚴斷刑。”後漢書陳寵傳:“蕭何草律,季秋論囚。”天之殺用夏,謂夏雷殺人。此王者用刑違天時。□□奉天而行,盼遂案:“王”上衍“此”字。“刑”下應有“弗”字。此蓋周易文言“大人者,先天而天弗違,後天而奉天時 ”語義。其誅殺也,吳曰:“奉天”上宜有“王者”二字。宜法象上天。春秋繁露四時相副篇:“天之道,秋清以殺,冬寒以藏。聖人副天之所行以為政,故以罰副清而當秋,以刑副寒而當冬。”天殺用夏,王誅以秋,天人相違,非奉天之義也。

  或論曰:“飲食〔人〕不潔淨,天之大惡也,“ 食”下脫“人”字。下文“天之大惡,飲食人不潔清。 ”即承此文。正有“人”字,是其證。盼遂案:“食” 字下應有“人”字。上下文皆作“飲食人不潔淨”,謂以不潔淨者飲食他人也。殺大惡不須時。”須,待也。王者大惡,謀反、大逆無道也;漢書景帝紀如淳注引律:“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產皆棄市。”天之大惡,飲食人不潔清,“ 潔清”當從上文作“潔淨”。下“潔清”同。天之(人)所惡,小大不均等也。 小大不均等”,據“王”、“天” 兩者言之。“之”當作“人”,形誤。上文“天人相違,非奉天之義”,與此文例同。惡,烏路反。盼遂案: “天之所惡”之“之”,是“人”之形訛。當作“天人所惡”。“人”謂王者。如小大同,王者宜法天,制飲食人不潔清之法為死刑也。聖王有天下,制刑不備此法,聖王闕略,有遺失也。“闕”,宋本作“闊”,疑是。書解篇:“周法闊疏,而不可因也。”與此“ 闊略”同。

  或論曰:“鬼神治陰,王者治陽。陰過闇昧,人不能覺,故使鬼神主之。”曰:陰過非一也,何不盡殺?案一過,非治陰之義也。案,考案也。一過,謂飲食人不潔淨。天怒不旋日,人怒不旋踵。人有陰過,或時有用冬,未必專用夏也。以冬過誤,不輒擊殺,遠至於夏,非不旋日之意也。

  圖畫之工,孫曰:開元占經雷霆占引“工”作“士”,疑非。暉按:白帖二、初學記一、御覽十三引並作“工”,與今本合。圖雷之狀,累累如連鼓之形。徐中舒曰:“銅器中從□之字,皆作連鼓之形,與武梁祠所繪極似。”(古代狩獵圖像考。)又圖一人,若力士之容,謂之雷公,素問陰陽論類篇有黃帝問雷公語。淮南天文篇注、水經河水注、文選思玄賦注並以豐隆為雷公。又或謂雨師。五經異義( 禮記郊特牲疏。)鄭玄曰:“今人謂雷曰雷公。”盼遂案:悼廠云:“王逸注招魂云:‘ 欲涉流沙,則回入雷公之室。'甘氏星經又有雷公、雷姥之文。”使之左手引連鼓,右手推(椎)〔之〕,若擊之狀。“椎”涉“推”字偽衍,又脫“之”字。“椎”亦擊也,與“擊”字意複。“右手推之”,與“左手引連鼓”,“引”、“推”義正相承。推,手前也。引,手卻也。(見釋名釋枇杷。)下文“安可推引而為連鼓之形”,字正作“推”,可證。御覽十三引正作“右手推之”,(據天啟本。趙刻本及合璧事類三、唐李石續博物志一引,並作“右手椎之” 。“推”、“椎”形近易誤。)是“椎”字未衍,“之 ”字未脫,當據補正。其意以為,雷聲隆隆者,連鼓相扣擊之意(音)也;“意”字無義,當為“音”字形誤。“音”與下“聲”字相對。下文 “相叩而音鳴”,即承此文,可證。其魄然若敝( □)裂者,宋本亦作“敝”。先孫曰:後文兩見“敝”並作“□”。譴告篇亦有“□裂”之文。暉按:說文:“震,劈曆振物者。”劈曆,疾雷名,與“□裂”聲義並近。盼遂案:“敝裂”即“劈曆”,雷聲也。說詳譴告篇。“若”字衍文。“魄然”讀若泰誓“其聲魄”之“魄”,猶今人言砰然矣,所以狀劈曆之聲也。馬融注尚書云:“魄然,安定意。”恐非本旨。(椎)所〔推〕擊之聲也;“椎所擊”文不成義,當作“所推擊”。“推”誤為“椎”,(校見上。)文又誤倒。其殺人也,引連鼓相椎,並擊之矣。“ 椎”當作“推”,校見上。世又信之,“ 又”,御覽引作“人”。莫謂不然。盼遂案:“又”當為“人”之誤。御覽十三引正作“世人 ”。如復原之,虛妄之象也。

  夫雷,非聲則氣也。聲與氣,安可推引而為連鼓之形乎?如審可推引,則是物也。相扣而音鳴者,非鼓即鐘也。夫隆隆之聲,鼓與鐘邪?如審是也,鐘鼓(而)不〔而〕空懸,孫曰:“而不”作當 “不而”。“不而”即“不能”。亦後人不達古語而妄改也。(說見前感虛篇。)須有筍□,然後能安,然後能鳴。“筍”舊作“□”,據宋本正。考工記梓人作“筍□”。禮記明堂位注:“簨□所以縣鐘磬也。橫曰簨,植曰虛。”“荀”讀博選之“選 ”,聲通作“簨”。說文、釋名並謂懸鐘鼓者。今鐘鼓無所懸著,雷公之足,無所蹈履,安得而為雷?

  或曰:“如此固為神。如必有所懸著,足有所履,然後而為雷,是與人等也,何以為神?”曰:神者,恍惚無形,出入無門,上下無垠,盼遂案:“拫”當為“垠”,字之誤也。說文:“垠,地垠也。一曰岸也。”本又作“根”,益誤。宋本正作“垠 ”。故謂之神。 垠”舊作“拫”,天啟本同。錢、王本作“根”。皆傳寫者隨意作之,不足據。今據宋本、朱校元本正。“形”、“門”、“垠”為韻。今雷公有形,雷聲有器,安得為神?續博物志七引作“安得謂之神”。如無形,不得為之圖像;如有形,不得謂之神。(謂之神)龍〔神〕升天,實事者謂之不然,“神龍升天”,當作 “龍神升天”。下文“以其可畫,故有不神之實”,正與“龍神”反正相承。“謂之”二字涉上文衍。感虛篇:“宋景公出三善言,熒惑徒三舍,實論者猶謂之虛。 ”變動篇:“夫豫子、貫高欲刺兩主,兩主心動,實論之尚謂非二子精神所能感也。”並與此文例同,可證。若有“謂之”二字,則句無主詞。以人時或見龍之形也。辯見龍虛篇。以其形見,故圖( 體)畫升龍之形(服)也;宋本、朱校元本作“體畫升龍之服”是也。尚書益稷:“日、月、星辰、山、龍、華蟲,作會。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絺、繡。”鄭注:“自日月至黼黻,凡十二章,天子所以飾祭服。凡畫者為繪,刺者為繡。此繡與繪各有六。衣用繪,裳用繡。”疏曰:“日也、月也、星也、山也、龍也、華蟲也,六者畫以作繪,施於衣也。”大傳曰:“山龍,青也。”以自天子至士皆有山龍,詳語增篇注。雖伏生、鄭玄說異,然並謂服畫龍。此文即其義也。蓋後人不審,妄改“體”為“圖”,“ 服”為“形”。以其可畫,故有不神之實。難曰: “人亦見鬼之形,鬼複(弗)神乎?”“ 複”當作“弗”,聲之誤也。盼遂案:“亦”當為“不 ”,形之誤也。左傳桓五年“王亦能軍”,“亦”亦“ 不”字之訛。(王氏經義述聞)。同此例矣。曰:人時見鬼,有見雷公者乎?鬼名曰神,其行蹈地,與人相似。雷公頭不懸於天,足不蹈于地,安能為雷公?飛者皆有翼,物無翼而飛謂仙人。畫仙人之形,為之作翼。如雷公與仙人同,宜複著翼。使雷公不飛,圖雷家言其飛,非也;使實飛,不為著翼,又非也。夫如是,圖雷之家,畫雷之狀,皆虛妄也。且說雷之家,謂雷,天怒呴籲也;圖雷之家,謂之雷公怒引連鼓也。審如說雷之家,則圖雷之家非;審如圖雷之家,則說雷之家誤。二家相違也,並而是之,無是非之分。無是非之分,故無是非之實。無以定疑論,故虛妄之論勝也。

  禮曰:“刻尊為雷之形。”禮記明堂位注:“尊,酒器也。”周禮春官“司尊彝”注: “山罍亦刻而畫之,為山云之形。”詩周南卷耳疏引異義曰:“毛詩說:金罍,酒器也。諸臣之所酢。人君以黃金飾。尊大一碩,金飾龜目,蓋刻為云雷之象。謹案:謂之罍者,取象云雷博施,故從人君下及諸臣同,( “故從”作“如”,無“同”字。此據“司尊彝”疏正。)皆得畫云雷之形。以其名罍,取于云雷故也。”此云“尊”,即雷尊也。儒增、亂龍並謂雷尊刻畫云雷之形。“雷”、“罍”聲同字通。此文蓋出禮緯,經無明文。又潛邱劄記二云:“博古圖錄有犧首罍、素犧罍、象首罍、麟鳳為乳罍、饕餮罍。諸罍致飾不一,僅犧首間錯云雷,並無畫山云象者。”案:見存銅器甚□,不得據以為疑。一出一入,一屈一伸,“ 一”猶“或”也。為相校軫則鳴。此據雷尊圖像以釋雷也。“校”讀為“絞縊”之“絞”。文選七發注引許慎曰:“軫,轉也。”說文:“紾,轉也。”“校軫”為“絞紾”借字。說文:“□,籀文櫑。”從缶、回。漢書文三王傳:“孝王有□尊。”應劭注引詩卷耳:“我姑酌彼金□。”罍從□從回,即罍刻畫之象,□從□省。說文:“□,從雨、畾,象回轉形。□,籀文□,問有回。回,□聲也。”許云:“回,雷聲。”與此“校軫則鳴”義合。古器多以“□”為雷,“□”即“回”字,亦取屈伸校軫則鳴之義。盼遂案:“校軫”為“絞紾”之借。說文:“ 絞,縊也。”禮記雜記疏:“兩股相交謂之絞”說文:“紾,轉也。”是絞、紾二字皆以狀雷之出入屈伸之容也。校軫之狀,舊校曰:“ 校軫”或作“佼較”。鬱律□壘之類也。漢書揚雄傳甘泉賦:“雷郁律於岩窔兮。”注:“鬱律,雷聲也。”按:鬱律、□壘並為曲屈回轉義。雷聲隆隆不絕聽之若騰空回轉,故謂 “鬱律,雷聲。”文選江賦:“時鬱律其如煙。”注: “鬱律,。煙上貌。”炊煙隨風,左引右挹,亦為回曲義。說文:“鍡鑸,不平也。”管子輕重乙篇:“山間 □□之壤。”文選魏都賦:“或嵬□而複陸。”海賦: “碨磊山壟。”爾雅釋木:“枹遒木魁瘣。”郭注:“ 謂樹木叢生,根枝節目盤結磈磊。”木之相攢追謂之磈磊,則雷氣校軫亦謂之□壘。曲屈回轉者必不平,故不平謂之□□。大人賦:“徑入雷室之砰磷鬱律兮。”亦以“鬱律”狀雷室之回曲不平。“鬱律、□壘”,聲相轉也。上林賦:“崴磈□瘣,丘虛堀礨,隱轔鬱□。” 大人賦:“洞出鬼穀之堀礨崴魁。”唐人謂“黃巢”云:“田人二十一,果頭三屈律。”“屈律”指“巢”字上半之回曲形,並鬱律□壘之聲轉也。路史餘論三曰: “郁律者,苑結之謂也。西京賦云:‘□郁律於岩突。 '聲郁屈也。沈休文(今本誤作“伴文”。)云:‘鬱律構丹巘。'形郁屈也。”其說得之。此象類之矣。氣相校軫分裂,則隆隆之聲,校軫之音也。魄然若□裂者,氣射之聲也,氣射中人,人則死矣。

  實說雷者,太陽之激氣也。淮南天文訓:“陰陽相薄感而為雷。”呂氏春秋仲春秋高注:“震氣為雷,激氣為電。”河圖亦云:“陰繳陽為電。”仲任則以釋雷。何以明之?正月陽動,故正月始雷;月令疏引蔡邕曰:“季冬雷在地下,孟春動於地之上,至仲春升而動於天之下。”五月陽盛,故五月雷迅;秋冬陽衰,故秋冬雷潛。月令:“仲秋之月,雷始收聲。”注:“雷始收聲在地中也。”盛夏之時,太陽用事,陰氣乘之。陰陽分事(爭)則相校軫,先孫曰:黃氏日鈔引 “分事”作“交爭”。疑當作“分爭”。“爭”、“事 ”形近而誤。劉先生曰:孫說是也。下文“溫寒分爭,激氣雷鳴”,與此文義正相類。御覽二二引正作“陰陽分爭”,尤其確證。暉按:宋本正作“ 分爭”。續博物志七引亦作“分爭 ”。莊子曰:“陰氣伏于黃泉,陽氣上通於天,陰陽分爭。”即此義。呂氏春秋仲夏紀:“是月也,陰陽爭。 ”注:“是月也,陰氣始起于下,盛陽蓋覆其上,故曰爭。”盼遂案:下文正作“分爭”。校軫則激射,激射為毒,中人輒死,中木木折,中屋屋壞。人在木下屋間,偶中而死矣。何以驗之?試以一鬥水灌冶鑄之火,續博物志七引“灌”作“沃”。氣激□裂,若雷之音矣。或近之,必灼人體。天地為鑪,大矣;陽氣為火,猛矣;云雨為水,多矣,分爭激射,安得不迅?中傷人身,安得不死?當冶工之消鐵也,“ 消”當作“銷”。以土為形,“ 形”讀作“型”。說文:“型,鑄器之法也。”以土曰型,以竹曰笵,多借“刑”或“形”為之。燥則鐵下,不則躍溢而射。“不”讀作“否” 。射中人身,則皮膚灼剝。陽氣之熱,非直消鐵之烈也;陰氣激之,非直泥土之濕也;朱校元本“濕”作“溫”。陽(激)氣中人,非直灼剝之痛也。“陽氣”當作“激氣”,涉上文“陽氣”而誤。陰陽相激射為雷,即激氣也。雷傷人,非獨陽氣。上文云:“陰陽分爭則相校軫,校軫則激射,激射為毒,中人輒死。”又云:“陽氣為火,云雨為水,分爭激射,中傷人身。”並謂陰陽相激而中人,是其證。宋本正作“激氣中人”,尤其切證。當據正。

  夫雷,火也,〔火〕氣剡人,人不得無跡。孫曰:“氣剡人”,語意不完,“氣”上蓋脫“火”字。玉燭寶典十一引作“火氣燎人”,正有“火”字。暉按:孫說是也。宋本正有“火”字,當據補。如炙處狀似文字,盼遂案:“炙”當為“灸” 字之誤也。說文:“灸,灼也。”人見之,謂天記書其過,以示百姓。是複虛妄也。

  使人盡有過,天用雷殺人,殺人當彰其惡,以懲其後,明著其文字,不當闇昧。圖出於河,書出於洛, 注感虛篇。河圖、洛書,天地所為,人讀知之。今雷死之書,亦天所為也,何故難知?如以一人皮不可書,吳曰:“一”字疑誤。盼遂案:“一”即“殪”之壞字。說文歹部:“殪,死也。”緣“殪”脫“歹”作“壹”,讀者又改“壹 ”為“一”也。猶書康誥之“殪戎殷”,禮記中庸作“ 壹戎衣”,而偽書武成作“一戎衣”矣。魯惠公夫人仲子,宋武公女也,生而有文在掌,楊曰:左傳隱公傳作“有文在其手”。紀妖篇“在”下有 “其”字。暉按:自然篇亦有“其”字。曰:“為魯夫人。”左隱元年傳疏云:“傳加‘ 為',非為手文有‘為'字。石經‘魯'作‘□',手文容或似之。‘夫人'固當有似之者。”翁元坼曰:“ 古文‘□'字,後改為‘□'。秘閣有銅尊銘作‘□公 ',以‘□□'為‘魯'。”沈濤曰:“古文‘為'作 ‘□',‘魯'作‘□',故手文得似之。”是以“為 ”亦為手文。文明可知,故仲子歸魯。婦人謂嫁曰歸。雷書不著,著,明也。故難以懲後。夫如是,火剡之跡,非天所刻畫也。或頗有而增其語,或無有而空生其言。虛妄之俗,好造怪奇。

  何以驗之,雷者火也?此釋上文 “夫雷,火也”,與龍虛篇“何以言之,龍有體也”文例同。胡先生疑此二句誤倒,今不從。盼遂案:“雷者火也”當在“何以驗之”上。下文所臚五驗,皆所以申明雷火之義。以人中雷而死,即詢其身,中頭則鬚髮燒燋,中身則皮膚灼□,廣韻二十文云:“□同焚。”臨其屍上聞火氣,“ 氣”,宋本作“之□”。一驗也。道術之家,以為雷燒石,色赤,盼遂案:“雷”當為“ 器”。亂龍篇:“消煉五石鑄以為器,乃能得火。”下文又云:“激聲大鳴,若雷之狀。”明此處非雷字矣。 投于井中,“為”字衍。此述其事,非道術家之意以為也。續博物志七引作“道家以雷燒石投井中”,無“為”字,可證。石燋井寒,激聲大鳴,若雷之狀,二驗也。人傷於寒,寒氣入腹,腹中素溫,溫寒分爭,激氣雷鳴,三驗也。當雷之時,電光時見大(火),若火(人)之耀,宋本、朱校元本“大”作“火”,“火”作“人”。“火 ”字屬上讀。吳謂“大”為“光”之誤。“光若火之耀 ”,義亦可通。四驗也。當雷之擊時,或燔人室屋,及地草木,五驗也。夫論雷之為火有五驗,言雷為天怒無一效,然則雷為天怒,虛妄之言。

  雖(難)曰:吳曰:“雖”當作 “難”,形近而訛。此為設難之文。暉按:宋本正作“ 難”字。論語云:“迅雷風烈必變。”鄉黨篇記孔子之行。集解引鄭玄曰:“敬天之怒也。風疾雷為烈也。”鄭與難者義同。禮記曰:“有疾風迅雷甚雨則必變,“甚”讀作“湛”。雖夜必興,衣服,冠而坐。”文見玉藻。鄭注亦謂敬天之怒。懼天怒,畏罰及己也。如雷不為天怒,其擊不為罰過,則君子何為為雷變動、朝服而正坐子(乎)?“子”,元本作“乎” 。朱校同。孫曰:當作“乎”,非“子曰”連文。是也。

  曰:天之與人猶父子,有父為之變,宋本、朱校元本“父為”作“不安”。子安能忽?故天變,己亦宜變。順天時,示己不違也。人聞犬聲於外,莫不驚駭,竦身側耳以審聽之,況聞天變異常之聲,軒(軯)軯迅疾之音乎?“軒”,當據宋本改作“軯”。感類篇亦誤作“軒□”。文選思玄賦:“豐隆軯其震霆兮。”注:“軯,聲也。”列子湯問篇:“砰然聞之若雷霆之聲。”文選藉田賦注:“軯,大聲也。”軯、砰聲同字通。說文:“□,石聲也。從石,□聲。”俗從“□”,口太切。此從“盍”,感類篇從“蓋”,則苦盍切,誤也。從“盍”、從“□”之字多亂。漢書揚雄傳上甘泉賦:“登長平兮雷鼓□。” 文選洞簫賦注引字林:“□,大聲也。”此作“□”,字異義同。合言之則為“軯□”。文選藉田賦:“鼓鞞 □隱以砰□。”“ 軯□”、“砰磕”字通。論語所指,禮記所謂,皆君子也。君子重慎,自知無過,如日月之蝕,此句疑寫者因孟子文妄增。盼遂案:“如日月之蝕”,疑後人誤沾。孟子:“君子之過也,如日月之食。”此既言“無過”,又安謂“如日月之食”乎?無陰闇食人以不潔清之事,崇文本作“潔淨”,是。宋本同此。內省不懼,何畏于雷?(審)如〔審〕不畏雷,“審如 ”當作“如審”,與下“如審”平列。廣雅:“如,若也。”呂氏春秋先己篇注:“審,實也。”與上“審如說雷之家”之兩“審如”不同。“如審”平列為設詞,本書常語。則其變動不足以效天怒。何則?不為己也。如審畏雷,亦不足以效罰陰過。何則?雷之所擊,多無過之人,君子恐偶遇之,故恐懼變動。夫如是,君子變動,不能明雷為天怒,而反著雷之妄擊也。妄擊不罰過,故人畏之。如審罰〔過〕,有過小(之)人乃當懼耳,“罰”下脫“ 過”字。“之”誤作“小”。“如審罰過”,與上“妄擊不罰過”正反相承。“有過之人 ”,與下“君子之人”句法一律。宋本、朱校元本“小 ”正作“之”,是其證。蓋“過”字脫,後人則以“有過”屬上為句,而妄改“之”為“小”,遂使“罰有過 ”與“不罰過”語氣不貫。下句“君子”下多出“之人 ”二字。君子之人無為恐也。宋王問唐鞅曰:呂氏春秋淫辭篇注:“宋王,康王也。”墨子所染篇亦云:“宋康染于唐鞅。”荀子王霸篇謂宋獻。“寡人所殺戮者眾矣,而群臣愈不畏,其故何也?”唐鞅曰: “王之所罪,盡不善者也。罰( 罪)不善,善者胡為畏?劉先生曰:上下文皆言“罪”,此不得獨言“罰”。“罰”當作 “罪”,字之誤也。荀子解蔽篇楊倞注引作“罪不善” 。呂氏春秋淫辭篇:“罪不善,善者故為不畏。”文雖小異,而“罰”正作“罪”,並其證也。王欲群臣之畏也,不若毋辨其善與不善而時罪之,〔若此〕,斯群臣畏矣。”宋本“斯”作“若此”二字。朱校元本作“若”。案:當作“若此,斯群臣畏矣。”呂覽淫辭篇作“若此,則群臣畏矣”,可證。“斯 ”、“則”義同。蓋宋本脫“斯”字,元本脫“此斯” 二字,今本脫“若此”二字,當互校補。宋王行其言,群臣畏懼,宋王(國)大怒(恐)。吳曰:“宋王大怒”,與上下文義不相應。“王”當作“ 國”。俗書“國”或作“□”,又涉上“宋王”而誤。 “怒”當作“恐”,形近之誤。“宋王大怒”,當作“ 宋國大恐”。下文云:“君子變動,宋國大恐之類也。 ”正復述此語,是其切證。夫宋王妄刑,故宋國大恐;懼雷電妄擊,故君子變動。君子變動,宋國大恐之類也。盼遂案:事見呂氏春秋淫辭篇及高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