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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增第二十六
 

  章太炎原儒曰:“儒有三科:達名為儒,謂術士也。類名為儒,謂知禮樂射禦書數。私名為儒,即七略儒家。王充儒增、道虛、談天、說日、是應所舉儒書,是諸名籍道、墨、刑法、陰陽、神仙之倫,旁有雜家所記,列傳所錄,一謂之儒。號遍施於九能,諸有術者,悉胲之矣。”

  儒書稱:“堯、舜之德,至優至大,天下太平,一人不刑。”慎子曰:“有虞氏不賞不罰。”(路史後紀十二注。)皮錫瑞今文尚書考證以為即指“唐、虞象刑”。又言:“文、武之隆,遺在成、康,刑錯不用四十餘年。”史記周本紀:“成、康之際,天下安寧,刑錯四十餘年不用。 ”又見竹書紀年、武帝賢良詔。荀子大略篇曰:“文王誅四,武王誅二,周公卒業,至成、康則案無誅已。” 書序釋文引馬融曰:“錯,廢也。”是欲稱堯、舜,褒文、武也。

  夫為言不益,則美不足稱;為文不渥,則事不足褒。堯、舜雖優,不能使一人不刑;荀子議兵篇曰:“堯殺一人,刑二人。”文、武雖盛,不能使刑不用。言其犯刑者少,用刑希疏,可也;言其一人不刑,刑錯不用,增之也。

  夫能使一人不刑,則能使一國不伐;能使刑錯不用,則能使兵寢不施。廣雅釋詁:“寢,藏也。”案堯伐丹水,呂氏春秋召類篇:“ 堯戰于丹水之浦,以服南蠻。”淮南兵略訓:“堯戰于丹水之浦。”許注:“堯以楚伯受命,滅不義于丹水。丹水在南陽。”六韜曰:“ 堯伐有扈氏,戰于丹水之浦。”帝王世紀曰:“諸侯有苗氏處南蠻而不服,堯征而克之于丹水之浦。”舜征有苗,見淮南兵略篇、荀子議兵篇。許曰:“有苗,三苗也。”楊曰:“即禹伐之。書曰:‘帝曰:咨禹,惟時有苗不服,汝徂征之。'”按韓非子五蠹篇、韓詩外傳三、說苑君道篇並謂禹請伐之,舜修德而服。四子服罪,謂舜流共工、放歡兜、竄三苗、殛鯀也。恢國篇亦謂四子。刑兵設用。成王之時,四國篡畔,淮夷、徐戎,並為患害。四國,謂管叔、蔡叔、霍叔、武庚也。竹書:“成王元年,武庚以殷叛。二年,奄人、徐人、及淮夷入於邶以叛。”夫刑人用刀,伐人用兵,罪人用法,誅人用武。白虎通誅伐篇曰:“誅猶責也,誅其人,責其罪,極其過惡。伐,擊也,欲言伐擊之也。”武、法不殊,兵、刀不異,巧論之人,不能別也。夫德劣故用兵,“ 德”下舊校曰:一有“為”字。淮南兵略篇:“ 導之以德而不聽,則制之以兵革。 ”犯法故施刑。刑與兵,宋本、朱校元本“刑”下並有“之”字。猶足與翼也。走用足,飛用翼,形體雖異,其行身同。刑之與兵,全眾禁邪,其實一也。〔不〕稱兵之不用,言刑之不施,齊曰:“稱”上當有“不”字。下文云:“今稱一人不刑,不言一兵不用。”句意正同。盼遂案:上“不”字涉下句而衍。“稱兵之用”與下句“言刑之不施”相反為文也。是猶人耳缺目完,盼遂案:“耳缺”當為“身缺”。隸書“身”字作“□”,易訛為“耳”。下文“身無敗缺”,即承此語而言。以目完稱人體全,不可從也。人桀於刺虎,怯於擊人,“ 桀”猶“強”也。注物勢篇。而以刺虎稱,謂之勇,不可聽也。身無敗缺,勇無不進,乃為全耳。今稱“ 一人不刑”,不言一兵不用;褒“刑錯不用”,不言一人不畔,未得為優,未可謂盛也。舊本段。

  儒書稱:“楚養由基善射,射一楊葉,百發能百中之。”“能”,史記周本紀作“而” 。而、能古通。西周策、史記“楊葉”並作“ 柳葉”。漢書枚乘傳、說苑正諫篇同此。西周策、淮南說山篇高注,並云:“養姓,由基名。”梁玉繩人表考曰:“養,邑名,其地見水經汝水注、續志潁川郡。蓋由基以邑為氏,其後有養由氏。故通志氏族略五云:‘養由基之後。'廣韻邑字注謂楚大夫養由氏,則直以養由基為複姓,恐非。”梁氏左通補釋曰:“左昭三十年,楚逆吳公子使居養。疑由基即食邑於此,故以邑為氏。襄十三年,稱養叔,即其字。” 是稱其巧於射也。

  夫言其時射一楊葉中之,可也;“ 時”上疑脫“或”字。一曰:“時”疑“射”字偽衍。 言其百發而百中,增之也。

  夫一楊葉,射而中之,中之一再,行敗穿不可複射矣。如就葉懸於樹而射之,雖不欲射葉,朱校元本作“中”。楊葉繁茂,自中之矣。是必使上取楊葉,一一更置地而射之也。射之數十行,足以見巧,觀其射之者亦皆知射工,亦必不至於百,明矣。

  言事者好增巧美,數十中之,則言其百中矣。百與千,數之大者也。實欲言“十”則言“百”,“百” 則言“千”矣。是與書言“協和萬邦”,尚書堯典文。藝增、齊世引“邦”並作“國”,此後人妄改。段玉裁曰:古文尚書“邦”字,今文尚書皆作“國 ”,漢人詩、書不諱,不改經字,自是今文本作“國” 也。詩曰“子孫千億”,大雅假樂文。同一意也。舊本段。

  儒書言:“衛有忠臣弘演,為衛哀公使,未還, “哀公”當作“ 懿公”,下同。仲任誤也。呂氏春秋忠廉篇、韓詩外傳七、新序義勇篇、淮南繆稱訓許注、三國志魏志陳矯傳注引新序(與今本不同。)具載此事,並作“衛懿公”。狄人攻衛,即左氏閔二年傳戰於熒澤者,是懿公,非哀公也。梁玉繩瞥記二曰:“衛懿公有哀公之號,見論衡儒增。以其為狄所殺故也。亦猶魯哀公孫於越,漢書人表謂之出公,皆可補經傳所未及。”疑非塙論。狄人攻哀公而殺之,盡食其肉,獨舍其肝。弘演使還,致命於肝。痛哀公之死,身肉盡, 盼遂案:“ 死”借為“屍”。漢書陳湯傳:“ 求谷吉等死。”注云:“死,屍也。”肝無所附,引刀自刳其腹,“刀”舊誤“力”,今據各本正。盡出其腹實,乃內哀公之肝而死。”言此者,欲稱其忠矣。

 言其自刳內哀公之肝而死,可也;言盡出其腹實乃內哀公之肝, 言”下疑脫“其”字。增之也。

  人以刃相刺,中五臟輒死。何則?五臟,氣之主也,猶頭,脈之湊也。頭一斷,手不能取他人之頭著之於頸,奈何獨能先出其腹實,乃內哀公之肝?腹實出,輒死,則手不能複把矣。把,持也。如先內哀公之肝,乃出其腹實,則文當言“內哀公之肝,出其腹實”。今先言“盡出其腹實,內哀公之肝”,又言“盡”,增其實也。舊本段。盼遂案:“又言盡”三字原在“內”字上,鈔胥誤脫,沾補於後耳。“先言”與“又言”相為照應。

  儒書言:“楚熊渠子出,見寢石,“ 出”,韓詩外傳六、新序雜事四謂“夜行”。以為伏虎,將弓射之,矢沒其衛。”釋名釋兵曰:“矢其旁曰羽,齊人曰衛,所以導衛矢也。”或曰:“養由基見寢石,以為兕也,射之,矢飲羽。”呂氏春秋精通篇:“養由基射□中石,矢乃飲羽。”文選吳都賦注:“飲羽,謂所射箭沒其箭羽也。”或言:“李廣。”史記本傳:“廣為右北平太守,出獵,見草中石,以為虎而射之,中石沒鏃,視之,石也。”西京雜記五:“廣獵於冥山之陽,見臥虎,射之,沒矢飲羽,進而視之,乃石也,其形類虎。” 又見搜神記十一。便是熊渠、養由基、李廣主名不審,無實(害)也。宋、元本,朱校元本,“實”並作“害”,是也。仲任只不信“沒衛”,而“射石矢入”不疑也。若作“無實”,則謂本無其事,與下文義不相貫。其證一。本篇每節引史事後,先加訓釋,繼出己見。自“便是熊渠”至“射之入深也”,為訓釋之詞,“夫言”以下乃為己見。此作“無實”,是據己見論之,與全例不合。其證二。“失實”、“非實”,乃本書常語,無“無實”之文。其證三。“便是 ”猶“ 即是”,言即是主名不定,無害其真。蓋“害”、“實”形近,後人又不審其義而妄改之。盼遂案:“無實”,宋本作“無害”,是也。或以為“虎”,或以為“兕”,兕、虎俱猛,一實也。國語韋注:“ 兕似牛而青,善觸人。”或言 “沒衛”,或言“飲羽”,羽則衛,言不同耳。則,即也,羽、衛,方言殊也。義注上。要取以寢石似虎、兕,畏懼加精,射之入深也。呂氏、韓嬰、劉向、(新序,又見搜神記。)揚雄(見西京雜記。)並謂精誠所致也。

  夫言以寢石為虎,射之矢入,可也;言其沒衛,增之也。

  夫見似虎者,意以為是,張弓射之,盛精加意,則其見真虎,與是無異。射似虎之石,矢入沒衛,若射真虎之身,矢洞度乎?度,過也,謂矢通過。一曰:“度”當作“皮”。石之質難射,肉易射也。以射難沒衛言之,則其射易者洞,不疑矣。善射者能射遠中微,不失毫釐,安能使弓弩更多力乎?養由基從軍,射晉侯中其目。錢大昕養新錄十二:“左傳養由基射呂錡中項,未嘗射晉侯也。呂錡射楚共王中目。王充誤記,不足信。”暉按:事見左成十六年傳。夫以疋夫射萬乘之主,其加精倍力,必與射寢石等。當中晉侯之目也,可複洞達于項乎?如洞達于項,晉侯宜死。

  車張十石之弩,弩以足張,(見史記蘇秦傳正義索隱。)此云車張,謂連弩也。墨子備高臨篇:“備臨以連弩之車,兩軸三輪,(俞曰:“三 ”當作“四”。)輪居筐中,(孫云:車闌。)筐左右旁二植,左右有衡植,衡植左右皆圜內,(同柄。)左右縛弩皆於植。以弦(孫校作“距”,即弩牙。)鉤弦,矢長十尺,以繩矢端,(孫曰,矢端著繩。)如弋射,(今重“如”字,“弋”作“戈”,依孫校正。)以磨鹿(今作“磨□”,依王校改。)卷收。”淮南泛論篇:“連弩以射,銷車以鬥。”高注:“連車弩通一弦,以牛挽之,以刃著左右,為機關發之,曰銷車。銷讀曰綃。”恐不能入一寸,矢摧為三,“ 矢”舊作“失”,程本同。今從宋本、王本、崇文本正。盼遂案:“入”下脫一“石”字。“失”當從宋本改為“矢”。“入石”者,承前文熊渠子、養由基、李廣射寢石為言也。況以一人之力,引微弱之弓,雖加精誠,安能沒衛?人之精乃氣也,氣乃力也。有水火之難,惶惑恐懼,舉徙器物,精誠至矣,素舉一石者,倍舉二石。然則,見伏石射之,精誠倍故,不過入一寸,如何謂之沒衛乎?如有好用劍者,見寢石,懼而斫之,可複謂能斷石乎?以勇夫空拳而暴虎者,爾雅釋訓舍人注:“暴虎,無兵空手搏之也。”卒然見寢石,以手椎之,眾經音義二五引三倉:“椎,打也。”宋本、朱校元本、御覽七四六引並作“推”。能令石有跡乎?

  巧人之精,與拙人等;古人之誠,與今人同。使當今射工,射禽獸於野,其欲得之,不餘精力乎,不當有“乎”字。盼遂案:“乎”字衍文,論衡無如此用法。及其中獸,不過數寸。跌誤中石,不能內鋒, “內”同“納”。箭摧折矣。夫如是,儒書之言楚熊渠子、養由基、李廣射寢石,矢沒衛飲羽者,皆增之也。舊本段。

  儒書稱:“魯般、墨子之巧,刻木為鳶,飛之三日而不集。”御覽七五二引舊注:“集,下也。”韓非子外儲說左上:“墨子為木鳶,三年而成,蜚一日而敗。”列子湯問篇:“班輸之云梯,墨翟之飛鳶。”張注:“墨子作木鳶,飛三日不集。”並只言墨子。淮南齊俗篇:“魯般、墨子以木為鳶而飛之,三日而不集。”即此文所本。墨子魯問篇謂公輸子削竹木為□。蓋傳聞訛為鳶也。

  夫言其以木為鳶飛之,可也;言其三日不集,增之也。

  夫刻木為鳶,以象鳶形,安能飛而不集乎?既能飛翔,安能至於三日?如審有機關,一飛遂翔,淮南時則訓注:“大飛不動曰翔。”不可複下,則當言“遂飛”,不當言“三日”。

  猶世傳言曰:御覽七五二引無“ 曰”字。“魯般巧,亡其母也。”言〔其〕巧工, “其”字舊脫,據御覽引增。為母作木車馬,文選長笛賦注引無“馬” 字。木人禦者,機關備具,載母其上,一驅不還, 文選注引作:“機關一發,遂去不還。 ”事文類聚三六、合璧事類五二引同。趙刻御覽引作“ 載母其上,台去而不還”。(“台”即“ 壹”之訛。張刻、明刻本作“載母上,台云去而不還”。“台”亦誤。“云”蓋“去”字誤衍。)遂失其母。如木鳶機關備具,與木車馬等,則遂飛不集。機關為須臾間,不能遠過三日,則木車等亦宜三日止于道路,無為徑去以失其母。二者必失實者矣。舊本段。

  書說:“孔子不能容于世,周流遊說七十余國,未嘗得安。”淮南子泰族訓:“孔子欲行王道,東西南北七十說而無所偶。”鹽鐵論相刺篇: “孔子東西南北七十說而不用。”說苑至公篇:“夫子行說七十諸侯,無定處。”又善說篇:“仲尼委質以見人主七十君矣,而無所遇。”史記儒林傳:“仲尼幹七十餘君。”索隱曰:“後之記者失辭也。案家語等說,則孔子曆聘諸國莫能用,謂周、鄭、齊、宋、曹、衛、陳、楚、杞、莒、匡等耳。縱曆小國,亦無七十餘君也。”案:呂氏春秋遇合篇又言:“所見八十餘君。”莊子天運篇:“以奸者七十二君。”皆語增耳,非實錄也。

  夫言周流不遇,可也;言幹七十國,增之也。公羊定四年傳,何注:“不待禮見曰幹。”

  案論語之篇,諸子之書,孔子自衛反魯,論語子罕篇文。在陳絕糧,論語衛靈公篇集解孔曰:“孔子去衛如曹,曹不容,又之宋,遭匡人之難,又之陳,會吳伐陳,陳亂,故乏食也。” 削跡于衛,見呂氏春秋慎人篇,莊子天運、山木、讓王、盜蹠各篇。天運成疏:“夫子嘗游于衛,衛人疾之,故□削其跡,不見用也。”忘味于齊,孟子萬章下:“孔子去齊,接淅而行。”注:“淅,漬米也。不及炊,避惡亟也。” 一曰:忘肉味。論語:“子在齊聞韶,三月不知肉味。 ”是也。伐樹于宋,莊子讓王篇釋文:“孔子之宋,與弟子習禮大樹下。宋司馬桓魋欲殺孔子,伐其樹,孔子遂行”。並費與頓牟,先孫曰:“頓牟”蓋即“中牟”。後變動篇亦云:“頓牟叛,趙襄子帥師攻之,”(襄子攻中牟,見淮南子道應訓、韓詩外傳、新序雜事。)暉按:孔子至費與中牟,諸書並未見。論語陽貨篇言公山不擾以費叛,召,子欲往;佛肸以中牟畔,召,子欲往。不言果往。仲任似失之。至不能十國。淮南修務篇注:“能猶及也。”“不能”猶言“未及”也。傳言七十國,非其實也。

  或時幹十數國也,七十之說,文書傳之,因言幹七十國矣。

  論語曰:見憲問篇。“孔子問公叔文子于公明賈曰:檀弓下鄭注:“文子,衛獻公之孫,名拔。”(論語集解邢疏本、朱子集注並誤作“枝”。)潘維城曰:“公明賈,當是姓公明,名賈。孟子有公明儀、公明高。”‘信乎,夫子不言、不笑、不取乎?'公明賈對曰:‘以告者過也。夫子時然後言,人不厭其言也;樂然後笑,人不厭其笑也;義然後取,人不厭其取也。'“ 言”、“笑”、“取”下並有“也”字,皇疏本、高麗本同。邢疏本無,後知實篇同,疑據彼妄刪。子曰:‘豈其然乎?豈其然乎?'”論語上句作“其然”。集解馬曰:“美其得道,(釋“其然” 。)嫌其不能悉然也。”(釋“豈其然乎”。)此重言,知實篇同,非抑揚之詞。銅熨斗隨筆曰:“與何氏所據本不同。”群經義證曰:“韓詩外傳,景公使子貢譽孔子,亦曰:‘善,豈其然;善,豈其然。'”

  夫公叔文子實時言、樂笑、義取,“ 樂笑”舊作“時笑”,宋本、朱校元本同。王本、崇文本作“樂笑”。此承“樂然後笑”言之,作“樂笑”是也。今據正。人傳說稱之,言其不言、不笑、不取也,俗言竟增之也。舊本段。

  書言:“秦繆公伐鄭,過晉不假途,事見魯僖三十三年。“不假途”,三傳無明文。公羊何注:“行疾不假途,變必生。”仲任蓋本公羊家說。晉襄公率羌(薑)戎要擊於崤塞之下,“ 羌”當作“薑”,形近而誤。三傳並作“薑”。杜曰: “姜戎,薑姓之戎,居晉南鄙。”閻若璩四書釋地又續曰:“殽,晉之南境,從秦向鄭,路必經之。括地志云:‘二殽山,一名嶔崟山,在洛州永寧縣西北二十裏,即古之殽道。'蘇代謂之殽塞。元和志謂東崤至西崤三十五裏,在秦關之東,漢關之西是也。”匹馬只輪無反者。”谷梁曰:“匹馬倚輪無反者。”公羊同此。何注:“匹馬,一馬也。只,踦也。皆喻盡。”臧氏經義雜記謂:公羊本作“踦輪”,何注當作“踦,只也”。王引之謂:公羊本作“易輪”,何氏讀“易”為“只”。按:呂氏春秋悔過篇高注引谷梁傳亦作“只輪”,與此同。

  時秦遣三大夫孟明視、西乞術、白乙丙,史記秦紀:“百里傒子孟明視,蹇叔子西乞術及白乙丙。 ”呂氏春秋悔過篇高注:“申,白乙丙也。視,孟明視也。皆蹇叔子。”以視為蹇叔子,與史記異。左僖三十二傳疏引世族譜與史同,以為百里奚子。又譜載或說,以西乞、白乙為蹇叔子。孔疏以為,傳言“蹇叔之子與師”,則其子明非三帥,或說妄也。洪亮吉左傳詁曰: “南史亦云:‘孟明,百里奚子。'下傳亦即明云‘百里孟明視'。按:呂覽以孟明視為蹇叔子,今蹇叔哭孟子之後,始云:‘其子與師,哭而送之。'且稱為“孟子”,明視非蹇叔子,可知。史記以蹇叔子為西乞、白乙,正義非之。今考三帥同出,蹇叔先哭孟子,不及二人,次乃云‘蹇叔之子與師,哭而送之',則西乞、白乙或即為蹇叔子。以其為子,故哭有次第,又改而稱“ 爾”,文法甚明。至變文言蹇叔之子,行文互見之法,正義譏之,非也。”皆得複還。傳言文嬴請三帥,使歸就戮,晉公許之。夫三大夫複還,車馬必有歸者,文言“匹馬只輪無反者”,增其實也。舊本段。

  書稱:“齊之孟嘗,魏之信陵,趙之平原,楚之春申君,待士下客,招會四方,各三千人。”孟嘗君田文傾天下之士,食客數千人。信陵君無忌致食客三千人。平原君趙勝,賓客至者數千人。春申君黃歇,客三千餘人。並見史記本傳。欲言下士之至,趨之者眾也。

  夫言士多,可也;言其三千,增之也。

  四君雖好士,士至雖眾,不過各千餘人,書則言三千矣。夫言眾必言千數,言少則言無一,世俗之情,言事之失也。舊本段。

  傳記言:“高子羔之喪親,泣血,三年未嘗見齒,君子以為難。”見禮記檀弓上。鄭讀 “泣血三年”句絕。檀弓疏、齊乘引史記弟子傳並云: “高柴,鄭人。”(今本無“鄭人”二字,論語先進篇疏引同。)鄭玄曰:“衛人。”(史記集解、論語邢疏。)家語弟子解云:“齊人,高氏之別族。”齊乘卷六曰:“墓在沂州向子城側。”難為故也。

  夫不以為非實,而以為難,君子之言誤矣。

  高子泣血,殆必有之。何則?荊和獻寶于楚,楚刖其足,痛寶不進,己情不達,泣涕,涕盡因續以血。 韓非子和氏篇:“楚人和氏得玉璞,獻之厲王。玉人曰:‘石也。'王以和為誑,刖其左足。又獻之武王,刖其右足。和乃哭,三日三夜,泣盡繼之以血。”今高子痛親,哀極涕竭,血隨而出,實也。鄭注檀弓曰:“言泣無聲,如血出。 ”較此說義長。而云“三年未嘗見齒”,是增之也。

  言“未嘗見齒”,欲言其不言不笑也。鄭曰:“言笑之微。”與仲任異義。孝子喪親,不笑可也,安得不言?言安得不見齒?孔子曰:“言不文。 ”孝經喪親章:“子曰:‘孝子之喪親也,言不文。'”鄭注:“父母之喪,不為詡唯而不對者也。”(書抄九三引。)引此經者,明臣下居喪言也,言不文耳。禮記喪服四制曰:“三年之喪,君不言。然而曰‘言不文'者,謂臣下也。”注引孝經說曰:“ 言不文者,指士民也。”白虎通喪服篇曰:“言不文者,指謂士民不言而事成者。”或時不言,孫星衍孔子集語五引屬上,為孔子之詞,非也。傳則言其不見齒;或時□□,傳則言其不見齒三年矣。“ 或時”下疑脫“不笑”二字。兩“或時”,兩“傳則言 ”,平列為文。蓋校者誤以“或時不言”為孔子語,妄刪“不笑”二字。盼遂案:“或時”下疑脫“不見齒數月”五字。上句“或時不言,傳則言其不見齒”,此當與之同一文法。

  高宗諒陰,三年不言。尚書無逸作“亮陰”,大傳作“梁闇”,禮記喪服四制、白虎通爵篇並作“諒闇”。論語憲問篇作“諒陰”,與此文同。然公羊文九年注、呂氏春秋重言篇注引論語並作“諒闇”。鄭注亦云:“諒闇,謂凶廬也。”(後漢張禹傳注。)大傳、小戴記為今文,則高、何、鄭所據論語與之合,是魯論也。何晏集解作“ 諒陰”,與偽孔本無逸合,是古論也。仲任今文家,多從魯論,則此作“諒陰”者,後人妄改也。“亮陰”,馬、孔注以為信默,(左傳隱元年疏、論語憲問集解。)與“諒闇”,伏生、鄭玄以為凶廬,( 喪服四制及論語注。)其義不同,其字自異。仲任習今文,未有從古文作“諒陰”之理。皮氏今文尚書考證據論語及此文作“諒陰”,而不知被後人妄改,以定尚書今文一作“諒陰”,疑非塙論。盼遂案:吳承仕曰:“喪服四制曰:‘書云:高宗諒陰,三年不言。此之謂也。然而曰言不文者,謂臣下也。' 鄭注引孝經說曰:‘言不文,指子民也。'論引‘子曰言不文',當本自孝經說。此文大意謂尊為天子或不可言,而書言三年不言,猶疑其增。高子身為臣下,言不文可也,安得三年不言,比于天子邪?此節‘言不文' 下疑有脫字。又‘尊為天子不言,而其文言不言',疑當作‘尊為天子不言,而其文言三年'。此外仍有訛脫,無可據正。”又云:“‘泣血三年',鄭注云:‘言泣無聲,如血出。'‘未嘗見齒',注云:‘言笑之微。'鄭義自通。王義與鄭異。似失之拘。”尊為天子不言,此據舊說,以釋高宗不言也。鄭志趙商答陳鑠問曰:“三年之喪,天子諸侯不言而事成者,塚宰有也。雖亦有所言,但希耳。至於臣下,須言而辨,為可謂言,但不文耳。”而其文言“不言 ”,猶疑於增,況高子位賤,而曰“未嘗見齒”,是必增益之也。舊本段。

  儒書言:“禽息薦百里奚,繆公未聽,〔出〕,禽息(出)當門,“出”當在“聽”字下,傳寫誤也。此言繆公未聽其言而出,禽息當門以止之。非言禽息出也。文選演連珠李注引應劭漢書注:“ 繆公出,當車,以頭擊門。”後漢書朱暉傳注:“不見納,繆公出,當車,以頭擊闑。”並謂繆公出也。文選演連珠注引此文正作“繆公出,當車僕頭碎首,以達其友。”是其明證。又文選注引作“當車”,與後漢書注合。然“當門”義亦可通,今因之。韓詩外傳謂“對使者以首觸楹死”,事又稍異。僕頭碎首而死。繆公痛之,乃用百里奚。”此言賢者薦善,不愛其死,僕頭碎首而死,以達其友也。世士相激,文書傳稱之,莫謂不然。盼遂案:“文”字疑衍。

  夫僕頭以薦善,古今有之。禽息僕頭,蓋其實也;言碎首而死,是增之也。

  夫人之扣頭,痛者血流,雖忿恨惶恐,無碎首者。非首不可碎,人力不能自碎也。執刃刎頸,樹鋒刺胸,鋒刃之助,故手足得成勢也。言禽息舉椎自擊,首碎,不足怪也;僕頭碎首,力不能自將也。有扣頭而死者,未有使頭破首碎者也。

  此(時)或〔時〕扣頭薦百里奚,“ 此時或”當作“此或時”,本書常語也。傳寫誤。世空言其死;若或扣頭而死,“若”亦“ 或”也。複語。世空言其首碎也。舊本段。

  儒書言:“荊軻為燕太子刺秦王,操匕首之劍, 通俗文曰:“匕首,劍屬,其頭類匕,故曰匕首,短而便用。”(類聚六0。)刺之不得。得,中也。漢人語。淮南齊俗訓:“ 天之圓也不得規,地之方也不得矩。”文子自然篇“得 ”並作“中”。(俞樾謂當作“中”,非也。)秦王拔劍擊之。意林二引燕丹子曰:“荊軻起督亢圖進之。秦王發圖,圖窮而匕首見。軻左手把秦王袖,右手椹其胸。秦王曰:‘乞聽琴聲而死。'召姬人鼓琴,秦王負劍拔之,斷軻兩手。軻曰:‘吾事不濟也。'”秦零陵令上書,言秦王以神武扶揄長劍以自救。(文選吳都賦注。)事詳史記荊軻傳。軻以匕首擿秦王,“擿”同“ 擲”。不中,中銅柱,入尺。 ”燕丹子:“荊軻拔匕首擿秦王,決耳,入銅柱,火出。”(文選盧子諒覽古詩注。)史記軻傳亦不言“入尺”。漢武氏石室畫像,荊軻作散發狂奔狀,左有一柱,柱間一刃下墮,即圖此也。欲言匕首之利,荊軻勢盛,投銳利之刃,陷堅彊之柱,稱荊軻之勇,故增益其事也。

  夫言入銅柱,實也;言其入尺,增之也。

  夫銅雖不若匕首堅剛,入之不過數寸,殆不能入尺。以入尺言之,設中秦王,匕首洞過乎?車張十石之弩,注見前。射垣木之表,盼遂案:“垣”當為“桓”,形之誤也。說文木部:“桓,亭郵表也。”漢、魏名曰桓表,亦曰和表。(見漢書尹賞傳注。)尚不能入尺。以荊軻之手力,投輕小之匕首,鹽鐵論謂長尺八。身被龍淵之劍刃,入堅剛之銅柱,“身被龍淵之劍刃”,於此義無所屬,非其次也。“ 手力”承“車張”,“輕小匕首” 承“十石之弩”,“堅剛銅柱”承“垣木之表”,並正反相較為文,“身被”七字,當在下文,誤奪入此。盼遂案:“身”字衍。此自以“被龍淵之劍刃”為句,“ 入堅剛之銅柱”為句也。是荊軻之力,勁于十石之弩,銅柱之堅,不若木表之剛也。

  世稱荊軻之勇,不言其多力。多力之人,莫若孟賁。注累害篇。使孟賁上文“身被龍淵之劍刃”句,疑當在此。擿銅柱,王本、崇文本“擿”作“撾”,非。能淵(洞)〔過〕出一尺乎?“能”下舊校曰:一有“ 過”字。吳曰:此文當作:“能洞過出一尺乎?”“淵 ”即“洞”字形近之訛,“過”字本或誤奪,遂不可讀。上文云:“設中秦王,匕首洞過乎?”立文正同。暉按:宋本“淵”正作“過”,足證成吳說。此亦或時匕首利若干將、莫邪,並吳利劍名。詳王氏廣雅疏證。所刺無前,所擊無下,故有入尺之效。夫稱幹將、莫邪,亦過其實。擊刺無前、下,亦入銅柱尺之類也。舊本段。

  儒書言:“董仲舒讀春秋,專精一思,志不在他,三年不窺園菜。”桓譚新論曰:“董仲舒專精于述古,年至六十餘,不窺園中菜。”(見御覽九七六。)史記本傳:“三年不觀於舍園。”鄒子曰:“ 董仲舒三年不窺園門,乘馬不知牝牡。”(事類賦三。)

  夫言不窺園菜,實也;言三年,增之也。

  仲舒雖精,亦時解休,“解”讀作“懈”。解休之間,猶宜游於門庭之側,(則)能至門庭,何嫌不窺園菜?“嫌”猶“ 得”也。義詳書虛篇注。“能至門庭,何嫌不窺園菜” ,為反詰之詞,“則”字無義,蓋涉“側”字偽衍。書虛篇:“能讓吳位,何嫌貪地遺金?”又:“棄其寶劍,何嫌一叱生人取地遺金?”句法正同。聞用精者,察物不見,存道以亡身,禮運注:“ 存,察也。”察,明也。“亡”同“忘”。不聞不至門庭,坐思三年,不及窺園也。

  尚書毋佚曰:“無逸”今文經作 “毋佚”。“君子所其毋逸, 逸”當作“佚”,疑後人改亂之。下文作“乃佚”,未誤。今文作“ 毋佚”。說詳段玉裁古文尚書撰異、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先知稼穡之艱難乃佚。 ”鄭曰:“君子,止謂在官長者。所,猶處也。君子處位為政,其無自逸豫也。”(書疏引。)〔佚〕者,〔解〕也。舊校曰:一有“解”字。吳曰:此文當作“先知稼穡之艱難乃佚,佚者解也”。蓋王氏引書,乃自釋之。“佚者解也 ”,乃王氏說經之詞。論衡引用經傳,每自下訓釋。如云:“弼成五服。五服,五采服也。”“毋曠庶官。曠,空也。庶,眾也。”“今我民罔不欲喪。罔,無也。 ”皆其比倫。既訓“佚”為“解”,故下文云:“人之筋骨,非木非石,不能不解。”此文“乃佚”下奪一“ 佚”字,“也”上奪一“解”字。原校近之而未盡也。 人之筋骨,非木非石,不能不解。故張而不弛,程、王、崇文本作“弛”。禮雜記同。宋本、通津本作“ 弛”。文王不為;弛而不張,文王不行;一弛一張,文王以為常。王本、崇文本作“當”。“故”字以下,禮記雜記孔子論蠟之詞。“文王”作“文、武”。餘亦稍異。鄭注:“ 張弛以弓弩喻人也。弓弩久張之則絕其力,久弛之則失其體。”聖人材優,尚有弛張之時,仲舒材力劣于聖,安能用精三年不休?舊本段。

  儒書言:“夏之方盛也,史記封禪書、漢書郊祀志並謂禹之世,許慎、杜預因之。仲任亦云禹鑄,見下文。金履祥通鑒前編、洪亮吉春秋左氏詁,並云當從墨子耕柱篇作夏後開。遠方圖物,杜曰:“圖畫山川奇異之物而獻之。”貢金九牧,服虔曰:“使九州之牧貢金。”(史記楚世家集解引。杜同。)鑄鼎象物,賈逵曰:“象所圖物,著之於鼎。”(引同上。杜同。)而為之備,謂使民逆備鬼物。故入山澤,不逢惡物,用辟神奸,傳云:“禁禦不若,(“禁禦”今作“ 不逢”,從惠棟校改。)螭魅罔兩,莫能逢之。”故能協於上下,以承天休。”“ 協”,傳作“協”。杜曰:“民無災害,則上下和而受天佑。”以上見左宣三年傳。

  夫金之性,物也,用遠方貢之為美,鑄以為鼎,用象百物之奇,沈欽韓曰:“山海經所說形狀物色,殆所象也。”安能入山澤不逢惡物,辟除神奸乎?黃震曰:“禹鑄鼎象物,使不逢不若,蓋使人識而避之耳。辨其不能辟除神奸,非也。”

  周時天下太平,越裳獻白雉,倭人貢鬯草。並注異虛篇。食白雉,服鬯草,不能除凶,金鼎之器,安能辟奸?且九鼎之來,德盛之瑞也。高誘淮南注:“九鼎,九州貢金所鑄也。一曰象九德,故曰九鼎。”按東周策顏率語,是鼎數九也。服瑞應之物,不能致福。男子服玉,淮南說山篇注:“服,佩也。”女子服珠,珠玉於人,無能辟除。寶奇之物,使為蘭服,作牙身,宋本“服”作“或”,朱校元本同。疑此文當作“使為蘭 ”。“或作牙”三字為讀者校語,(藝增篇:“皆□盛糧,或作乾糧。”“或作乾糧”四字,即宋人校語誤入正文。正其比。)誤入正文。“身”為“牙”字偽衍。(“牙”、“身”二字,隸書形近。韓非子說疑篇“續牙”,漢書人表作“續身”。)“服”為“蘭”字旁注,校者不審,誤以“服”字入正文,又妄刪“ 或”字。漢書韓延壽傳:“抱弩負籣。”注:“如淳曰:‘籣,盛弩箭箙也。'”詩小雅采薇曰:“象弭魚服。”毛傳:“魚服,魚皮也。”鄭箋:“服,矢服也。”疏引陸機曰:“魚服,魚獸之皮也。魚獸似豬,東海有之,其皮背上班文,腹下純青,今以為弓鞬步叉者也。其皮雖乾燥,以為弓鞬矢服,經年,海水潮及天將雨,其毛皆起;水潮還及天晴,其毛複如故。雖在數千裏外,可以知海水之潮,自相感也。 ”據此,是籣以寶奇之物為之。說文“籣”從“竹”。隸書從“艸”從“竹”字多亂。史記信陵君傳:“平原君負□矢。”字亦從“艸”。其從“革”,明以魚獸皮制也。牙,牙旗也。文選關中詩:“高牙乃建。”東京賦薛注:“古者天子出,建大牙旗,竿上以象牙飾之,故云牙旗。”是牙亦寶奇之物為之。故“蘭”一本作“ 牙”。或言有益者,九鼎之語也。夫九鼎無能辟除,“夫”上舊校曰:一有“大”字。暉按:“大”字涉“夫”字訛衍。傳言能辟神奸,是則書增其文也。

  世俗傳言:“周鼎不爨自沸,不投物,物自出。 ”墨子耕柱篇:“夏後開鑄鼎,成,不炊而自烹,不舉而自藏,不遷而自行。”孫詒讓曰:“ 儒增所載漢時俗語,蓋出於此。”暉按:宋書符瑞志、孫氏瑞應圖並有此語。此則世俗增其言也,儒書增其文也,是使九鼎以無怪空為神也。

  且夫謂周之鼎神者,何用審之?周鼎之金,遠方所貢,禹得鑄以為鼎也。其為鼎也,有百物之象。如為遠方貢之為神乎?“如為”,據下文例,疑當作“如以為”。遠方之物安能神?如以為禹鑄之為神乎?禹聖,不能神。聖人身不能神,鑄器安能神?如以金之物為神乎?則夫金者,石之類也,石不能神,金安能神?以有百物之象為神乎?夫百物之象,猶雷樽也,雷樽刻畫云雷之形,注雷虛篇。云雷在天,神於百物,云雷之象不能神,百物之象安能神也?舊本段。

  傳言:“秦滅周,周之九鼎入于秦。”見史記封禪書。漢書郊祀志文略同。案本事,周赧王之時,五十九年。秦昭王使將軍摎攻王赧。王赧惶懼奔秦,頓首受罪,盡獻其邑三十六,三十六城。口三萬。秦受其獻,還王赧。王赧卒,秦王取九鼎寶器矣。事在秦昭王五十二年。此文據史記周、秦本紀。若此者,九鼎在秦也。

  始皇二十八年,北遊至琅邪,還過彭城,齊戒禱祠,“齊”讀“ 齋”。欲出周鼎,使千人沒泗水之中,求弗能得。此據始皇紀。漢吾丘壽王亦云。案時,昭王之後,三世得始皇帝。昭王、孝文、莊襄,計三世。秦無危亂之禍,鼎宜不亡,亡時殆在周。傳言:“王赧奔秦,秦取九鼎。”或時誤也。

  傳又言:“宋太丘社亡,史記年表在周顯王三十三年。搜神記六云:“三十二年。”蓋 “二”當作“三”。郊祀志云:“顯王四十二年。”竹書紀年、水經泗水注同。鼎沒水中彭城下。“ 水”謂泗水也。其後二十九年,秦並天下。”封禪書云:“其後百一十五年。”是自周顯王三十四年至始皇二十六年計之。郊祀志云:“後二十八年。”是從秦莊襄王二年計之。時滅東周後一年也。此云“二十九 ”,蓋起自莊襄元年。然此“其後”承“鼎沒”而言,則其為數非“二十九”也。疑“其後”上,文有誤脫。 若此者,鼎未入秦也。其亡,從周去矣,俞曰:史記年表,宋太丘社亡,在周顯王之三十三年,則秦惠文王之二年也。後此二十年,為惠文王之後九年,張儀欲伐韓,尚有“周自知不救,九鼎寶器必出”之言,安得亡于周顯王之三十三年也?即如漢書郊祀志之說,謂社亡于顯王四十三年,至惠文王后九年,亦十二年矣。愚嘗謂秦取九鼎,著于周本紀;九鼎入秦,著于秦本紀,乃史公之實錄。封禪書又云:“或曰:宋太丘社亡,而鼎沒于泗水彭城下。”此方土新垣平輩之妄說也。九鼎自在秦,而後世不見者,毀於咸陽三月之火也。秦所求泗水之鼎,漢所出汾陰之鼎,均非禹鼎。此言鼎未入秦,失其實矣。又按周考王二年,封其弟桓公于河南,是為西周君。桓公卒,威公立,威公卒,惠公卒,複封其少子于鞏,是為東周君。而周天子自在成周。至赧王立,自成周,遷于王城。王城即河南也。於是始與西周君共居。及秦昭襄王五十一年,秦使將軍摎攻西周,西周君自歸於秦,頓首受罪,盡獻其邑,此西周君也,非赧王也。合史記周、秦兩紀觀之,事蹟甚明。此言王赧惶懼奔秦,亦失其實。全祖望曰:“周鼎何以過彭城沒泗水,李複已疑之。且赧王五十九年而亡,次年秦始取九鼎,見周本紀。上距顯王四十二年,乃惠文王十一年。顯王又六年而崩,間以慎靚王六年,至赧王五年,乃武王元年,其八年武王薨。據甘茂傳,武王葬周,蓋舉鼎絕臏而死,則是時鼎猶未入泗。又曆五十一年,而九鼎始不保。以道裏計之,浮河入渭,即至秦土,豈由泗乎?又況在六十二年之前,其妄明矣。封禪書又謂宋太丘社亡,鼎沒泗水,是周鼎早在宋。何以在宋,更不可曉。”王先謙曰:“鼎未入秦,淪沒泗水,乃秦人傳聞。全氏謂浮河入渭,即至秦,不得由泗。是也。封禪書言鼎入秦,又云沒于泗水。蓋史公未能斷其是非,兼紀兩說。”未為神也。

  春秋之時,五石隕于宋。魯僖十六年。五石者,星也。左氏傳說。星之去天,猶鼎之亡於地也。星去天不為神,鼎亡于地何能神?春(秦)(秋)之時,三山亡,“ 春秋”當作“秦”。“秦”形訛為“ 春”,傳寫又妄入“秋”字。說日篇:“秦之時,三山亡。”感類篇:“秦時三山亡。” 並其證。下文“如鼎與秦三山同乎”,字正作“ 秦”,更其切證。春秋時只梁山崩,沙鹿崩,無“三山”之異也。說苑辨物篇:“二世即位,山林淪亡。”殆即此也。猶太丘社之去宋,五星之去天。三山亡,五石隕,太丘社去,皆自有為。然鼎亡,亡亦有應也,未可以亡之故,乃謂之神。如鼎與秦三山同乎?亡不能神。如有知,欲辟危亂之禍乎?“ 辟”同“避”。則更桀、紂之時矣。更,經也。衰亂無道,莫過桀、紂,桀、紂之時,鼎不亡去。周之衰亂,未若桀、紂,留無道之桀、紂,去衰末之周,非止(亡)去之宜〔 有〕神(有)知之驗也。“止”當作“亡”。幹祿字書“□”通“止”,與“亡”形近而誤。“有神”二字,傳寫誤倒。上文正言鼎之亡去,非神非知,故此云:“非亡去之宜有神知之驗也。”或時周亡之時,將軍摎人眾見鼎盜取,奸人鑄爍以為他器,蘇軾曰:“周人毀鼎以緩禍,而假之神妖以說。”沈欽韓曰:“周自亡之,虞大國之甘心,為宗社之殃,又當困乏時,銷毀為貨,繆云鼎亡耳。” 俞樾謂毀於咸陽兵火,並難憑信。漢人已莫能明,仲任此說,亦意度耳。始皇求不得也。後因言有神名,則空生沒于泗水之語矣。

  孝文皇帝之時,文帝后元年。趙人新垣平上言:“周鼎亡在泗水中。今河溢,通于泗水。臣望東北,汾陰直有金氣,郊祀志師古注:“汾陰直,謂正當汾陰也。”意周鼎出乎?兆見弗迎則不至。”於是文帝使使治廟汾陰,南臨河,欲祠出周鼎。王本、崇文本“祠”並誤作“神”。人有上書告新垣平所言神器事皆詐也, “器”讀作“氣”,氣、器古通。(大戴禮文王官人篇:“其氣寬以柔。”周書“氣”作“器 ”。莊子人間世:“氣息茀然。”釋文:一本作“器息 ”。)下文“新垣平詐言鼎有神氣見”,即承此為文。封禪書作“氣神事”。於是下平事於吏。吏治,誅新垣平。封禪書、郊祀志“誅”下並有 “夷”字,文紀:“詐覺,謀反,夷三族。”夫言鼎在泗水中,猶新垣平詐言鼎有神氣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