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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佞第三十三
 

  或問曰:“賢者行道,得尊官厚祿;矣(人)何必為佞,以取富貴?”“矣”,宋本作“ 人”,較今本為優,當據正。曰:佞人知行道可以得富貴,必以佞取爵祿者,不能禁欲也。知力耕可以得穀,勉貿可以得貨,宋本“貿”作“商 ”,疑是。然而必盜竊,情欲不能禁者也。以禮進退也,人莫不貴,然而違禮者眾,尊義者希,“ 尊”讀“遵”。“希”讀“稀”。心情貪欲,宋本作“之”。朱校同。志慮亂溺也。宋本“志”作“知”。夫佞與賢者同材,盼遂案:宋本“者”下多“何”字,蓋由下文“同”字誤衍。佞以情自敗;偷盜與田商同知,偷盜以欲自劾也。從舊本段。下並同。

  問曰:“佞與賢者同材,材行宜鈞,而佞人曷為獨以情自敗?”曰:富貴皆人所欲也,雖有君子之行,猶有饑渴之情。君子則(耐)以禮防情,宋、元本“則”作“耐”,朱校同。按:作“耐”是也。 “耐”、“能”古通。以義割欲,宋、元、天啟本並作“割欲”。朱校同。程、錢、黃、王、崇文本並作“制欲”。本性篇云:“禁情割欲。”程材篇云:“割切將欲。”則作“制欲”非也。故得循道,循道則無禍;小人縱貪利之欲,逾禮犯義,故進得苟佞,“進”字疑衍。“故得苟佞” 與上“故得循道”句法一律。苟佞則有罪。夫賢者,君子也;佞人,小人也。君子與小人,本殊操異行,取捨不同。

  問曰:“佞與讒者同道乎?有以異乎?”曰:讒與佞,俱小人也,同道異材,俱以嫉妒為性,而施行發動之異。“之”猶“則”也。見釋詞。 讒以口害人,佞以事危人;讒人以直道不違,道,言也。“ 以”字無取,疑涉上文衍。“讒人直道不違”,與下“佞人依違匿端”,正反成義。佞人依違匿端;漢書劉歆傳注:“依違,言不專決也。”讒人無詐慮,佞人有術數。故人君皆能遠讒親仁,莫能知賢別佞。難曰:“人君皆能遠讒親仁,而莫能知賢別佞,然則佞人意不可知乎?”吳曰:“意”疑當作“竟”,形近而誤。曰:佞可知,人君不能知。庸庸之君,庸,凡庸也。庸庸,言凡常無奇異。不能知賢;不能知賢,不能知佞。唯聖賢之人,以九德檢其行,以事效考其言。 尚書皋陶謨曰:“‘亦行有九德,亦言其有德,(其下“人”字,唐石經、史記夏本記並無,依江聲、孫星衍校刪。皮錫瑞謂今文無“人”字。)乃言曰:載采采。'禹曰:‘何?'皋陶曰:‘寬而栗,柔而立,願而恭,亂而敬,擾而毅,直而溫,簡而廉,剛而塞,彊而義。'”孫星衍曰:“行謂寬、柔、願、亂、擾、直、簡、剛、彊之行。九德謂栗、立、恭、敬、毅、溫、廉、塞、義之德。”玉篇云:“亦,臂也。今作掖。書云:亦行有九德。”是讀“亦行”為“掖行 ”。此云“以九德檢其行”,是其讀亦,謂有九德扶掖九行。顧野王,晉人,或引今文舊說,故與仲任合。江聲曰:“言人掖扶其行有九德,則亦稱道其有德,乃言其始時某事某事以為驗。”按:此云“以事效考其言” ,疑其讀“亦言”與“亦行”對文,“言”非謂他人之 “稱道”也。蓋今文尚書說。皮錫瑞曰:“據仲任說,則‘乃言'當作‘ 考言',□□形近,疑今文有作‘ 考言'者。”行不合於九德,言不驗於事效,宋、元本並無“九”字。驗作“檢”。朱校並同。按下文 “行不合於九德,效不檢於考功”,字亦作“檢”。人非賢則佞矣。“人”上,宋、元本多“ 考其言”三字,朱校同。“人”作“於”。疑並非。夫知佞以知賢,知賢以知佞;知佞則賢智自覺,知賢則奸佞自得。讀如“罪人斯得”之得。戴鈞衡曰:“得者,出也。”賢佞異行,考之一驗,宋、元本作“檢”。朱校同。情心不同,觀之一實。 錢、黃、王、崇文本“心”作“性”。

  問曰:“九德之法,張設久矣,觀讀之者,莫不曉見,鬥斛之量多少,權衡之縣輕重也。縣,稱也。然而居國有土之君,盼遂案:“ 居”字宋本作“君”,是也。曷為常有邪佞之臣,與常有欺惑之患?”〔曰〕:“ 曰”字據本篇文例增。 〔不〕(無)患〔無〕鬥斛(過),“無患鬥斛過”,文不成義。當作“不患無鬥斛”,與下“不患無銓衡”相對為文。蓋“不”字脫,“無患”二字誤倒,又衍“過”字。盼遂案:依上下文例,句首宜補“曰”字。此下皆仲任答問者之辭也。所量非其穀;不患無銓衡,所銓非其物故也。在人君位者,皆知九德之可以檢行,事效可以知情,然而惑亂不能見者,則明不察之故也。人有不能行,行無不可檢;人有不能考,情無不可知。

  問曰:“行不合於九德,效不檢於考功,進近非賢,非賢則佞。夫庸庸之材,無高之知,宋、元本“之”並作“又”。朱校同。孫曰:“無高之知 ”,義不可通。元本“之”作“又”,亦費解。疑當作 “又無高知”。不能及賢,盼遂案:“高”字絕句。宋本“之”作“ 又”,“又知不能及賢”為句。孫說非。賢功不效,賢行不應,可謂佞乎?”曰:材有不相及,行有不相追,功有不相襲。若知無相襲,人材相什百,取捨宜同。“無”字疑衍。 “人”當作“合”,屬上為句。“知相襲合,材相什百 ”對文。“材”上不當有“人”字。本篇多以“材”、 “知”對舉。“舍”同“舍”。賢佞殊行,是是非非,實名俱立,而效有成敗,(是非之言俱當),功有正邪,“效有成敗,功有正邪”,相對為文。羼入“是非之言俱當”句,則義難通。蓋“實名俱立”句注語,傳寫誤入正文。言合行違,下節“佞人”二字,疑當在此句上。名盛行廢。

  (佞人)問曰:吳云:“佞人” 二字當刪。盼遂案:“佞人”下應有“也”字,屬上節讀,正答“可謂佞乎”之問。“行合九德則賢,不合則佞。世人操行者,可盡謂佞乎?”曰:諸非皆惡,惡中之逆者,謂之無道;惡中之巧者,謂之佞人。盼遂案:“巧”字宜依宋本改作“功”。下文云:“惡中立功者謂之佞。能為功者,才高知明。”皆足證通津改 “功”為“巧”之誤。聖王刑憲,佞在惡中;聖王賞勸,賢在善中。純潔之賢,盼遂案:此句上下文義不貫,疑有訛脫。或此為衍文。善中殊高,賢中之聖也;善中大佞,“善” 疑當作“惡”。上文:“惡中之巧者,謂之佞人。”又云:“聖王刑憲,佞在惡中。”下文:“察佞由惡。” 並其證。惡中之雄也。盼遂案: “善”當為“惡”。此涉上句“善”字而誤。上文“善中殊高,賢中之聖也”,下文“察佞由惡”,皆本文應作“惡中大佞”之證。故曰:“觀賢由善,宋本、朱校元本同。程本以下並誤作“義”。察佞由惡。”蓋引傳文。善惡定成,賢佞形矣。

  問曰:“聰明有蔽塞,推行有謬誤,“ 推行”疑當作“操行”,下同。今以是者為賢,非者為佞,殆不得賢之實乎?”曰:聰明蔽塞,推行謬誤,人之所歉也。言人之所短也。宋本“ 歉”作“兼”。朱校同。故曰:“刑故無小,宥過無大。”偽大禹謨有此文。仲任蓋別有據。孔傳曰:“過誤雖大必宥,故犯雖小必刑。”盼遂案:此二語今見偽古文尚書大禹謨。仲任蓋據佚尚書文也。近代輯古文書者,皆失此語。聖君原心省意, 漢書王嘉傳云:“聖王斷獄,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後書霍諝傳云:“諝聞春秋之義,原情定過,赦事誅意。”廣雅釋詁曰:“謜,度也。” 原、謜字通。故誅故貰誤。貰,緩恕其罪也。故,故意犯。誤,過失犯。董仲舒決獄曰:“意苟不惡,釋而無罪。”(書抄四四。)周禮秋官司刺注鄭司農引律曰:“過失殺人不坐死。”故賊加增,過誤減損,孫曰:疑當作“故誤則加增,過誤則減損”。“賊”即“則”字之誤。故誤者,有心之誤。有心之誤,則加重其罪。過誤者,無心之誤。無心之誤,則減損其罪。後漢書郭躬傳云:“有兄弟共殺人者,而罪未有所歸。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減弟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誤言兩報重,尚書奏章矯制,罪當腰斬。帝召躬問之。躬對章應罰金。帝曰: ‘章矯詔殺人,何謂罰金?'躬曰:‘法令有故、誤。章傳命之繆,於事為誤,誤者其文則輕。'帝曰:‘章與囚同縣,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詐。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曰:‘善。'”躬之所謂“故”者,即“故誤”。“誤” 者,即“過誤”也。暉按:孫說非也。“故誅故貰誤” 句絕。孫讀“誤故賊加增”,故使其義難通。漢人言律,或以“故”、“過”對言,或以“故”、“誤”對言。過、誤義同,故有以“過誤”連言。此文云:“刑故無小,宥過無大。”又云:“故賊加增,過誤減損。” 以“故”、“過”對言者。雷虛篇:“天不原誤,反而貰故。”此文云:“誅故貰誤。”郭躬云:“法令有故、誤。”此以“故”、“誤”對言者。後漢紀九:“時詔賜降鬍子縑,尚書案事,誤以十為百。上欲鞭之。鐘離意曰:過誤者,人所有也。”雷虛篇曰:“以冬過誤。”此文云:“過誤減損。”潛夫論述赦篇:“雖有大罪,非欲以終身為惡,乃過誤爾。”又云:“時有過誤,不幸陷離者爾。”並以“過、誤”連文者。張斐律表曰:(晉書刑法志。)“知而犯之謂之故,不意誤犯謂之過失。”是“故”與“誤”義正相反。孫氏云:“所謂故者,即故誤也。”其說殊非。盼遂案:此當以“貰誤”句絕,即偽尚書之“宥過無大”意。“誅故”與“ 貰誤”相對為文,即偽尚書“刑故無小”之意。“故賊 ”者,書堯典“怙終賊刑”,鄭玄注:“怙其奸邪,終身以為殘賤則用刑之。”此“故賊”猶尚書之“怙賊” 矣。此文應解作聖君原心省意,故誅故者而貰誤者。於故賊者則加增其刑,過誤者則減損其刑也。孫氏舉正誤以“貰誤”之“誤”屬下句讀,欲改成“故誤則加增,過誤則減損”,此文益難通矣。一獄吏所能定也,賢者見之不疑矣。

  問曰:“言行無功效,可謂佞乎?”〔曰〕:吳曰:“可謂佞乎”下脫一“曰”字。蓋問者以有無功效為疑,論家答以蘇、張立功,適足為佞。蘇秦約六國為從,彊秦不敢窺兵於關外;張儀為橫,六國不敢同攻於關內。六國約從,則秦畏而六國彊;三秦稱橫,則秦彊而天下弱。功著效明,載紀竹帛,雖賢何以加之?太史公敘言眾賢,儀、秦有篇,史記各有傳。無嫉惡之文,惡,烏路切。功鈞名敵,不異於賢。夫功之不可以效賢,猶名之不可實也。儀、秦,排難之人也,處擾攘之世,行揣摩之術,秦策一:“得太公陰符之謀,伏而誦之。簡練以為揣摩。”高注:“揣,定也。摩,合也。定諸侯使讎其術,以成六國之從也。”史記蘇秦傳集解曰:“鬼穀子有揣摩篇。”索隱引王劭曰:“揣情摩意,是鬼谷之二章名,非為一篇也。”按:高誘說是。當此之時,稷、契不能與之爭計,禹、皋陶不能與之比效。若夫陰陽調和,風雨時適,五穀豐熟,盜賊衰息,人舉廉讓,家行道德之功,命祿貴美,術數所致,非道德之所成也。太史公記功,故高來□,“ 祀”或從“異”。記錄成則著效明驗,攬載高卓, 數句義難通。以儀、秦功美,故列其狀。由此言之,佞人亦能以權說立功為效。無效,未可為佞也。難曰:“惡中立功者謂之佞。能為功者,材高知明。思慮遠者,必傍義依仁,亂於大賢。故覺佞之篇曰:劉盼遂曰:“論衡逸篇名也。 ”盼遂案:覺佞當是論衡佚篇,與答佞為姐妹篇,舊相次也。猶實知之後有知實,能聖之後有實聖也。能聖、實聖見須頌篇,亦佚篇也。詳予論衡篇數次第考。‘ 人主好辨,通“辯”。佞人言利;人主好文,佞人辭麗。'心合意同,偶當人主,說而不見其非,何以知其偽而伺其奸乎?”盼遂案:“伺”,宋本作“司”。司、伺古今字。曰:是謂庸庸之君也,材下知昏,蔽惑不見。(後又)賢〔聖〕之君,孫曰:“後又賢之君”,文不成義。御覽四百二引作“賢聖之君”。此文“又” 字,即“聖”字之誤。“聖”俗寫作“聖”,因壞為“ 又”耳。“後”疑“若”字之訛。“後又賢之君”,當作“若聖賢之君”。暉按:此文本作“賢聖之君”。“ 後又”二字並俗寫“聖”字之偽,又誤倒耳。非本作“ 聖賢”。本書言“聖賢”,多作“賢聖”。書虛篇:“ 賢聖所傳,無不然之事。”問孔篇:“以為賢聖所言皆無非。”別通篇:“不與賢聖通業,望有高世之名,難哉。”又云:“孔、墨之業,賢聖之書。”並其例。盼遂案:此句當是“若大賢之君。”“若”與“後”,“ 大”與“又”,皆形近字。察之審明,若視俎上之脯,指掌中之理,數局上之棋,摘轅中之馬。魚鱉匿淵,捕漁者知其源;禽獸藏山,畋獵者見其脈。佞人異行於世,世不能見,庸庸之主,無高材之人也。難曰:“ 人君好辨,佞人言利;人主好文,佞人辭麗。言操合同,何以覺之?”曰:文王官人法曰:推其往行,以揆其來言,聽其來言,以省其往行,俞曰:今大戴禮文王官人篇:“王曰:大師,汝推其往言,以揆其來行;聽其來言,以省往行。”與此不同。盧辨注引孔子曰:“始吾於人,聽其言而信其行;今吾於人,聽其言而觀其行。”然則無論來與往,皆以言揆行,不以行揆言,此所引或有誤也。暉按:俞說是也。“推其往行”,宋本作“推其往言”。朱校元本同。正與大戴禮合。疑當據改。蓋後人誤據“推其往行”,而改“揆其來行”為“揆其來言”矣。觀其陽以考其陰,察其內以揆其外。是故詐善設節者可知,“ 詐善設節”,大戴記作“隱節”。飾偽無情者可辨,質誠居善者可得,含忠守節者可見也。”“ 含忠守節”,大戴記作“忠惠守義”。人之舊性不辨,人君好辨,佞人學,求合於上也。文有誤衍。此與下文“佞人意欲稱上”對文,句法當一律。“求”,宋、元本作“表”,朱校同。“ 上”,宋本作“心”,朱校同。義亦難通。人之故能不文,宋、元本“故”作“敢”,朱校同。非也。“故能”、“舊性 ”對文。人君好文,佞人意欲稱上。宋、元本“意”作“系”,朱校同。上奢,己麗服;上儉,己不□。宋本作“□”,元本作 “飾”,字並同。“□”、“□”俗字。今操與古殊,古謂往日。朝行與家別。考鄉里之跡,證朝廷之行,“廷”,通津本、王本誤作“庭”。今據朱校元本、崇文本正。察共親之節,明事君之操,外內不相稱,名實不相副,際會發見,奸偽覺露也。“偽”,舊作“ 為”,從崇文本改。盼遂案:“ 為”宜作“偽”。“奸偽”與“際會”皆雙字也。

  問曰:“人操行無恒,權時制宜,信者欺人,直者曲撓。權變所設,前後異操;事有所應,左右異語。儒書所載,權變非一。今以素故考之,毋乃失實乎?” 曰:賢者有權,佞者有權。賢者之有權,後有應;佞人之有權,亦反經,後有惡。公羊桓十一年傳:“權者,反於經然後有善者也。行權有道,不害人以行權。”說苑權謀篇曰:“ 權謀有正有邪,君子之權謀正,小人之權謀邪。正者,其權謀公,故其為百姓盡心也誠;彼邪者,好私尚利,故其為百姓也詐。”此云:“賢者權後有應,佞人權後有惡”,與之義同。故賢人之權,為事為國;佞人之權,為身為家。觀其所權,賢佞可論,察其發動,邪正可名。

  問曰:“佞人好毀人,有諸?”曰:佞人不毀人。如毀人,是讒人也。何則?佞人求利,故不毀人。苟利於己,曷為毀之?苟不利於己,元、通津、程、何本並作“己於”,今從王本、崇文本正。 毀之無益。盼遂案:“己於”二字宜互倒,上文“苟利於己”,其證也。以計求便,以數取利,利則(取)便得,孫曰: “利則”無義。“則”當作“取”,字之誤也。此承上文“以計求便,以數取利”言之。下文云:“安能得容世取利於上。”妒人共事,然後危人。其危人也,非毀之;而其害人也,非泊之。譽而危之,故人不知;厚而害之,盼遂案:宋本“而”作“也 ”,誤。故人不疑。是故佞人〔危人,人〕危而不怨;害人,之(人)敗而不仇,吳曰:此文疑當作“危人人危而不怨,害人人敗而不仇”。大意如是,各本奪誤不可讀。暉按:吳說是也。本書“人 ”多誤作“之”。以“害人人敗”例之,則知“ 危”上脫“危人人”三字。隱情匿意為之功也。如毀人,人亦毀之,眾不親,士不附也,安能得容世取利於上?

  問曰:“佞人不毀人於世間,毀人於將前乎?” 將,郡將也。前漢書嚴延年傳:“延年新將。”注:“新為郡將也。謂郡為郡將者,以其兼領武事也。”曰:佞人以人欺將,盼遂案:宋本“欺”作“斯”。此本亦系剜改。不毀人於將。朱校元本、程、何本並同。王本、崇文本並誤作“不毀於將將”。“然則佞人奈何?”或問也。曰:佞人毀人,譽之;危人,安之。毀危奈何?假令甲有高行奇知,名聲顯聞,將恐人君召問,扶而勝己,欲故廢不言,將不言於上。常騰譽之。薦之者眾,將譽甲賢於郡。薦,眾薦於將。將議欲用,問〔佞〕人;〔佞〕人必(不)對曰:疑此文當作:“問佞人,佞人必對曰。”此為設事,以明“佞人欺將”,“毀人譽之”之狀。自此至“舍之不兩相損” ,為佞人對詞。下文“信佞人之言,遂置不用”,可證。蓋“佞”字脫,“不”字衍,遂使此文上下隔斷,義難通矣。“甲賢而宜召也。何則?甲意不欲留縣,前聞其語矣,聲望欲入府,“聲”字誤。“望”,非為“聲望”之義。在郡則望欲入州。志高則操與人異,望遠則意不顧近。屈而用之,其心不滿,不則臥病。“不”讀“否”,下同。賤而命之,則傷賢,不則損威。故人君所以失名損譽者,好臣所常臣也。“常”,宋、元本並作“當”。朱校同。自耐下之,“ 耐”通“能”。用之可也;自度不能下之,用之不便。夫用之不兩相益,舍之不兩相損。”人君畏其志, “人君”當作“將”,蓋淺者不明其義而妄改也。此謂將畏甲賢之志而不用,無涉“人君”。上文“將議欲用”,是用不用,據“將”言也。信佞人之言,遂置不用。置,廢也。

  問曰:“佞人直以高才洪知考上世人乎?“ 上”,宋本作“正”,朱校同。將有師學檢也?” “將”猶“抑”也。曰:〔佞〕人自有知以詐人,齊曰:“曰”下脫“ 佞”字。及其說人主,須術以動上,猶上人自有勇〔以〕威人,齊曰:以“佞人自有知以詐人”例之,“ 勇”下脫“以”字。及其戰鬥,須兵法以進眾。術則從橫,師則鬼穀也。從,蘇秦合關東諸侯也。橫,張儀連關中也。史記蘇秦傳集解引徐廣曰:“潁川陽城有鬼谷,蓋是其人所居,困為號。”駰案:風俗通義曰:“鬼谷先生,六國時從橫家。”索隱引樂台注鬼穀子書云:“蘇秦欲神秘其道,故假名鬼穀。”文選二十一注引鬼穀子序曰:“ 周時有豪士隱于鬼穀者,自號鬼穀子,言其自遠也。然鬼穀之名,隱者通號也。”傳曰:“蘇秦、張儀〔習〕從橫(習)之〔術于〕鬼谷先生,孫曰:當作“蘇秦、張儀習從橫之術于鬼谷先生。”今脫“術”字、“於”字,又將“習 ”字誤倒於“從橫”之下,故文義不順。御覽六十二(暉按:“六十二”當作“四百六十二”。)及四百八十八引並作“蘇秦、張儀學從橫之術于鬼谷先生”。暉按:類聚三五引與御覽正同。“習”作“學”。掘地為坑,曰:‘下,說令我泣出,則耐分人君之地。'“ 曰”字上,御覽四八八、類聚三五引並有“先生”二字。“下,說令我泣出”,並作“能說我泣出”。御覽四六二引“下說”上亦有“能”字。疑此文“能”字今脫。“人君”,御覽兩引並作“人主”。蘇秦下,說鬼谷先生泣下沾襟。張儀不(亦)若。“ 不若”當作“亦若”。“亦若”猶“亦然”也。御覽四六二引作“蘇秦說,鬼谷先生泣沾衿。張儀下,說,鬼谷先生泣亦沾衿。”即意引此文。若作“張儀不若”,則不得引作“張儀下,說,鬼谷先生泣亦沾衿”矣。又御覽五五引典略曰:“蘇秦與張儀始俱東學于齊鬼谷先生,皆通經藝百家之言。鬼谷弟子五百余人,為作窟,深二丈,曰:有能獨下在窟中,說使泣者,則能分人主之地矣。秦下,說之,鬼穀泣下沾衿。秦與儀說一體也。”是亦謂儀說若秦。又明雩篇曰:“蘇秦、張儀悲說坑中,鬼谷先生泣下沾襟。儻可出蘇、張之說以感天乎。”亦以蘇、張相若為義。並其證也。蓋後人見下文云 “張儀曰:此吾所不及蘇君者”,則妄改此文“亦若” 為“不若”矣。蘇秦相趙,並相六國。張儀貧賤往歸,蘇秦座之堂下,食以僕妾之食,數讓激怒,讓,責也。欲令相秦。儀忿恨,遂西入秦。蘇秦使人厚送。其後覺知,曰:“此在其術中,盼遂案:“其”,宋本作“吾”,蓋涉下文而誤。吾不知也,“其”,宋本作“吾”,朱校同。按:史記張儀傳云:“此吾在術中而不悟。”疑此文原作“此吾在術中”,宋本“吾在”二字誤倒,今本則妄改作“其”。此吾所不及蘇君者。”事見史記張儀傳。知深有術,權變鋒出,故身尊崇榮顯,為世雄傑。深謀明術,“謀”,宋、元本並作“須”,朱校同。深淺不能並行,明闇不能並知。

  問曰:“佞人養名作高,有諸?”曰:佞人食(貪)利專權, 食利”於義未妥。“食”當作“貪 ”,形之誤也。下文:“佞人貪利名之顯。”又云:“ 佞人懷貪利之心。”並其證。不養名作高。貪權據凡,則高名自立矣。稱于小人,不行于君子。何則?利義相伐,正邪相反。義動君子,利動小人。佞人貪利名之顯,君(子)不安。下(不)則身危。“ 下則”無義,當為“不則”之誤。“不則”即“否則” 。上文“不則臥病”,“不則損威”,正其比。宋本正作“不則”,朱校同。當據正。又“君子不安”,當作 “君不安”。此文言佞者貪利,人君不得安於位。不然,則佞人自身危殆。不當插言“君子不安”也。“君不安”,因佞人“貪權據凡”。“身危”,即下文“ 佞者皆以禍終不能養其身”也。蓋 “子”字涉上文“君子”而衍,遂使其義難通。舉世為佞者,“舉”,宋、元本並作“安 ”,朱校同。疑是“案”之壞字。後人不得其義,妄改作“舉”。皆以禍眾。“眾”、 “終”古通。詩振鷺:“以永終譽。”後漢書崔駰傳“ 終”作“ 眾”。韓策:“臣使人刺之,終莫能就。”史記刺客傳“終”作“眾”。士相見禮:“眾皆若是。”注曰:“今文‘眾'為‘終'。”不能養其身,安能養其名?上世列傳,棄宗(榮)養身,吳曰:“宗”疑當作“榮”,形近而誤。違利赴名,竹帛所載,伯成子高委國而耕,出莊子,注逢遇篇。於陵子辭位灌園。史記鄒陽上書曰:“于陵子仲辭三公為人灌園。”索隱曰:孟子云:“陳仲子,齊陳氏之族。兄為齊卿,仲子以為不義,乃適楚,居於於陵,自謂于陵子仲。楚王聘以為相,子仲遂夫妻相與逃,為人灌園。”近世蘭陵王仲子、孫曰:後漢書王良傳:“字仲子,東海蘭陵人也。少好學,習小夏侯尚書。王莽時,稱病不仕,教授諸生千餘人。建武二年,大司馬吳漢辟,不應。後連征,輒稱病。詔以玄纁聘之,遂不應。後光武幸蘭陵,遣使者問良所疾苦,不能言對。詔複其子孫邑中徭役,卒於家。”東都( 郡)昔廬君陽,“廬”當作“盧” 。孫曰:“東都”疑當作“東郡”。昔盧君陽,即索盧放也。後漢書獨行傳:“索盧放,字君陽,東郡人也。 ”章懷注:“索盧,姓也。”此作“昔盧”者,索、昔聲近。呂氏春秋尊師篇云:“禽滑厘弟子索盧參,東方之巨狡也。”則索盧之姓,戰國時已有之。吳說同。寢位久病,不應上征,可謂養名矣。夫不以道進,必不以道出身;不以義止,必不以義立名。佞人懷貪利之心,輕禍重身,傾死為僇矣,何名之養?義廢德壞,操行隨辱,何云作高?

  問曰:“大佞易知乎?小佞易知也?”曰:大佞易知,小佞難知。何則?大佞材高,其跡易察;小佞知下,其效難省。何以明之?成事:小盜難覺,大盜易知也。攻城襲邑,剽劫虜掠,發則事覺,道路皆知盜也;穿鑿垣牆,狸步鼠竊,莫知謂誰。曰:“大佞奸深,惑亂盼遂案:“曰”字應在下文“書曰:知人則哲”句端。蓋此文仍為仲任所持“大佞易知”之論。“書曰:知人則哲”至“何易之有”七語,乃或人與仲任辨詰之詞也。自脫“曰”字,遂難於索解矣。其人,如大盜(佞)易知,人君何難?“ 大盜”,宋、元本並作“大佞”,朱校同。按:作“大佞”是也。此設或難,以破“大佞易知”。書曰: ‘知人則哲,惟帝難之。'皋陶謨:“ 皋陶曰:‘都!在知人,在安民。'禹曰:‘籲!鹹若是。惟帝其難之!知人則哲,能官人。'”此作“知人則哲,惟帝難之”。是應篇、定賢篇、漢書武帝紀元狩元年詔、後漢紀九永平三年明帝語、後漢書虞延傳、三國志魏志三少帝紀博士庾峻對引經並同。皮錫瑞曰:“ 無‘其'字,蓋三家異文。”又按:是應篇曰:“舜何難於知佞人,而使此陶陳知人之術。”下引此經。正說篇曰:“舜難知佞,使皋陶陳知人之法。”後漢書楊秉傳,秉上疏:“皋陶誡虞,在於官人。”是帝謂舜也。偽孔傳:“言帝堯亦以知人安民為難。”江聲曰:“偽孔以帝為堯。堯既崩,臣子不應平議其短,偽孔非是。 ”張文虎舒藝室隨筆曰:“上下文帝皆稱舜,此何獨屬堯?”其說是也。虞舜大聖,歡兜大佞。皋陶謨曰:“ 能哲而惠,何憂乎歡兜?何遷乎有苗?何畏乎巧言令色孔壬?”馬注:“禹為父隱,故不言鯀。”(見釋文。史記五帝紀集解引作“鄭曰”。)是其意以“孔壬”指共工,蓋古文說。此文云“歡兜大佞”。恢國篇云:“三苗巧佞之人。”楚辭九歎王注: “三苗,堯之佞臣也。”是以“巧言令色孔壬”指歡兜、有苗,蓋今文說。皮錫瑞曰:“ 淮南修務訓引書曰:‘能哲且惠,黎民懷之。何憂歡兜?何遷有苗?故仁莫大于愛人,知莫大於知人。'無下‘何畏乎'句,似亦以‘巧言令色孔壬'即指歡兜與有苗也。”偽孔傳以“巧言令色”指共工“ 孔壬”總指三人,則又異說也。大聖難知大佞,大佞不憂大聖,何易之有?”是謂下知之,上知之。知佞有上下之異。盼遂案:句首疑脫“曰”字。此仲任答或人“大佞難知”之問也。上知之,大難小易;下知之,大易小難。何則?〔大〕佞(人)材高,“佞人”當作“ 大佞”。“大”、“人”形訛,文又誤倒。“大佞材高 ”,與下“小佞材下”相對為文。上文“大佞材高,其跡易察;小佞知下,其效難省”,是其證。論說麗美,因麗美之說,人主之威,人主心三字疑衍。並不能責,盼遂案:“ 立”字疑當為“主”字,形之誤也。知或不能覺。 “知”讀“智”。小佞材下,對鄉失漏,“鄉”讀“向”。盼遂案:“ 鄉”讀為“向”。程材篇:“對向謬誤。”此用假字,彼用正字。際會不密,人君警悟,得知其故。大難小易也。屋漏在上,知者在下。書解篇曰:“知屋漏者在宇下。”漏大,下見之著;漏小,下見之微。或曰:言於孔子也。“ 雍也仁而不佞。”孔子曰:“焉用佞?禦人以口給,屢憎於民。”“民”,朱校元本同。王本、崇文本作“人”,蓋依論語公冶長篇改。集解馬曰: “雍,弟子仲弓名,姓冉。”孔曰:“屢,數也。佞人口辭捷給,數為人所憎。”引之者,明下知佞,大易小難也。盼遂案:吳承仕曰:“‘民'本是‘人'字,後世改回。唐人避諱而誤改之。”誤設計數,“ 計”,宋本作“系”,朱校元本同。煩擾農商,損下益上,愁民說主。“說”讀“悅”。 損上益下,忠臣之說也;損下益上,佞人之義也。季氏富於周公,而求也為之聚斂而附益之。小子鳴鼓而攻之可也。此孔子語,見論語先進篇。 “小子”上當有“孔子曰”三字。順鼓篇、鹽鐵論刺議篇並謂孔子語。若無“孔子曰”三字,則失論語原意。集解孔曰:“周公,天子之宰,卿士也。”聚斂,季氏不知其惡,不知百姓所共非也。盼遂案:自“或曰:雍也”以下,文有脫誤。此節本系辨證大佞小佞易知難知之事,最後舉屋漏之大小,下見之著微為例,以明大小佞之區別,語意未完,即接以“雍也仁而不佞”之文,將以何明?苟非脫誤,則仲任難免落葉不復歸根之譏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