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薄葬第六十七
 

  賢聖之業,皆以薄葬省用為務。舊作“聖賢”,各本同。今據宋本乙。本書多作“賢聖” ,說詳答佞篇。然而世尚厚葬,有奢泰之失者,儒家論不明,墨家議之非故也。墨家之議右鬼,以為人死輒為( 神)鬼而有知,“神”字傳寫誤增。“人死為鬼,有知能害人”,論死篇數見此語。下文 “不能為鬼”,正與此“輒為鬼”正反相承。感虛篇: “雨粟鬼哭,自有所為。”福虛篇:“墨家右鬼。”今 “鬼”下並衍“神”字,正其比。能形而害人,故引杜伯之類以為效驗。見墨子明鬼篇。 儒家不從,以為死人無知,不能為鬼,然而賻祭備物者,示不負死以觀生也。“負”,背也。陸賈依儒家而說,故其立語,不肯明處。新語無論薄葬事,蓋本陸賈他著。劉子政舉薄葬之奏,務欲省用,不能極論。奏見漢書本傳。是以世俗內持狐疑之議,外聞杜伯之類,又見病且終者,墓中死人來與相見,故遂信是,謂死如生。閔死獨葬,魂孤無副,丘墓閉藏,穀物乏匱,故作偶人以侍屍柩,多藏食物以歆精魂。積浸流至,或破家盡業,以充死棺;盼遂案:“死”字疑衍。“ 死棺”不辭,且與下句不復對稱。殺人以殉葬,盼遂案:“人”下衍“以”字,故與上句不勻。以快生意。非知其內無益,盼遂案:當是“ 非不知其內無益”,今本脫一“不”字,則不通矣。而奢侈之心外相慕也。不明死無知,故不知其無益,非徒尚奢侈也。

  以為死人有知,與生人無以異,孔子非之,而亦無以定實然。而陸賈之論,兩無所處。處,辯定也。劉子政奏,亦不能明。儒家無〔 無〕知之驗,墨家有〔有〕知之故(效)。“ 無”字,“有”字,並涉重文脫。“故”為“效”字形訛。效亦驗也。本書常以效驗對文。上文云:“墨家以為人死有知,引杜伯之類以為效驗。儒家以為人死無知。”下文云:“辯士文人有效驗,若墨家之以杜伯為據,則死人無知之實可明。”則知此文當作“儒家無無知之驗,墨家有有知之效”,明矣。事莫明於有效,論莫定於有證。空言虛語,雖得道心, 雖”,朱校元本作“難”,義較長。人猶不信。是以世俗輕愚信禍福者,畏死不懼義,盼遂案:“死”字當為“鬼”之誤字。下句“重死不顧生”,此涉之而誤。重死不顧生,竭財以事神,空家以送終。辯士文人有效驗,若墨家之以杜伯為據,則死〔人〕無知之實可明,薄葬省財之教可立也。當作“死人無知”,今脫“ 人”字。上文云。“ 儒家不從,以為死人無知。”下文云:“不明死人無知之義,而著丘墓必抇之諫。”並其證。

  今墨家非儒,儒家非墨,各有所持,故乖不合,業難齊同,故二家爭論。世無祭祀複生之人,故死生之義未有所定。實者死人闇昧,與人殊途,其實荒忽,難得深知。有知無知之情不可定,為鬼之實不可是。通人知士,雖博覽古今,窺涉百家,條入葉貫,不能審知。唯聖心賢意,方比物類,為能實之。

  夫論不留精澄意,苟以外效立事是非,信聞見於外,不詮訂於內,是用耳目論,不以心意議也。夫以耳目論,則以虛象為言,虛象效,則以實事為非。是故是非者吳曰:“是故”下疑有脫文。不徒耳目,必開心意。墨議不以心而原物,苟信聞見,則雖效驗章明,猶為失實。失實之議難以教,雖得愚民之欲,不合知者之心,喪物索用,無益於世,“ 喪”上疑脫“雖不”二字。墨家薄葬節用,不得言其“ 喪物索用”。下文“奢禮不絕,則喪物索用”,是儒家之失。此蓋墨術所以不傳也。

  魯人將以璵璠斂,左定五年傳: “季平子卒,陽虎將以璵璠斂。”說文:“璵璠,魯之寶玉。”呂氏春秋安死篇高注:“璵璠,君佩玉也。昭公在外,平子行君事,入宗廟,佩璵璠,故用之。”孔子聞之,徑庭麗級而諫。呂氏春秋安死篇:“魯季孫有喪,孔子往吊之,入門而左,從容也。主人以璵璠收。孔子徑庭而趨,曆級而上。”家語子貢問曰:“孔子初為中都宰,聞之,曆級而救。”王肅注:“曆級,遽登階,不聚足。”麗亦曆也。見詩魚麗毛傳。夫徑庭麗級,非禮也,孔子為救患也。患之所由,常由有所貪。璵璠,寶物也,魯人用斂,奸人□(間)之,“□”,宋、元本作“間”,朱校同。吳曰:“□”當作“間”。間之,猶言司其間隙。左氏傳莊十五年:“鄭人間之而伐宋。”釋文云: “間,間廁之間。”吳語:“以司吾間。”韋注:“間,隙也。”皆其義。欲心生矣。奸人欲生,不畏罪法。不畏罪法,則丘墓抽(抇)矣。先孫曰:“抽”當為“抇”,下同。暉按:廣雅:“抇,掘也。”字本作“搰”。說文:“搰,掘也。”呂氏春秋:“孔子曰:以寶玉收,譬之猶暴骸中原也。”家語云:“ 其示民以奸利之端,而有害于死者,安用之。”孔子睹微見著,故徑庭麗級,以救患直諫。夫不明死人無知之義,而著丘墓必抽(抇)之諫,雖盡比干之執人,“執”讀作“摯。 ”(呂氏春秋遇合篇:“嫫母執乎黃帝。”列女傳辯通篇:“炫嫁不售,流棄莫執。”曲禮:“ 執友稱其仁也。”鄭注:“執友志同。”皆讀“執”為“摯”。)詩鄭箋:“摯之言至,謂情意至然。”“盡比干之執”,謂盡比干之情意。論語云:“比干諫而死。”“人”字涉下文衍。人必不聽。盼遂案:。章士釗云:“此下疑有脫文,與上文不銜接。”何則?諸侯財多不憂貧,威彊不懼抽(抇)。死人之議,狐疑未定;孝子之計,從其重者。如明死人無知,厚葬無益,論定議立,較著可聞,則璵璠之禮不行,徑庭之諫不發矣。今不明其說而彊其諫,此蓋孔子所以不能立其教。

  孔子非不明死生之實,其意不分別者,亦陸賈之語指也。夫言死〔人〕無知,則臣子倍其君父。當作“死人無知”,脫“人”字。下同。“死人無知”,上文數見。意林引此及下文並作“死者無知”。則今本脫“人”字,明矣。故曰:“喪祭禮廢,則臣子恩泊;臣子恩泊,則倍死亡先;倍死亡先,則不孝獄多。 ”此本禮記經解。大戴禮察篇、韓詩外傳三並見此文。“亡先”並誤作“亡生”。漢書禮樂志同此。師古曰:“先者,先人,謂祖考。”王念孫曰: “喪禮廢,則民倍死。祭禮廢,則民忘先。”“泊”讀 “薄”,“倍”讀“背”。聖人懼開不孝之源,故不明死〔人〕無知之實。說苑辯物篇: “子貢問孔子,‘死人有知,將無知也?'(“將”字依御覽五四八引增。)孔子曰:‘吾欲言死者有知也,恐孝子順孫妨生以送死也;欲言無知,恐不孝子孫棄親不葬也。'”(“親”字依御覽增。)異道不相連,事生厚,化自生,雖事死泊,何損於化?使死者有知,倍之非也;如無所知,倍之何損?明其無知,未必有倍死之害;不明無知,成事已有賊生之費。

  孝子之養親病也,未死之時,求蔔迎醫,□禍消、藥有益也。廣韻六至:“□”同“冀 ”。見經典省。既死之後,雖審如巫鹹,良如扁鵲,巫咸,古神巫。尚書曰:“巫咸乂王家。”扁鵲注別通篇。終不復生(使)。“ 生”,宋本作“使”,朱校元本同,是也。此據巫鹹、扁鵲言。“使”,用也。若謂人死不復生,則與“終無補益”義不相屬矣。校者妄改,失之。盼遂案:“生” 字與上下文不應,疑當為“求”,草書形近之誤。下文 “絕蔔拒醫”,即回應此處“終不復求”之言也。何則?知死氣絕,終無補益。治死無益,厚葬何差乎?爾雅釋詁:“流、差,擇也。”釋言:“流,求也、”“ 求”、“擇”義近。盼遂案:章士釗云:“何差當是何義之誤。”倍死恐傷化,絕蔔拒醫,獨不傷義乎?親之生也,坐之高堂之上;其死也,葬之黃泉之下。黃泉之下,非人所居,然而葬之不疑者,以死絕異處,不可同也。如當亦如生存,恐人倍之,宜葬於宅,與生同也。不明無知,為人倍其親,獨明葬黃泉,不為離其先乎?親在獄中,罪疑未定,孝子馳走,以救其難。如罪定法立,終無門戶,雖曾子、子騫,坐泣而已。何則?計動無益,空為煩也。今死親之魂,定無所知,與拘親之罪決不可救何以異?不明無知,恐人倍其先,獨明罪定,不為忽其親乎?聖人立義,有益於化,雖小弗除;無補於政,雖大弗與。今厚死人,何益於恩?倍之弗事,何損於義?孔子又謂,為明器不成,示意有明。禮記檀弓上云:“孔子曰: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其曰明器,神明之也。”鄭注:“成猶善也。竹不可善,謂邊無縢。言神明,死者也。神明者非人所知,故其器如此。”俑則偶人,象類生人,檀弓下鄭注:“俑,偶人也。有面目機發,有似于生人。 ”故魯用偶人葬,孔子歎。睹用人殉之兆也,故歎以痛之。檀弓下:“孔子曰:哀哉,死者而用生者之器也。不殆於用殉乎哉?孔子謂為芻靈者善,謂為俑者不仁,殆於用人乎哉。”鄭注:“殺人以衛死者曰殉。”即如生當備物,即,則也。當備物,謂為明器,備物如生人而不可用。不示如生,示其神明,非示死者如生。意悉其教,悉,詳也。自意立教詳悉。用偶人葬,恐後用生殉,用明器,獨不為後用善器葬乎?絕用人之源,不防喪物之路,重人不愛用,“ 用”謂器物。痛人不憂國,傳議之所失也。“ 傳”,疑為“儒”形訛。此篇並舉儒墨議非。

  救漏防者,悉塞其穴,則水泄絕。穴不悉塞,水有所漏,漏則水為患害。論死不悉,則奢禮不絕,不絕則喪物索用。用索物喪,民貧耗之盼遂案:“耗之”當是“耗乏”,涉下文“危亡之道”而誤。至,危亡之道也。蘇秦為燕,使齊國之民高大丘塚,多藏財物,史蘇秦傳:“秦說齊湣王厚葬以明孝。高宮室,大苑囿,以明得意。欲破敝齊而為燕。”蘇秦身弗盼遂按:疑 “弗”為“先”之誤,(茀)以勸勉之。吳曰:“弗”當作“茀”。“茀”即“紼”之異文。左傳宣八年:“始用葛茀。”茀所以引棺。蘇秦送葬,自執茀以勸勉之。此事不見史記、國策,論衡蓋別有所本。 財盡民貪(貧),孫曰:“貪” 當作“貧”,形近之誤。上文云:“論死不悉,則奢禮不絕,不絕則喪物索用,用索物喪,民貧耗之至,危亡之道也。”此即證彼文也。暉按:孫說是也。朱校元本正作“貧。”國空兵弱,燕軍卒至,無以自衛,國破城亡,主出民散。今不明死之無知,“ 之”疑為“人”字形誤。“死人無知”,本篇屢見。使民自竭以厚葬親,與蘇秦奸計同一敗。

  墨家之議,自違其術,其薄葬而又右鬼。右鬼引效,以杜伯為驗。杜伯死人,如謂杜伯為鬼,則夫死者審有知。如有知而薄葬之,是怒死人也。〔人〕情欲厚而惡薄,“情”上脫“人字。案書篇正作“ 人情欲厚惡薄”。以薄受死者之責,雖右鬼,其何益哉?如以鬼非死人,則其信杜伯非也;如以鬼是死人,則其薄葬非也。術用乖錯,首尾相違,故以為非。非與是不明,皆不可行。

  夫如是,世俗之人,可一詳覽。詳覽如斯,可一薄葬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