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信祭祀,以為祭祀者必有福,不祭祀者必有禍。是以病作蔔祟,祟得脩祀,祀畢意解,意解病已,執意以為祭祀之助,勉奉不絕。謂死人有知,鬼神飲食,猶相賓客,賓客悅喜,報主人恩矣。其脩祭祀,是也;信其享之,非也。“享”,舊作“事”。 “信其事之,非也”,文不成義。“事”為“享”之形訛,下文正辯言鬼能歆享之非。宋本“事”正作“享” ,是其證,今據正。
實者,祭祀之意,元本作“義” ,朱校同。按:以“祀義”題篇,則元本是。主人自盡恩懃而已,鬼神未必歆享之也。“ 歆”,舊作“欲”。孫曰:“欲”當作“歆”,形近而誤。下云:“如歆享之有?”又云:“何以審其不能歆享飲食也?”並承此文言之。且後文云:“未必有鬼神審能歆享之也。”與此句意正同。暉按:孫說是也。宋、元本、朱校元本並作“歆”,今據正。何以明之?今所祭者報功,“今”猶“若”也,下同。則緣生人為恩義耳,何歆享之有?今所祭死人,死人無知,不能飲食。何以審其不能歆享飲食也?夫天者,體也,與地同。宋本、朱校元本“同”作“異”。按:當作“與地無異”。變虛篇云:“夫天,體也,與地無異。”語意正同。宋、元本脫 “無”字,校者則改“異”為“同”,失其舊矣。天有列宿,地有宅舍,宅舍附地之體,列宿著天之形。形體具,則有口乃能食。“形”,朱校元本作“人”。使天地有口能食祭,食宜食盡。宋本作“食祭宜盡”,朱校元本同。盼遂案:“宜”下“ 食”字疑衍。如無口,則無體,無體則氣也,若云霧耳,亦無能食如(祭)。“如”,朱校元本作“祭”,是也。“亦無能食祭”,與上文“使天地有口能食祭”正反相承為文。天地之精神,若人之有精神矣,以人之精神,何宜飲食?中人之體七八尺,身大四五圍,食鬥食,歠鬥羹,乃能飽足;多者三四鬥。天地之廣大,以萬里數,圜丘之上,王肅聖證論云:“
於郊築泰壇,象圓丘之形。以丘言之,本諸天地之性,故祭法云:‘
燔柴於泰壇。'則圓丘也。”(郊特牲疏。)禮記祭法疏云:“其祭天之處,冬至則祭圜丘。圜丘所在,應從陽位,當在國南。”按:董仲舒、劉向、馬融、王肅等並以圜丘即郊。郊、丘異名同實。鄭玄以祭法禘黃帝為圓丘,謂天有六天,丘、郊各異。文具郊特牲、祭法疏。尋此文前云“圜丘”,後云:“ 則夫古之郊者負天地”,則以郊、丘為一,與鄭義異。 一□栗牛,禮記王制曰:“祭天地之牛,角繭栗。”言牛角形小如繭如栗。粢飴大羹,周禮天官亨人:“祭祀共大羹。” 鄭注:“大羹,肉涪。”鄭司農云:“大羹,不致五味也。”疏云:“謂大古之羹,不調以鹽菜及五味。”不過數斛,以此食天地,天地安能飽?天地用心,猶人用意也,人食不飽足,則怨主人,不報以德矣。必謂天地審能飽(飲)食,則夫古之郊者負天地。“ 飽食”當作“飲食”。仲任意:若謂天地審能飲食,今食以一□栗牛,數斛粢飴大羹,天地安能飽?則古之郊者有負於天地矣。以證其“不能歆享飲食”之說。上文云:“以此食天地,天地安能飽。”則此作“天地審能飽食”,于義未安。
山,猶人之有骨節也;水,猶人之有血脈也。故人食腸滿,則骨節與血脈因以盛矣。今祭天地,則山川隨天地而飽。今別祭山川,以為異神,禮記王制:“天子祭天地,祭天下名山大川。”是人食已,更食骨節與血脈也。社、稷,報生穀、物之功。 注祭意篇。萬民(物)生於天地,“萬民”於義無取,當作“萬物”,承上“穀物”為文。猶毫毛生於體也。祭天地,則社、稷設其中矣,人君重之,故複別祭。郊特牲曰:“郊特牲,而社稷大牢。”必以為有神,是人之膚肉當複食也。五祀初本在地,門、戶用木與土,土木生於地,井、灶、室中霤皆屬於地,郊特牲曰:“家主中霤,而國主社。”注:“中霤亦土神也。”餘注祭意篇。盼遂案:“室”字衍文。下祭意篇:“諸侯為國立五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國門,曰國行,曰公厲。”此五祀無室之證也。蓋古以中霤代室,中霤者,室之主要處也。祭地,五祀設其中矣,祭法曰:“王自為立七祀,諸侯自為立五祀。”此云“
祭地”不在諸俟祀典,而兼云“五祀”者,曲禮“天子、諸侯、大夫並祭五祀”,仲任蓋據彼為說。人君重之,故複別祭。必以為有神,是食已當複食形體也。盼遂案:“是”字下本有“人”字,今脫。上文“是人食已,更食骨節與血脈也,”“是人之膚肉當複食也,”下文“則人吹煦、精液、腹鳴當腹食也”,“則人之食已,複食目與發也”,皆與此同一文法,而並有“人”字,亟宜據補。 風伯、雨師、雷公,是群神也。離騷王注:“飛廉,風伯也。”呂氏春秋曰:“風師曰飛廉。”應劭曰:“飛廉,神禽,能致風氣。”晉灼曰: “飛廉,鹿身,頭如雀,有角,而蛇尾豹文。”天問曰:“□號起雨。”王注:“□,□翳,雨師名也。號,呼也,言雨師號呼則云起雨下。郊祀志師古注云:“雨師,屏翳也。”當即本此。而云“一曰屏號”,似未撿王注。搜神記四:“雨師一曰屏翳,一曰號屏,一曰玄冥。”山海經:“屏翳在海東,時人謂之雨師。”天象賦云:“太白降神於屏翳。”注:“其精降為雨師之神。”周禮春官大宗伯職先鄭注:“
風師,箕也。雨師,畢也。”獨斷、風 俗通祀典篇、淮南高誘注並同。按:此文既言風伯、雨師,下文又言日月星辰,則非謂箕、畢也。郊祀志以二十八宿、風伯、雨師並言,亦不從先鄭說也。鄭玄駮五經異義云:“今人謂雷曰雷公。”離騷王注:“豐隆,云師,一曰雷師。”穆天子傳云:“天子升昆侖封豐隆之葬。”郭璞云:“豐隆,筮師,禦云,得大壯卦遂為雷師。”張衡思玄賦云:“ 豐隆軯其震霆,云師□以交集。”則謂豐隆,雷也。風猶人之有吹喣也,雨猶人之有精液也,雷猶人之有腹鳴也。三者附於天地,祭天地,三者在矣,人君重之,故〔複〕別祭。“複”字據上下文例增。周禮春官大宗伯職:“以禋祀祀昊天上帝,以槱燎祀飌師雨師。”月令:“立春後醜日,祭風師于國城東北。立夏後申日,祀雨師于國城西南。”後漢書祭祀志:“ 以丙戌日祠風伯于戌地,以己醜日祠雨師於醜地。”必以為有神,則人吹喣、精液、腹鳴當複食也。日、月猶人之有目,星辰猶人之有發。三光附天,祭天,三光在矣,人君重之,故複別祭。周禮大宗伯職“以禋祀祀昊天上帝,以實柴祀日、月、星、辰。” 鄭注:“星謂五緯,辰謂日月所會十二次。”按:此以日、月、星辰為三光,是以“星辰”為一,不同鄭氏分為二也。必以為有神,則人之食已,複食目與發也。
宗廟,己之先也。四諱篇云:“ 親死亡謂之先。”生存之時,謹敬供養,死不敢不信,故脩祭祀,緣生事死,示不忘先。“ 緣生”舊作“緣先”,宋、元本並作“緣生”,祭意篇亦有“緣生事死”句,今據正。白虎通宗廟篇曰:“王者所以立宗廟何?曰:生死殊路,故敬鬼神而遠之。緣生以事死,敬亡若事存,故欲立宗廟而祭之。此孝子之心所以追孝繼養也。宗者尊也,廟者貌也,象先祖之尊貌也。”五帝三王郊宗黃帝、帝嚳之屬,本禮記祭法。詳後祭意篇。報功堅(
重)力,“堅力”無義。宋、元本作“重力”,是也。不敢忘德,未必有鬼神審能歆享之也。夫不能歆享,則不能神;不能神,則不能為福,亦不能為禍。禍福之起,由於喜怒;喜怒之發,由於腹腸。有腹腸者輒能飲食,不能飲食則無腹腸,無腹腸則無用喜怒,無用喜怒則無用為禍福矣。
或曰:“歆氣,不能食也。”夫歆之與飲食,一實也。用口食之,用口歆之。無腹腸則無口,無口,無用食,則亦無用歆矣。何以驗其不能歆也?以人祭祀有過,不能即時犯也。夫歆不用口則用鼻矣,口鼻能歆之,則目能見之,目能見之,則手能擊之。今手不能擊,則知口鼻不能歆之也。
或難曰:“宋公鮑之身有疾。墨子明鬼篇云:“宋文公(“公”今作“君”,引依吳鈔本。)鮑。”祝曰夜姑,有祝名夜姑,祝即周禮大小祝也。俞曰:此事見墨子明鬼下篇。“夜姑,”墨子作“□觀辜”。字書無“□”字,未詳也。暉按:“□”即“祝”之訛。詳墨子間詁。掌將事于厲者。墨子作“固嘗從事于厲。 ”疑“掌”與“嘗”字形近,又涉下文“審是掌之”而誤。字當作“嘗。”“將事”猶“從事”也。厲鬼杖楫而與之言曰:俞曰:墨子作“祩子杖揖出與言曰”,“揖”字不知何義,余作諸子平議,疑“杖揖”當作“揖杖”,引尚書大傳“八十者杖於朝,見君揖杖”為證。今觀此文,乃知“
揖”為“楫”字之誤。此作“楫” ,彼作“楫”,一字也。然“楫”為舟楫字,施之於此,亦非所宜,仍當闕疑。‘何而粢盛之不膏也?而,汝也。下同。何而□犧之不肥碩也?何而珪璧之不中度量也?而罪歟?其鮑之罪歟?'夜姑順色而對曰:‘鮑身尚幼,在繈褓,不預知焉。朱校元本作“繈葆”,字通。史記魯世家云:“成王少,在強葆之中。孫 奭孟子音義引博物志云:“繈褓,織縷為之,廣八寸,長一尺二寸,以負小兒于背上。”審是掌之。'墨子作“官臣觀辜特為之。”盼遂案:句尾疑當有“罪也 ”二字,今脫。“掌”者,人名也。上文:“祝曰夜姑掌,(句絕。)將事于厲者。”蓋夜姑者字,掌者名也。故此云“審是掌之罪也。”墨子明鬼篇云:“觀辜曰:鮑幼,在荷繈之中,鮑何與識焉?官臣觀辜特為之。 ”彼云“觀辜特為之”,與此云“掌之罪也”同意。厲鬼舉楫而掊之,墨子作“祩子舉揖而□之 ”。俞曰:如墨子所載,則舉揖而□之者,祩子也。“ 祩”即“祝”之異文,是鬼神假手祝史以殺之,非能自殺之也。王仲任殆未見墨子之文,不然,則更足為鬼神手不能擊之證,何不即此以曉難者乎?暉按:孫詒讓云:“以‘祩'為‘祝'異文,說無所據。上文觀辜已是祝,則祩子不當複為祝。”然則“祩子”既不得謂“祝 ”,則俞說失據。“祩子”之義,今不可明。仲任既以厲鬼釋之,當從其說。斃於壇下。此非能言用手之驗乎?”曰:夫夜姑之死,未必厲鬼擊之也,時命當死也。妖象厲鬼,象鬼之形則象鬼之言,象鬼之言則象鬼而擊矣。何以明之?夫鬼者,神也。神則先知,先知則宜自見粢盛之不膏、珪璧之失度、犧牲之臞小,則因以責讓夜姑,以楫擊之而已,無為先問。先問,不知之效也;不知,不神之驗也;不知不神,則不能見體出言,以楫擊人也。夜姑,義臣也,引罪自予已,朱校元本無“已”字。故鬼擊之。如無義而歸之鮑身,則厲鬼將複以楫掊鮑之身矣。且祭祀不備,神怒見體,以殺掌祀。如禮備神喜,肯見體以食賜主祭乎?人有喜怒,鬼亦有喜怒。人不為怒者身存,不為喜者身亡,厲鬼之怒,見體而罰。宋國之祀,必時中禮,夫神何不見體以賞之乎?夫怒喜不與人同,則其賞罰不與人等;賞罰不與人等,則其掊夜姑,不可信也。
且夫歆者,內氣也;“內”讀“ 納”。言者,出氣也。能歆則能言,猶能吸則能呼矣。如鬼神能歆,則宜言於祭祀之上。今不能言,知不能歆,一也。凡能歆者,口鼻通也。使鼻鼽不通,鼽,鼻齆塞也。口鉗不開,則不能歆〔之〕矣。“ 歆”下元本有“之”字,朱校同。上文云:“用口歆之。”又云:“口鼻能歆之。”又云:“則知口鼻不能歆之也。”則元本有“之”字是也。當據補。人之死也,口鼻腐朽,安能複歆?二也。禮曰:“人死也,斯惡之矣。”檀弓下述子遊之詞。與人異類,故惡之也。檀弓下云:“君臨臣喪,以巫祝桃茢執戈,惡之也。所以異于生人也。” 鄭注:“為有凶邪之氣在側,人生無凶邪。”為屍不動,朽敗滅亡,其身不與生人同,則知不與生人通矣。身不同,知不通,其飲食不與人鈞矣。胡、越異類,飲食殊味。死之與生,非直胡之與越也。由此言之,死人不歆,三也。當人之臥也,置食物其旁,不能知也。覺乃知之,知乃能食之。夫死,長臥不覺者也,安能知食?不能歆之,四也。
或難曰:“‘祭則鬼享之',何謂也?”曰:言其脩具謹潔,粢牲肥香,人臨見之,意飲食之。推己意以況鬼神,鬼神有知,必享此祭,故曰鬼享之也。“ 也”,舊作“祀”。孫曰:上文云:“或難曰:祭則鬼享之,何謂也?”此乃答語,不當有“祀”字。蓋涉下文“
祭祀”而衍。暉按:孫說是也。宋本“祀”作“也”。“祀”為“也”字形訛,今據正。
難曰:“易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礿祭。 '既濟九五爻辭。東鄰謂紂,紂治朝歌,在東。西鄰謂文王,文王國于岐周,在西。禮記坊記鄭注:“禴祭用豕。”郊祀志師古注:“禴謂禴□新菜以祭。言祭祀之道,莫盛修德,故紂之牛牲,不如文王之蘋藻也。”夫言東鄰不若西鄰,言東鄰牲大福少,西鄰祭少福多也。今言鬼不享,何以知其福有多少也?”曰:此亦謂脩具謹潔與不謹潔也。紂殺牛祭,不致其禮;文王礿祭,竭盡其敬。夫禮不至,“ 至”當作“致”,承上“不致其禮”為言。則人非之;禮敬盡,則人是之。是之,則舉事多助;非之,則言行見畔。見畔,若祭不見享之禍;盼遂案:“不見享”當是“見不享”。多助,若祭見歆之福,非鬼為祭祀之故有喜怒也。何以明之?苟鬼神,不當須人而食;須人而食,是不能神也。信鬼神歆祭祀,祭祀為禍福,謂鬼神居處何如狀哉?自有儲偫邪?將以人食為饑飽也?如自有儲偫,儲偫必與人異,不當食人之物;如無儲偫,則人朝夕祭乃可耳。壹祭壹否,則神壹饑壹飽;壹饑壹飽;則神壹怒壹喜矣。“ 壹”並猶“或”也。
且病人見鬼,及臥夢與死人相見,如人之形,故其祭祀,如人之食。緣有飲食,則宜有衣服,故複以繒制衣,以象生儀。初學記十三引五經異義云,禮稽命潛曰:“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以衣服想見其容色。”其祭如生人之食,人欲食之,冀鬼饗之。其制衣也,廣縱不過一尺若五六寸。“ 若”猶“或”也。周禮天官司裘:“大喪廞裘。”鄭注:“廞,興也,謂象飾而作之。凡為神之偶衣物,必沽而小耳。”以所見長大之神,貫一尺之衣,其肯喜而加福於人乎?以所見之鬼為審死人乎?則其制衣宜若生人之服。如以所制之衣審鬼衣之乎?則所見之鬼宜如偶人之狀。夫如是也,世所見鬼,非死人之神;或所衣之神,非所見之鬼也。以上二十字,何、錢、黃、王、崇文本並脫。“死人”二字,宋、元本並作“所衣”,朱校同。鬼神未定,厚禮事之,安得福佑而堅信之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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