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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備水第五十八
 



  1 城內塹外,周道廣八尺。
  此言城內及塹外之周道(子篇45作州道),其前當有脫文。道寬八尺,或因備水之故,欲以便於來往歟?抑原為別篇之文而誤入於此歟?
  
  2 備水謹度四旁高下。城中地偏下,令渠其內。及下地,地深穿之,令漏泉。
  
  此言備水之一般方法。
  
  謹度四旁高下,謂須熟知城內外各處地勢之高下也。城內地勢低,則須開渠以疏之。凡低地(下地)皆宜深鑿之,便泄水,通典雲:“如有泄水之處,即十步為一井,井內潛通,引洩漏。”是也。
  
  3 置則瓦井中,視外水深丈以上,鑿城內水渠。
  
  則? 者測水之? ,吾縣俗呼“測”為“則”,蓋水勢常趨於平准,城外水高,城內之井水亦必隨之而高,故每當若干深度,即在井牆置? 為記,約與今之水漲表同。
  
  4 並船以為十臨,臨三十人,人擅弩,計四有方,必善以船為轒轀。(二十船為一隊,選材士有力者三十人共船,其二十人人擅有方,劍甲鞮瞀,十人人擅苗。)先養材士,為異舍食其父母、妻子以為質,視水可決,以臨轒轀,決外堤,城上為射機疾佐之。
  
  此言掃敵堤之法;蓋水淹有兩種,無水之地,則築堤以堰水,有水之低地,則決堤以泛水,本節系針對前一種而言。
  
  自二十船至人擅苗五句,與前半意複,顯是後人之注文,今故用括弧隔之。
  並船。即合兩船也,兩船為一臨,十臨即二十船為一隊。
  
  有方,畢改有弓,孫以為酋矛之誤,吳又疑方是楯,皆書生之見也;船之重要任務在毀掃敵堤,持弓與擅弩意義相複,酋矛非毀堤之主器,且下文另言矛(苗),若材士既衣劍甲,戴兜牟(見下),則攜楯為多餘之事,故知其說均不可通。考粵俗常呼鋤為“□”,邦、方古音甚相近,方即鋤也,毀堤先鋤土,故“方”為必攜之用具(擅,持也,見子篇98)。“計四”什四之訛,則持鋤者十二人,注文二十人持方,則占三分之二。蓋作注者以什四持方為太少,故糾正之,此舊日注疏常見之事,讀者可不必以前後文抵牾為疑,且更不可妄加改正以求其相同也。通典一五二雲:“速造船一二十只,簡募解舟楫者載以弓、弩、鍬、钁,每船載三十人,自暗門銜枚而出,潛往斫營,決彼堤堰,覺即急走,城上鼓噪,急出兵助之。”其文大致同於本節,“方”應與鍬、钁相當,而钁即大鋤,可證“方”為“ □”之古語。
  
  轒轀乃撕裂或使裂開之意(見子篇3),故沖裂城垣之車曰轒轀,衝破堤防之船亦曰轒轀,非如此解釋,則莫明車、船之何以同稱矣。衝破堤防須具大力,連環兩船為一舫者其故即在此。
  
  “劍甲”之劍,原義為透不過,故軍人所服之厚甲曰劍甲,猶現代之禦彈衣。
  
  鞮瞀即鞮鍪,漢書揚雄傳“鞮鍪生蟣虱”,顏師古注:“鞮鍪即兜鍪也。”漢書韓延壽傳又作鞮鞪,其原 義為“貌醜”,大約兜鍪之制,略同今之鋼盔,傳自古代突厥族。
  
  苗即矛,故上文“方”字不得為“矛”之誤,取其長可及遠。
  
  臨轒轀之主要任務在決敵堤,故多攜鋤類,鋤堤之士不暇分身抗戰,故衣甲戴盔為消極的保衛,城上急佐以射機,蓋協助其拒敵也。“必善以船為轒轀”者,猶言使各船得充分表示其破堤之力量。
  
  別為舍以養材士之父母、妻子,一方面似優待征屬,另一方面實防其叛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