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巳、備穴第六十二
 



  1 禽子再拜再拜曰:敢問古人有善攻者,穴土而入,縛柱施火,以壞吾城,城壞,或中人為之奈何?
  余按或中人當城中人之誤。又據本文,穴攻之用,志在壞城,與用隧道攻入城內略異,前者近于現代之爆破戰術,後者稱坑道戰術。周書三一韋孝寬傳:“ 又於城四面穿地作二十一道,分為四路,于其中各施樑柱,作訖,以油灌柱,放火燒之,柱折,城並崩壞。”
  
  2 子墨子曰:問穴土之守耶?備穴者城內為高樓,以謹候望適人,適人為變築垣聚土非常者,若彭有水濁非常者,此穴土也,急塹城內穴其土直之。穿井城內,五步一井,傅城足,高地一丈五尺,下地、得泉三尺而止。令陶者為罌,容四十鬥以上,固幎之以薄□革,置井中,使聰耳者伏罌而聽之,審知穴之所在,鑿穴迎之。
  
  此節約言備穴之掘塹及罌聽兩法。
  
  築垣聚土與平常不同,此“變”狀也,又或(若,或也。)旁(
  彭,旁通。)見濁水,皆敵人穴土之現象。塹同塹,直之者與之相當,此就已審知敵穴所在而言,子篇65節“適人為穴而來,我亟使穴師迎而穴之,為之具內弩以應之”三句,蘇以為本篇之文,或可接在此處。周書三一韋孝寬傳:“遂于城南鑿地 道,……孝寬複掘長塹要其地道,仍飭戰士屯塹,城外每穿至塹,戰士即擒殺之。又于塹外積柴貯火,敵人有伏地道內者,便下柴火,以皮? 吹之,吹氣一沖,鹹即灼爛。”
  
  如未知敵穴所在,則須用穿井方法;此系臨時之井,故五步而為一,與子篇27節百步一井異。“傅城足”者,貼近城根,使易於審聽。至於井之深淺,隨地勢高低而異,下地,低地也。太白陰經雲:“天井:敵攻城為地道來攻,反自於地道上直下穿井以邀之,積薪井中,加火熏之,敵人自焦灼矣。”
  
  幎同? ,封也,□,生革也。太白陰經雲:“地聽:于城中八方穿井,各深二丈,令人頭覆戴新甕(即甕),于井中坐聽,則城外五百步之內有掘城道者,並聞於甕中,辨方所遠近。”通典雲:“以新罌用薄皮裹口如鼓。”又德安守城錄雲:“聞虜於太山廟穴地道,高廣丈有半,將由景福寺出,公集僚屬議。”張斌曰:“兵法當設甕聽,以無目人司之,知其遠近。”皆此種罌聽之遺法,用瞽目人者取其用心專一。
  
  3 令陶者為瓦竇,長二尺五寸,六圍,中判之,合而施之穴中,偃一、覆一,善塗其竇際,勿令泄,兩旁皆如此,與穴俱前,下迫地,置康若? 其中,勿滿,? 、康長亙竇,左右俱雜,相如也。穴內口為灶,令如窯,令容七八員艾,(左右竇皆如此,)灶用四橐。穴且遇,以頡皋沖之,疾鼓橐熏之,必令明習橐事者勿令離灶口。連版:以穴高下、廣陝為度,令穴者與版俱前,鑿其版,令容矛,(參分其疏數,)令可以救竇。穴則遇,以版當之,以矛救竇,勿令塞竇;竇則塞,引版而□,過一竇而塞之,鑿其竇,通其煙,煙通,疾鼓橐以熏之。從穴內聽穴之左右,急絕其前,勿令得行。若集客穴,塞之以柴塗,令無可燒版也。然則穴土之攻敗矣。
  
  此節詳述以穴禦穴之法。通典雲:“審知穴處,助鑿迎之,與外相遇,即就以幹艾一石,燒令煙出,以板於外密覆穴口,勿令煙泄,仍用? 袋鼓之。”即就本節所言加以變通者,? 袋系近世所用之羊皮風箱。
  
  ? 竇,舊本作“月明”,王校改為? 罌,“明”字與“罌”字之上截雖多少相似,但尋繹全節文字,殊不可信。下文百餘字都未說及“罌”,而“竇”字共九見,若上文未說“竇”,則“竇”字突如其來。且瓦罌是整個的,有底的,如果要破分為兩邊,固易碎壞,而且燃、? 生煙,必須用管狀物品而後可以通流,如果制? 罌來應用,臨時又須除去其底,有種種不方便,故知陶者所制的斷是“? 竇”,必非“? 罌”,茲依所考校正。
  
  瀉水之口,通稱為“竇”,近世或以木制,或以瓦制,瓦制者為圓管狀,像自來水管,但本書所用者系中破為二(即“中判之”,判,分也。),一仰(偃,仰也。)一覆,合之仍成圓管,豈古代陶藝未甚發達,故兩片分制,抑或如此而後便於配放、? 歟?
  
  六圍,王校改為“大六圍”,但從下文觀之,每穴不止一竇,大六圍就大約三丈,徑約一丈,殊背事理。余以為“六”應“大”之訛,即大一圍也,依此,則徑約尺餘。又舊說,五寸亦曰一圍,惟墨子書之一圍,均就一抱言之。
  
  “偃一覆一”下,舊本有“柱之外善周塗其傅柱者勿燒柱者勿燒柱善塗其竇際勿令泄兩旁皆如此與穴 俱前”一段,畢以第二個 “柱者勿燒”四字為衍文,“柱善塗其竇際”為一句,孫從之,並雲“三十四字並說穴柱,與上下文不相蒙,疑當在後文無柱與柱交者下”;吳又沿用其說。今細審之,孫說實未盡合;“ 柱之外善周塗其傅柱者勿燒柱”十三字(“者勿燒柱”四字為衍文,非“柱者勿燒”為衍文,畢說亦須略為修正。)確應依孫移正于後,但“善塗其竇際”以下十七字,仍應承上“偃一覆一”言之,其理由就是:(一)竇用上下兩片合成,則中間必有縫,煙易旁泄,“善塗其竇際勿令泄”即在補救此種缺陷。(二)柱與竇迥不相涉,惟竇乃有縫隙(際,縫也。)柱則並無縫隙,孫不知“瓦罌”應作“瓦竇”,故而有此誤會。
  
  “兩旁皆如此與穴俱前”者,言穴之兩旁俱置竇,開穴至何處,瓦竇即跟著一路安置,因竇多然後煙多,煙多然後能迷敵。
  
  下迫地一句,孫雲:“此文不屬,疑當接上‘偃一覆一'句,蓋謂施罌穴中,其下迫地也。”餘按此句再提及竇之位置高下,並非與前文不接,孫之“施罌穴中”應改為“施竇穴中”。
  
  康即,若,及也。置及? 勿滿,即令其內留餘地,使空氣流通,易於燃燒,如過於充實,、? 必難燃,此亦周人已識得初級物理之證。
  
  長亙竇者,言放置、? 之法在深的方面雖不可滿,但在長的方面則應滿載與竇相齊,蓋必如是而後能多發煙之故。“左右俱雜,相如也,”兩句系說? 、兩項都要勻合分配,使易於燃燒。
  
  窯同? ,見前辰篇1節。員即丸,王充論衡順鼓篇雲:“一丸之艾。”將艾草扭結成球,謂之艾丸,置艾 七八丸者,取其易於引火。
  
  左右竇皆如此一句,按系後人釋“左右俱雜相如也”兩句之注文,故用括弧別之。
  橐是鼓風之箱,見子篇93及辰篇1。
  
  頡皋見子篇49節,乃起重省力之具,當我掘穴將與敵穴相遇之時,即借頡皋之力,將相隔之土層衝破,急鼓起風箱,用煙來熏敵,管理風箱者須用平時熟習此種工作之人。
  
  連版者編連之木板(版,同板。)其高度、寬度應與穴相當,穴掘至某處,即將連版同時推進,所謂“令穴者與版俱前”也。板無孔則熏煙無從通至敵穴,故須鑿多孔,“參分其疏數”一句亦後人解“
  鑿其版”之注,言孔或疏或密。
  
  “令容矛”當下接“令可以救竇”為句。
  
  穴則遇,言我穴與敵穴即相通也,故須用板阻之,竇塞則煙不通,持矛者預備救竇(即通竇),兼戰鬥之用,竇被塞即引連版退卻,遇著有被塞(而塞之,而,如也。)之竇,即把它鑿通以通煙。
  
  我所掘之穴,未必正對敵穴,故須旁聽左右,如知其從某方向斜出我穴,即急阻絕其前進,否則熏敵之計難以施也。
  
  若集客穴,猶言我方已沖到敵穴,此時須改用塗泥之柴(柴塗猶塗柴)塞之,因板並未塗,易被敵人所燒也。
  
  4 寇至吾城,急非常也,謹備寇穴。穴疑有,應急穴;穴未得,慎毋追。
  
  此言如何應付敵人之穴攻。
  
  孫、吳兩本均以“穴疑有應寇”為句,但文義不可通。餘謂“ 寇”字應移在“謹備”之下,言敵人既臨吾城,慎防其用穴攻也。“應”字連下“急穴”為句,謂既疑敵人用穴攻(穴疑有),我方急須掘穴以拒也。
  
  穴未得,慎毋追兩句,孫雲:“似言未得敵穴所在,則勿出城追敵。”餘按敵方穴攻,並未敗退,何得遽言追敵?“追”字仍應就穴而言,謂未確知敵穴所在,我所試掘之穴不應再向前進,否則反以資敵也。
  
  5 凡殺以穴攻者,二十步一置穴,穴高十尺,鑿十尺,鑿如前,步下三尺,十步擁穴左右橫行,高、廣各十尺。
  
  此言抵抗穴攻之法。
  
  殺,破滅也,在此處當解為“破”,“凡殺以穴攻者”猶言破穴攻之計,與後午篇21節“凡殺蛾傅而攻者之法”句法相同。
  
  高十尺,鑿十尺,鑿如前,吳雲:“十尺鑿三字誤重,當刪。 ”非也。孫雲:“言其穴廣與高等。”正得其意;但餘以為鑿十尺是“
  廣十尺”之誤,下文言高、廣各十尺,可證。鑿如前,即向前鑿去。
  
  步下三尺,孫雲:“謂每步則下三尺,然所下太多,疑步上有脫字。”非也。一步為六尺,每隔一步,比地面再低三尺,是舉其傾斜之度,茲以草圖示之:
  
  (圖形,尚無資料。)
  
  即句長三尺,股長六尺,換言之則股長倍於句,依三角學公式,其坡度為三十度角,准此法掘去,無論掘深若干,坡度仍保持不變。由是知戰國時代已識應用三角簡單原理,惜後繼者不能發揚光大耳。吳雲:“以句股法計之,穴高十尺則穴身當長二十尺。”殊費解,因穴長與穴高無一定之數學聯繫。十步擁穴左右橫行,謂掘穴深入十丈,則向穴之左右兩方各掘橫行之穴,其高、廣亦各十尺,日軍在緬甸、琉球等處所挖狐穴,蓋取法乎墨子而加以改進者,例如穴道作“之”字形,與十步左右擁穴之意相近,誰謂古書不必讀耶?
  
  6 殺、俚兩罌,深平城,置板其上。□板以聽。
  
  此言殺置罌聽之別一方法,罌聽已見前2節。
  
  孫以“殺”字連上高廣各十尺為句,雲:“凡穴直前十步,則左右橫行別為方十尺之穴,謂之殺,以備旁出也。”餘按“殺”系置在城上豫備投擲敵人的地方,見寅篇11,穴內何得有殺?且“殺”字如連上讀, 則在何處埋罌(俚即埋),殊欠分明,故知“殺”應屬下方合,即謂每殺應埋兩罌,其深度令與城相平。
  
  字典無□字,孫疑即上文之連版,非是。連版用以遮敵,此則排在罌面,餘以為□讀如冊,覆蓋之義,此句即對上句“置版其上”,再作申明,言蓋版於罌上以聽取罌內之傳聲;前文2節系用生皮蒙罌,此則用板蓋罌,乃罌聽之又一法。
  
  7 井,五步一。
  
  此句與前2節文複出。
  
  8 密:用□若松為穴戶,戶內有兩蒺藜,皆長極其戶,戶為環,壘石外□,高七尺,加堞其上。勿為陛與石,以縣陛上下、出入。具爐橐,橐以牛皮;爐有兩以橋鼓之。百十每,其重四十斤,然? 杜之,滿爐而蓋之,毋令氣出。適人疾近吾穴,穴高若下不至吾穴,即以伯鑿而求通之。穴中與適人遇,則皆圉而毋逐,且戰北以須爐火之然也,即去而入壅穴。
  
  此言穴內之置備。
  
  密,吳讀為“必”,景羲讀為“穴”,後說較穩,但景羲依舊讀“五步一穴”為句則非是。“穴”是一字標題,與6節之殺、7節之井同。
  
  □是木名,字書無其字,未詳,參戌篇29。
  
  戶止言高,不言長,故長極其戶句可作兩解:(一)蒺藜之長,與戶高相等。或(二)其戶應作其穴言,蒺藜之長,與穴長相等。二者未知孰是。戶為環即門環。
  
  □為□之訛文,即埻字,言穴外累石為郭以備拒守,其高七尺,上再加堞。
  
  陛,階也。穴之坡度為三十度,已見前5節,則掘穴愈深,上下愈不便,但苟作階級或堆石以備升降,萬一敵人攻入,反被利用,故特聲明“勿為陛與石” 。縣陛之制,必利用纖法為之,有事時易於破壞也,參下15節環利率。
  
  橋是牽扯之具,見子篇81節,以橋鼓者用橋以鼓橐(風箱),依本節則橐系皮制,取其氣不易泄,故通典謂之? 袋(引見前文3節)。
  
  “百十每”,舊無解。餘按置字古文作□,上截之省寫近於“ 百”,下截近於“十”,後人不識,故誤析為“百十”兩字。又古時“
  煤”字指火煙熏積之煤灰,不指石? ,但“每”、“煤”同聲,此處之“每” 實即借作“煤”字;所以知者,爐必有燃料,下文既另提出? ,則重四十斤者必非? ,一也。 ? 質甚輕,柴亦不重,今言四十斤,可信為密率較大之燃料,即非煤莫屬,二也。下文“然? 杜之”一句,“杜”字舊無解;按“佐”可誤“杜”,見子篇73節,今世之發煤爐火者常佐以木? ,使易於燃燒,其法當承自上古,如謂燃? 以杜塞之,於事理難通,三也。漢人已識用煤,為用當可上推至戰國,四也。故知本文斷應改正為“置每(即煤),其重四十斤,然? 佐之”。
  
  穴高若下兩句,言敵人之穴或比我們的穴高,或比我們的穴低,不定恰恰相對。“伯”,孫疑“倚”字之誤,邪也,謂邪鑿而與之相通。
  
  圉即禦,止拒戰而不追,且佯戰敗以待鼓煙熏之。壅即擁,擁穴見前5節。
  
  9 殺,有□,□為之戶及關鑰,獨順得往來行其中。(穴壘之中各一狗,狗吠即有人也。)
  
  此言殺置□之法。舊以“殺”連上“即去而入壅穴”為句,語意難通,餘以為“□”即置於“二十步一殺”的地方,與前6節“殺埋兩罌”同一文例,不然者,□應置於何處,絕無明示矣。
  
  □同鼠,見寅篇6,當即後13節之□穴。
  
  關鑰見子篇23,猶鎖鑰也。“獨順”,孫疑“繩幎”,斷非是,吳以為“獨須”,雲,“獨須要時得往來行其中也”,謂“順”應作“須”,甚合,但“ 獨”字仍未得其解。獨字從? 旁,獨即犬也,穴壘之中二句乃後人注文,解明獨字之意義。我未見於本時,初亦疑“順”為“巡”訛,後細思之,乃知不然,因墨子書未有“巡視”的名稱,凡巡視都謂之“行”。
  
  10 鑿井傅城足,三丈一,視外之廣陝而為鑿井,慎勿失。城卑穴高從穴難。鑿井,城上為三四井,內新甀井中,伏而聽之。審知穴之所在,穴而迎之,穴且遇,為頡皋,必以堅材為夫,以利斧施之,命有力者三人用頡皋沖之,灌以不潔十余石。
  
  此節再言井聽、迎穴之法,參上文2節。舊本前有“斬艾與柴長尺”等十九字,今移入下11節。傅猶靠近,2節言五步一井,此言三丈一井,文異而實同,由此亦見墨子備城門諸篇非一家所作,或其中若干本是注文。
  
  廣陝即廣狹,言須酌視城外地之寬狹以定鑿井之位置,切不可大意(失)也。“從”字舊無解,餘按從與蹤通,前漢書張湯傳“從跡安起”即蹤跡,謂如果城牆太矮,鑿穴太高,則難以蹤跡或探測敵穴之所 在。
  
  鑿井“城上”應改作城內或城下,參子篇27節。甀亦罌類,見子篇9節。
  夫同趺,頡皋之杆也,杆端一頭安置利斧用以沖穴,可補充前3節未盡之說。
  不潔指、屎之類。
  
  11 斬艾與柴,長尺,乃置窯灶中,先壘窯壁,迎穴為連版,趣狀柴其中,置艾其上七八員,盆蓋其口,毋令煙上泄,旁立橐,疾鼓之。
  
  此再詳? 灶熏敵之設備。“斬艾與柴……迎穴為連”十九字,舊本錯在10節之前,但文義不相接,余移接于此,讀者合前後文觀之,便知餘之不妄。
  
  ? 灶見辰篇1及本篇3,今北方習俗須要打灶,壘? 壁者打灶之謂。連版亦見前3節。
  
  “趣狀柴其中”,舊本作“井中”,吳雲:“言疾裝實柴于井中也。”(狀同裝,見辰篇1。)余按井不過用來藏罌以聽取敵人掘穴之所在,且易於有水,哪能裝置柴火?可見“井”實“其”字之誤,“裝柴其中”與“置艾其上”,正兩者對舉,下文“盆蓋井口”之“
  井”亦同。“其”是前文? 灶之代詞,如是,則裝柴於灶,置艾于柴上,又盆蓋灶口,事理均合。七八員艾,見上3節,吳改“比焚 ”,非是。
  
  旁立橐,原文作“旁亓橐”,餘謂亓(古“其”字)當作“立 ”,因形近而訛,辰篇1節雲:“門旁為橐。”可證。
  
  12 以車輪為轀,一束,樵染麻索塗中以束之,鐵鎖縣,正當寇穴口,鐵鎖長三丈,端環,一端鉤。
  
  此言以車輪壓傷穴攻敵人之法。
  
  轀見子篇75及辰篇2節,以車輪為轀者即辰篇1“用車兩輪,以木束之”,故下接言“一束”,或讀作“以車輪為轀束”,把“一”字移在“端環”之上,亦通。
  
  樵染之“樵”,舊無解,餘謂此實借作“蘸”字,投于水也。蘸染為連文,如讀作柴薪之“樵”,很難解釋。
  
  塗中即辰篇1之“塗其上”,用泥塗之,以免被焚。
  
  前項車輪束以長三丈的鐵鎖,正對敵人來攻之穴口處懸之,端環者用鐵環相連扣而成,與今之鐵鎖(粵俗呼鎖煉)無異。一端鉤者有鉤然後可懸物也。通典一五二雲:“游火鐵筐,盛火加脂蠟,鐵鎖懸縋城下,燒孔穴中掘城人。”(參太白陰經校正)又雲:“先為桔槔,縣鐵鎖長三丈以上,束柴葦、焦草而燃之,墜於城外所穴之孔,以煙熏敵,敵立死。”皆仿此法而製造。
  
  13 □穴高七尺五寸,廣、柱間七尺,二尺一柱,柱下傅舄,二柱共一負土。(兩柱同質橫負土。)柱大二圍半,必固其負土,無柱與柱交者。柱之外,善周塗其傅柱者,勿燒柱。
  
  此言建築□穴之法、即前9節之□。
  
  廣、柱間七尺,謂穴牆兩旁各為柱,其間相去七尺;二尺一柱則就每一邊各柱之相距而言之。景羲以“廣尺”為句,但柱大二圍半,則柱徑已不止一尺,且穴之高廣相同,有前5節可證。
  
  舄見子篇76節,柱礎也,傅同附,言柱下必附礎。隧道上有負土,見周禮塚人賈疏,將一板橫地上而 支持兩柱,故曰二柱共一負土,由是知穴中各柱之裝置,約如下圖:
  
  (圖形,尚無資料。)
  
  舊日礦穴內之支柱,即其擴展之式。廣雅雲:“□,礩也。” 作舄,作質,皆古人之省文,由是知“兩柱同質橫負土”二句,即前兩句之注解,故用括弧隔之。李把質與負土混而為一。負土(即橫墊)不固,則柱易下陷,柱與柱不相交,則腐壞時易於更換,傾倒時亦免波及,“無”猶言“不得”,孫謂“無字必誤”,非是。
  
  舊本3節內有“柱之外”共三十四字,孫疑當在“無柱與柱交者”之下;余按“善塗其竇際”以下十七字,仍應是彼節之文,惟“柱之外”以下十三字,則應移接本節之後(可參看前3節),但當改為“柱之外,善周塗其傅,勿令燒柱”,刪“柱者 ”兩字,補一“令”字,即是說,柱的外面須四周好好泥塗之,勿令敵人燒毀。
  
  14 穴二窯,皆為穴瓦屋,為置吏、舍人各一人,必置水。
  
  此言穴置? 數與其管理人等事。
  皆為穴瓦屋,與辰篇1“為其門上瓦屋”同。置水所以備敵火。
  
  15 穴矛以鐵,長四尺半,大如鐵服說。(即刃之二矛。)穴去竇尺,邪鑿之上。穴當心,其矛長七尺。穴中為環利率,穴二。
  
  此言鑿穴之工具。
  
  “穴矛”開穴之具,用鐵為之,其大如鐵服說;餘按“服說” 與“鈇鉞”音甚相近,可參下20節。“即刃之二矛”句乃後人注文,謂此矛與軍器之“二矛 ”相同也。詩經“二矛重英”,鄭玄箋雲“二矛,酋矛、夷矛也”,正義駁鄭,以為“直是酋矛有二,無夷矛”,可見“二矛”的名稱,東漢早已失傳,故鄭取兩種矛解之。
  
  竇即穴口,言去穴口一尺處當向下斜鑿,古文上作“二”,下作“□”,上下兩字甚易互亂(如10及16節之城上,均城下之訛),應改為“邪鑿之下” ,可參前5節圖。
  
  穴當心者猶言穴已開至地心,那時所用之工具,要較四尺半者為長,故其長七尺,因較長可以省力。
  
  率,爾雅釋水作□,亦作繂,索也。六韜軍用篇雲:“渡溝塹飛橋一,間廣一丈五尺,長二丈以上,著轉關轆轤八具,以環利通索張之。”環利率即環利通索,簡言之為環索,類于近世之鐵索纜車,可以上下或牽挽人物,前8節之縣陛,當即指此。
  
  16 鑿井城上,俟其身井且通,居版上而鑿其一偏,已而移版鑿一偏。
  
  此言鑿井之法。
  
  城上應作城下,參前節及10節。身,王改“穿”,但文氣與下不相接,餘按“身”應解作“靠身這一邊”,謂一邊既鑿通,又移而鑿別一邊。
  
  17 頡皋為兩夫而旁狸其植,而□鉤其兩端。
  
  此言作頡皋之法。
  一杆之兩端謂之兩夫,植,柱也,所以承杆者,□同傅,言著鉤於其兩端也。
  
  18 諸作穴者五十人,男、女相半。
  
  此言作穴所用人數。
  
  19 攻穴為傳土之囗,受六參,約枲以絆其下,可提而舉投。已,則穴七人守退壘之中,為大廡一,藏穴具其中。
  
  此言開穴時運土之具及穴成後之處置。
  
  攻穴猶鑿穴,空格當是“具”字,孫疑傳土作“持土”,非是,“持”猶儲積,但開穴時掘出之土,必須陸續移出,乃不阻礙工作,此是一般常識,若解作儲積,適得其反。傳,移也,轉遞也,今粵俗尚呼運土之竹箕曰參,讀如“慘”,蓋將鑿出之土,先用環索(見15節)牽上穴口,以後再由工人挑去,故雲每具受六參。孫以“參”為“ 藟”之訛,亦因未詳考方言而誤。
  
  土畚以繩(枲)環其底,便易於提挽,又可舉而傾倒之,是亦省人力之法。
  已者作穴既成也,穴成則每穴用七八人守之,退壘疑是可供休息之壘。
  廡,蘇以為罌,非是,餘按漢書注,廡,門屋也,瓦罌豈藏工具之器。
  
  20 難穴,取城外池唇木瓦散之,外斬其穴,深到泉。難近穴,為鐵鈇,金與扶林長四尺,財自足。客即穴,亦穴而應之。
  
  此又分述阻礙敵人作穴之法。
  
  難,孫改為“□”,非是,阻難為連言,難穴即阻敵之穴攻,與戌篇5節“難寇”同義。“之外”的“外”字屬上或屬下,均不成句,余謂應移於節首作“ 難外穴”,(即城外之穴。)與下“難近穴”對言,否則“難穴”與“難近穴”兩無區別矣。將池邊(唇)之木、瓦散開,敵人要作穴自當較為困難。
  
  斬為塹字省文,塹穴見前2節。
  
  鈇,斧也,“金與扶林”,孫疑扶林為鈇枋之訛,余疑應作“ 鈇與柄”,(鈇字誤分為“金、扶”兩字。)謂鈇連柄共長四尺,與前15節長四尺半之數相近。財即才,言此項工具足用而止,不必過多。
  
  即,若也,如果也,敵果開穴以攻,我亦作穴以迎拒之。
  
  21 為鐵鉤距長四尺者,財自足,穴徹,以鉤客穴。
  
  此言鉤距之用,醜篇3所言鉤距,與此不同。
  
  徹、通也,既通敵穴,即以鐵鉤距鉤敵方作穴之工兵。史樹青等曾說:“四川出土的鐵器中,有漢鉤鑲 一件,在武梁祠石刻中,我們曾見過這樣的武器,劉熙釋名說:‘兩頭曰鉤,中央曰鑲,或推鑲或鉤引。'但據墨子魯問篇說:‘公輸班作鉤距。'其作用是‘退者鉤之,進者拒之'。……我們推測就是展覽會中陳列的鉤鑲,鉤拒是它的別名而已。”(一九五四年文物參考資料一二期一一五頁)展覽會的物品我未見到,不過這裏鉤距的作用在進攻,正如釋名所說“用之之宜也”。
  
  22 為短矛、短戟、短弩、虻矢,穴徹以鬥。
  
  此言短兵器等之用途。
  揚雄方言雲:“箭,其三鎌長尺六者謂之飛虻。”虻矢乃矢之一種。
  
  23 以金劍為難,長五尺,為銎、木□;□有慮枚,以左客穴。
  
  此言金劍之用。
  
  吳引戰國策秦策“以與秦為難”,難,猶敵也,謂“以金劍為抗拒之用”;余按下文明言“以左客穴”,則此處不必言抗拒。“難”字俗寫作“□”與行草之“斫”有點相像,“斫”與前20節孫擬改“難”為“□”之“□”同音,擊也,亦即劍刃。戰國有木劍,近年長沙曾出土,但挫客穴需要鋒利,故特聲明用金刃。
  
  依此來看,孫改全句為“斫以金為斫”,亦非是,似當仿26節的句法,改作“劍以金為斫”,才合。
  
  五尺指劍之長度。銎即斧斤入柄之處。□音醜利切,柄也。慮枚,運解為鹿盧,劍柄怎能安置鹿盧?餘謂當是便於執持之處。“左”孫改“佐”,非也,左與挫音近,當改為挫,即阻難之意。
  
  24 戒持罌,容三十鬥以上,狸穴中,丈一,以聽穴者聲。
  
  此複言穴聽之佈置。
  
  戒,備也。持,跱也,具也。三十鬥,前2節作四十鬥。又2節五步一井,10節三丈一井,此獨言“丈一”,遠近不合,孫疑“丈”上脫“三”字。
  
  25 為穴,高八尺,廣、善為傅置,具爐、牛皮橐及瓦□,衛穴二,蓋陳靃及艾,穴徹,熏之。
  
  此又言作穴及其設備之大概。
  
  前5節言穴高十尺,廣十尺,又13節□穴高七尺五寸,廣七尺,高、廣相近,則“廣”下殆脫“八尺”兩字。傅置,孫改傅埴,謂即前13善周塗其傅之意,非也;此對全穴而言,非專說柱,傅置乃薄植之訛(見子篇9節),謂宜善為搘柱,約如前13節所言。
  
  □即缶,以載艾、炭等,衛,舊無解,猶言“每”也,下仿此。
  
  “陳”與“填”古音甚相近,“蓋陳”謂以艾等填蓋於缶內,與8節“滿爐而蓋之”同,舊解不詳。又靃,畢以為豆葉,非也,此當後世所謂霍香之屬,與艾同是香草。
  
  26 斧以金為斫,□長三尺,衛穴四。
  
  此言作斧之制。
  
  凡金類,古人都稱為“金”,非黃金也,“斧以金為斫”句依孫、李讀。斫是斧刃,見前23。
  
  27 為壘,衛穴四十。屬四。
  
  此言蘲、斸之數。
  
  壘即蘲,見子篇59,盛土籠也,故每穴四十具,吳疑“十” 字誤。
  屬即斸,亦見子篇59。
  
  28 為斤、斧、鋸、鑿、钁、財自足。
  
  此言開穴所用之雜器。
  斧斤常連言,用以斫。钁,大鋤也。
  
  29 為鐵校,衛穴四。
  
  校,孫疑是闌校,未確。可能是後世之“鉸”,剪刀也。
  
  30 為中櫓,高十尺半,廣四尺。
  
  此言中櫓之制度,櫓,楯也,參子篇29。
  
  31 為橫穴大櫓? 。
  
  ? 見辰篇2。橫穴大櫓? ,疑備以阻敵。
  
  32 具? ,枲,財自足,以燭穴中。
  
  此言備燃火之具。? ,禾杆。枲當是麻骨。
  
  33 盆持醞,客即熏,以救目;救目,分方鑿穴,以盆盛醞置穴中,大盆毋少四鬥,即熏,以目臨醞上及以沺目。
  
  此言備醞之法。後半節與前半意複,如非注文,即是墨徒所記不同。
  
  持,具也。春秋繁露郊語篇:“人之言,醞去煙。”吳雲:“ 醞蓋一種易揮發之酒類,故下文曰以目臨醞上,若不易揮發,則以目臨醞上,亦屬無益。”按酒精比水可以多溶解氣體,辟煙之說,或非無據。
  
  即,若也,言敵人如施用熏法。分方鑿穴即分向各方開穴,所以通氣泄煙。
  沺、俞疑油之誤,孫疑灑之誤,餘則謂沺之義猶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