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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備蛾傅第六十三
 



  1 禽子再拜再拜曰:敢問適人強梁,遂以傅城,後上先斷,以為法程,斬城為基,掘下為室,前上不止,後射既疾,為之柰何?
  梁原作弱,依運本改。斷,斬也,後上先斷猶雲後上者斬。
  斬城之斬即塹字,見巳篇20。
  
  2 子墨子曰:子問蛾傅之守耶?蛾傅者將之忿者也,守為行臨射之,技機藉之,擢之,太泛迫之,燒答覆之,沙石雨之,然則蛾傅之攻敗矣。
  
  此言禦蛾傅之法,蛾同蟻,見子篇3。密集衝鋒,有幾分就是以人肉為搏戰之具,墨子稱為將之忿者,批評正合。
  
  行臨,孫謂即高臨,非也。高臨系指敵方進攻,此之行臨,指主方守禦,或即子篇49之行樓,醜篇4之高樓,寅篇5之行城。
  
  技機藉之見醜篇2。
  擢,拔去也,其上或脫兩字。
  太泛,孫謂當為火湯,餘按此名系指一切燃燒之具。
  
  答,參看子篇11及37。
  
  3 備蛾傅為縣脾,以木板厚二寸,前後三尺,旁廣五尺,高五尺而折為下磿車,輪徑尺六寸,令一人操二丈四矛,刃其兩端,居縣脾中,以鐵鎖敷縣二脾上衡,為之機,令有力四人下上之,勿離。施縣脾,大數二十步一,攻隊所在,六步一。
  
  此言作懸脾之法。脾,畢疑即陴字。懸脾是方形無底之木箱,前後各闊三尺,兩旁五尺,高五尺,其中恰可容一人,上端橫木(上衡),系以鐵煉,用滑車牽之,使急上急下(勿離猶雲勿停),用以刺殺爬城之敵也。
  
  論語顏淵鄭注:“魯讀折為制。”折為車即制為車。下磿車,孫謂即醜篇3之磿鹿,滑車也,亦即下文之“為之機”。
  
  刃其兩端,或如子篇71所雲“銳其兩末”,吳謂此物非矛,殊欠詳考。
  
  鎖即鎖,鐵鎖見巳篇12。敷同傅,巳篇17作□,古字重聲不重形,故同一書內,寫法亦往往互異。蘇衍“二脾”之“二”字,餘疑“二”字應乙在“鐵鎖”之下,因鐵鎖只一條,上下時怕不?靈便,故用二條。
  
  大數猶大概,非戰線所在則二十步一懸脾,戰線(攻隊)所在則六步一懸脾,視敵之攻勢而增減之。
  
  4 為累答,廣、從各丈二尺,以木為上衡,以大麻索編之,染其索塗中,為鐵鎖,鉤其兩端之縣;客則蛾傅城,燒答以覆之,連筳、抄大皆救之。
  
  此申言燒答覆敵之法。
  
  累,畢雲當為壘,未確;累答與礌石之義多少相同,推下也。
  
  從讀如縱。染索塗中(參巳篇12)系用以懸吊累答,故須避免敵人火焚,若答則正用以燒敵,唯恐其燒之不速矣,當分別觀之。
  
  “客則”之“則”,與巳篇33之“即”同義,若也,運本改作“客即”。
  
  連筳,吳疑是子篇12之連梃;抄大,孫疑“沙火”之誤。余按連梃用以打擊女牆外爬城敵人(見子篇12),沙、灰亦以拒敵(見寅篇6,“火”應“灰 ”之訛,因燒答已是火攻,不須再言“沙火”)。“皆救”之意,猶言施用種種方法以救止城牆被爬,“救之”指城言,“覆之”指敵言,兩“之”字用法迥異,舊無明解,讀者滋惑,故特辨之。
  
  5 以車兩走,軸間廣大,以圉犯之,融其兩端以束輪,遍遍塗其上,窒中以榆若蒸,以棘為旁,命曰火捽,一曰傳湯,以當隊。客則乘隊,燒傳湯斬維而下之,令勇士隨而擊之,以為勇士前行,城上輒塞壞城。
  
  此言用火捽(一名傳湯)卻敵之法。
  兩走即兩輳,亦兩輪也,見辰篇2。
  
  圉,孫疑作圍,亦可通。犯應從于作範,鈐制之意。餘則疑圉未必訛,因圉字本具週邊之義,否則或為“固”即“箍”之借,總之無論為“圍”為“固”,都系名詞,似用金類製成,故下文言“融其兩端”,若用木制,不可融也(融即鎔)。依此解釋,則“以束輪”三字文義自通,不能依孫于“以”下增“木”字。又 于謂“圍範”即“
  範圍”,亦不合,因此兩字之上一字應為名詞,下一字應為動詞,非兩字平舉也。
  
  遍遍,蘇雲誤重。餘以為遍遍猶今言“密密”、“快快”,是加強的語氣,孫改“遍編”,更不可通。
  
  窒中,充塞其中也,見子篇74。蒸,薪也,榆或蒸皆易燃之品。旁置荊棘系用以刺傷敵人。捽之義當為“投”,湯即今北語之“燙”,灼熱也,傳湯猶言燒灼。
  
  辰篇2之輪轀,亦言維置,故用時須斬維而後可以墜下。
  
  以為勇士前行者,猶言替勇士開路,與現代戰爭先施密集炮火而後攻隊隨上,用意正相同。
  
  6 城下足為下銳鑱杙,長五尺,大圍半以上,皆剡其末,為五行,行間廣三尺,狸三尺,犬牙樹之。
  
  此言作鑱杙之法。
  “ 足為”猶“多為”,與“財自足”之意相反。
  鑱杙,王引子篇104涿弋相比,非也;彼是門丁,此乃行馬之屬,兩物迥異。彼長止七寸,此長五尺,彼
  行間廣六寸,此廣三尺,其非同一,比觀自明。
  剡,削尖也。犬牙,交錯也。樹同豎。
  
  7 為連殳,長五尺,大十尺。
  
  此言連殳之制。殳系軍器之一種,大十尺或當作大十寸,運本改“大一尺”,亦即十寸。
  
  8 梃長二尺,大六寸,索長二尺。
  
  此言連梃之制,連梃見上4節及子篇12。
  
  9 椎,柄長六尺,首長尺五寸;斧,柄長六尺,刃必利,皆□其一後。
  
  此言椎、斧之制。
  
  子篇63“長椎,柄長六尺,頭長尺”,首長與此差五寸。又子篇60長斧,柄長八尺,比此差二尺。字書無□字,殆下節“皆著其後衡”之複文。
  
  10 答廣丈二尺,□□丈六尺,垂前衡四寸,兩端接尺相覆,勿令魚鱗三,著其後衡中央,大繩一,長二丈六尺。答樓不會者以牒塞,數暴幹,答為格,令風上下。
  
  此言置答或答樓之制,亦即2節燒答覆敵之答。
  
  子篇11“答廣九尺,長十二尺”,本節空格當是“其長”二字,長必比廣較大,故“丈六尺”之數未必誤,此由中央之繩長二丈六尺,便可見之。或作“ 大六尺”者不可信,“廣”應與“長”對舉,不應與“大”對舉。
  
  “垂前衡四寸”殆“四尺”之訛,下文戌篇4“渠之垂者四尺 ”,應是誤答垂為渠垂,可參看。
  
  “兩端接尺相覆”之義,與甲篇7“令相接三寸”同,猶言令其相覆者約一尺。“三”按應作“參”,勿令如魚鱗之參錯也。
  
  “著”上應有“皆”字,答之構成,不止一片,可於“兩端接尺相覆”見之,故“皆”字萬不可少,前節“皆□其一後”殆即“皆著其後衡”之複誤。著,附也,言於後衡之中央,附大繩一條,蓋以備牽垂之用,孫以 後衡斷句,不合。
  
  “不會”猶言不密合,牒是板片,謂答有空隙,則用板片塞密之。答用以燒敵,濕則難燃,故須數數曝幹,“為格令風上下”,自然空氣流通,於答之燃燒,大有助力。
  
  11 堞惡疑壞者,先埋木十尺,一枚一;即壞,□植,以押盧薄于木,盧薄長八尺,廣七寸,徑一尺,數施一擊而下之,為上下釫而□之。
  
  此言修治壞堞之法。惡猶不好,疑壞,未壞而疑其壞也。
  
  十尺上似漏“長”字。“一枚一”,孫疑下“一”字衍,餘以為當作“一步一”,否則疏密無定規。
  
  □,畢以為“斫”字,餘按即詩經“椓之丁丁”之“丁”,後世作“釘”,打或擊也。植,柱也,指上文長十尺之木而言。押,壓於上也。盧薄,柱上橫木也,應乙為“以盧薄押於木”。簡言之,如堞果壞了,即每隔一步豎立長十尺木柱一枚,其上壓以長八尺之橫木,然後屢次槌擊而下之(數猶頻頻),仿佛現代之打樁工作。
  
  釫,舊說以為鍬,餘頗疑為“釘”之訛,釘字始見晉書,若然則與“□之”正相照應。
  
  12 經一鉤、木樓、羅石。
  
  此節必有脫誤,“經一”或上文“徑一尺”之複出。木樓見子篇26。羅石即累石,見子篇79。
  
  13 縣答植內,毋植外。
  
  此言懸答之法。答必張掛於柱,見子篇37,本節又申明之,謂要張掛在柱之內方,不要在柱之外方。
  
  14 柞格,狸四尺,高者十尺,木長短相雜,兌其上而外內厚塗之。
  
  此言置柞格之法。“柞”舊作“杜”,依孫改。柞格者阻礙軍行之物,或即柞鄂。兌即銳字。柱止可外塗,“內”疑“周”訛。
  
  15 為前行。
  
  疑即前5節“以為勇士前行”之複文。
  
  16 行棧縣答。
  
  此節有漏脫,行棧見子篇49及酉篇2。縣答即前13節之複出。
  
  17 隅為樓,樓必再重。
  
  此言城隅置樓,參子篇36。再重樓見子篇42及74。
  
  18 土,五步一,毋下二十畾。
  
  此言積土之量。畾亦即蘲,盛土籠也,見子篇59及巳篇27。
  
  19 爵穴,十尺一,下堞三尺,廣其外。
  
  此複言爵穴之制,已見子篇50及97,但彼言三尺而一或五步一,均與此異。
  
  20 轉□城上樓及散與池革盆,若傅,攻卒擊其後,緩失治。車革火。
  
  此節文多脫誤難解,唯革盆見子篇9。其中似有誤複之文,如“
  車革火”當是“熏火”。
  
  21 凡殺蛾傅而攻者之法,置薄城外,去城十尺,薄厚十尺。伐薄之法,大小盡本斷之,以十尺為斷,離而深狸堅築之,毋使可拔。
  
  此言破蟻傅進攻之方法。
  
  殺,破也,參巳篇5。除此之外,本節文字幾與寅篇10全同,惟彼作裾,此作薄為異;黃紹箕謂椐(即裾)、薄二字同部,聲近義同,其說太過牽強。薄,柱也(見子篇9),亦得為障礙物,與裾為刺腳物者用途相近,故薄、裾兩名可以互通。吳引三國志徐盛傳,盛建計從建業築圍作薄落,圍上設假樓,以與本文相比,殊昧於事實;試問各柱離開分豎,豈能作築樓的基礎,不能因“薄落”與“薄”相同一字,遂遽行牽合,還須求其實狀如何也。
  
  盡本,連根之謂,舊誤“盡木”,今依寅篇10改正,其餘均解見寅篇,可參看。
  
  22 二十步一殺,有鬲,厚十尺;殺有兩門,門廣五尺,薄門板梯狸之,勿築,令易拔。城上希薄門而置楬。
  
  此復述置殺之法,文與寅篇11幾全同。
  
  寅篇言裾門,此言薄門,正見“裾”、“薄”兩名可以互用(參上節)。又比觀寅篇“裾門一施淺埋”句,則本節“板梯”兩字可能是“淺”之誤複,其餘解見寅篇。
  
  23 縣火,四尺一樴,五步一灶,灶門有爐炭,令敵人盡入,熏火燒門,縣火次之,出載而立,其廣終隊,兩載之間一火,皆立而待,鼓音而然火,即俱發之,敵人辟火而複攻,縣火複下,敵人甚病。敵引師而去,則令吾死士左右出穴門擊潰師,令賁士、主將皆聽城鼓之音而出,又聽城鼓之音而入,因素出兵將施伏,夜半而城上四面鼓噪,敵人必或,破軍殺將。以白衣為服,以號相得。
  
  此節幾完全與寅篇12相同。
  
  “而去”,舊本作“而榆”,畢改“去”;餘按吾縣“榆”“ 去”同音,可見粵音與北方古音之密切;孫謂“榆、去音不甚近”,則未詳考乎古音及方言也。余均解見寅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