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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旗幟第六十九
 



  1 守城之法,木為蒼旗,火為赤旗,薪樵為黃旗,石為白旗,水為黑旗,食為菌旗,死士為倉英之旗,竟士為虎旗,多卒為雙兔之旗,五尺童子為童旗,女子為姊妹之旗,弩為狗旗,戟為□旗,劍盾為羽旗,車為龍旗,騎為鳥旗,凡所求索,旗名不在書者,皆以其形名為旗。城上舉旗,備具之官致財物,物足而下旗。
  此言城上舉旗以代口號之法,實近世所用打旗號之最古形式;在城上需要某種物品或要某種人應用,口號不易及遠,故改用舉旗法來替代,主其事者便照旗號辦理,待徵集已畢,即將旗收下,所謂“物足而下旗”也。
  
  蒼、赤、黃、白、黑五旗,並以顏色為別,蒼即青色,需材木時懸青旗,餘類推。通典一五二雲:“若須木□拯板,舉蒼旗;須灰炭稕鐵,舉赤旗;須檑木樵葦,舉黃旗;須沙石磚? ,舉白旗;須水湯不潔,舉黑旗。”與本書相類。
  
  菌是食品,故食為菌旗,孫疑作“茜”,按茜,赤黃色,易與“
  赤”混,且常言未見有取“茜”與五色並列者,孫說不確。
  
  孫又雲“自倉英旗以上七旗,並以色別”,因俞雲“倉英之旗乃青色旗”也;然青旗與蒼旗相混,當依 蘇說“倉英即蒼鷹”,與虎旗、雙兔旗三種,同是以物為記。竟士猶雲勁卒,竟、勁粵同音。
  
  五尺約年十四以下,童旗、姊妹旗均以人為記,按姊妹舊作“ 梯末”,不可通,蘇引易“枯楊生稊”為證,尤謬;茲校改,姊妹之右旁,與梯末相類,故訛。
  
  □,孫疑“旌”,近是。周禮春官“析羽為旌”,與羽旗及狗、龍、鳥三旗同屬一類。
  
  徵集事物既多,旗式不能盡舉,書所不載,皆以其形名為記,可見前文徵集女子之旗,斷為姊妹旗。
  
  通典守拒法所記八種旗,遠不如本篇之周密。
  
  2 凡守城之法:石有積,樵、薪有積,菅茅有積,□葦有積,木有積,炭有積,沙有積,松柏有積,蓬艾有積,麻脂有積,金錢有積,粟米有積;井灶有處,重質有居;五兵各有旗;節各有辨;法令各有貞;輕重分數各有請;主慎道路者有經。
  
  此總言城中應貯積之物品及其他佈置。
  重質指他國之為質者,謂須辟比較安全之地以居之,此事于外交大有關係,舊說未詳。
  五兵,周禮鄭玄注:“戈、殳、戟、酋矛、夷矛也。”前節戟為旌旗。
  辨,判也,古時出入之符節,均析作兩半,合之以驗其信否。
  
  貞,定也。請讀如情,見未篇3節。慎道路,循行道路,經,行也。謂法令應有規定,輕重視乎人情,巡視道路者當各有所司,畫分經行之線。
  
  3 亭尉各為幟,竿長二丈五,帛長丈五、廣半幅者六。
  
  此言亭尉之旗制,亭尉見子篇47。每尉須備六幟,參下節。
  
  4 寇傅攻前池外廉,城上當隊鼓三,舉一幟。到水中周,鼓四,舉二幟。到藩,鼓五,舉三幟。到馮垣,鼓六,舉四幟。到女垣,鼓七,舉五幟。到大城,鼓八,舉六幟。乘大城半以上,鼓無休。夜以火,如此數。寇卻解,輒部幟如進數,而無鼓。
  
  此規定敵人攻城由遠而近時應舉幟及擊鼓多少以告急之法,疑即由亭尉司之。
  
  前池,城前之池,廉,邊也。當隊猶雲當敵人攻線所在處,故知墨書之“隊”字,多非指隧道。
  
  “周”與“洲”粵同音(隋書張鎮州又作張鎮周),池內浮起之地曰水中洲。藩者藩籬,馮垣在女垣外,女垣即外堞,(說文:“堞,城上女垣也。”不適用於此處,否則敵已爬至城上矣。)乘猶今言“爬”,謂已爬至半城以上,則鼓聲不停,是最緊急的時候。
  
  夜分舉旗,人不能見,故代以火,一幟代以一火,二幟代以二火,餘類推,所謂“如此數”也。部,王讀如踣僕,非是,僕旗止頃刻間事,城人或未必望見。“如進數”者言依照敵人進攻時舉旗之數,惟敵人進攻時有鼓,敵人退卻時無鼓,是其大別;換句話來說,即敵人退到女垣,便舉五幟,退到馮垣,便舉四幟,餘類推,但不擊鼓,故“ 部”當依畢訓“部署”。
  
  5 城將為絳幟,長五十尺。四面四門將長四十尺。其次,三十尺;其次,二十五尺;其次,二十尺;其次,十五尺;高無下十五尺。
  
  此言幟分六等之制。前3節言亭尉幟長二丈五,屬第四等。
  
  高無下十五尺,言幟長最低的限度。
  
  6 城中吏、卒、民、男女皆辨異衣章徽,(令男女可知。)城上吏置之背,卒於頭上;城下吏、卒置之肩,左軍于左肩,右軍於右肩,中軍置之胸,各一。
  
  此言吏、卒徽章之制別。尉繚子兵教篇雲:“將異其旗,卒異其章,左軍章左肩,右軍章右肩,中軍章胸前,書其章曰某甲某士。”前清綠營兵勇胸前背後圓徽,現代軍隊帶肩章,皆從此發展出來。“
  徽”字今本墨子都作“微”,因唐人書法,“徽”、“微”兩字甚易誤混,說見拙著讀莊發微及舊唐書地理志舊領縣之表解(一五四──五頁)。
  
  “令男女可知”句,吳疑文義不接;餘按此句實注文,故以括弧別之,猶言須令一般男女都曉得。
  
  “各一”兩字,孫、吳均屬下讀,于文義不合,此言每人止一徽也。今世有帽徽、領徽、袖徽等,其制日趨於繁瑣矣。
  
  7 鼓,中軍一,每鼓三、十擊之,有鼓之吏,謹以次應之;當應鼓而不應,不當應而應鼓,主者斬。
  
  此言司鼓之制。
  
  孫、吳均以“各一鼓中軍一三”為句,孫雲:“疑當作中軍三,言鼓多於左右軍,‘一'衍文。”餘按“各一”兩字既非上連左右軍,何從知是指左右軍之數?況下文又雲“有鼓之吏”,更見除中軍外,有鼓者還不止左右軍,墨子書常用一個字起題,故“鼓”字實本節之標目,一般號鼓自應從中軍發出(參酉篇 9),故曰“鼓,中軍一”,“三”字涉下“三十”而衍。
  
  三、十擊之,言擊鼓之數,自三至十,前4節有三擊至八擊之規定,酉篇20節又言昏鼓鼓十,可證。各“應”字均讀如答應之應,非應該之應,當應不應或不當應而應,均失令惑眾,故司鼓者處斬。
  
  8 道廣三十步,於城下夾階者各二其井,置鐵□。於道之外為屏,三十步而為之圜,高丈。為民圂,垣高十二尺以上。
  
  此言道上之衛生設備,與旗幟無關。
  
  王以“其井置鐵□”為句,於以“各二其井”及“置鐵□於道之外”為句,吳以“於道之外為屏”為句,(孫、吳兩書均無圈點,止有附注者乃知其如何讀法。)茲參合數家讀如上:謂城下大道夾階之處(城上當階見未篇6)各有兩井,(其井之“ 其”或衍文。)井置鐵罐,所以備貯水也。(□,金文作鑵,洛陽伽藍記:“石槽、鐵罐供汲行人飲水。”一切經音義八:“罐、汲器。”皆與此之鐵□同。)
  
  道外築屏廁,子篇22言五十步一井廁,此言三十步,小異,原文或當作“三十步而一”。圜,圍繞也,即子篇“周垣之高八尺”,所異者此高一丈耳,孫謂圜當作圂,大誤。
  
  據子篇39,廁與圂有別,此言民圂,則屬於人民公用,其垣更高。
  
  9 巷術通周道必為之門,門,二人守之,非有信符,勿行,不從令者斬。
  
  此言街巷置門閘以驗往來符識之法。術亦道也,周道見子篇45,大道也,“通”字據孫注補,否則文義不明。
  
  信符即前文2節之“節”,正屬於徽識一類,孫、吳謂此節與旗幟無涉,均屬誤會。
  
  10 諸守柞格者三出卻適,守以令召賜食前,予大旗,署百戶邑若他人財物,建旗其署,令皆明白知之,曰某子旗。柞格內廣二十五步,外廣十步,長以地形為度。
  
  此言卻敵立功者有賜食、賜財及授旗等勞軍方法。
  柞格見午篇14,舊訛牲格,“柞”、“牲”因形近而訛。
  
  擊退敵人三次有功者,太守便傳令其人至前賜食(蘇於“賜食 ”斷句,非也。)授以百戶之邑或他人財物,又給予大旗,豎于營署,使人民都知道是某人獲得之旗;“某子”猶孔子、孟子之“子”。尉繚子兵教上篇雲:“乃為之賞法,自尉、吏而下盡有旗,戰勝得旗者各視其所得之爵以明賞勸之心。”合觀本節,知現代外國授旗之禮,我國自古有之,特後世不常施行耳。
  
  “長”舊訛“表”,茲依吳校改,今本墨子多訛“長”為“表 ”。
  
  11 勒卒中教,解前後、左右,卒勞者更休之。
  
  此言部勒士卒之法。
  
  中教讀如“中規矩”之“中”,部勒之使合乎教令也。“解前後左右”即步兵操典前轉、左轉之類。過勞者則令更番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