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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儀第四
 

  畢云:“法,說文云‘□,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法今文省。’此借為法度之義。儀,義如渾天儀之儀。說文云‘檥,榦也’,儀與檥音相近。又說文云‘儀,度也’,亦通”。詒讓案:爾雅釋詁云“儀,榦也”,與說文“檥”說解同。管子形勢解篇云“法度者萬民之儀表也”。此篇所論,蓋天志之餘義。

  子墨子曰:“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無法儀而其事能成者無有也。舊本脫,今據群書治要增。雖至士之為將相者,皆有法,雖至百工從事者,亦皆有法,百工為方以矩,為圓以規,直以繩,正以縣。畢云:“此縣挂正字。”詒讓案:考工記輿人云“圜者中規,方者中矩,立者中縣,衡者中水。”莊子馬蹄篇云“匠人曰:我善治木,曲者中鉤,直者應繩”,即此義。無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為法。俞云:“‘五’當作‘四’,上文‘百工為方以矩,為圓以規,直以繩,正以縣’,並無五者。”詒讓案:以考工記校之,疑上文或當有“平以水”三字,蓋本有五者,而脫其一與?巧者能中之,畢云“史記索隱云‘倉頡篇云:中,得也。’”不巧者雖不能中,放依以從事,畢云:“說文云‘仿,相似也。’放與仿同。”猶逾己。畢云“猶勝于己。”故百工從事,皆有法所度。治要無“所”字。下同。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國,而無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辯也。”畢云:“說文云‘辯,治也。’”

  然則奚以為治法而可?當皆法其父母奚若?當與嘗通,嘗試也。詳天志下篇。王引之云:“當並與儻同。”畢云:“奚若與何如同。”天下之為父母者眾,而仁者寡,若皆法其父母,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為法。當皆法其學奚若?學謂師也。天下之為學者眾,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學,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為法。當皆法其君奚若?天下之為君者眾,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為法。故父母、學、君三者,莫可以為治法。下舊有“而可”二字。王云:“既言莫可以為治法,則不當更有‘而可’二字,此涉下句而衍。”案:王說是也,今據刪。

  然則奚以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天之行廣而無私,其施厚而不德,治要作“息”。其明久而不衰,故聖王法之。既以天為法,動作有為必度於天,天之所欲則為之,天所不欲則止。然而天何欲何惡者也?天必欲人之相愛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惡相賊也。奚以知天之欲人之相愛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惡相賊也?以其兼而愛之、兼而利之也。奚以知天兼而愛之、兼而利之也?治要“知天”下有“之”字。以其兼而有之、兼而食之也。今天下無大小國,“大小”,治要作為“小大”。皆天之邑也。人無幼長貴賤,皆天之臣也。此以莫不犓羊、畢云:“當云牛羊。”豢犬豬,畢云:“說文云‘犓,以芻莖養牛也’,‘豢,以穀圈養豕也。’玉篇云‘犓,則俱切,今作芻’。陸德明莊子音義云‘司馬云:牛羊曰芻,犬豕曰豢。’”蘇云:“案:‘犓’乃‘芻’‘牛’兩字而誤合為一者,文當云‘芻牛羊’。”絜為酒醴粢盛,畢云:“‘潔’字正作‘絜’。說文云‘秶,稷也’,‘粢,稻餅也’。然則‘粢盛’之字作‘齍’。以敬事天,此不為兼而有之、兼而食之邪!天苟兼而有食之,夫奚說以不欲人之相愛相利也!故曰愛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惡人賊人者,天必禍之。曰殺不辜者,得不祥焉。夫奚說人為其相殺而天與禍乎!是以知天欲人相愛相利,舊本無“知”字,治要同。王云:“‘是以’下有‘知’字,而今本脫之,則文義不明。上文曰‘奚以知天之欲人之相愛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惡相賊也’,奚以知,正與是以知相應。”案:王說是也,今據增。而不欲人相惡相賊也。

  昔之聖王禹湯文武,兼愛天下之百姓,畢云:“舊脫‘愛’字,以意增。”率以尊天事鬼,其利人多,故天福之,使立為天子,天下諸侯皆賓事之。廣雅釋詁云“賓,敬也。”暴王桀紂幽厲,兼惡天下之百姓,率以詬天侮鬼,廣雅釋詁云:“詬,罵也”。左昭十三年傳“楚靈王投龜詬天而呼”,釋文云:“詬,詈辱也。”其賊人多, 其賊”,舊本作“賊其。”俞云:“按當作‘其賊人多’,與上文‘ 其利人多,故天福之’相對。”案:俞校是也,今據乙。故天禍之,使遂失其國家,遂與隊通,易震“遂泥”。釋文云“‘遂’,荀本作‘隊’,俗作‘墜’,義同。淮南子天文訓高注云“隊,隕也。”身死為僇於天下,“僇”,治要作“戮”。大學“辟則為天下僇矣”,孔穎達疏云“僇謂刑僇也。”荀子非相篇云“為天下大僇”,楊注云“僇與戮同”。後世子孫毀之,至今不息。故為不善以得禍者,桀、紂、幽、厲是也,愛人利人以得福者,禹湯文武是也。愛人利人以得福者有矣,惡人賊人以得禍者亦有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