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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娶第四
 

  吉甫,賢父也,伯奇,孝子也,以〔一〕賢父禦孝子,合得終於天性,而後妻閑之,伯奇遂放〔二〕。曾參婦死,謂其子曰:“吾不及吉甫,汝不及伯奇〔三〕。”王駿喪妻,亦謂人曰:“我不及曾參,子不如華、元〔四〕。”並終身不娶,此等足以為誡。其後,假繼〔五〕慘虐孤遺,離閑骨肉,傷心斷腸者,何可勝數。慎之哉!慎之哉〔六〕!

  〔一〕以,各本無,宋本有。事文類聚後五,合璧事類前二五引有,今從之。

  〔二〕趙曦明曰:“琴操履霜操:‘尹吉甫子伯奇,母早亡,更娶後妻,乃譖之吉甫曰:“伯奇見妾美,有邪念。”吉甫曰:“伯奇慈心,豈有此也?”妻曰:“置妾空房中,君登樓察之。”乃取蜂置衣領,令伯奇掇之。於是吉甫大怒,放伯奇于野。宣王出遊,吉甫從,伯奇作歌以感之。宣王曰:“此放子之詞也。”吉甫感悟,射殺其妻。’”器案:曹植令禽惡鳥論:“昔尹吉甫信後妻之讒,而殺孝子伯奇,其弟伯封求而不得,作黍離之詩。”御覽四六九引韓詩亦云:“黍離,伯封作也。”

  〔三〕盧文弨曰:“家語七十二弟子解:‘曾參,後母遇之無恩,而供養不衰,及其妻以藜烝不熟,遂出之,終身不娶妻,其子元請焉,告其子曰:“高宗以後妻殺孝己,尹吉甫以後妻放伯奇,吾上不及高宗,中不及吉甫,庸知其得免於非乎?”’”

  〔四〕羅本、顏本、何本,“華、元”作“曾元”,今從宋本。盧文弨曰:“漢書王吉傳:‘吉子駿,為少府,時妻死,因不復娶,或問之,駿曰:“德非曾參,子非華、元,亦何敢娶。”’案:元與華,曾子之二子也,大戴禮及說苑敬慎篇俱云:‘曾子疾病,曾元抱首,曾華抱足。’檀弓作‘曾元、曾申’,是華一名申。”器案:盧引大戴禮,見曾子疾病篇。曾子二子,獨檀弓作“曾元、曾申”,與他書異,疑“申”為“華”之壞文也。王吉傳注引韓詩外傳:“曾參喪妻不更娶,人問其故,曾子曰:‘以華、元善人也。’”三國志管寧傳:“初,甯妻先卒,知故勸更娶,寧曰:‘每省曾子、王駿之言,意常嘉之。豈自遭之,而違本心哉?’”則後娶引曾、王之言以為戒,實自管幼安發之,之推蓋又本之耳。

  〔五〕盧文弨曰:“假繼,謂假母、繼母也。顏師古注漢書衡山王賜傳:‘假母,繼母也。一曰,父之旁妻。’”器案:抱朴子外篇嘉遯篇:“後母假繼,非密于伯奇。”

  〔六〕事文類聚、合璧事類作“謹之哉,謹之哉”,避宋孝宗趙諱改。

  

  江左〔一〕不諱庶孽〔二〕,喪室之後,多以妾媵終〔三〕家事;疥癬蚊虻〔四〕,或未〔五〕能免,限以大分,故稀鬥鬩之恥。河北鄙於側出〔六〕,不預人流〔七〕,是以必須重娶,至於三四,母年有少於子者。後母之弟,與前婦之兄〔八〕,衣服飲食,爰及婚宦,至於士庶貴賤之隔,俗以為常。身沒之後,辭訟盈公門,謗辱彰道路,子誣母為妾,弟黜兄為傭,播揚先人之辭跡,暴露祖考之長短,以求直己者,往往而有。悲夫〔九〕!自古奸臣佞妾,以一言陷人者眾矣!況夫婦之義,曉夕移之〔一〇〕,婢僕求容,助相說引〔一一〕,積年累月,安有孝子乎?此不可不畏。

  〔一〕江左,程本、胡本作“江右”,黑心符引同;宋本、羅本、傅本、顏本作“江左”,今從之。六朝人稱江東為江左。

  〔二〕古代社會稱妾所生之子女為庶孽。史記商君傳:“商君者,衛之諸庶孽子也。”又呂不韋傳:“子楚,秦諸庶孽孫。”

  〔三〕王楙野客叢書十五引“終”作“主”。

  〔四〕盧文弨曰:“疥癬比癰疽之患輕,蚊虻比蛇蠍之害小,以言縱有所失,不甚大也。”器案:國語吳語:“申胥進諫曰:‘譬越之在吳也,猶人之有腹心之疾也。……夫齊、魯譬諸疾疥癬也。’”韋昭解:“疥癬在外,為害微也。”此文本之。

  〔五〕未,宋本作“不”,今從諸本,黑心符、通錄二都作“未”。

  〔六〕野客叢書十五曰:“自古賤庶出之子,王符無外家,為鄉人所賤。孝成曰:‘崔道固如此,豈可以偏庶侮之。’顏氏家訓曰:‘江左不諱庶孽,河北鄙於側出。江左喪室之後,多以妾媵主家事;河北必須重娶,至於三四母。’至唐而此風猶存,觀褚遂良請千牛不薦嫡庶表曰:‘永嘉以來,王塗不競,在於河北,風俗乖亂,嫡待庶如奴,妻遇妾若婢。降及隋代,斯流遂遠,獨孤後禁庶子不得近侍。聖朝深革前弊,人以才進,不論嫡庶,於今二紀;今日薦千牛、舍人,仍此為制,禮所未安。’觀此,可以見漢、晉以來,重嫡而輕庶矣。竊又考之,趙簡子使姑布子卿相諸子,至毋恤,曰:‘此真將軍矣。’簡子曰:‘此其母賤,翟婢也。’對曰:‘天之所授,雖賤必貴。’於是以毋恤為世子。知此意自古而然。”

  〔七〕人物志流業篇:“人流之業,十有二焉:有清節家,有法家,有術家……。”人流之流,與士流、學流、文流、某家者流之流義同。

  〔八〕盧文弨曰:“此弟與兄,皆指其子言。”

  〔九〕趙曦明曰:“北史崔亮傳:‘亮祖修之,修之弟道固,字季堅,其母卑賤,嫡母兄攸之、目蓮等輕侮之,父緝以為言,侮之愈甚。乃資給之,令其南仕。時宋孝武為徐、兗二州刺史,以為從事。道固美形貌,善舉止,習武事;會青州刺史新除,過彭城,孝武謂曰:“崔道固人身如此,而世人以其偏庶侮之,可為歎息。”目蓮子僧深,位南青州刺史,元妻房氏,生子伯驎、伯驥,後納平原杜氏,生四子:伯鳳、祖龍、祖螭、祖芑。後遂與杜氏及四子居青州,房母子居冀州,僧深卒,伯驥奔赴,祖龍與訟嫡庶,並以刀劍自衛,若怨讎焉。’”李慈銘曰:“案:魏書楊大眼傳:‘大眼妻潘氏,善騎射,生三子:長甑生,次領軍,次征南。後娶繼室元氏。大眼死、甑生等問印綬所在,時元氏始懷孕,自指其腹曰:“開國當我兒襲之,汝等婢子,勿有所望。”甑生深以為恨。’又酷吏李洪之傳:‘洪之微時,妻張氏助洪之經營資產,自貧至貴,多所補益。有男女幾十人。後得劉氏──劉芳從妹,洪之欽重,而疏薄張氏,為兩宅別居;由是二妻妒競,互相訟詛,兩宅母子,往來如讎。’北齊書薛琡傳:‘魏東平王元匡妾張氏,淫逸放恣,琡納以為婦,惑其讒言,逐前妻于氏,不認其子,家內怨忿,竟相告列,深為世所譏鄙。’”

  〔一〇〕之,通錄引作“時”。

  〔一一〕盧文弨曰:“說,舒芮切。”器案:說引,猶言誘引。

  

  凡庸之性,後夫多寵前夫之孤〔一〕,後妻必虐〔二〕前妻之子;非唯婦人懷嫉妒之情〔三〕,丈夫有沈惑之僻,亦事勢使之然也。前夫之孤,不敢與我子爭家,提攜鞠養,積習生愛,故寵之;前妻之子,每居己生之上,宦學〔四〕婚嫁,莫不為防焉,故虐之。異姓寵則父母被怨,繼親〔五〕虐則兄弟為讎,家有此者,皆門戶〔六〕之禍也。

  〔一〕孤,倭名類聚鈔一作“子”。

  〔二〕必虐,倭名類聚鈔作“多惡”,合璧事類後五作“又虐”。

  〔三〕北齊書元孝友傳:“嘗奏表云:‘凡今之人,通無准節,父母嫁女則教以妒,姑姊逢迎必相勸以忌,以制夫為婦德,以能妒為女工云云。’”與之推所言相合,此亦當時之壞風習也。

  〔四〕盧文弨曰:“宦學,見禮記曲禮上,正義:熊氏云:‘宦謂學仕宦之事,學謂學習六藝之事。’”器案:漢書樓護傳:“以君卿之才,何不宦學乎?”敦煌寫本父母恩重經講經文:“何名婚嫁宦學?婚嫁又別,宦學又別。宦為士(仕)宦,學為學業。”

  〔五〕繼親,後母也。蔡邕胡公碑:“繼親在堂。”

  〔六〕門戶,猶今言家庭。漢書東方朔傳:“或失門戶。”晉書衛玠傳:“玠妻先亡。山簡見之曰:‘昔戴叔鸞嫁女,唯賢是與,不問貴賤;況衛氏權貴門戶,令望之人乎?’於是遂以女妻焉。”又樂廣傳:“夏侯玄謂樂方曰:‘卿家雖貧,可令專學,必能興卿門戶也。’”

  

  思魯等〔一〕從舅殷外臣〔二〕,博達之士也。有子基、諶〔三〕,皆已成立,而再娶王氏。基每拜見後母,感慕嗚咽,不能自持,家人莫忍仰視。王亦悽愴,不知所容,旬月求退,便以禮遣,此亦悔事也。

  〔一〕郝懿行曰:“杭大宗諸史然疑云:‘顏之推二子:一思魯,一敏楚。家訓中屢言之。敏作湣。’”

  〔二〕器案:顏魯公集顏勤禮碑:“父思魯,娶禦正中大夫殷美童女,殷美童集呼顏郎是也。”則思魯亦娶于殷,是顏氏與殷氏為舊婚媾矣。爾雅釋親:“母之從兄昆弟為從舅。”

  〔三〕傅本、鮑本奪“諶”字。

  

  後漢書曰:“安帝時,汝南薛包〔一〕孟嘗,好學篤行,喪母,以至孝聞。及父娶後妻而憎包,分出之。包日夜號泣,不能去,至被毆杖〔二〕。不得已,廬於舍外,旦入而灑埽〔三〕。父怒,又逐之,乃廬於裏門,昏晨不廢〔四〕。積歲余,父母慚而還之。後行六年服,喪過乎哀〔五〕。既而弟子求分財異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財:奴婢引〔六〕其老者,曰:‘與我共事久,若不能使也。’田廬取其荒頓者〔七〕,曰:‘吾少時所理〔八〕,意所戀也。’器物取其朽敗者,曰:‘我素所服〔九〕食,身口所安也。’弟子數〔一〇〕破其產,還複〔一一〕賑給。建光中〔一二〕,公車特徵〔一三〕,至拜侍中〔一四〕。包性恬虛〔一五〕,稱疾不起,以死自乞。有詔賜告歸也〔一六〕。

  〔一〕各本“包”下有“字”字,此從宋本。

  〔二〕盧文弨曰:“說文:‘毆,捶毄物也。’徐鍇曰:‘以杖擊也。’”

  〔三〕灑埽,各本作“灑掃”,文選答賓戲注:“‘埽’,即今‘掃’字。”

  〔四〕器案:通鑒五〇載此事,胡三省注曰:“不廢定省之禮也。”

  〔五〕盧文弨曰:“見易小過大象傳。”案:易小過象曰:“山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古代社會,父母死,子行三年服,薛包行六年服,故曰喪過乎哀。

  〔六〕引,宋本作“取”,餘本亦作“引”。趙曦明曰:“案:范書作‘引’,小學同。”器案:引亦取也。後漢書孔融傳注引融家傳:“生四歲時,每與諸兄共食梨,融輒引小者。大人問其故,答曰:‘我小兒,法當取小者。’”御覽三八五引孔融外傳同。上言引,下言取,互文見義也。

  〔七〕後漢書李賢注:“頓猶廢也。”元注本之。

  〔八〕理,後漢紀十一、御覽四一四引汝南先賢傳作“治”。此蓋傳鈔者避唐高宗李治諱改。

  〔九〕器案:古謂用為服,說文舟部:“服,用也。”周武王劍銘:“帶之以為服。”御覽三四四引沈約具東宮謝敕賜孟嘗君劍啟:“謹加玩服,以深存古。”俱為“用”義。

  〔一〇〕盧文弨曰:“數音朔。”

  〔一一〕劉淇助字辨略一曰:“還,廣韻云:‘複也。’世說:‘世人即以王理難裴,理還複申。’還複,重言也,然還亦有仍意,理還複申,若雲理仍複申也。”

  〔一二〕趙曦明曰:“建光,安帝年號。”

  〔一三〕趙曦明曰:“續漢書百官志:‘衛尉屬有公車司馬令一人,六百石,掌宮南闕門,凡吏民上章、四方貢獻及征詣公車者。’”胡三省注曰:“特,獨也,獨征之,當時無與並者。”

  〔一四〕趙曦明曰:“續漢書百官志:‘侍中,比二千石,無員,掌侍左右,贊導眾事,顧問應對,法駕出則多識者一人參乘,餘皆騎在乘輿車後。’”

  〔一五〕汝南先賢傳:“包歸先人塚側,種稻種芋,稻以祭祀,芋以充飯,耽道說理,玄虛無為。”見御覽九七五引。

  〔一六〕盧文弨曰:“此段見範書卷六十九劉平等傳首總序。章懷注:‘漢制:吏病滿三月當免,天子優賜其告,使得帶印綬,將官屬歸家養病,謂之賜告也。’”器案:漢書高紀注引漢律:“吏二千石有賜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