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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政治经济学讨论

作者:胡鞍钢等      




  第一阶段:从一九七八年底至一九八四年九月。这是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阶段。这一阶段,在计划制定、产品销售、利润留存等方面,政府给企业下放了一些权力,特别是实行了企业留利制度,使国有企业在发展生产、改善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职工等方面有了一定的财力,增强了企业活力。
  第二阶段:从一九八四年十月到一九八六年底。这是实行以承包制为主体的多种经营方式的阶段。一九八四年十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拉开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这一阶段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强调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实行多种经营方式。多数企业采取了承包经营的方式,承包的形式多种多样;一些小企业实行了租赁经营;少数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的试点。通过采取多种经营方式,企业的自主权进一步扩大。
  第三阶段:从一九八七年到一九九三年底。这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思路是:强调企业改革的重点必须从扩权让利转到转换企业机制的轨道上来。具体做法仍然是强调完善承包制。因而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企业法》实施条例,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机制条例》,赋予企业十四项经营自主权。同时,随着指令性计划的减少和价格的不断放开,不少国有企业被推入了市场,按照市场法则进行经营。
  第四阶段:从一九九四年开始,中国的企业改革进入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阶段。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要以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明确责权、加强企业管理为核心,深化企业产权制度及相关体制的配套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创造基础。与此同时,全国人大还颁布了《公司法》,这标志着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第四个阶段,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企业制度创新的新阶段。
  前三个阶段,即从一九七八年到一九九三年底,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向企业扩权让利、政策调整,第四个阶段即一九九三年底正式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围绕企业制度创新进行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以及加强企业管理来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包括主辅分离、改制分流。
  任何改革都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和逐步深化的过程。改革初期的扩权让利与围绕扩权让利进行的政策调整是一种应该而且不得不采取的措施。但它还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原有的经济体制的深层次弊端,没涉及企业的产权制度变革、企业制度创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有限责任制度与法人制度的确立(实质是没有解决企业预算约束软化、政府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问题)、公平竞争环境的构筑、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国有产权合法权益保障等问题。所有这些反映在实际工作中就表现为企业改革面临的问题与困难,比如,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尚未理顺,产权权责不明,政资分开、政企分开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已成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严重障碍;国有企业负担沉重,与其他企业相比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难以与其他企业进行平等竞争;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步履维艰,经济效益低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深化企业改革的难度依然很大等等。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为了界定作为所有者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实行过承包制;为了解决企业之间“条条块块”分割、推动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过横向经济联合体;为了解决横向经济联合体过于松散的问题,又提出了组建企业集团;为了解决当时的企业集团仍然比较分散的问题,提出过强强联合、发展母子公司关系、股份制等;为了推行股份制、帮助企业筹集资金,提出了公司上市;为了优化国有存量资产的结构,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优势,提出了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结构调整。
  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有一个特点,就是用的“试错法”,即邓小平说的“摸着石头过河”。通过这种“试错法”,探索各种具体的改革思路与措施,一步一步走过来,走上了包括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内的制度变革的途径。
  从实际情况看,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益应该说是提高了。虽然说,国有经济的比重在下降,可是它的总量在增加。尤其是像浙江、福建、广东这些传统上国有经济投入比较少的省份,经过这些年的改革,在非国有经济大幅度上升的同时,国有经济总量也是增加的。拿浙江省和吉林省国有企业的股东权益相比,吉林省是历史上传统的国有经济大省,是中国的一个老工业基地;浙江省是在东南沿海,国家当年国有资产的投入比较少,现在经过这些年的改革开放,二○○三年浙江省国有企业的股东权益超过了吉林。另外,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革,非国有的企业,包括股份制的企业在大幅度地成长。从一些数据看,这些年的改革成效很大。国有企业户数逐步减少,效益持续大幅增长,国有资产的结构得到了调整和优化,国有资产的总量在稳步增加。
  以制度变革为主要思路的改革走到今天,并不是理论界通过一定的公式推导得出的结论。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当中,无论是产权制度改革,还是一般的股份制改造,我们一直受到各种干扰,产生了“改革后遗症”。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们国有企业改制以后的股权设置。国有企业改制后按所有制设有国家股、法人股,法人股还分为国有法人股和一般法人股,自然人个人股,原来还有职工个人股,上市后还有流通股,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这里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担心私有化,担心国有资产流失。这样的股份制改造是存量不动动增量。我们原来一直是不卖存量的,就是说只让增量资金进来,只是吸收资金进企业。这一次争论涉及的问题就是因为动了存量了,存量卖了。那么,在卖的过程中是否有流失?定价是否合理?应该履行什么样的程序?这些问题都相应地提出来了。
  不否认在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确实有企业资产价值低估这个问题,或存在着国有资产转让价格偏低的问题。但是,假如从管理学、会计学的角度来说,这可能涉及到一个资产的估值、资产的定价问题。
  在企业资产、产权的转让变动过程当中,资产的定价其实非常复杂,涉及的因素很多。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出让时的定价并不是仅仅考虑账面价值有多少、评估价值是多少,这只是一个参考。他们更多要考虑的是这个企业能不能继续生存下去,就业能不能维持,企业的债务如何解决或谁来负担,接受多少原有的员工,员工的收入能不能保障,企业会不会成为政府的负担,财政收入能不能保证等等。
  其次,买方市场必然要考虑许许多多的因素:企业的成长性、企业的资产质量、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企业的社会负担、企业富余人员的多少等等一系列的复杂因素。总之,它是买方和卖方在各自考虑自己利益基础上讨价还价的一个结果。如果我们认定国有资产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上市公司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转让价格低于流通股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那未必是正确的。
  国有企业改革或国有产权制度的改革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出现需要我们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去解决,而不是否定改革、停止改革。
  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当中,出现的国有资产价值低估的问题;腐败在国有资产转让价格确定过程中的作用问题;以及员工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等等,都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设法加以解决。
  
  应该讨论个明白
  
  左大培
  我的基本原则是,国企问题,是要争论;不仅要争论,而且要讨论个明白。
  打个比喻。我们家里雇了一个保姆,我们都挺懒;后来发现这个保姆老偷东西,家人开始辩论,小辈儿人都说:“得惩罚这个保姆,或者炒鱿鱼,或者送公安局去!”老辈人说:“不对,你们都太傻,没经验。保姆为什么偷东西?是因为咱家里的东西不是她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得把家里的东西都给她。”我们现在讲国企改革的人,就是这么一套逻辑。说国企不是他的,他一定不好好干,因为是国家的,国家当然就是大家的,他就一定偷东西;你给了他了,他就一定好好干了,不会偷了。
  现在要解决问题,最主要是反腐败。最近这几年我们在政府层次上大反腐败,但企业层次上根本没抓。企业层次上有很多腐败行为,许多工人告诉我,国有企业的厂长,自己还有另外一个厂,他把国有企业的财产转移到那儿去。
  在西方,这肯定不行。像通用汽车公司,要求公司的员工,不能做与本公司业务重合的个人经营。你是通用汽车公司的汽车推销员,你就不能再开一间汽车销售行,自己再去销售汽车。你要这么干,一定会侵害通用汽车公司的利益,起码要被炒鱿鱼的。而现在我们的许多厂长在那儿明火执仗地干。
  从拿回扣的风起来的那一天,我们就说,不能拿回扣,结果呢?现在是愈演愈烈;最严重的是,它不仅把国有企业的风气搞坏了,整个中国的营业风气也给搞坏了。
  所以说,腐败不得不反,再这么下去,不是说国有企业垮掉,而是中国所有的企业都垮掉。
  
  回到政治经济学时代
  
  卢周来
  我想对黄速建所长刚才的发言做一些回应。
  第一,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向的争论有没有意义?我认为现在回过头来讨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向是否正确,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本身来说意义不大。这点我同意黄所长的看法。因为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具备了路径依赖的性质。自从主流经济理论界以及政府将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锁定为“产权改革”时起,就已经决定了国有企业改革其后的路径必然是沿着今天这样的路子走。也就是说,无论有多少持传统政治经济学观点的学者在提出异议,也无论原来国企职工有多少不愿意,国企改革走到今天这一步,是从一开始就注定了的。这次争议过后,会不会有方向性逆转?同样不可能。
  经济学上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就是理性经济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倾向。国有企业改革从微观层面上来看,肯定后一步是对前一步的改进。有人把国企通过MBO实现私人化的过程,比作大热天的冰糕,与其让它化掉,不如送人好。并且认为这无需讨论。去年中国经济学年会,有一位经济学家发言说,农民工在城里再受歧视,也比他们在乡下待着强,否则他们不会选择进城。也是从这样的逻辑出发的。
  但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即什么样的制度背景使得国有资产不进行私人化就活不下去,是什么样的制度背景使得农民不选择进城就活不下去。如果用法国自由主义大师巴师夏所特有的“生活的逻辑”解释,一个快饿死的贞女为了活命选择卖淫,的确改进了,但这不需要经济学家解释。经济学家需要做解释的是,是什么原因使得贞女竟然活不下去?今天我们讨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向正确与否对于国企改革本身意义不大,但有助于把我们的视野导向一个更宏观的大背景: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中国改革呈现出现在这个样子。
  第二,改革成本的问题。黄所长刚才说,中国的改革,是一个“试错法”的过程,一步一步走到今天,这个改革总体上效益是提高的。刚才大家也讲了,产权改革实际上是付出了很大代价的。我想强调一点,一定要建立一个社会成本的概念。从微观层面上看,产权改革也许使得某一个企业在财务上、账面上的利润增加了,但是它导致的社会成本有多大?这个有没有计算出来?在整个产权改革中,五千多万下岗职工导致的问题,这个社会成本怎么计算?国外有一种舆论说,改革产生的不稳定因素使得中国维持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的费用比过去十年间增长了十几倍。这也是社会成本。你可以说改革的每一步是符合个体理性的,可是这个个体理性并没有达到集体理性。所以这个时候,改革不仅是要算哪一个企业搞活了,甚至整个国有企业搞活了,同时也要算宏观的,全社会的成本。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注释》中提出一个很深刻的思想:“主流经济学掩盖了人们进行选择的实质。而我们讨论的问题具有交互性,即避免对A的损害将肯定会损害B的利益。我们必须决策的真正问题是,这个社会到底是应该允许A损害B,还是允许B损害A?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尤其在界定产权过程中,政府对产权的任何重新界定,都不可能达到双赢,而必定是有利于一些人不利于另一些人。改革作为广义产权的重新界定,必定是一个充满摩擦与冲突的过程,因而我们不可对改革抱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相反,改革过程中强势集团的“机会人策略行为”,将可能使“改革”成为某些人剥削另外一部分人的名义与工具,对此我们要抱以足够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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