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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政治经济学讨论

作者:胡鞍钢等      




  关于MBO过程中政府的角色。有人认为,管理层买断是一个契约,它不是一个权利;所以,不存在剥削,不存在掠夺;尤其是所有的MBO,都是经过当地政府同意的。对于MBO过程中企业被人为作低价格是因为政府要考虑很多问题,比如怎样安置富余人员,怎样解决财政的负担等等。实际上这种说法是把地方政府设想成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代表者。一个关注合法性的政府,是应该将其目标锁定为社会福利最大化。问题是一些官员实际上不仅不把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目标函数,也不把经济效益最大化当作目标函数,而是把个人利益以及部门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函数。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契约的观点,所谓政府要考虑许多别的因素的观点!我觉得不太成立。
  第三,在国企改革讨论中,争论的双方有没有在最低共识上对话的可能?
  比如说,我首先承认一些经济学家说的,国有企业只要实现民营化才有效益,才有利于经济增长,才有利于制度转型。接下来,是不是可以讨论一些争论双方尤其是主流经济学家能接受的观点?
  国企产权改革到底适用哪种法则?拉斯·沃因(Lars Werin)在其新著《经济行为与法律制度》(Economic Behavior and Legal Institutions:An Introductory Survey,2001)中提供的“产权法则”和“责任法则”来对待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在推进中国制度变迁过程中非常重要。用更直接一些的表达,“产权法则”可以这样理解:如果达成促进财富增长的另外一种产权安排的交易费用很低时,A不是购买而是侵犯了B的产权,那么,A不仅应该赔偿B,同时还应该受到法律惩罚。而“责任法则”则可以理解为,如果达成促进财富增长的另外一种产权安排交易费用很高时,A不得已侵犯了B的产权,那么A应该对B进行赔偿,但A不受到惩罚。退一万步讲,我们不妨承认,主流经济学关于国有企业必须民营化的判断是对的,即,从财富增长原则看,假定国有企业民营化客观上会促进经济增长,而且有利于制度转轨;从交易费用看,假定目前意识形态及其他制度性因素使得国有企业民营化进程非常困难,交易费用过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经理层不得不采取“变通”的方法,比如利用MBO过程使国有资产由公变私,即企业经理层侵犯国有产权是不得已的,但又是增进财富的。此时,应该适用“责任法则”而不应适用“产权法则”,也就是说,的确如张维迎先生反复强调的,他们不应该受惩罚。但千万不要忘记另外一条:即使适用的是“责任法则”,也还是有一个赔偿问题:国有资产不能被白白侵占,哪怕暂时先记账,以后也必须还上,这样才能对作为国有企业股东的老百姓有交代,这样的改革也才算有一个最起码的公平。
  关于法治的观点。建立法治社会是一个共识,而且都认为建立法治社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九九七年中国的《刑法》里加了一条,叫做“私分国有资产罪”。按照演化或者说演进秩序的观点,即使它是一个“恶”法,也不能法外施恩。认为企业家是现代社会创新的主体,所以对企业家本能地报以同情;甚至也可以认为通过MBO私占国有资产也符合“理”,譬如说这个“理”就是国有企业就应该民营化,才能提高效益。但是在不符合法的情况下,你恰恰又强调法治的管理,强调一种演化的秩序,应该怎么选择?以对社会做出过巨大贡献,就可以不计较某些企业家私吞国有资产的行为,这和法治社会的理念完全不符!
  关于政府的观点。“经济学家的任务就是时刻准备斩断政府伸向市场的看得见的手。”但是在国企产权改革尤其在MBO过程中,几乎都是政府力量在推动。而此时主流经济学家从来不说“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应该砍断”,他们还呼吁政府就应该这么强力推动。包括这次郎、顾之争的过程中,如此多的政府官员或有着政府官员背景的学者忙着为反对郎咸平的主流经济学家们“搭台”或“坐台”,而主流经济学家们也全然不忌讳。这种现象与主流经济学时刻警惕政府僭权的传统如此相悖。
  我有这样的担心。处在转型期的政府,一方面控制的权力在急剧下降,另一方面为了显示权力,就更加频繁地使用权力。那么这种频繁使用权力的方向,可能是一种错误的方向。最后的结果,就形成一种“分利联盟”,权力、资本,还有知识勾结。这种“分利联盟”可能使中国的改革成为一种半拉子改革。一开始,他们都是改革的积极推动者;但是发现目前的状况最符合这几个集团的需要,所以他们说:改革到此为止吧!从原来的改革派变成今天的保守派。这种半拉子改革是比不改革更加可怕的。
  最后,重新回到政治经济学时代。
  这次关于国企改革问题的讨论,有一些很有意思的现象。比如原来主流经济学家总强调学术研究不能讲价值判断,即经济学家不讲道德。但最后主流经济学家对郎咸平等人的人身攻击,表明,当前中国学界的分歧本来就是非学术性质的。也更加表明了中国重新回到政治经济学时代。
  按马克思的说法,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关系,即生产与交易背后的社会权利结构及社会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只是自罗宾斯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在其《经济科学的性质》一文中,将经济学定义为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学问之后,主流经济学逐渐形成了关注效率以及实证研究的新传统,而关于社会公正及其他规范研究就越来越成为支流甚至末流。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在西方,从传统政治经济学到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的转变,其背后有很深刻的历史背景。这就是,在经过了近三百年的斗争—妥协—再斗争—再妥协的反复后,典型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权力结构与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已经走向了一种较为稳定的有秩序状态。如果说在资本主义初期,契约自由已经证明了各集团之间形式与起点上的平等,那么,到了二十世纪初中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已经以累进税制及各种劳动权利与社会底线保障,使资本主义已经接近了这种制度所能容纳的最大限度的分配平等即结果平等。而且,原来强势的资本集团已受到约束,懂得让步;而弱势的劳工集团也已因为工会组织的强大而变得不再像原来那样弱势。各种利益集团之间已形成某种相对均势与相互制衡的局面,权力界定或广义的产权界定已近完成。在这种背景下,政治经济学的使命在典型西方资本统治社会几近结束。而曾被讥为“庸俗的赚钱术”的以研究“如何摊大饼”为己任的现代经济学越来越成为主流。
  而中国不一样。当原来设想的不突破旧的大的制度框架的改革,在八十年代后期之后终于不以设计者的意志为转移而走向另外一面后,越来越不平等的现状逐渐唤醒了那些原本在“低头推车”的人们,也让他们想到要“抬头看天”:原来我们推了半天,连最基本的权利、责任与义务都没有讲清楚,而好处却已经被权贵资本给独占了。于是,经济学所强调的“生产性努力”某种程度上被政治经济学所关注的“分配性冲突”所替代。在这个时候,资源配置的效率反而可能被视为其次,而如何在博弈中争取到未来更高更主动的谈判地位,是各利益群体最大的关切。因此,中国重回政治经济学时代。这个时候,我们的学界也好、政治家也好,将面临全新的课题。
  
  从资本家手中拯救市场
  
  崔之元
  在《读书》二○○四年第十一期上,我已经写了一篇关于朗咸平风波的文章,今天我简单地展开一下我的观点。
  在那篇文章中我提到,最早挑战顾雏军的不是郎咸平,而是《财经杂志》。从二○○一年底开始,《财经杂志》连续有三篇文章揭露顾雏军企业集团的关联交易问题,而且这三篇文章被收入到吴敬琏先生写序的《财经杂志》编的《黑幕与陷阱》一书中。我的文章标题还引用了吴敬琏先生的一句话,叫做“好的市场经济”。因为这场讨论实质上并不是关于要不要改革的问题,而是关于怎样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郎咸平只是反对MBO,反对管理者自我定价、自我收购国有资产,认为这个特定的所谓“改革”应该停止。在郎咸平风波之前,二○○三年十一月国资委的文件里就已经规定,“大型国有企业不提倡MBO”。
  吴敬琏和钱颖一为什么提出“好的市场经济”?他们是在亚洲金融危机的时候说的。当时学术界对亚洲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索罗斯这种外国投机者造成的;另一种认为是东亚本身的裙带资本主义和官商勾结造成的。当时我在麻省理工学院,跟西门·约翰逊(Simon Johnson)教授交流,他说这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但都有局限性。如果说亚洲金融危机完全起因于外国投机者,就没法解释不同的亚洲国家对危机的反应程度不一样。譬如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韩国对危机的受害程度是不一样的,所以完全用“外国投机者”无法解释亚洲金融危机;但是,完全用裙带资本主义和官商结合来解释也太笼统,因为这些东西一直都是存在的,并不是亚洲金融危机时才有。有鉴于此,西门·约翰逊借鉴加州大学的阿克洛夫(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搞出来的“所有者掠夺模型”(阿克洛夫文章的中译已发表于《比较》杂志,第十五期)来解释亚洲金融危机。西门·约翰逊发现,亚洲金融危机的原因,不是一般的外国投机,也不是一般的裙带资本主义,而是在投机造成了汇率贬值风险的情况下,所有者加剧了掠夺本企业的总资产。几年前我和王小强调查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的时候也发现,在宏观经济前景不好的情况下,所有者加剧了掠夺本企业总资产,譬如转移资产去泰国。而这个掠夺行为会反过来造成一个宏观效应,更加重总体的金融危机。
  在中国经济界一直流行的是西方的产权理论和交易成本学说。在这一理论视野里,“掠夺”这个概念不是经济学的名词,经济学只有“自由契约”,大家自由交易,不存在“掠夺”和“剥夺”。但是,阿克洛夫恰恰研究“掠夺理论”。这个“掠夺”不是一般的剥夺,而是所有者来掠夺本企业的总资产。也许大家很奇怪,所有者怎么可能自己来掠夺自己所有的企业呢?关键在于注意会计恒等式,所有者资产只是所有者权益,而企业总资产是所有者权益加上负债。因此,所有者是可以掠夺本企业的总资产的,即剥夺债权人的利益。有意思的是研究所有者的掠夺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会爆发,并且会导致怎样的宏观经济后果。阿克洛夫的所有者“掠夺理论”对我们讨论民营私有经济有重大意义。首先,我们不反对私有经济,但是要认识到私有经济有两重性,一种是生产性,另一种是掠夺性。郎咸平主要是通过研究“金字塔控股结构”来解释私有经济在什么情况下具有掠夺性。这种特殊的“金字塔控股结构”在东亚特别明显;而现在中国恰恰是通过国有股的场外收购,就是低价出售国有股,把原来国有股的一股独大,简单地变成了顾雏军那些人的一股独大。原来国有股的一股独大也造成了问题,危害了小股东。但是,国有股的一股独大和私人的一股独大还不一样。例如,美国储蓄贷款协会的所有者当时为什么掠夺得特别厉害呢?因为储蓄贷款协会按原来的规定必须至少有四百个股东,后来里根当政的时候取消了,变成了可以只有一个股东。这样,如果所有者以掠夺本企业总资产为动机的话,就比原来的四百个股东容易得多。如果把掠夺理论引入到企业理论里来的话,就会发现股东多(如果是国有股)就没有像一个私人大股东那么容易掠夺本企业总资产。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阿克洛夫的所有者“掠夺理论”使我们反思前几年非常流行的一个理论,就是“委托——代理”理论。这个理论已经先行假设“道德风险”或“败德”一定是代理人的问题,而委托人则没有道德风险或败德问题。张五常老喜欢举个例子来说明为什么资本家重要。他说,他家乡四川的一群纤夫在拉船的时候,每个人都想搭便车,都不想使劲拉,所以纤夫们必须主动请一个资本家来用鞭子抽他们。张五常这个“抽鞭子理论”就是假定资本家——委托人没有道德风险。阿克洛夫的所有者“掠夺理论”则说明委托人也有道德风险或败德问题。
  我在一九九四年和张维迎在《经济研究》上有个争论,我强调,“委托——代理”理论的新发展,揭示出不仅“代理人”有“败德”问题,而且“委托人”也有“败德问题”。这一结论是“赫姆斯特姆(Holmstrom)”“不可能性定理”的结果。赫姆斯特姆是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委托——代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他证明了如下的“不可能性定理”,“纳什平衡”和“帕累托最优”在“预算平衡”的团队中是不可能同时实现的。在经济学中,“纳什平衡”是“个人理性”的条件,“帕累托最优”是“集体理性”的条件,而“预算平衡”则指团队的产出将全部被团队成员分享(但不一定每人均等)。因此,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又可被陈述为:在“预算平衡”的团队中,“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是相互矛盾的。最初,人们认为“赫姆斯特姆定理”可用来支持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私有制理论。阿氏和德氏认为,一个团队的工人无法克服“搭便车”(偷懒)问题,因此需要在团队之外有一个监督者,也就是张五常的“抽鞭子理论”;而谁来监督“监督者”呢?阿氏和德氏认为,解决之道在于使监督者成为团队产出的“剩余索取者”,即所有者。这样一来,“监督者”就有干劲了。“赫姆斯特姆定理”证明了预算平衡的团队不可能同时实现“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从而可有如下含义:为了同时实现“个人理性”(纳什平衡)和“集体理性”(帕累托最优),必须打破“预算平衡”,即团队成员所得之和要小于团队总产出,而作为“剩余索取者”的所有者恰恰满足了打破“预算平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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