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0期

从迷信到理性

作者:陈乐民




  此盖反映伏尔泰一切民族均是平等的观念。
  第十二,总结。这是伏尔泰研究古史之最后两节,题目分别为:“早期书写历史的民族及早期史学家的寓言”和“借神之名以言说的立法者”。
  史无信史,何况无史之远古?传说(包括谣诼)也是“史”,因而无可征信。有人说西方在希腊与罗马之前不能称“史”,所以希腊罗马之有史已经相当晚了。即使修昔底德、色诺芬这样的古史家,也不免要在史中掺进许多无稽之谈而加以演绎。伏尔泰大概属于“疑古派”,写的是法国版的《古史辨》。他独独表扬中国通鉴之信而有征,认为西欧在戈里高利·德·图尔之前几无史可言。伏尔泰这一节可与司马迁《五帝本纪》之一互参。司马迁说:
  学者多称五帝,尚矣。然《尚书》独载尧以来;而百家言黄帝,其文不雅驯,荐绅先生难言之。孔子所传宰予问五帝德及帝系姓,儒者或不传。余西至空桐,北过涿鹿,东渐于海,南浮江淮矣,至长老皆各往往称黄帝、尧、舜之处,风教固书焉,总之不离古文者近是。予观春秋、国语,其发明五帝德、帝系姓章矣,顾第弗深考,其所表见者不虚。书缺有间矣,其轶乃时时见于他说。非好学深思,必知其意,固难为浅见寡闻道也。余并论次,择其言尤雅者,故著为本纪书首。
  伏尔泰写《历史哲学》,也有此意可通,译录如次:
  只是在若干个世纪之后,一种略微细致的历史方可取那些无可考稽的传闻而代之;而后者总杂以奇谈怪论,人们却以之作为尚付阙如的实情。如是,希腊人在八十朝之后,即巴洛斯石牌传说初期之千年以后,方才有了他们自己的希罗多德。罗马人最古老的历史学家法比乌斯·皮克多只是在第二次迦太基战争之后,即罗马建基五百四十年左右,才写出历史。(187页)
  在那种远不可及的古代,“立法者”(即“高官”也,一群人的首领也)都无不借神的名义说这说那,传下来便成为大众所奉之“法”。伏尔泰说,自古以来,有两种“法”:一种是“自然法”,是所有人生所共同的,有益于所有人的;这种“法”发自自然人的天性,无需“雷神”发一巨响来宣布在人心底所镌刻的真理。到后来的“启蒙时期”,“自然法”的精神便成为启蒙思想家们所共同推崇的平等的精神了。
  “自然法”是什么?伏尔泰在《哲学词典》中说:“自然法就是令我们感到公平的本能”(的法);“就是天下的人都认为是公正的或不公正的”;“这种自然法既不整别人,也不拿整别人来取乐”。
  另一种“法”是“政治法”或“国家法”,它永远是“专断”的。伏尔泰这样叙述“政治法”的古代来源:“……政治法永远是专断性质的,无论是斯巴达的法官(Ephones),还是罗马帝国的法庭(consul);无论是古罗马时期的部落集会(comices),还是希腊古代法庭(aréopage)或元老院;贵族制也好,民主制也好,王权制也好,通通如此。由于那时的‘立法者’们,根本不懂什么是(普通人的)人心,于是就说一个非神的‘立法者’不可能以神的名义建立哪怕一种政治法。他们就是这样得以为自己的私利去骗人的。”(192—193页)
  伏尔泰的《历史哲学》写的是古代史,属于远古时期、甚至史前史又占了相当的篇幅。他夹叙夹议,时不时地借古喻今(所谓“今”是指十八世纪)。伏尔泰写这篇长文,似乎没有什么预设的目的。然而,自然而然地、或隐或显地流露出心之所思。读者若不留心便很容易滑过去。例如,伏尔泰对所谓“政治法”或“国家法”是持批评态度的,因为那种“法”是自上而下、为“立法者”服务的“法”,而“立法者”立法时又必定要以“神”的名义来管制和迷惑普通的人,以维护“立法者”的权威性。“政治法”之反对“人人生而平等”、为统治者服务,在十八世纪的法国皇权时代还是非常现实的。
  “从迷信到理性”有一“关”非过不可,就是要粉碎加于人的精神锁链,否则,就迈不开步子。所以洛克在“光荣革命”的第二年出版的《政府论》,用了很大篇幅批判很有些权威的罗伯特·菲尔默爵士(Earl Robert Filmer)在十年前写的宣扬“君权神授”的《先祖论》(Patriarcha),揭穿它妖言惑众、蒙蔽人们眼睛的实质。
  十八世纪,英国与法国已经大不相同了。伏尔泰在写到希腊的自由时,顺便有意识地带出了英国,说希腊式的自由在今天(十八世纪)只存在于英国。伏尔泰在《历史哲学》中所做的事情,可以说就是接着洛克继续同迷信做斗争,不过是用他自己的方式。这与他一生对英国的经验赞许备至,许为先行者,从而在精神上受到带有决定性的启发,是一致的。
   (二○○八年六月陆续写就于京中芳古园陋室)
  (《历史哲学》,伏尔泰著, 译, 出版,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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