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7期


深圳的民俗文化陈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作者:吴翠明




  民俗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两个关系非常密切的概念。两者的范畴有所重叠,在特定语境之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俗”、“民间文化”等的概念是可以互相置换的。但二者的侧重点和界定标准又有所区别。民俗学研究的不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包括了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民俗、社会民俗、精神民俗也在民俗学的研究对象的范围内(陶立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评价与保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论文集(王文章主编),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12月)。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是活态性,它是一个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应的概念。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来说,人显得尤为重要。
  民俗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中国民俗学界和民间文化界一直在使用“民俗”、“民俗文化”、“民间文化”、“民族民间文化”等概念。民俗,即民间风俗,就广义而言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民俗是依附人民的生活、习惯、情感与信仰而产生的文化,它起源于人类社会群体生活的需要,在特定的民族、时代和地域中不断形成、扩大和演变,为民众的日常生活服务。民俗涉及的内容很多,直至今日它所研究的疆域仍在不断的拓展,就今日民俗学界公认的范畴而言,民俗包含以下几大部分:(1)生产劳动民俗;(2)日常生活民俗;(3)社会组织民俗;(4)岁时节日民俗;(5)人生仪礼;(6)游艺民俗;(7)民间观念;(8)民间文学。也有按照我国历史上通行的民俗事象的几大方面划分的,与前述分类有部分重叠和相近:(1)巫术民俗;(2)信仰民俗;(3)服饰、饮食、居住民俗;(4)建筑民俗;(5)制度民俗;(6)生产民俗;(7)岁时节令民俗;(8)人生仪礼民俗;(9)商业贸易民俗;(10)文艺游艺民俗(中国民俗网)。
  相对于民俗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很新的概念。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内涵,一般都沿用2003年10月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在巴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下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上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手工艺。
  我国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基本沿用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这一定义,并根据我国国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畴进行了更符合现实和更具可操作性的修订(2007年1月1日出版,由“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编写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述为: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并将其范围修订为:(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有关的文化空间。)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探讨和实践研究,是当前学术界的热点,这里不一一详述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工作,在我国正式启动也就是近几年的事。对民俗文化的研究,对优秀传统民间文化的发掘和保护,却由来已久。目前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及普通文化工作者,大部分是搞民俗学研究、搞民间文化工作出身的,他们的经历、经验、研究积累,无不深刻而广泛地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工作。从这种意义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脱胎于“民俗文化”、“民间文化”也不为过。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启动和深入推进,又掀起了民俗学研究和民间文化事业的新高潮,大大促进了后者的发展和壮大,故而业界的专家学者、文化工作者、文化官员无不对这项宏大工程感到欢欣鼓舞。
  近年笔者一直从事深圳市博物馆新馆《深圳民俗文化》展览的筹建工作,对这些年深圳在民俗文化陈列方面所做的工作作了一些梳理,并对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间的关系作了一些思考。
  
  一、我国目前民俗文化陈列的几种类型
  
  目前在国内的博物馆、陈列馆中(不包括以民俗文化展示、活动或民俗风情旅游等为主题的商业机构,例如民俗文化村、主题公园、景区等),民俗文化陈列大概有以下几种存在形式(本文中的“民俗文化陈列”只讨论固定陈列、基本陈列,不把各种临时陈列、非固定陈列考虑在内)。
  第一种,直接以民俗命名的博物馆、陈列馆。这种博物馆往往有两个名称,一个是“某某民俗博物馆”,另一个是它长期在当地民众中通用的俗称。这种博物馆一般依托某处古建筑,例如庙宇、祠堂、大型民居或其他具有特定功能的传统建筑,馆舍本身往往就是文物保护单位。
  这类博物馆利用古建筑和文保单位本身在文物、文化资源上的优势以及其长期以来在民众中形成的影响力,结合当地历史文化及传统民间习俗,举办民俗文化方面的主题展览及活动。它们具有一般博物馆的收藏、陈列、保管、研究等基本职能,也承担了地方一些大型民俗活动的策划组织工作,例如定期或不定期主办、承办一些当地的传统节俗、庙会、民俗文化周(月)等活动。它们是优秀传统民间文化的倡导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
  属于这类的民俗博物馆数量较多,分布于全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例如,北京民俗博物馆设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东岳庙。天津民俗博物馆设在以天后宫为主体的古建筑群。南京民俗博物馆设在甘熙故居。山西省的民俗博物馆数量较多,山西省民俗博物馆设在文庙,祁县民俗博物馆设在著名的乔家大院,襄汾县丁村民俗博物馆的馆舍则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丁村明清民居。洛阳民俗博物馆设在古建筑群潞泽会馆,因祀关羽在当地又名关帝庙。青岛民俗博物馆设在天后宫。徐州民俗博物馆位于原户部山明清古民居中,也是省级文保单位。香港的罗屋民俗博物馆则坐落在一处始建于清代的客家村屋里。
  这类博物馆还有一些特殊形式,不直接以“民俗”命名,而以某个主祀的神或历史名人、某种民间信仰、某个宗教、某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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