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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尧典》新议等

作者:冯广宏等



高下直接关系到一方百姓的安宁,因此,他对地方基层官吏的选拔尤为注意。大定元年(1161年),世宗继位伊始就提出“守令之职,当择材能”(《金史》卷五十四),大定七年(1167年),又提出“州县之官良则政举。否则政隳”(《金史》卷五十四),大定十八年(1178年),金世宗再次提出“县令之职最为亲民。当得贤才用之”的要求。在任官问题上注重维护女真皇族的利益是金世宗团结笼络本民族上层人物的惯用手段。但在涉及地方官员的选用时,他仍然坚持才干优先的原则。大定十八年十一月,尚书省在奏拟宗室子弟阿可为刺史时,世宗表示强烈反对,严肃指出“郡守系千里休戚,安可不择人而私其亲耶。若以亲亲之恩,赐予虽厚,无害于政。使之治郡而非其才,一境何赖焉?”由于金世宗的高度重视,金朝政府对基层官吏的考察也是比较严格的,一大批庸碌平常之辈遭到斥责甚至被勒令退职,仅大定二十三年(1183年)五月,就有十多名县令困难当其任而被罢归。
  惩贪奖廉,强化对各级官吏的考核是金世宗吏治思想的核心。他认为惩贪奖廉具有鲜明的激励和警示作用,是实现吏治清明的一剂良药,“凡在官者,但当取其贪污与清白之尤者数人黜陟之,则人自知惩劝矣”。在这个思想的指导下,世宗对那些贪污成性的赃官非常注意从根本上予以打击。大定三年(1163年),世宗执政不久就明确规定“吏犯赃罪,虽会赦不叙”。大定七年(1167年),世宗重申。“吏人但犯赃罪,非特旨不叙”。此后。世宗又于大定十二年(1172年)、大定十八年(1178年)、大定二十年(1180年)连续三次重申了职官犯赃,依法严惩,永不叙用的有关规定。在这一规定下,职官犯赃将被剥夺做官资格,这就意味着赃官本人仕途之路的终结,因此,对预防和震慑贪污犯罪具有重要作用。金世宗对贪官的打击是严厉的。即使女真宗室犯赃也决不宽容。他表示“朕于女直人未尝不知优恤,然涉于赃罪,虽朕子弟亦不能恕”。咸平尹石抹阿没剌以犯赃死于狱中,世宗痛斥“三品职官以赃至死,愚亦甚矣!”(《金史》卷四十五),并将其诸子除名。金世宗的内兄乌林答晖、亲娘舅李石、太子岳父徒单贞都因贪冒而受到惩戒,其他一些贪官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受到处死、除名、降职等处分。
  在严惩贪官的同时,金世宗大力表彰清廉之官。大定二十年(1180年)十一月,世宗指示宰臣,“郡守选人,资考虽未及,廉能则升用之,以励其余”。为了把奖廉措施落到实处,世宗探索出了以明查为主,暗访为辅的考核办法,谓之“默查明问之制”,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一套经常、实用的官吏察廉机制。朝廷根据访察结果将官吏分为廉能、滥污、不职三个等级,并规定“廉能官第一等进官一阶升一等,其次约量注授”(《金史》卷五十四)。在这一制度下,世宗时期大批清廉公正。成绩卓著的官员得到了升迁。
  有金一代共历一百二十年,世宗在位近三十年,基本处于金朝中叶。这一时期是金朝社会经济恢复和发展最快的时期,其民户由大定初年的三百余万户增加到大定二十七年(1187年)的六百七十余万户,几乎翻了一番。国家仓廪贮粟也增长很快,到世宗去世后的第五年已经达到三千七百余万石,可供官兵食用五年之久。同时,社会秩序也比较稳定,“刑部岁断死罪,或十七人,或二十人”。由于金世宗统治期间“郡县吏皆奉法,百姓滋殖”。因此.元代史官称这一时期“号为小康”。金朝中叶的这种繁盛局面在中国北方少数民族王朝的发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促成这种政治清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金世宗注重吏治,强调整肃职官队伍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金世宗的吏治思想不仅为当时的社会繁荣提供了保障.而且对于我们今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发展也大有裨益。
  作者:辽宁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沈阳)教授、历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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