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6期



道教经济伦理刍议

作者:刘仲宇

则。这里讲的忠义,忠是忠于事,重然诺,是发自于内心的道德职任;义是适宜,即相互利益均得到保障,而不做对不起对方的、道德上有缺陷的事。忠与义相表里。
  而财神身上一个重要的品格是讲义气。而其中最重要的代表神明,便是关公。关公本来是一位武将,即使后来地位提高到了天上,成为关圣帝君,被人奉为“协天大帝”——协助玉皇大帝处理三界事务的大天帝,也仍被称为武圣。但在他的身上,义重云天,成为老少皆知的道德楷模。所以在关公财神的神龛上常悬挂着写有“义冠古今”的大匾额。义是他的第一大品德。
  关公成为财神,主要是靠了商业组织包括行会、会馆,也包括具体的商铺塑造。这一点,尤其要引起注意。
  清顾禄《清嘉录》谈到当时苏州外省籍的客商,都建有会馆,而会馆例设关帝祠,或者本来就与关帝祠合一。而关帝前,为“主客公议条规之所”,也就是说,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契约的地方。为什么订立合同契约要在关公前面呢?因为商业活动中,面对的经营伙伴,常是临时的,与本乡本土的熟人不一样;又是流动的,这也与农耕条件下远近乡亲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的情形大不相同。合同的订立,必须对于双方有约束力才行,否则不过是废纸一张。也就是说,买卖双方的联系既为契约联系,那么重要的一点,是要寻找大家遵守的规则,而且要使这种规则产生有效性。古代中国,法制本来就不健全,而有关商品经济的立法更是长期残缺不全。因此,商家只能求助于大家的共同信仰的神灵,请他们来加以监督。这样,关公身上的义气便成了商业行为的道德准则,而这种准则又戴上了神圣的光辉,带有宗教道德的若干因素。所谓宗教道德的若干因素,是指宗教道德具有的报偿性的特点,即相信道德行为在冥冥之中,必会引起某种反响,恶有恶报,善有善报,而实行这一报应的,是无时无刻不在监视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神明。民间说“举头三尺有神明”,就是教人不要欺心。在信仰神灵的人当中,这种神明在监察着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的观念,无疑起着构筑道德的警戒线的作用。以关公为证盟舍同、条规的神灵,所起的作用大抵如斯。由此可见,在财神关公身上体现的,正是商品经济中必不可少的对合同契约的尊重,只是这种尊重被打上了神性的烙印。
  上面是就商业行为的双方而言,关公身上的忠义等品质具有监督当事双方履行合同的神圣性质,对于同属于一个行会或会馆的众人而言,关公身上的义气又是建立经济团体并维系其内部团结的重要纽带。而这纽带的重要功能,是保证其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大家共同遵循忠义、诚信的原则,以处理内部关系,增强抵御外来压力的能力。由此再来看待作为财神的关公所凝聚的伦理内涵,其理是完全相通的。
  须知,商业性的、行会性的组织,是人们的后天社会联系。离开了本土,成为同业者的组织,是后天的依靠团体契约建立起来的社会联系。
  接财神的活动,核心是求财利,但在财神身上又集中表现了义的品格,于是本来在中国历史上长期争论不息的利和义二者的矛盾,在这里得到了统一。当然这一统一是曲折地表现在神灵的信仰上的。
  市场活动中,所直接追求的是利,而从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来说,全局的利益更高于个别人的利益,全局的整体的利益,便常以“义”的形式出现。这样,就在求利的同时,要求适当讲“义”,也就是说,要求将利与义统一起来,反对见利忘义。而在关公身上的义,正是对过分的、单一的、个人的求利的一种制约。在将关公当成财神来崇拜的过程中,义和利是统一的,这种统一,采取了神圣的形式,因此具有一定的制约力量,但也因为采取的是超自然的形式,所以对于一部分并不虔信,或者只是求财神保佑,而没有打算实践财神身上的道德品格的人来说,就显得约束力度不足。不过,这是一般道德规范共同面临的问题。道德作为一定时代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本来就是靠人们心中的信念产生作用的,当道德行为产生问题时,最多也只能靠社会舆论加以遣责和规劝,而缺乏强制的力量。所以道德任何时候都不是万能的。从整个社会来说,除了道德还必须有强制性的法制来保障。现代社会只能走法制化的道路,以法治国。而道德只能扮演辅助的角色。然而,如果没有这种辅助性的角色,社会必然会陷入无数相互碰撞、相互对立的矛盾之中。道德作为维持社会和谐有序的基本底线,是不可或缺的。由此来评价财神身上义利统一的思想,仍旧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和精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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