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期

基础教育教学改革论坛

作者:钱立青 王玉平等




   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劳动法》等对学校教代会制度予以充分的肯定。如《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4]《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5]。
  可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是有法律依据的。学校行政管理权力如果忽视甚至阻挠教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使是违背宪法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的。
  2.2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现状和弊端
  当前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制度设计者预想的作用。在有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本就没有形成制度,仅仅是学校领导为应付上级检查而不得已上演的一出戏而已。例如,山东省新泰市某中学的杨老师说:“我参加工作十年,教代会只开了一次,还是什么第九届教代会,也不知道前八届是何年何月召开的。”有的学校,教代会虽然能按时召开,但在学校的管理实践中,并未发挥其法定的职能。如河南信阳某高级中学的史老师说:“学校领导发现有一些计划、方案和制度在教代会上会通不过,后来他们就不再把有可能通不过的计划、方案和制度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而是采用所谓通报的方式,即向教代会通报一下就付诸实施,根本不经教代会通过。”一项有关教师聘任的调查显示:教师在聘任过程中,“几乎没有机会参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聘用合同的制定和修改……教师甚至不清楚本校聘任教师的方法。”[6]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有:①制度设计先天不足。在我国中小学管理体制中,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一直都是把教代会作为审议机构来看待的,因此,教代会在学校管理中的权力和作用缺乏刚性;②制度不规范。中小学教代会制度没有真正制度化、法律化,缺乏可操作性,至今为止尚无具体法律法规或条例规范对中小学教代会的职权责作明确规定。目前中小学管理实践中只能根据《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相关规定,参考1985年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出本省市或本校的工作规范,如《辽宁省中小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暂行规定》(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日发辽教工字[1991]13号)、《广州市第二十一中学教代会制度》等。
   因此,中小学教代会在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完全仰赖于校长个人的思想认识和工作作风。民主观念和民主作风强的校长领导下的学校的教代会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就大,反之,在缺乏民主观念和民主作风的校长领导下的学校,教代会作用就小甚至名存实亡。
  
  3中小学教育工会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3.1学校教育工会的法定地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性质:“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组织的建立:“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还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由此可见,我国教育工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的重要依靠力量。它代表广大教职工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地参政议政,参与教育事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3.2中小学校教育工会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在现行的中小学校管理体制下,多数中小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流于形式,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教育工会,情况自然也好不到哪儿去。在很多学校,工会干部不是依法由教职工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校长任命,即使选举也是等额选举,往往是走过场,教育工会成为学校决策层的附属物。
  从目前的中小学管理实践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工会的19项权利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定职能,常常没有得到依法行使。在一些学校中,工会组织几乎成了“学校福利办公室”的代名词,组织旅游休假、发放假日副食、出席生老病死场合等成了工会的主要业务,而在关于教职工聘用、解聘、报酬、超时工作、劳动争议等重要事务方面却很少介入[2]。
  
  4结论
  实践证明,目前实行的校长负责制是比较合理的领导体制,应该坚持。但我国现行的以校长负责制为核心的中小学管理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弊端也是不容否认和忽视的。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必须体现民主精神,要克服前文所述种种问题和弊端,必须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不是要否定中小学校长负责制,而是要发展和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
  众所周知,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的权力比较大,与此同时,对校长的权力予以制约便显得尤为重要。近些年,对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种具体权力的运作过程需要进行必要的合理的制约,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实践也证明是十分必要的。但通过什么方式、什么手段和途径对权力进行制约,以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权力结构的权力制约机制,观点不尽一致。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现代学校制度的实质应该是民主管理制度,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小学民主管理制度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
  
  参考文献
  1肖宗六.校长负责制的提出及内涵[J].中小学管理,2000,(11).
  2冯大鸣.试论校长负责制的重构与再造[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3,(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Z].根据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Z].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Z],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6田凌晖,李亚东.教师聘任制亟待深化与完善[J].教学与管理,2002,(7).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