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2期

台湾地区特殊教育及对大陆特殊教育发展的启示

作者:兰 岚 兰继军 吴永怡



  摘要 台湾地区特殊教育的特点是:特教对象种类齐全,分类体现人文精神;特教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立法理念先进;大力推进融合教育;特殊教育教师培育体系健全,资格鉴定程序明确;特殊教育的课程具有个别化、人性化、生活化特色。台湾地区特殊教育的经验对大陆特殊教育发展的启示是:加强特殊教育立法,规范特殊教育对象分类,进一步完善融合教育,超常教育应回归理性,课程改革应推陈出新,改革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方式。
  关键词 大陆 台湾 特殊教育 融合教育
  分类号 G760
  
  1 引言
  
  2008年在台湾中华发展基金管理会奖助大陆地区研究生来台研究项目资助下,本人赴台湾台东大学进行访学。期间走访了各地多所中小学和台湾师范大学特教系,通过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研究人员及特殊教育专业研究生和大学生等的交流对话,较为深入地了解了台湾地区特殊教育的历史沿革、发展和现状。台湾地区在特殊教育对象的定义、特殊教育立法、教育安置模式、特殊儿童鉴定评量标准、师资培育、课程设置等方面颇有独到之处,一些特殊教育实践既满足了特殊儿童的教育需要,又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能够对大陆特殊教育发展提供借鉴。
  
  2 台湾地区特殊教育发展概况
  
  2.1历史沿革
  台湾地区最早的特殊教育学校是于1890年由英国长老会牧师甘雨霖(William Cambel)在台南教堂内设立的训育院,即台南启聪学校前身,1917年日本人木村谨吾在台北创办盲哑教育所,即台北盲聋学校前身。1975年,台湾将盲聋教育分立,分别称为启明、启聪学校。1961年台北市东门国民小学设立儿童心理卫生室,开始对情绪困扰儿童的辅导与矫治。1962年由台北市中山国民小学试办启智班。1963年由屏东县仁爱国民小学设立肢体残障特殊班,实施肢体残障儿童教育。同年台北市福星国民小学及阳明国民小学开始了对资赋优异儿童的教育辅导。1966年起实施盲生就读国民小学混合教育计划。1977年在高雄市福东国小实施语言障碍儿童教育计划。1985年,台北市立师范学院附属实验小学创办了自闭症儿童教育。1992年,台北市西门国小对性格及行为异常儿童进行教育。
  
  2.2特殊儿童统计及入学率
  根据台湾地区2006年特殊教育统计年报,2006年台湾地区已入学(高中及以下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的身心障碍学生有83,113人,资赋优异的学生有133,806人,在大专院校学习的身心障碍学生有7,020人。其中智能不足儿童占36%,学习障碍儿童占18%,多重障碍儿童占11%,严重情绪障碍儿童占2%,肢体障碍儿童占9%,语言障碍儿童占2%,听觉障碍儿童6%,身体病弱儿童占4%,视觉障碍儿童占2%,自闭症儿童占4%,发展迟缓儿童占2%。在中小学及特殊学校中接受教育的身心障碍学生有57579人,占所有学生总数的2.07%。
  
  2.3特殊教育政策与立法
  台湾地方政府对特殊教育工作特别重视,通过一系列特殊教育会议、咨询报告和官方《身心障碍教育报告书》等,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特殊教育政策。1995年台湾政府教育部门举行了身心障碍教育会议,对八个主要议题进行了研讨:特殊教育行政、特殊教育学制、特殊教育师资、身心障碍教育课程、身心障碍学生鉴定及安置、身心障碍学生潜能发展、家长参与、身心障碍教育支持系统等。1996年又召开了资优教育会议,会议也对八个议题进行了研讨:资优教育行政与体制、资优教育师资、弱势族群资优教育、特殊才能资优教育(含美术、舞蹈、音乐)、资优学生鉴定与安置、资优学生辅导与追踪、资优教育课程与教学、资优教育支持系统等。在台湾地区《教育改革总咨议报告书》中提出了发展身心障碍教育的具体建议,要求身心障碍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普通学童入学率95%的水平,将身心障碍儿童免费教育在五年内往下延伸至三岁,提出身心障碍教育以小班、小校、社区化为原则,停止兴办大型身心障碍学校。1995年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的《身心障碍教育报告书》,提出尽快修订特殊教育法,保障特殊教育经费的要求,并对特殊教育的学制、教师培育、特殊儿童的鉴定评量、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方法、特殊儿童的潜能发展与职业培训、特殊儿童体育、家长参与、特殊教育支持系统和特殊教育信息网络的建设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制定特殊教育政策方面,台湾地区不断加强立法,先后颁布多项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如1968年颁布的《九年国民教育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于体能残缺、智能不足及天才儿童,应施以特殊教育或予以适当就学机会”。1970年颁布了《特殊教育推行办法》,1974年颁布了《特殊儿童鉴定及就学辅导标准》,1975年颁布了《特殊学校教师登记办法》,1984年公布了《特殊教育法》,明确将资赋优异和身心障碍儿童纳入特殊教育范畴,1987年公布了《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等特殊教育法的系列子法规,1997年、2001年和2004年又三次修订了《特殊教育法》,对特殊教育的管理、经费、人员培育、个别化教育计划、学制课程与教学的弹性、融合教育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通过以上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台湾地区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特殊教育法规体系。
  
  2.4特殊儿童的教育安置
  在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安置时,根据就近入学原则、最少受限制环境原则、需求原则和弹性安置原则,由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按照程序开展特殊儿童发现、筛选、鉴定、安置等工作,该委员会可以根据安置决议,在特殊学生入学前,对安置机构提出安置场所环境、设备、康复服务、教育辅助器材、生活协助计划等方面的建议,每年评估特殊儿童安置的适当性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特殊教育专家、临床心理专家、专科医师、社会工作者、康复医师、语言治疗师、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等专家、残障团体代表或家长代表、社会福利、卫生等领域的代表、学校行政人员等。
  台湾地区特殊儿童的教育安置途径有特殊学校、特殊班、资源班、巡回辅导、床边教学和普通班等六种方式。(1)特殊学校包括启聪学校、启明学校、启智学校、仁爱学校和综合型特殊教育学校等五种,这类学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特殊教育教师及其它相关专业人员(如语言治疗师、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等),课程与教学设施等也是围绕特殊教育对象的需要而展开的。(2)特殊班是指附设于普通学校而以特殊学生为招收对象的特殊教育班级,也称为自足式特殊班。特殊班包括资赋优异班(音乐班、美术班、舞蹈班及体育班)、启智班、启聪班、启仁班等。(3)资源班是指接受该种措施的特殊学生部分时间在普通班与普通学生一起上课,部分时间到资源教室接受资源教师的指导。资源班分为单类资源班和跨类资源班两种。(4)巡回辅导是指将特殊学生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