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4期

类型意识与语体类型学

作者:丁金国

炼为“功能原则”。标准的功能原则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语用场景、目的、内容。扫描一下有关语体风格的相关著述,在划分语体类型时,几乎都是以“场景”为中心的功能标准。
  2.2.2以交际目的、意念对语体的划分,是从交际主体表达者的向度,来实施的功能标准,对语体结构而言,其本质也是外位视角。在言语行为理论研究者的著述里,他们在划分行为类型时,都是从主体的内视角,追求“言外之力”和“言后之果”,以交际意向为准,来确定言语行为的类型。Austin(1962)分为:陈述、询问、命令、描写、解释、道歉、致谢和祝贺”。Searle(1979)将Austin的分类进行了归并,修正为:表述、指令、承诺、表情和宣告五类。其后,尽管人们选取的项数不一,但路径是沿着Austin和Searle二氏的思路走下来,以至到上世纪80年代,发展到了顶峰,出现了“意念教学”、“功能意念教学”。以功能意念为纲的语言教材、词汇语义工具书相继出现。所列的意念项(功能项)少者十几项,多则几十项。在外语学界所流行的“功能教学法”,抑是缘此而生发出来。从实际应用来讲,以意念、目的来划分类型,对于语文教学有实际意义,尤其在语文教育的基础阶段,对于提高学习者的交际能力,有着较好的作用。然就理论研究的角度看,要从意念项与言语形式之间的对应关系中,概括出“体”“类”来,却并非是易事,至今还未见到成体系的著作问世。我们这里以一定的篇幅来讨论这一问题,是想说明:这种从表达者的立场,就意念、目的等角度来审视语体,对语用实践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对这一课题还有待于作深度开发。参照有关著述,我们对功能项(意念项)进行了简要归纳,从中抽象出:请求、道歉、建议、邀请、命令、劝告(警告)、同意(赞成、允诺)、拒绝(反对、禁止)、怀疑(疑问)、希望(鼓励)、抱怨、解释、威胁、惩罚等项。这种划分,显然是粗糙的,只起一种示例作用,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找出这些功能项与表达形式之间的对应结构。寻找这种对应关系,不仅是语体风格学界的任务,也是一切语言教学和研究者的任务。
  2.2.3 以语篇所表达的情感原则划分语体,属于本位内视角,这一原则始于Bally。早在上世纪初,Bally(1905,1909)在创建现代语体学吋,就是以鲜活的法语语料为基础,以表达者的感情与表达形式(语音、词汇、句法结构)之间的关系为主线,观察了法语语用中的同义关系,从整体上总结了言语表达形式与情感内容之间的种种联系,并从中概括出语言所能产生的两种效果:自然效果和联想效果。前者为语言结构本身所具有的理性意义和感情意义;后者则是借助于情景所衍生出来的语体意义,即语言因语境的差异而产生的各种变体。“联想效果”这一命题,已为后世所普遍接受,由于其揭示了语言结构与语用环境之间的制约关系,故而催化出法语的“niveaux dc langue”(语级)、“registres dc langue”(语域)等新概念。因Bally所研究的是语言体系中的文体现象,其研究的聚焦仅局跟在词、词组、句子的语言层次上,很少涉及语篇,他所归纳整理出的情感表达手段的功能类型,自然也是在语言层次上。基于这一体系性的缺憾,故后世对其所提出的情感原则,只有个别学者相和,Guiraud,P,在《La Stylistique》(1963)中发展了Bally的思想,认为语言符号具有多种潜在价值,同一概念可以用若干个认知意义相同但情感意义不同的语言形式来表达,并由此构成不同的风格。苏俄的JIeBHH(1954)对语体分类曾持过“表情标准”,Akhmanova(1976)也曾把感情特征作为划分语体的主要原则。将语体研究仅局限于“情感表达”,并以其为根据来划分语体,由于与实际语言生活有距离,故在具体操作上遇到困难自然在情理之中。因为在实际的言语生活里,同一类语体表达不同情感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外交语体,既可表达赞扬的情感,也可表达愤怒的情绪,当然也允许愉悦的情绪存在。可见,语体与情感表达之间不存在内在的制约关系,现代文体学在发展过程中,因情感原则在语用中的分布缺乏统一性、一贯性和完整性,最终放弃了“感情原则”。但无可否认的事实是,语篇的感情色彩,确实对语篇风格形态的形成有一定的影响(详见下文2.7)。困难的是,我们现在的语言研究和语用研究,还没有找到语篇的情感因素与语篇形式结构之间的对应,当前的研究仅局限在词典的语义标注,或带有特定语气或情感的会话结构的语篇分析,并未进入语体结构研究的层次上,这也是一块尚待开发的语用资源。
  2.2.4 以语篇本身的表达方式作为立足点,来观察语体文脉的运行轨迹是“本位”视角,因为这种分析进入了语体结构的内部。我们在论述语体的构成成分时,曾把“表达方式”视为语体构成的必备成分,与“体目标汜”、“体材性质”、“体脉结构”、“韵律模型”、“风格形态”等并列为构成语体的六大成分。这六大成分对于具体语篇来讲,不存在有无问题,只有性质上的差别,这是因为一切语篇都是通过一定的表达方式来行文说事所使然。可见表达方式刘,于任何语体都具有普遍性的品格。表达方式传统上分为:叙述、说明、论证、描写、抒情等五种,我们认为“对话”也应作为表达方式单列一类,它是上述各类所不能包括的,因为它不仅能自行成体,更重要的是它经常出入其它语体,辅助其它语体更充分地发挥其各自的功能。需说明的是,这六类表达方式,在个体语体中的出现频率是不一样的,因此,也就决定了它们在表达方式系统中地位的差别。虽然它们都处在同一个平面上,但存在着位差,其序位是:叙述→对话→说明→论证→描写→抒情。叙述是基础,它几乎可进入一切表达,或者说一切表达都是建立在“叙述”之上。任何语体中的表达方式,都不是单一的,而是以一种为主,其它辅之。
  表达方式之于语体类型学,是个基础性的范畴,无论在物质上或在语用心理上,都具有统一性、一贯性和普遍性。在中国的语体研究史上,对于语体的分类研究,古人并没有就表达方式进行系统的理论抽象。从(晋)萧统的《昭明文选》到(清)姚鼐的《古文辞类纂》,文体类目从三十九简为十三,在分类标准上虽无创新,却也间或地使用“议论”“说明”“议对”“言情”等概念。(宋)真德秀在《文章正宗》中,对汉语的语篇作分门系类梳理时,立目为辞命、议论、叙事、涛赋四门。“议论”、“叙事”作为理论范畴正式被提出,显示了真氏理论上的自觉。上世纪初始,由于受到日本修辞学和西方修辞思想的影响,国人从传统的文体分类法中,经过钩沉、过滤与筛选,整理出记叙、说明、议论、描写、抒情等五种分类法。最早有汤振常(1905)提出记事、叙事、解释、议论四种文体,其后陈望道在他的《作文法讲义》(1922)中提出:记载、解释、纪叙、论辩、诱导。记载、纪叙可合并为记叙,解释即说明,论辩即议论,诱导可归为抒情。1924年叶圣陶在《作文论》中分了:叙述、议论和抒情三类。这些都显示出走向成熟的理论思考。逮至1940年代,蒋伯潜、蒋祖怡的《体裁与风格》(1941)中分为议论、说明、记叙、描写和抒情五类。蒋氏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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