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期

矿难是天灾还是人祸?

作者:华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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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建国被控制后,在新化,有人迅速组成“营救小组”,四处活动。支华村民在一份致国家公安部的材料里称,娄底市警方对康建国私藏枪支弹药,恶意伤人致死等涉黑案件,一直不予立案。而娄底市委一位领导告诉媒体记者,眼下对康的一个调查重点就是有无涉黑。知情人透露,目前,娄底官方决定将官员在支华、雄兴两矿的104?郾8万元“官股”,转让给一个叫康某的老板,并由康某出任支华、雄兴煤矿董事长,要求在2005年9月20日复工。同时,认可康建国委托康某行使110多万元股权的行为,娄底市纪委内部人士说,康某是新化最大的建筑商之一,曾向原娄底市(县级市)市长廖升阳行贿,直接导致廖下台。康某是如何从康建国手里接管两煤矿,并获得消化“官股”的授权呢?娄底民间众说纷纭,村民说是温塘镇政府操办的,温塘镇政府则说是娄底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同意的,经侦支队说是娄底市纪委要求的,娄底市纪委则说是经侦支队推荐的。9月3日,新化县纪委通知在支华、雄兴煤矿投资入股的官员,到康某手中领取原始股金,由康某用存折的方式支付。但康某接管煤矿,遭到支华数百村民集体封矿,因而未能如期开工。村民们指责政府借打击官煤勾结重新洗牌,有可能形成新一轮官煤勾结。
  一个小小的煤矿矿长,有几个铜板,不但能买来小鬼,连党政官员都能为此屈膝。一出由康建国导演、由娄底32名官员担任主要丑角演员的闹剧,在中国的矿难史和官员的腐败史上书写了浓重的一笔。湖南新化“官煤勾结”案可以说演绎出了一个权力庇护与金钱互动的完整版本。它昭示了“官煤结合”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可以毫无顾忌的把一个个无辜的矿工们逼向死亡,矿工的鲜血和生命就是养肥他们的土壤。
  
  如何治理,众说纷纭
  
  对于频频饮血的矿难,应该如何治理,人们对此争相发表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有人说,治吏与治商应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中央下达撤资令,表明了国家从根本上遏制矿难的决心。但却规定只要在设定期限内撤资,就不会受到处罚。这种只要撤资就不究既往的做法,显然并没有体现出法律规章的应有刚性。官员在煤矿投资入股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的法律规章对此是严厉禁止的。比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规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这些已三令五申、对于党政干部们来说近乎是常识的东西,为何就得不到遵守呢?为何还需重复强调、不停地下发“紧急通知”呢?其实,我们更应该做的,是依法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党政官员进行处理;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党纪处分;是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违规的政府官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只有这样,才能让党政干部对法律规章产生敬畏。正如设立“廉政账户”意味着反腐的防线后移——“可以先把贿赂收下来,然后再交出去,照样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就等于用事后的补救措施代替了事先的防范措施。同样,让党政干部限期撤资,也意味着加大了相关法律规章的弹性。也正如专家们所指出的,设计“廉政账户”制度的主要考虑,可能是怎样挽救一批党政干部,但这显然不是一种法律的要求,而是政治的要求。让党政干部限期撤资,也不排除有类似的考虑,倘要较真儿处理,或许牵涉者会太多。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多次强调:“官商勾结,官煤勾结”已到了该引起高度重视的时候了。但仅是让党政官员从煤矿撤资,并不足以解决“官商勾结、官煤勾结”——这种出于自愿、缺少实质性监督的撤资,也并不见得能得到有效执行,更何况,某些党政官员或许根本就没投入什么资金,不过是用权力入的“干股”,他们又如何撤得出来?官场与煤矿已形成了某种程度上的生态平衡,这种平衡是很难被轻易打破的。用撤资来破解“官煤勾结”,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官煤勾结”的症结还在于对权力制约的乏力,撤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力寻租问题。因此,让党政干部从煤矿撤资不过是遏制矿难的“万里长征第一步”,更艰巨的工作,则还要通过改革官员选拔任用制度、赋予公众真正的监督权等来完成。而当前最需要做的,是让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真正有效的执行。按理说,对于官员而言,他们所以能够注入煤矿企业资本,并顺利地分得高额利润,很大程度上在于他们以手中的公权力作为交换的筹码。一旦不当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这种情况下,当地参与投资的公职人员之所以敢于舍权取利,从理性人的角度分析,至少说明在权力被剥离出煤矿之后,单独的煤矿依然利益不菲。公权力和商业利益纠缠在一起,巨额不法利益滚滚而来自然而然。但纯粹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讲,没有公权力撑腰的商业利益,依然高于一般行业同样也是问题的关键。资本的逻辑从来奉行的都是“无利不早起”、“无利不投资”,根据这一逻辑,大量资本就会当仁不让地涌向煤矿业,去博取高额的利润。对利润的追求同样是无度的,正常的高额利润即便再高,也难以与贪欲同步增长。在这种情况下,资本逻辑会倾向于官煤勾结,巧取豪夺地攫取利润,而不是单纯按照经济规律行事。是先有资本逻辑,而后才有“官煤勾结”,而不是相反。因此,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通过简单的斩断“官煤勾结”来解决,因为资本的逻辑远非一刀两断所能瞬间销蚀。治吏与治商其实应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方面要规范官员权力,减少其寻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降低煤矿业的畸高利润,利益诉求下来了,勾结当然就会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不斩自断。
  
   为了那些死难的矿工兄弟们,更希望对于撤资的官员与国企负责人,不能止于撤资,还要做更多的深究。首先,对入股煤矿的官员及国企领导,在其撤出资金后,一定要严查资金来源,并将其作为发掘腐败线索的突破口。其次,应就投资煤矿行为本身对官员进行问责。无论是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还是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均明确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规定了对于经商办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处分条款。所以,即便此次遵从《通知》要求撤出资金,入股煤矿的官员也必须因投资行为受到处理。其三,必须彻查这部分干部入股煤矿期间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一是调查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机会,贱卖、侵吞国有资产行为。二是要调查是否存在充当保护伞行为。这中间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惩处。除此而外,以此次撤资为契机,将官员撤资活动推广至更多经营领域。因为当前公务员入股经商并不局限于煤矿领域。
  
  要斩断“官煤勾结”的黑手,在纪检、司法机关硬起手腕的同时,改革目前我国的煤矿管理制度也迫在眉睫。国家在煤炭资源开采的许可上,目前还沿袭着过去的老办法:只要花上几十万元到二百来万元的较小投资取得采矿许可证,就可以获得以百万吨计的煤炭资源的开采权。表面上,这些资源还是国家的,实际上,只要再交上平均每吨一块多甚至只有几毛钱的资源补偿费,矿主就可以把煤矿当做自己的私有财产来开采。于是,一个年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的煤矿,不超能力生产,全部交足有关税费,一年的纯利润也能达数百万元,超能力生产甚至能达上千万元。这种由于资源的巨大稀缺性而带来的原本应该属于全民所有的溢价收益,也被这些人理所当然地据为己有——正是因为这块肉太肥,才吸引了一些官员不惜受到纪律处分来投资,煤矿老板即使是割下一块来行贿官员,留给自己的也仍然很大。降低一些煤矿的暴利,把原本应归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的钱,设法收归国家,就要调整当前煤炭资源配置的相关政策(比如征收资源税);而降低煤矿的高额利润,降低对煤矿利润的期望值,再加上查处力度的加大,那些官员们面对投资煤矿,也许会恢复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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