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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是天灾还是人祸?

作者:华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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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难,如今已经成为一个频繁撞击人们眼球的字眼。矿难,成为了中国人近年来难以摆脱的噩梦。2004年,我国有6000余人死于矿难,而到了2005年,矿难仍频繁发生。据国家安监总局最新通报显示,截至8月21日,煤矿企业共发生了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6起,死亡485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33起,死亡951人。比上年同期上升43.5%和134.2%。事实上,一些煤矿还存在着死伤不报或少报的严重问题。比较而言,2003年中国大陆产煤量约为全世界的33%,却占了世界死亡人数的80.4%。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印度的12倍。海外舆论称,在中国挖煤可能是世界上最危险的工作。
  2005年8月7日,广东省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123名矿工集体涉难。这一事件突破了人们对矿难容忍度的临界点。人们不禁要问:“矿难为什么不放过我们?”在对一个个事故的追踪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透过一组组血淋淋的数字看到了一个触目惊心的事实——“官煤勾结”是矿难的幕后元凶。也就是说,一些矿难根本就不是天灾而是人祸!
  在对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调查中,调查人员发现广东省安监局副局长胡某,安监一处处长谭某、副处长王某等收受矿主曾云高等人的贿赂,违法违规为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兴宁市有关监管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单位拉赞助,个人收红包”的问题。另外,还发现有部分领导干部在该矿入股。官商一体,利益共享,使得监督管理成为了一句骗人的鬼话,于是123条健壮的生命被无情扼杀。事故发生后,国务院调查组负责人激动地表示:“对非法开采小煤矿的人,要让他们倾家荡产。”中央高层公开了这样的结论:“在煤矿安全问题上,权力与资本的黑色结盟,被指是导致矿难频发的罪魁祸首之一。”“我们不要带血的煤!”有良知的人们发出了愤怒的吼声。查清大兴等大大小小的煤矿幕后循环涌动的黑色资金流,打破这种“官煤勾结”所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向躲在利润阴影里的官煤联盟宣战,一时间成为广大公众共同的愿望。
  
  向“官煤”宣战
  
  “官煤勾结”愈演愈烈也让中央高层感到震惊。经过一番调查研究,终于下定决心向这一丑行亮剑——
  2005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8月22日起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这是国务院针对“官煤勾结”现象发出的第一份“通牒”。
  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在有关煤矿安全的报告中指出,“从已查处的案件看,几乎每一起特别重大事故的背后都存在着腐败行为。有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与矿主搞权钱交易,充当非法矿主的保护伞;有的甚至直接参与办矿,牟取非法利益。”他斥责黑心矿主和部分官员,是在“采带血的煤,赚带血的钱”。
  8月30日,中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坚决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通知强调,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并严肃处理。
  次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草案)》。该《特别规定(草案)》对煤矿产业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更加严厉的措施,共计五条:(一)进一步明确规定必须立即停产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二)进一步明确规定强化煤矿停产关闭整顿的措施。(三)进一步明确规定预防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四)进一步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主体责任。(五)进一步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
  9月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46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其中第2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否则“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次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定下来。
  矿难频发使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公开发出了呼吁:“‘官煤勾结’已到了该引起高度重视的时候了!”他说得最多的这句话在社会上广为流传,他也因此在2005年迅速“蹿红”。
  9月22日是中央规定官员撤股“最后通牒”的最后期限。能否快速有效地切断官员与煤矿的黑色利益血脉,无疑是这场战斗胜利的关键,更是公众的焦点所聚。
  
   撤资令
   逼出4亿多退股金
  
  中央撤资令颁布后,全国上下,发起了对“官煤勾结”的战斗。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煤炭大省着实忙活了一阵,但令人吃惊的是,到了9月22日这个大限之日,内蒙古竟没有一人撤资。9月25日晚上,新华社报道称共有27个省级单位向国家安监总局汇报有关清理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共497人登记从煤矿撤出投资。其中,河北31人,山西20人,吉林13人,江苏148人,安徽14人,湖南78人,广西21人,贵州124人,陕西48人。
  由于官员抵制,各省不得不将主动申报撤资退股的最后期限擅自延长。许多省市的整改工作都另外列出自己的时间表。河北的清理工作定于9月30日结束,河南的撤资日期延至10月10日,贵州的整治行动持续到10月中旬。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这些各具特色的地方“限令”,都突破了国务院规定的9月22日这个最后期限。严肃的国家政令,在执行过程中,变成了可拉可伸的“橡皮筋”。这种现象让国外的一些媒体称之为地方官员“挑战中央权威”。
  在舆论的监督下,到10月中旬,各地才把官员撤资情况陆续上报上来。11月2日,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召开发布会,通报清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工作进展,截至10月20日,这些人员已从煤矿撤走股资4.73亿元。据统计,在10月20日前,全国共报告登记在煤矿投资入股4578人,撤资比例超过72%。
  山西省11个地市共上报922人投资入股煤矿,共投入资金9257.74万元,其中836人已撤出入股资金4077.33万元;河南省共计356名参股煤矿的官员主动申报,涉股金额达3161.41万元,已完成撤资2327.41万元;内蒙古主动撤出“官股”的人达171人,共计金额727万元;辽宁共有21名官员申报登记、撤出投资入股的煤矿,涉及金额987.5万元;陕西共有89人撤资,其中处级干部9人,撤资105万元,科级干部40人、撤资684万元,一般干部24人、撤资240.8万元,国企负责人16人,撤资114.2万元,撤资总额1144万元,3名科级干部因参与煤炭生产加工经营活动被免职;截至10月18日,新疆共清理出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62人,撤资退股金额267万元;黑龙江198名干部撤资2400多万元;广西82名国家工作人员从煤矿撤资779万元;广东69名公职人员撤资600万元;四川百余官员撤资1367万元;云南47人撤资300多万元……
  撤资令让数以千计的官员“自愿”退出了股份,4个多亿的资金退出煤矿,如此巨大的撤资数额让很多人感到震惊,但是相对于媒体报道的官煤勾结的情况来看,上述退出的这部分“官煤”股份其实只是冰山一角,是九牛之一毛。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一些被查出的官员不愿主动撤资,更有一部分官煤心存侥幸驻足观望。在利益面前、在主动与被动之间,这些涉煤官员是如何想的,相关部门又会怎样处理这些官煤?人们迫切想知道更深层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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