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期

矿难是天灾还是人祸?

作者:华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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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也是弄虚作假官员最大的“天敌”。让假退股者显形,靠上级政府的抽查和督察远远不够。各级政府应将官员退股名单、退股金额向社会公布,让百姓监督和评判这些钱是否干净,官员退股是否彻底,以防止少数官员继续耍“明退暗持”的手段,从根本上铲除官煤勾结、权钱交易等畸形土壤。否则,如果整治官员入股煤矿工作仅局限于只见数字不见人,公众看不到一张明细单,不仅监督无从下手,而且这种模糊式的行政执法管理,也容易给少数官员提供“ 浑水”的机会。
  
   官煤勾结猖狂至此,根本原因在于惩罚机制的失灵,报应机制的失灵。这才是我们需要反思的。
  成本跟收益的比较决定着当事官员的进退。设想一下,如果官煤勾结的成本,远远超出官煤勾结的收益,稍不留神不仅要丢乌纱帽,更要倾家荡产,万劫不复。如果能有这样的惩罚机制和报应机制,还有多少当事官员敢顶风而上以身试法,而这样的惩罚机制和报应机制决无丝毫过分!因为,官煤勾结不仅是谋财,更是害命——它使多少无辜矿工一朝化为齑粉!它使多少美满家庭顷刻妻离子散!官煤勾结的暴利中,差不多每一个毛孔都带着血!
  但是,我们为什么迟迟建立不起一个正常的惩罚机制和报应机制?为什么始终罚不当罪?这就不能不谈到执法诚信问题了。执法权威来源于执法诚信,如果有罪必罚,罚必当罪,执法权威还愁建立不起来吗?还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吗?执法权威之被视若无物,主要原因并不在于执法对象的刁蛮。执法对象的刁蛮本是事实,但这种刁蛮并非先天就有,而不过是后天学来的,是客观现实训练出来的;换言之,是有罪不罚、罚不当罪的客观现实训练出来的。不怕狼不会是人的本性,听说狼来了非但不怕,反而翘着二郎腿嘻嘻冷笑,这只不过是反复喊狼来了却从来不见狼的影子的本能反应。假设每次狼来了的喊声伴随的都是狼的血盆大口尖牙利齿,还有谁敢保持在“狼来了”的恐怖喊声中嘻嘻冷笑的潇洒!
  执法权威所以出现危机,问题出在执法者,出在执法者的执法诚信。执法诚信不是喊出来的,执法诚信是从行动中重建起来的,是从细节中重建起来的,如果你根本没有行动,没有细节,谁信你,谁怕你?还有什么执法诚信可言?流于口号的执法,往往是一种表演式的执法,表演式的执法不可能有任何威慑力。那么为什么会有表演式的执法呢?根子往往在于某些执法者认贼作子,即有些时评家已经指出的“父爱式”执法。把谋害人民生命财产的贪官看做自家人,太多情,太多不忍之心;即或偶尔对他们举起板子,也不是真要打人,而不过是慈父偶尔吓唬吓唬调皮的孩子。调皮的孩子始终得不到真正的教训,长此以往,就难免变成了逆子,到头来,伤害的正是慈父自己。就这个角度可以说,对贪官的多情不仅是对人民的残忍,也往往是对慈父自己的残忍。
  
   官煤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因为官煤之害,导致的不仅是利用权力谋取暴利、破坏市场公平秩序,更重要的是一旦有权力的介入,必然导致利用权力违背安全管理规定、隐瞒事故隐患、造成安全事故。现在,舆论担心的是这样一而再、再而三,会导致“三鼓而竭”、不了了之。如此软弱的执法现状,反映的是有些地方政府没有把煤矿安全当做“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来看待。在打击非法上访、非法聚会等与公共秩序、社会稳定有关的问题上,我们往往能够看到各地政府雷厉风行的铁腕措施。这种“区别对待”,既反映了在法律与政策执行上官民利益的博弈已成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也说明了有些地方在治官与治民问题上的双重标准。
  特殊时期,特殊问题,采取特殊措施,制定紧急立法、实行严厉执法,不仅我国古已有之,现代法治国家也有先例。美国新奥尔良在飓风“卡特里娜”袭击之后,面对抢劫、斗殴、强暴发生在光天化日下,灾民自危,为迅速恢复秩序,路易斯安那州州长凯瑟琳·布兰科女士要求美国军方派遣4万名军人前往新奥尔良市。300名来自阿肯色州的国民警卫队队员于次日驰援到达。他们受命可以在必要情况下开枪击毙猖狂抢劫、强奸的恶棍。事实上,后来就有多名暴徒被当场击毙。按正常情况下的法律,是否击毙要以“足以制害”为标准。可见特殊时期可以根据特殊法令实行特别标准。我国现在的官煤之害,与美国“地狱城”的“持枪行暴”在性质和后果上无异。就在最后通牒期间及其后的9月15日至10月17日,全国就发生经查实的煤矿隐瞒事故5起,死亡22人。其中特大事故1起,死亡12人。人民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而隐瞒者当然不是民众,而是各地官员,是后面那些参股分红,为不安全的生产充当“黑后台”、“保护伞”的党政干部。现在,四部委的特殊法规已经出台,缺乏的是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的严厉查处措施。对官煤严惩不殆、对已经过大限仍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的地方负有直接或者间接责任渎职的官员,无论是基层官员还是省长、省委书记、部长,按党纪国法追究责任,才能体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宗旨,才能体现中央的权威、法律的权威,才能彻底改变当今有令不行的现状。
  
  最后通牒、最后期限能否如期终结官煤勾结?新化官煤勾结大案作了一个生动的注脚——那些身陷黑利泥淖的市长、县长、局长和科长们是靠不住的,他们绝对不会乖乖听从上级的号召,就此金盆洗手。相反,面对风声日紧的执法风暴,个别心怀叵测者会裹上层层伪装,像蛇一样来个冬眠,妄图等到风消雪停之后继续出来作乱。在此等利欲熏心之徒眼里,道德感化和职业自律已难起多大作用,惟有用法律和监管才能迫其就范。
  有人称:官煤勾结是腐败挺进。对“官煤勾结”,人们需要再认识,它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一股由经济利益纠结促成的势力,这种勾结似乎要比腐败更为可怕和危险,可以看作是腐败发展的一个新阶段、新层面。
  不敢显山露水的“影子”,已形成以“官商结合”、“官商勾结”为手段的政界腐败群。在煤炭开采行业是这样,其他所有凡可捞钱的行业,同样如此。这些肮脏黑手的“影子”为谋不义之财,不惜将公权力拱手交给“抓钱手”们,最终导致问题不可避免地发生。
  “官煤勾结”中官员出卖的是什么啊,他们不但出卖自己手中的职权,还“一致”出卖政府的公权力,而在矿难因人祸发生的背后是系统性的腐败。这也证明了在煤矿这种高监管的行业,一有腐败必然是系统性的腐败,因为一个人一个职位的腐败并不足以使监管整体失灵。这样的腐败是长期的,是逐渐渗透的,是极其隐蔽的,因而是为害最大也是最为可怕的。在监管整个失灵之后,我们都明白,那对矿工意味着什么。
  以此来看,“官煤勾结”只有一种形式,那就是“受贿、贪赃枉法”,并且是系统地受贿、贪赃枉法,极为隐蔽极为大胆地受贿、贪赃枉法。康建国一案中,32名官员股东,无一以自己名份直接入股,当地的工商注册登记无法查到其详细状况,其股份都集中在康建国个人名下,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揭示——即官员入股煤矿就难有不渎职的,就难有不腐败的。
  从康建国一案所反映的“官煤勾结”的发展形式来看,这一利益共同体如果不及早破解,如果任这些黑心矿主以“官商”姿态持续向政府公权挺进的话,我们的基层政权都极有可能为黑势力把持。正是官员入股煤矿的挺进促进了黑心矿主向公权力的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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