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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十七大精神 发展改革中国法学教育
作者:张文显
十七大报告关于教育的论述和部署集中在第八部分,即“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第一节,在第五部分“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也有所涉及。把教育放在民生之首,并明确提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坚持教育公益性质”,体现了党的教育思想的重大创新,也极大地深化了对教育基础性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理解。报告提出了民生教育、公平教育、公益教育、素质教育、创新教育、开放教育等一系列理念,值得我们在实践中贯彻。
十七大报告关于教育有四大理论创新:
1 民生教育。在党和政府文件里面,第一次把教育放在民生当中来论述,也就奠定了教育乃民生之首。这里有非常深刻的道理,在这样一个知识经济时代,在这样一个人才竞争的时代,一个人如果没有接受良好的教育,或者说没有接受基本的教育,我们可以想象他的生存权怎么去实现?他的就业权、他的劳动收入权怎样去实现?如不能够获得体面的物质生活,更谈不上丰富的精神生活。所以,能把教育作为民生之首,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
2 公平教育。十七大强调,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我们现在都讲社会公平、公平正义,教育的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无论是从起点的角度,还是结合平等的角度来讲,教育平等毫无疑问构成了一个社会平等的底线。
3 创新教育。强调了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把教育作为民族振兴的基石,这一点在十七大报告当中教育部分谈到了,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论述里边也反复强调了——民族振兴必须走创新性国家的道路。而创新型国家的道路,依赖于科技,更依赖于教育。
4 公益教育。重大的理论创新,或者说坚持了党内一贯的教育思想——就是强调了教育的公益性质,教育要为公共利益服务。教育实际上是公共的事业,教育的发展依靠政府的主渠道的投入,依靠全社会的参与。
二、十七大报告有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解读
透过法治和法学的视窗,十七大报告堪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光辉文献。
1 十七大报告通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现代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光辉。十七大报告用一个独立篇幅即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集中阐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全面部署。这一部分集中体现了胡锦涛同志及其领导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法治思想、法治发展战略和工作部署。不过,要注意的是,十七大关于法治的论述并不限于这一部分。通过检索发现,法、法制、法治、权利、权益、权力、人权、物权、产权、义务等法学的基本概念出现在报告的每一部分;体现现代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基本概念,诸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公正、文明、秩序、和谐、效率、透明度、公信力、公众参与度等,就像一个个红点,跳跃在蔚蓝文本之中;法学与经济学、政治学、文化学、社会学、外交学等其他学科通汇的概念构成了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的结晶。
2 十七大报告鲜明地指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政治方向。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其所包含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思想为指导。第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贯彻以人为本,就是要树立人本法律观、人本法治观和人本权利观。就是要用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理念审视、反思立法、执法、司法,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法治工作的全部过程。
第二,要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当代中国的主题,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题。我们要认真研究法治发展的基本规律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特殊规律,确立以发展为第一要义的法治发展战略思想,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引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实现法治又好又快发展。要善于通过法律规范来引导、规范、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平台和执法司法环境。要从法律上、制度上推进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一共建共享局面的形成。
第三,要着力解决两个“不完全适应”。十七大报告阐述科学发展观形成的历史背景时指出: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扎实贯彻,同时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与扩大人民民主不完全适应主要表现为:随着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人民的民主需求不断扩大,参政议政的意识和愿望不断提升,改善民生的呼吁不断强烈,而我国这些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有关教育、医疗卫生、就业、收入、居住、社保、社会公共安全、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等方面的法律或者不够完备,或者缺乏可操作性和可执行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完全适应主要表现在: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不够先进,例如关于物权的私法(物权法)已经制定出来,而涉及物权的公法(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公共资产保护法)尚未出台;有关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保护人民文化权益、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的规范多数停留在政策层面,尚未转化为法律规范:有关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法律体系刚刚起步,特别是社会管理诸多领域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衡量,我们的法律体系还有些力不从心。总之,为了应对扩大人民民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加快立法速度,提高立法质量。
“两个不完全适应”不仅存在于立法方面,也存在于执法和司法领域。报告在分析过去五年工作中的问题和差距时指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为此,要高度重视、着力解决执法领域存在的权力与权利失衡、官本位、野蛮执法、衙门作风等突出问题,重视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兼并、城市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公民和企业的私权保护,加强文明执法、和谐执法。着力解决司法领域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特权保护主义,以及权钱交易所导致的司法不公、审判迟误、裁判执行不力等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第四,法治建设要坚持全面协调和统筹兼顾,走向和谐法治。为此,首先是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和总体目标,也是和谐法治的首要标志。二是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