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0期

个税自行申报遭遇尴尬

作者:谐 敬 盈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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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报时不仅要提供收入,还要提供收入证明,目前大多数纳税人平时并没有记录收入情况,对自己的个人收入信息也很难收集整理。譬如个人取得收入的形式和方法存在多样性,而目前国内的银行清一色不提供利息清单,所以纳税人很难知道每年利息收益是多少。许多人在资本市场投资,进进出出,很难清楚地记得一年中的每一笔盈亏,可证券公司并不会为投资人提供清单。而且,眼下国内大多数企业连个人年收入清单都不提供。而在美国,相关机构每年都会向个人发送汇总表。把一年内基金、股票投资的盈利、分红、代扣代缴税款、未缴税款部分都计算得清清楚楚,个人报税的数据依据一目了然。从这个意义上说,系统配套的问题是妨碍准确申报个税最大的“拦路虎”。
  
  纳锐人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所得税是“税痛指数”最高的一个税种,所以备受人们关注。有人说。与我国经济增长相比。当下国内的税负已经过重。据统计,我国税费总负担占GDP比重已达25.1%。如果再加上体制外,将达30%左右。美国《福布斯》也报道,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位居全球第二、亚洲第一。与“高税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低福利。尽管每年财政收入超常增长,公共服务支出所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却越来越低,相反,行政管理费用却如脱缰野马。这种“高税赋”且“取之于民、用之于官”的现象,无疑大大挫伤公民自行纳税的积极性。
  人们在热议个税自行申报遭遇冷淡这个话题时,最终回归到了纳税人义务和权利这个核心问题的思考。目前。我国税收支出不透明。各级政府在环境、医疗、就业和教育等各方面的开支往往只是通过每年人大报告的形式作笼统归纳,其具体开销、支出效果等情况都没有建立相应的定期公布制度。由于支出监管处于真空状态,没有受到社会应有的考核和监督,难以提高纳税人公平感受,更无法培养自觉纳税意识。新华网引述读者的话说:“要公民履行纳税义务的话,必须要有能代纳税人监督政府花费公众纳税的代表,代表缺乏这种预算审查权力的话,公民就不存在纳税的义务。即无预审,不纳税。”如果承认税收的本质和灵魂不仅在于取之于民,更在于用之于民的话,那么可以说,后者才是确保公众提高税法遵从度的真正内在驱动机制。若要真正实现提高税法遵从度,纳税自行申报、加强税源管理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也即只是税收征管、汲取的一面,而税收法治的另一方面——税款分配使用、反哺社会的一面。同样十分重要、不可忽视。一方面。虽然。近年来国家财政税收收入以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大幅增长。但政府财政的公共品质却难如人意、支出的结构还不合理——公共服务领域,尤其公众最迫切需要的民生领域的政府支出比例过低,而用于政府自身的各种公务性开支比例却居高不下。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教授在其《中美财政支出结构和公共服务程度比较》一文中指出。2003年,国家的实际支出中,仅21%用于社会保障、救济、教育、医疗卫生。相应的政府公务开支比例却占到37.8%。很明显,在这种财政支出、税款使用状况下。公众难以切身体会到纳税所带来的公共福利——读书贵、看病贵、买房贵等民生难题挥之不去。自觉纳税的动力、对税法遵从度自然难以充足。
  如今。在中国。自行申报只是一个单行道:只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补税的可能,而绝无税务机关退还税款的可能。这样的制度,就其内在性质而言,就有不公平的成分,也难怪纳税人缺乏足够的积极性。事实上,近些年来我国进行的大多数改革措施都是强化征管,增加纳税人的义务。相反,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内在缺陷却始终不在改革之列。以本次自行申报为例。仍然坚持了个人申报制度,而没有积极地朝允许家庭申报的方向探索。这样的税制完全忽略个人的家庭赡养、抚养、购买大宗产业的支出。对于纳税人十分不公平。单方面地强化税收征管、增加纳税人义务的所谓税制改革。确实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其负面影响却不可低估:这种做法会让纳税人以为,税是国家强制自己交纳的。而税是人们与国家直接打交道的主要渠道,国家强制征税的观念进而会影响到人们对国家的认知。之所以出现这种税制改革偏颇,根本原因是,相关改革措施几乎完全由税务机关、最多由行政机关全面主导控制,相反,相对而言较能反映民意的人大却几乎置身事外。可想而知,税务机关当然会倾向于强化征管,当然会只考虑自己的便利,而不会去考虑纳税人的便利。要使税法、税制相对平衡,既保证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之需,又对纳税人便利,就必须由人大对两者的诉求予以平衡。纳税人交了税,就有权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而不能交完税之后却对怎么花这些税款毫无发言权。据一些国际组织调查,中国行政成本高居世界第一。有全国人大代表也在“两会”上透露过。中国官员的职务消费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近四分之一。中国个税税率非常高。从5%至45%,即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每级递增5%。但是上缴的税金却没有换来相应的利益。去年。湖南有位村主任以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财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财政局长却认为,现在已经取消农业税,原告不具有纳税人的资格。类似该财政局长的这种想法,着实是个认识误区。
  
  纳税制度设计问题
  
  怎样才能让人们甘心纳税?有学者称,人性化制度才会唤起个税申报自觉。根据西方发达国家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况来看,自行申报纳税在很大程度上还必须依赖于公民的道德自律、纳税自觉和纳税诚信,而这一切的得来,很大程度上往往又依赖手人性化的纳税制度设计。能否获得绝大多数纳税人发自内心的认同并形成一种自觉执行的冲动,关键在于我国自行申报制度的设计是否含理、合法。现在。许多网民质疑税收立法的民主程序及民意代表性,普遍认为。现代社会,纳税人是税收的真正主人,纳税人对公共品的数量及结构的需求,是决定政府供给公共品的前提,从而也是决定税种、税率及征管方式的前提。也就是说。设立哪些税种、每种税种的税率如何、如何更合理地进行征管,这些问题,应由纳税人认可的代表们来讨论决定。如果法律出台的结果只是使绝大多数人违法,那么问题不在广大纳税人而在立法或执法者自己,税务部门首先要反省自己的失误。
  在现代文明国家。纳税不仅是为了“养活”政府,而是借由政府这个平台,合理的二次分配社会财富,调节公民之间的收入水平。换句话说,就是让富人多纳税改善穷人的生活福利。现在。让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就是让富人在我国个税改革之路上先行一步。个税自行申报遇“冷”。表面上看是技术性问题,实际上与中国的税制改革密切相关。与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密切相关,与社会的民主法制密切相关。正因为如此,在社会的政治、经济等条件都不具备的条件下,指望某一项改革“单兵突进”与国际接轨。是不符合客观历史规律的。
  
  法律法规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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